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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5 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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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可以參與人權活動和相關政治議題,只是不能以教會名義和信仰話語來參與。
人權活動關注人對他人的犯罪,並不關注人對自己的犯罪,以及罪本身;它是世俗性的,不為終極問題負責,其目標是解決人與人的衝突。
宗教信仰不僅關注人對他人的犯罪,也關注罪對自己的影響,更關注罪本身;它是超越性的,為回答終極問題,其目標是解決人與上帝(真理)的衝突。
簡單的說,信仰與人權運動的目標是一致的,但方法論上,一個是選擇神來徹底解決問題,一個是選擇自己試圖持續解決所面對的問題。
這就是道德系統中人本和神本的區別,如果不觸及本質的區別,兩者在行動上常常是沒有矛盾的。
在你的當兵問題上,你把維護人權與信仰要求的不可殺人粘在一起,企圖以人本系統的自己去履行神本系統的戒律,就出現了頭疼的雙規混淆問題。實際上,若只執行單一軌道的原則就不難理清,比如在神本道德中通過聖經真理來看,人順服掌權者履行其命令服役是要求,那要麼就移地而居不在其權下,要麼就服從,同時堅守不殺人的信仰原則,至於當了兵怎樣不殺人,就由上帝來解決,因為上帝是道德之本,你遵循他的啟示就可以,不用擔心自己該怎樣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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