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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昆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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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有请约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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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5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昆仑在2011-1-3 22:05:00的发言:

约拿,你还没正面回答我的问题,你的解释出在哪里,那些相关法律条文,请指出来

叫我看见,如果你是学法律的就应该要凭法律条文说话,而不是先用你的身份先入为主

你说对吗?

[符合XHTML规范,内容为纯文本或UBB(UBB解释文件版本:2006-5-23)]

 

1、首先,我不是执政者,所以我没办法给你提供什么文件。我算什么东西,P民一个,天朝的红头文件哪里是我这等P民能够见到的。


2、因为我这边也遇到过这类问题,我曾经专程为这个问题请教过市、区、一直到省一级的宗教部门官员,上面我给你的那些答案就是他们给我的回答。我已经说过了,不信你去问问,你问完了你就知道了。这些规条一直以行政“内部文件”的形式自上而下颁布执行,这些东西是不会印成书给你看见的,但却是真真实实在执行的。有一次有一个官员还拿出一份传真的文件给我看,里面详尽地规定宗教领域的行政、组织、管理等细节,多年来这些政策没有大的改变过,只是有时候迫于国际压力不得不放松一阵子而已。你仔细观察一下,这么多年来,每一次有信徒被抓,都不是因为“信耶稣”被抓的,罪名都是“非法聚会”。不管美国的压力多大,天朝的宗教政策始终没有大的改变过。

 

3、至于法律解释权在谁手里,等你哪一天当了全国人 大 主 席之后再说吧。你我共同生活在伟大的天朝,应当知道天朝做事的规矩,所以我觉得最幽默的是你这句话“你是学法律的就应该要凭法律条文说话”,中国五千年历史,你啥时候见过伟大的天朝变成法治国家了?在伟大的天朝,文件是一回事,实际操作又是另一回事。天朝文件写着为人民服务,你啥时候见过为人民服务的?如果你对我给你的答案不满意,可以放眼观察一下,这些年来发生的案例,什么时候教会胜诉过?难道那些法官、那些律师都不懂得天朝法律?所以我说不要做秀才,遇到了兵,秀才满腹的学问是没用的。遇到兵要用兵能听懂的语言来对话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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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6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1、虽然法律上有说“教徒按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的读经,祷告,礼拜,婚丧礼仪,过宗教节日等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然而司法解释上对这条的解释是只限于信徒和直系亲属在自己家里礼拜,比如你和你父母孩子在你家里礼拜是合法的,但是你邀请不是你直系亲属的人到你家里礼拜,那就是违法了。在我国,参加家庭聚会的人并不是在“自己家里”(请你注意看清楚“自己家里”这四个字)做礼拜,而是集中到某一个信徒家里聚会,而这个聚会并未得到司法机关的同意,也未到司法机关进行备案,在法律上就属于非法聚会。因此,家庭教会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来看确实是“非法聚会”,这一点是没错的。
=========================
请注意,你说这条是司法解释,但是又说看过宗教局有行政命令的内部红头文件,请你再次搞清楚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权是属于法院的,并不属于行政命令的宗教局,你这样前后矛盾的说法你认为合适吗?况且“非法聚会”一词在文件,通知,办法等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规条中并不存在,只有“非法集会”一词。

这里你对直系亲属的解释根本就是子虚乌有,你说是司法解释,呵呵,实际上法院根本没有这样解释的,要解释也是宗教局由上而发的行政命令,但那个根本不能作为法律依据的效力。

在请你搞清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区别,教会登记要去司法机关登记?


2、对于这一条“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不要求登记”。文章的作者并不知道在司法解释里面对于“亲友”这两个字的解释为直系亲属,以及两边隔壁邻舍,而我国家庭聚会的范围已经明显超过了隔壁邻舍这个范围。此外在司法解释里还规定此类聚会的人数限制为12人以下,超过12人以上的,一律要求登记,否则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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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法律没有对家庭教会的人数作出具体的限制性规定。但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曾讲到:“对于宗教活动的时间、规模和次数,宗教组织应当加以安排,避免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可见,国家对宗教活动的时间、规模和次数的政策是:由宗教组织来安排,并以不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为限。
你怎能乱说呢?


