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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仓里的谷 于 2014-11-23 22:01 编辑
1. 租客付出了租金,但不是收益方; 房东租出房屋获得房产利息,是受益方.
举例来说, 如果按照税率12%计算,4000元房租中,需交纳480元税. 4000租金按照经济学看是社会平均地租。我们把税金单独分出来,是为计算方便, 其实税金已经包含在4000元中.因为房租为0,税金为0. 假如房东给租客说,要发票4480, 不要发票4000元.即使租客再拿出480给房东, 那多给的480元是仍是房东额外收益,不是税金. 租客交房租获得发票本来就是正当的利益,与税无关. 一方面发票可以作为法律上交易的凭据,另一方面发票也可以进行抵税的凭证.
租客不要发票, 贪小便宜而放弃自己合法的权益,是在房东的利诱威逼之下放弃正当权益; 然而房东获得所有收益,也没有交一分钱的税, , 却又利用租户占便宜的心理叫租客“装哑吧”,同时转嫁责任给租客,即获得经济利益,又获得“良心平安”。
我这么麻烦的分析,只是为了说明”罪“是如何巧妙的隐藏”自己“。ZF税务机关要处罚,也只会处罚房东而非租客,说明税务机构很清楚谁才是“偷税”的主体。
2. 圣经上关于纳税的事已经说的很清楚了。路22, 罗13都说的明明白白。耶稣和圣经从没有说“不纳税”,但是圣经也没有说“他们要多少税就给多少税”。 圣经说的是“人所当得的要给他”,“不可亏负人”。自己琢磨吧!
3. 圣经上"定罪“的标准是神的律法和良心,不是哪个国家所谓的法律法规。因为各国的法律法规并不是完全符合律法和良心的标准, 所以要分辨两者的共性和差异性,才明白如何确定“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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