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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见有人盲目相信测谎仪,就觉得很搞笑。
在司法领域,目前测谎仪只能作为侦查和调查研究的一种辅助手段,还不能能够把测谎结果作为证据起诉罪犯。目前,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测谎技术均未涉及。
从技术层面来讲,如果你搞清楚测谎仪的原理,你就知道测谎仪没那么神奇,充其量只是一种心理测试。所谓的“测谎仪”并不能测出人们是否在说真话;它只能测量血压、呼吸速率和排汗率的变化,但这些生理变化的产生可以源于各种复杂的情感。
人的心理活动是极为复杂多变的,性格、年龄、性别等特点不一的人,处于不同的环境,特别是置于被测谎的特殊条件下,任谁也无法做到心理正常如往,因此所谓测试的精准度,都不能完全可信。当这样一个并不十分可靠的测试结果用之于依法办案时,“疑罪从无、沉默权”等法治精神和原则,就可能会被存疑的测谎结果所弃绝。所以,不仅是在我国司法办案中,在世界各地皆是如此:测谎仪在法律意义上,无任何法定证据效力。
从道德层面来讲,测谎是对精神的刑讯逼供。肉体的刑讯逼供,是看人的肉体对痛苦的耐受程度的考验;而测谎仪,则是看人的精神对测谎仪器的承受力。有人也许可以承受肉体的一定折磨,可他不一定能捱过精神的折磨。所以,现今司法审案,是重证据轻口供,因为口供有可能是被“逼”出来的,不一定是事实。
著名的云南警察杜培武杀妻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98年4月,云南省戒毒所民警杜培武的妻子王某和另一民警王某同时被杀,负责侦破这起杀人案的民警推测两人是杜培武杀的。由于直接证据不足,杜培武被进行测谎,办案人员对杜培武不厌其烦地测了一整天,最后的综合结论是杜培武在说谎,于是杜培武被认作是杀害“二王”的重大疑犯。
开始杜培武不愿认罪,于是刑讯逼供开始了。生不如死的折磨使杜培武“承认”了办案人员所需要的一切,而后杜培武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直到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了一个杀人劫车特大团伙案,无意中抓到本案真凶后,才意外地洗清了杜培武的冤情。至此,杜培武已整整被关押了26个月。
杜培武后来讲了两句话:
——“这个世界上可能有很多人会认为,被冤枉的人一定会不停地大声喊冤,可是,当蒙冤者看到自己喊冤无人听,也不起作用时,他还能做什么?他只能默默地 在心里承受冤案带来的一切沉重的精神负担。”
——“我一个无辜的家庭,一半毁在罪犯的手里,一半毁在司法腐败的手里。蒙冤之后,却要把洗脱罪名的希望寄托在真凶的身上,这是多么的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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