请记住:亲友是指亲戚朋友,并非什么直系亲属或者左邻右舍,难道上头会不管中国人的语词习惯?这里你又犯了一个错误,把司法解释等同于行政命令,你到底想说是司法解释还是行政命令,行政命令红头文件拿不出来,但司法解释的出处该拿的出来吧,法院的解释可不是什么内部文件,要公布于众的。

据凤凰卫视2005年9月25日报道,国家宗教局有关官员曾向香港文汇报公开表示:政府不会歧视未登记的教会,那些未登记在册的教会的教徒都能过上正常的宗教生活,政府对此是不干预的(详见2005年9月25日香港文汇报)。这可视为国家对刚刚生效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的权威解读。


3、公民有结社的自由,这是没错的。但是我国的法律要求,普通社团必须到民政局去注册登记,只有注册登记之后,才是合法的,否则这个社团就是非法的。宗教社团除了在民政局注册登记之外,还要到宗教局去登记注册,否则也是非法。你所引用的这篇文章的作者竟然说“有没有登记不是划分合法与不合法的标准,我们可以不用登记,同样是合法的。”这是典型的法盲。有时候作基督徒不要有那种盲目的优越感,以为我爸是上帝我怕谁,地球都要围着我转,法律就由我来解释,这是明显的无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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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引的文章已经很清楚了,再者国务院颁布并于2005年3月1日生效的《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也仅是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而不是“一定”要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


4、我国的宗教法律规定,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三)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五)有管理规章;(六)有合法的经济收入。符合规定的,才给以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对不完全符合规定的,视情况予以临时登记、暂缓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所谓的“不予登记”不是说可以不用登记了,乃是说等到将来具备条件之后才可以登记,而在那之前,必须先暂停一切的宗教活动,等到条件具备之后,给以登记了,才能够进行宗教活动,否则就是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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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第三条回复

 

5、三自没有强迫别人参加他的组织,你有参加的自由,也有不参加的自由。然而我国的宗教局目前只承认三自为唯一的合法基督教团体,因此宗教局要求登记的教会必须加入三自才允许登记。这是国家宗教管理部门对家庭教会的要求,不是三自这个组织对家庭教会的要求。因此在表述上不要表达错了。连对象都没搞清楚就闭门造车写文章,会闹出笑话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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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没有直接参与强迫,但是历史以来三自会污蔑陷害家庭聚会的情况还少吗?三自会充其量是一个民间组织,而非行政组织,宗教局有什么权利让登记的时候非要在三自登记,三自在这个要求中充当了不光彩的角色。


6、文章的作者说“家庭教会被三自称为不合法的”,这句话也说错了。三自并没有权利说谁合法谁不合法,而是宗教局说家庭教会不合法。宗教局说不合法的理由是因为没有取得注册登记。只要一天没有取得合法登记,一天就处于非法状态。因此在表述上不要表达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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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怎么没有权利呢?言论自由啊,三自还说家庭聚会是邪教呢,你没听过吧,很普遍的,他们认为反三自就是反政府,好奇怪!三自本身就不是政府的行政下属单位而是一个民间组织,怎么成了反政府了呢!

我国政府发表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宗教白皮书)已向全世界宣告、承诺并保证:中国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犯罪,与宗教信仰无关,中国没有人因为信仰宗教被惩处。我国法律也确实没有授权任何部门有权惩处正常的宗教活动。像基督教这样已有二千年历史的国际大教,其正常的宗教聚会所涉的内容、程序都有严格的教义、教规作为衡量标准,即使有偏差,也是宗教上的不同见解,不在法律调整范畴之内,正常的基督教宗教活动决不可能涉嫌任何的违法或犯罪,任何人想在这个问题上栽赃枉法而将基督教家庭教会说成是邪教,那将是非常邪恶和非常冒险的。


7、作为家庭教会,只能说在人的法律上是非法,但是在神的法律上是合法。我们只能说为了遵从神至高的法律,宁愿违反人制定的法律。而不能用掩耳盗铃的心态来解释法律,以为只要我认为我是合法的,那么在法律上我就是合法的。别忘了法律的解释权在别人手里呢。不要认为我爸是上帝,就因此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忘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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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的错谬,以上我发的解释已经清楚告诉你了,行政命令的红头文件不能代替法院的司法解释,况且这种红头文件能单独作用与法律之上,好笑!

