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9 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
难道被强暴了,就要嫁给那个强奸犯吗????
这真是倒霉加倒霉呢。
要是被强暴了,人家女的根本就不愿意嫁给那个强暴人的男人呢?
像那样不知道来头的,又品性邪恶的男人,谁愿意嫁给那样的男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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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姻的男女生活在一起被冠名为“同居”。这个名词:其实是这世代的产物。也可以说是婚姻外的男女关系。
【来13:4】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因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审判。
所以主内的青年“弟兄”“姊妹”对于自己的终身大事,求神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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