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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hh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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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同居不等于‘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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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6 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22:29 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

 

难道被强暴了,就要嫁给那个强奸犯吗????

 

这真是倒霉加倒霉呢。

 

要是被强暴了,人家女的根本就不愿意嫁给那个强暴人的男人呢?

 

像那样不知道来头的,又品性邪恶的男人,谁愿意嫁给那样的男人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2-6 6:51:0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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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6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22:28     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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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这里没有说是“强暴”哦 :)
个人理解,这里说的是双方自愿的,因为这里讲到了“被人看见”!如果是“强暴”的话,女的完全可以反抗,看见的人完全可以救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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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强暴和欺骗,参考的是上一段经文,在那时候男的都要被处死...欺骗和强暴本质没什么区别
22:25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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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兄弟姊妹不要误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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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6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欺骗感情的,在那时候的是要被治死的。
这样看来,现在法律的惩罚是太轻了。。。甚至太宽容那些欺骗感情的人了...哎...

爱雅,上帝是公正的,那些欺骗感情的人的灵魂,必定在上帝的公义审判中经受火的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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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6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婚姻的男女生活在一起被冠名为“同居”。这个名词:其实是这世代的产物。也可以说是婚姻外的男女关系。

【来13:4】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因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审判。

所以主内的青年“弟兄”“姊妹”对于自己的终身大事,求神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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