 

什么是家庭教会?家庭教会是“非法教会”或“非法宗教组织”吗?
  答:教会是宗教上的概念,不是法律或政治上的概念。在基督教里,有形教会是基督在地上设立的组织,依据政教分离的原则,其登记在天上不在地上。因此,有形教会本身是不需要在地上登记的,地上法律不能要求对教会进行登记。但因教会要开展宗教活动,需要有宗教活动场所(如教堂等),也需要以宗教性社会团体(如某某宗教协会、某某宗教委员会等)的名义对外发生联系,对内组织、举行宗教活动,这些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性社会团体有的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有的没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我们通常将没有经过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性社会团体所在的教会称之为家庭教会,用以区别有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所在的教会。可见,教会本身并不是社会团体,不需要进行登记,我国法律也从来不调整像“某某教会”这样的纯宗教问题,国家法律调整的是像“某某宗教协会”、“某某宗教委员会”、“某某宗教学会”或“某某教堂”这些宗教性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问题。基督教会这个属灵团体与基督教协会等宗教性社会团体有着天地之别。基督教会这个属灵团体不是社团登记条例所指的团体。因此,当我们说“某某教会有没有登记”时,这种说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在我国已登记的所有社会团体中,也没有一个是直接以教会的名义登记的,因为国家法律所调整的仅仅是世界中人与人之间的外在关系,绝不能调整不在这世界范畴中的天国和灵魂方面的关系。法律或国家权力对于灵魂,既不能教训,也不能领导;既不能毁灭,也不能养活;既不能捆绑,也不能释放;既不能审判,也不能定罪。
  家庭教会所属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性社会团体没有登记在册的原因很复杂,或因为观念上的分歧,或因为历史的原因,或因为选择的场所暂时不具备登记条件,或根本就不需要登记,但最重要的还是我们国家现有的社团登记条例规定的登记条件已经滞后,许多家庭教会很想对其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登记或依法成立一个宗教性社会团体对外开展民事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却都因现行社团登记条例的限制而无法进行登记,眼睁睁地看着自已的一些权利得不到保障。
  家庭教会所属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性社会团体虽然没有登记在册,但因基督教是我们国家及国际上都承认和保护的宗教,因此国家不能也没有将这些家庭教会界定为“非法教会”或“非法宗教组织”。然而,近年来却有些非宗教工作部门时有“非法宗教”、“非法宗教组织”甚至有“非法教会”的提法,而从宗教的宪法条款、宗教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宗教工作的通知及中央主要领导人有关宗教问题的历来专题讲话中,从来都没有简单地把“非法”同“宗教”或“教会”合并成一个政策性或法律性的概念使用。因此,任何部门或任何人若称家庭教会为“非法宗教组织”或“非法教会”,那肯定是错误的,且是给我国一贯的宗教法律和宗教政策脸上抹黑。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1-6 17:39:4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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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6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约拿在2011-1-5 16:59: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昆仑在2011-1-3 22:05:00的发言:

约拿,你还没正面回答我的问题,你的解释出在哪里,那些相关法律条文,请指出来

叫我看见,如果你是学法律的就应该要凭法律条文说话,而不是先用你的身份先入为主

你说对吗?

[符合XHTML规范,内容为纯文本或UBB(UBB解释文件版本:2006-5-23)]

 

1、首先,我不是执政者,所以我没办法给你提供什么文件。我算什么东西,P民一个,天朝的红头文件哪里是我这等P民能够见到的。


2、因为我这边也遇到过这类问题,我曾经专程为这个问题请教过市、区、一直到省一级的宗教部门官员,上面我给你的那些答案就是他们给我的回答。我已经说过了,不信你去问问,你问完了你就知道了。这些规条一直以行政“内部文件”的形式自上而下颁布执行,这些东西是不会印成书给你看见的,但却是真真实实在执行的。有一次有一个官员还拿出一份传真的文件给我看,里面详尽地规定宗教领域的行政、组织、管理等细节,多年来这些政策没有大的改变过,只是有时候迫于国际压力不得不放松一阵子而已。你仔细观察一下,这么多年来,每一次有信徒被抓,都不是因为“信耶稣”被抓的,罪名都是“非法聚会”。不管美国的压力多大,天朝的宗教政策始终没有大的改变过。

 

