以下是引用leeagn76在2009-9-16 16:39:00的发言:
大卫的妻因为是“赫人”乌利亚的妻被责备!说是藐视主!
你的解经在这里已经开始出了问题!在这件事上,杀人夺妻的罪为大,至于乌利亚的妻是什么民族已经无关紧要了。
“22:16 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 22:17 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父家有权利不把女儿给他!
如果有一方坚持不愿意结婚,这件事自不必谈。前面第16节经文已经很清楚地说,发生了淫乱的事情,结婚是最好的解决方法。如果有一方实在不愿意结婚,那么才要按照第17节经文来处理。
婚姻可以用来避免下一次的行淫!和上一次的行淫挂不上钩!因为他们行淫了得不出所以他们应该结婚!只能说为了避免发生淫乱,请结婚吧!但和外邦人则不一样了,只能说你停止行淫吧!不能说你们结婚吧!因为主在新旧约都说了,不让和外邦人结婚!
不管是信徒还是非信徒,发生了淫乱的事情,如果双方结婚没有违反法律,不会伤害到别人,那么结婚是最好的选择。“信与不信原不相配”这个原则是在一开始恋爱的时候就要遵行的,发生了淫乱之后,再去想“信与不信原不相配”已经晚了!
这个原则对于弟兄和姊妹都是一样的。弟兄绝不可以在玩弄别人之后,对她说:“因为你不信耶稣,所以我必须离开你。”这种始乱终弃的行为是耶和华所很恶的!!!
姊妹也一样,发生了肉体关系之后,如果对方愿意娶你,你就不要离开对方。玛拉基书说这么做是为了让你们得到虔诚的后裔:“虽然神有灵的余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单造一人吗?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愿人得虔诚的后裔。”
一连合就成了神所配合的?这是错误的!简直就是残忍的剥夺人悔改归正的机会!既不合圣经,又使信徒陷入与不信的人结婚的罪中!这罪将影响她的一生!!!
既然已经发生了淫乱的事,和对方结婚正是悔改的具体表现。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并不分男女。倘若是主内弟兄与不信的女人在恋爱中发生了肉体关系,他就要负起责任来,娶对方为妻。除非对方坚持要离开,否则信徒一方不可以主动离开。“悔改”不可以成为始乱终弃的借口!发生了淫乱的事,二人虽然没有夫妻之名,却已经有了夫妻之实,因为二人已经成为一体,所以下面的经文是适用的:
哥林多前书: 7:13 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 7:13 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她就不要离弃丈夫。 7:14 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 7:15 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 7:16 你这作妻子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这作丈夫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 7:17 只要照主所分给各人的,和神所召各人的而行。我吩咐各教会都是这样。
最后要说的话:我们在辅导这类问题的时候,只是给出处理问题的原则和建议,而不是命令。遇到特殊的案例,还需要特别处理,不能一刀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