3、至于法律解释权在谁手里,等你哪一天当了全国人 大 主 席之后再说吧。你我共同生活在伟大的天朝,应当知道天朝做事的规矩,所以我觉得最幽默的是你这句话“你是学法律的就应该要凭法律条文说话”,中国五千年历史,你啥时候见过伟大的天朝变成法治国家了?在伟大的天朝,文件是一回事,实际操作又是另一回事。天朝文件写着为人民服务,你啥时候见过为人民服务的?如果你对我给你的答案不满意,可以放眼观察一下,这些年来发生的案例,什么时候教会胜诉过?难道那些法官、那些律师都不懂得天朝法律?所以我说不要做秀才,遇到了兵,秀才满腹的学问是没用的。遇到兵要用兵能听懂的语言来对话才管用。

我不知道你到底那句话是真实的,一会说是司法解释的,这会又说是行政命令的红头文件

两者一样吗?谁又是法盲呢?

 

不能胜诉不代表不为合法的地位努力,当然得有这个条件才行,三自不信派能有合法的地位

家庭教会也该有,这一切都在神,但不是说我们就不去努力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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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6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昆仑在2011-1-6 17:54:00的发言:

我不知道你到底那句话是真实的,一会说是司法解释的,这会又说是行政命令的红头文件

两者一样吗?谁又是法盲呢?

 

不能胜诉不代表不为合法的地位努力,当然得有这个条件才行,三自不信派能有合法的地位

家庭教会也该有,这一切都在神,但不是说我们就不去努力去做。

 

 

 

我都看懂了他的意思,你没明白?

如果按你的意思去争取,估计得到的就是约拿大哥上面那一串串回答。

 

在上帝的眼中是合法的这一点最重要。

 

我不知道是不是没经过逼迫的都对合法不合法看的无比重要,倒是那些经过逼迫的没几个为合法与否嚷嚷,而是把精力都放在该用的地方上了,因为看清楚了真正的现实是什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1-6 20:25:1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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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6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有一点我们先要明确的,就是我们在这里讨论的任何结果,都不会对国家的宗教政策产生任何的影响。我之所以花这些篇幅来回答你,只是针对你对删帖一事的回复而已。既然都谈到这份上了,我也花些时间来谈谈我的看法。

 

 

请注意,你说这条是司法解释,但是又说看过宗教局有行政命令的内部红头文件,请你再次搞清楚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权是属于法院的,并不属于行政命令的宗教局,你这样前后矛盾的说法你认为合适吗?况且“非法聚会”一词在文件,通知,办法等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规条中并不存在,只有“非法集会”一词。

这里你对直系亲属的解释根本就是子虚乌有,你说是司法解释,呵呵,实际上法院根本没有这样解释的,要解释也是宗教局由上而发的行政命令,但那个根本不能作为法律依据的效力。

在请你搞清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区别,教会登记要去司法机关登记?

 

唉,你还是用美国人的思维模式来思想中国的事情,这样下去很难有清晰的答案的,这样下去真的要变成秀才的。要看清中国的问题,要用中国人的思维模式来思想才行。


中国ZF对待家庭教会的态度比较复杂。就中央而言,公开的文件和法律法规通常都是含糊不清的,并未对家庭教会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的、详细的规定,导致地方ZF在对待家庭教会问题时缺乏可操作性。这样就给地方ZF留下了空间,制定自己的政策法规来与法律相配套。既然中央的法律没有详细的规定,地方就自己制定详细的规定,这就是他们对这条法律的解释。而地方ZF在制定这些规定的时候,并不是盲目制定,都是咨询过“上面”的意思,得到同意的。天朝的官员没有谁喜欢吃螃蟹,谁都明白枪打出头鸟的道理,没有谁愿意跟自己的前程过不去,所有制定的条文都是上面审核过的。所以这些年来,地方ZF一直用“非法聚会”这个罪名来打压家庭教会。当开庭审判的时候,面对同一条法律,你认为法院是采用官方对这条法律的理解,还是采用基督徒对这条法律的理解?我说了这么多,你还是不懂什么叫做法律解释权么?你还在用美国人的思维模式来跟我争论什么叫做法律解释权么?你说的是表面文章,我说的是实际的事情。

 

 

目前国家法律没有对家庭教会的人数作出具体的限制性规定。但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曾讲到:“对于宗教活动的时间、规模和次数,宗教组织应当加以安排,避免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可见,国家对宗教活动的时间、规模和次数的政策是:由宗教组织来安排,并以不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为限。
你怎能乱说呢?

请记住:亲友是指亲戚朋友,并非什么直系亲属或者左邻右舍,难道上头会不管中国人的语词习惯?这里你又犯了一个错误,把司法解释等同于行政命令,你到底想说是司法解释还是行政命令,行政命令红头文件拿不出来,但司法解释的出处该拿的出来吧,法院的解释可不是什么内部文件,要公布于众的。

 

我跟你说的,是这他们的内部文件上写着的。上面我已经说过,就中央而言,对待家庭教会的公开文件和法律法规通常都是含糊不清的,并未对家庭教会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的、详细的规定,导致地方ZF在对待家庭教会问题时缺乏可操作性。这样就给地方ZF留下了空间,制定自己的政策法规来与法律相配套。具体多少人数,各地根据自己的而具体情况而定,通常都不超过20人,有些地方的文件还限制在7人以内。就连家庭教会具体谁管,天朝的法律都没有一个具体规定,地方ZF在实际操作的时候,有时候是宗教局管,有时候是公安局管,结果很多基层家庭教会就沦为GA打击的对象。如果你还是用美国人的思维模式来思想中国的事情,什么都要从字面上去理解,这样下去真的要变成秀才的。我前面已经说过了,天朝五千年历史,你什么时候看见天朝变成法制国家了?

 

 

据凤凰卫视2005年9月25日报道,国家宗教局有关官员曾向香港文汇报公开表示:政府不会歧视未登记的教会,那些未登记在册的教会的教徒都能过上正常的宗教生活,政府对此是不干预的(详见2005年9月25日香港文汇报)。这可视为国家对刚刚生效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的权威解读。

 

这种话你都信,我就没什么好说的了。说得通俗一点,除非母猪会上树。说得专业一点,除非XXX不再执政,或者渗/透/颠/覆XXX政权不再是老美的梦想,又或者XXX与美国成为意识形态上的联盟……就过去几十年一直到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实在想不出有什么理由会让人得出这一乐观结论。

 

 

我引的文章已经很清楚了,再者国务院颁布并于2005年3月1日生效的《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也仅是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而不是“一定”要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

 

这个不用我多解释了,你观察一下这些年发生的案例,罪名是什么?我很奇怪你竟然认为“一般”这两个字要按你的思维模式去理解,我就没什么好说的了。我已经说过很多遍了,法律解释权不在我们手里。你这种解释到法庭上完全没有任何用处。如果有用,我们就不需要在这里讨论什么了。

 

 

三自没有直接参与强迫,但是历史以来三自会污蔑陷害家庭聚会的情况还少吗?三自会充其量是一个民间组织,而非行政组织,宗教局有什么权利让登记的时候非要在三自登记,三自在这个要求中充当了不光彩的角色。

三自怎么没有权利呢?言论自由啊,三自还说家庭聚会是邪教呢,你没听过吧,很普遍的,他们认为反三自就是反政府,好奇怪!三自本身就不是政府的行政下属单位而是一个民间组织,怎么成了反政府了呢!

 

这种话要谈起来就长了,你在网上搜索一下看看,谁骂谁更多?在此不多说了,否则就没完没了啦。三自说家庭教会是邪教,家庭教会称三自为淫妇,称三自里的兄弟姐妹为魔鬼,称要登记的即是卖了主、假师傅……这种话各有各的理由,要是都拿来上纲上线的话,只会使矛盾更加激化。有些话听了之后一笑而过就好了,历史的东西不应该让它成为教会的包袱,应该同心合意、兴旺福音,而不是互相排斥、互相攻击、相咬相吞。到了天上,主耶稣还会问你是三自的还是家庭的?才给人进天堂么?为了甩掉这个历史包袱,在中国三自教会与家庭教会的争辩过程中,出现了不属于任何一者的“第三势力”教会,简称“三势教会”。这种现象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除了耶稣以外,并没有别的道路,真理,生命。如果有人认为只有他自己和他那个家庭教会才是正统,其他教会都是异端,实际上他信的和他追随的是他们的传道人而不是耶稣!三自教会,家庭教会,三势教会都只是主耶稣身体上的肢体,他们都不是道路、真理、生命。地上的教会历来都不是完美的和圣洁无瑕的教会,乃是在与罪恶争战过程中靠主救恩走向圣洁完美的教会。

 

 

原则的错谬,以上我发的解释已经清楚告诉你了,行政命令的红头文件不能代替法院的司法解释,况且这种红头文件能单独作用与法律之上,好笑!

 

如果你还是继续用美国人的思维模式来思想中国的事情,我就不说什么了。合法不合法不是我来定的,你和我在这里争没什么意思,改变不了任何现状。这篇帖子一开始我也表达过了,你那篇文章讨论下去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不管我们的讨论结果如何,都改变不了任何现状,如果只想要一个心理安慰,请随便吧。我只是以版主身份回答你为什么帖子被删而已。

 

你研究一下解放以来ZF对家庭教会的态度,再观察一下这些年来发生的案例,罪名通常都是什么?听与不听这是你个人的选择,你听了我没什么好处,你不听我也没什么害处。从头到尾,我要表达的意思只有一个:你引用的那种秀才文章对教会没什么益处,只会培养出更多盲目的信徒,给教会带来更多的困扰和麻烦而已,所以删除。


其实地方ZF也不是整天想着怎样打压家庭教会,地方ZF有自己忙不完的事情。没有谁会希望自己的管辖地区出问题,无论出什么事,难免被上级责怪,谁都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要在自己的任期内不出什么事情,只要把经济搞上去,政绩出来了,皆大欢喜最好。所以在地方宗教部门上报的文件当中,无论是三自教会还是家庭教会的人数,都被故意压低,免得落个监管不力的责任。只要教会的动静不要搞得太大,不影响地方官的仕途,没有明显有违法犯罪现象,也无境外势力操纵,地方ZF也不愿意由此引起群众不满,也乐意睁只眼闭只眼,装作不看见。


不过这也只是在一定忍耐范围之内,有的教会发展过大,人尽皆知了,ZF才不得不以“非法聚会”的罪名进行打压,免得落个监管不力的责任(最近常用的方法就是责令房主不得租聚会场所给教会)。目前的局势是:ZF“你存在你的,我不承认”;教会“你不承认,我也要活动”。这种平衡不要轻易去打破。本来家庭教会做事向来是小心翼翼的,也很隐蔽,做事不敢张扬。正是因为教会内部有一些不负责任的盲目乐观情绪,才导致一些不必要的事情发生。最典型的就是武汉的提摩太之家,早就存在好几年了,ZF也是睁只眼闭只眼,没有想去打击,结果他去弄个什么世纪婚礼,搞得社会影响很大,有人举报了,ZF不得不打击。有的家庭教会开始公开做教堂了,又引来ZF的强拆,结果又喊受到逼迫。我们这有一教会,也是存在好些年了,ZF都是睁只眼闭只眼。结果闹得越来越大,有一次开培灵会,弄了几个大音箱搞得特大声,影响到隔壁邻舍休息了,一生气了,去举报,结果GA直接来抓人。在很多案例中,举报人往往是周围的群众,或者是信徒的亲属。你引用的那篇文章很容易造成教会盲目乐观的情绪,本来相安无事的,却因着这种盲目乐观情绪的壮胆,故意去弄出一些事情出来挑战ZF忍耐的底线,使得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冲突却发生了。不要每次发生了事情,就知道喊冤,说受到了逼迫,教会本身也要省察自己的问题。

 

 

什么是家庭教会?家庭教会是“非法教会”或“非法宗教组织”吗?
答:教会是宗教上的概念,不是法律或政治上的概念。在基督教里,有形教会是基督在地上设立的组织,依据政教分离的原则,其登记在天上不在地上。因此,有形教会本身是不需要在地上登记的,地上法律不能要求对教会进行登记。但因教会要开展宗教活动,需要有宗教活动场所(如教堂等),也需要以宗教性社会团体(如某某宗教协会、某某宗教委员会等)的名义对外发生联系,对内组织、举行宗教活动,这些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性社会团体有的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有的没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我们通常将没有经过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性社会团体所在的教会称之为家庭教会,用以区别有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所在的教会。可见,教会本身并不是社会团体,不需要进行登记,我国法律也从来不调整像“某某教会”这样的纯宗教问题,国家法律调整的是像“某某宗教协会”、“某某宗教委员会”、“某某宗教学会”或“某某教堂”这些宗教性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问题。基督教会这个属灵团体与基督教协会等宗教性社会团体有着天地之别。基督教会这个属灵团体不是社团登记条例所指的团体。因此,当我们说“某某教会有没有登记”时,这种说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在我国已登记的所有社会团体中,也没有一个是直接以教会的名义登记的,因为国家法律所调整的仅仅是世界中人与人之间的外在关系,绝不能调整不在这世界范畴中的天国和灵魂方面的关系。法律或国家权力对于灵魂,既不能教训,也不能领导;既不能毁灭,也不能养活;既不能捆绑,也不能释放;既不能审判,也不能定罪。
家庭教会所属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性社会团体没有登记在册的原因很复杂,或因为观念上的分歧,或因为历史的原因,或因为选择的场所暂时不具备登记条件,或根本就不需要登记,但最重要的还是我们国家现有的社团登记条例规定的登记条件已经滞后,许多家庭教会很想对其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登记或依法成立一个宗教性社会团体对外开展民事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却都因现行社团登记条例的限制而无法进行登记,眼睁睁地看着自已的一些权利得不到保障。
家庭教会所属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性社会团体虽然没有登记在册,但因基督教是我们国家及国际上都承认和保护的宗教,因此国家不能也没有将这些家庭教会界定为“非法教会”或“非法宗教组织”。然而,近年来却有些非宗教工作部门时有“非法宗教”、“非法宗教组织”甚至有“非法教会”的提法,而从宗教的宪法条款、宗教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宗教工作的通知及中央主要领导人有关宗教问题的历来专题讲话中,从来都没有简单地把“非法”同“宗教”或“教会”合并成一个政策性或法律性的概念使用。因此,任何部门或任何人若称家庭教会为“非法宗教组织”或“非法教会”,那肯定是错误的,且是给我国一贯的宗教法律和宗教政策脸上抹黑。

 

前面我已经说了,中国法律保障公民信仰自由,意思是说你可以自由选择信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任何宗教,你可以今天信这种宗教,明天改信另一种宗教,请随便,法律不会干涉或强迫你必须信(或者只能信)某一种宗教。信仰是公民私事,大家可以信天信地信鬼信神信大树信石头,只要你的信仰不干扰别人,不影响社会稳定和谐,谁管你信什么。你和你的直系亲属(父母、兄弟、子女)可以在你家里念经、拜佛、唱诗、祷告……法律不会干涉。但是你聚集超过一定人数的人在你家里从事宗教活动,你家就变成宗教活动场所了,就属于非法聚会了,属于非法宗教活动,那么法律机关就要干涉了。当你聚集一定的人数,就成为了社团。不管你成不承认自己属于社团,ZF都会把你归属于社团。成立宗教性质的社团就必须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宗教局)审查同意,必须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宗教局)的监督。

 

你上面引用的这些文章都是秀才文章,真正关键时刻没有任何用处。保护不了教会,只会惹来更多麻烦而已。远的不说,不信你拿这些文章作为依据,去为过去这几年来发生的那些案例作为上诉理由去上诉试试看,你看结果是维持原判还是你会胜诉?

 

这就是目前中国的实际状况,我们要学会接受这个实际情况,然后再根据这个实际情况来应对。而不应闭门造车,单凭自己的一厢情愿来做些秀才文章,没有什么用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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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6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昆仑在2011-1-6 17:54:00的发言:

我不知道你到底那句话是真实的,一会说是司法解释的,这会又说是行政命令的红头文件

两者一样吗?谁又是法盲呢?

 

不能胜诉不代表不为合法的地位努力,当然得有这个条件才行,三自不信派能有合法的地位

家庭教会也该有,这一切都在神,但不是说我们就不去努力去做。

 

 

[符合XHTML规范,内容为纯文本或UBB(UBB解释文件版本:2006-5-23)]

 

法律没有具体明文规定的,无论地方是否实行自治,地方政府都有权利制定详细的地方制度,只要不明文违背法律。

 

重要事项的立法必须由国家保留,但是详细的执行标准,只要法律没有规定,地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直到国家出台新的法律为止。我的话你看不懂就算了。

 

我和你不是敌人,不需要为什么是司法解释去争个你死我活。不管我们怎么认为,实际情况是怎么样的,你我心里都清楚。因为你的帖子是我删的,我只是根据你的投诉贴,为你那篇帖子进行版主应该有的回答而已。

 

阿Q式的精神胜利法“儿子打老子”这种精神用在处理教会实际问题上没有任何意义。秀才的理再多,文章做得再漂亮,遇到兵也只有挨打的份。究竟怎样做才是对教会最有益处,减少教会被打压的境况,才是我们要慎重思考的。

 

家庭教会走向合法化,这是迟早的事情,政府最终会正视这个问题,法律也会变的,但不是现在。所以现在不应该出现盲目的乐观情绪,否则只会给教会带来更大的灾难。

 

二十年前就有一个鉴戒:本来天朝的政治环境已经相当宽松了,正是这种宽松导致一些人的盲目乐观,结果89年那件事,令天朝的政治环境倒退几十年,教会也跟着受累。这种盲目乐观的悲剧不应该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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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7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约拿,你知道我在政府是做什么的吗?之所以给你留了足够的面子不想戳破不是因为你是这里的一把手,而是希望你不要把子虚乌有的事当做真实的,若还想听下面的话那你就得真实些,你也可以封了我,那就一了百了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1-7 10:43:4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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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7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在这次争辩中,你已经被动了,因为你没有严谨的考虑司法解释和行政命令的区别,司法解释和行政命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一个具有法律效力另一个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你根本就是在混淆概念,单从这点来说你的话就有水分,况且我在政府工作,多少也有两个朋友,你觉得内部人能看红头文件吗?

 

这红头文件在哪里呢?他们怎么说什么也没有接到呢?这种红头文件并不是什么一级保密文件,怎么县一级宗教局没有收到呢?是不是很有意思。你觉得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1-7 10:54:5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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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7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什么叫做红头文件,这个定义你是否清楚,我在办公室做过一段时间工作,这些个定义概念我还是不糊涂的,红头文件一定是内部保密的?你去问问你们当地政 府任何一个公务员都会给你满意的答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1-7 11:13:4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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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7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还没看懂我的意思么?

 

我在15楼的原话在这里:“中国ZF对待家庭教会的态度比较复杂。就中央而言,公开的文件和法律法规通常都是含糊不清的,并未对家庭教会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的、详细的规定,导致地方ZF在对待家庭教会问题时缺乏可操作性。这样就给地方ZF留下了空间,制定自己的政策法规来与法律相配套。既然中央的法律没有详细的规定,地方就自己制定详细的规定,这就是他们对这条法律的解释。”

 

什么叫做地方ZF?就是你那地方的ZF和我这地方的ZF,还听不懂么?我在16楼的原话在这里:“重要事项的立法必须由国家保留,但是详细的执行标准,只要法律没有规定,地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直到国家出台新的法律为止。我的话你看不懂就算了。”你那地方和我这地方的ZF制定的法规可能略有不同,但目前中央不发话,地方ZF就没有可能开放家庭教会登记,亦不会承认家庭教会的合法性。“装作看不见”是目前ZF普遍采用的对策,但还没有开放到可以合法化的地步。

 

我在6楼的原话在这里:“3、公民有结社的自由,这是没错的。但是我国的法律要求,普通社团必须到民政局去注册登记,只有注册登记之后,才是合法的,否则这个社团就是非法的。宗教社团除了在民政局注册登记之外,还要到宗教局去登记注册,否则也是非法。你所引用的这篇文章的作者竟然说“有没有登记不是划分合法与不合法的标准,我们可以不用登记,同样是合法的。”这是典型的法盲。有时候作基督徒不要有那种盲目的优越感,以为我爸是上帝我怕谁,地球都要围着我转,法律就由我来解释,这是明显的无知的表现。”

 

除非你自己在你家里活动,否则要组成社团公开活动就必须要到民政局注册登记。如果是宗教性质的社团要进行公开宗教活动,活动场所必须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的注册登记,否则以我国目前的法律来说就是非法。ZF装作看不见,不等于给某些人信号,可以去挑战ZF忍耐的底线。2008年11月28日,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联合会被民政部取缔,编号为民取字(2008)第1号的取缔决定书全文如下:“经查,‘中国家庭教会联合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国家庭教会联合会’予以取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章)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全国有那么多未登记的社团,民政局不取缔他们,偏偏取缔家庭教会联合会,你还闻不出味道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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