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有一点我们先要明确的,就是我们在这里讨论的任何结果,都不会对国家的宗教政策产生任何的影响。我之所以花这些篇幅来回答你,只是针对你对删帖一事的回复而已。既然都谈到这份上了,我也花些时间来谈谈我的看法。
请注意,你说这条是司法解释,但是又说看过宗教局有行政命令的内部红头文件,请你再次搞清楚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权是属于法院的,并不属于行政命令的宗教局,你这样前后矛盾的说法你认为合适吗?况且“非法聚会”一词在文件,通知,办法等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规条中并不存在,只有“非法集会”一词。
这里你对直系亲属的解释根本就是子虚乌有,你说是司法解释,呵呵,实际上法院根本没有这样解释的,要解释也是宗教局由上而发的行政命令,但那个根本不能作为法律依据的效力。
在请你搞清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区别,教会登记要去司法机关登记?
唉,你还是用美国人的思维模式来思想中国的事情,这样下去很难有清晰的答案的,这样下去真的要变成秀才的。要看清中国的问题,要用中国人的思维模式来思想才行。
中国ZF对待家庭教会的态度比较复杂。就中央而言,公开的文件和法律法规通常都是含糊不清的,并未对家庭教会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的、详细的规定,导致地方ZF在对待家庭教会问题时缺乏可操作性。这样就给地方ZF留下了空间,制定自己的政策法规来与法律相配套。既然中央的法律没有详细的规定,地方就自己制定详细的规定,这就是他们对这条法律的解释。而地方ZF在制定这些规定的时候,并不是盲目制定,都是咨询过“上面”的意思,得到同意的。天朝的官员没有谁喜欢吃螃蟹,谁都明白枪打出头鸟的道理,没有谁愿意跟自己的前程过不去,所有制定的条文都是上面审核过的。所以这些年来,地方ZF一直用“非法聚会”这个罪名来打压家庭教会。当开庭审判的时候,面对同一条法律,你认为法院是采用官方对这条法律的理解,还是采用基督徒对这条法律的理解?我说了这么多,你还是不懂什么叫做法律解释权么?你还在用美国人的思维模式来跟我争论什么叫做法律解释权么?你说的是表面文章,我说的是实际的事情。
目前国家法律没有对家庭教会的人数作出具体的限制性规定。但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曾讲到:“对于宗教活动的时间、规模和次数,宗教组织应当加以安排,避免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可见,国家对宗教活动的时间、规模和次数的政策是:由宗教组织来安排,并以不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为限。 你怎能乱说呢?
请记住:亲友是指亲戚朋友,并非什么直系亲属或者左邻右舍,难道上头会不管中国人的语词习惯?这里你又犯了一个错误,把司法解释等同于行政命令,你到底想说是司法解释还是行政命令,行政命令红头文件拿不出来,但司法解释的出处该拿的出来吧,法院的解释可不是什么内部文件,要公布于众的。
我跟你说的,是这他们的内部文件上写着的。上面我已经说过,就中央而言,对待家庭教会的公开文件和法律法规通常都是含糊不清的,并未对家庭教会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的、详细的规定,导致地方ZF在对待家庭教会问题时缺乏可操作性。这样就给地方ZF留下了空间,制定自己的政策法规来与法律相配套。具体多少人数,各地根据自己的而具体情况而定,通常都不超过20人,有些地方的文件还限制在7人以内。就连家庭教会具体谁管,天朝的法律都没有一个具体规定,地方ZF在实际操作的时候,有时候是宗教局管,有时候是公安局管,结果很多基层家庭教会就沦为GA打击的对象。如果你还是用美国人的思维模式来思想中国的事情,什么都要从字面上去理解,这样下去真的要变成秀才的。我前面已经说过了,天朝五千年历史,你什么时候看见天朝变成法制国家了?
据凤凰卫视2005年9月25日报道,国家宗教局有关官员曾向香港文汇报公开表示:政府不会歧视未登记的教会,那些未登记在册的教会的教徒都能过上正常的宗教生活,政府对此是不干预的(详见2005年9月25日香港文汇报)。这可视为国家对刚刚生效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的权威解读。
这种话你都信,我就没什么好说的了。说得通俗一点,除非母猪会上树。说得专业一点,除非XXX不再执政,或者渗/透/颠/覆XXX政权不再是老美的梦想,又或者XXX与美国成为意识形态上的联盟……就过去几十年一直到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实在想不出有什么理由会让人得出这一乐观结论。
我引的文章已经很清楚了,再者国务院颁布并于2005年3月1日生效的《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也仅是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而不是“一定”要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
这个不用我多解释了,你观察一下这些年发生的案例,罪名是什么?我很奇怪你竟然认为“一般”这两个字要按你的思维模式去理解,我就没什么好说的了。我已经说过很多遍了,法律解释权不在我们手里。你这种解释到法庭上完全没有任何用处。如果有用,我们就不需要在这里讨论什么了。
三自没有直接参与强迫,但是历史以来三自会污蔑陷害家庭聚会的情况还少吗?三自会充其量是一个民间组织,而非行政组织,宗教局有什么权利让登记的时候非要在三自登记,三自在这个要求中充当了不光彩的角色。
三自怎么没有权利呢?言论自由啊,三自还说家庭聚会是邪教呢,你没听过吧,很普遍的,他们认为反三自就是反政府,好奇怪!三自本身就不是政府的行政下属单位而是一个民间组织,怎么成了反政府了呢!
这种话要谈起来就长了,你在网上搜索一下看看,谁骂谁更多?在此不多说了,否则就没完没了啦。三自说家庭教会是邪教,家庭教会称三自为淫妇,称三自里的兄弟姐妹为魔鬼,称要登记的即是卖了主、假师傅……这种话各有各的理由,要是都拿来上纲上线的话,只会使矛盾更加激化。有些话听了之后一笑而过就好了,历史的东西不应该让它成为教会的包袱,应该同心合意、兴旺福音,而不是互相排斥、互相攻击、相咬相吞。到了天上,主耶稣还会问你是三自的还是家庭的?才给人进天堂么?为了甩掉这个历史包袱,在中国三自教会与家庭教会的争辩过程中,出现了不属于任何一者的“第三势力”教会,简称“三势教会”。这种现象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除了耶稣以外,并没有别的道路,真理,生命。如果有人认为只有他自己和他那个家庭教会才是正统,其他教会都是异端,实际上他信的和他追随的是他们的传道人而不是耶稣!三自教会,家庭教会,三势教会都只是主耶稣身体上的肢体,他们都不是道路、真理、生命。地上的教会历来都不是完美的和圣洁无瑕的教会,乃是在与罪恶争战过程中靠主救恩走向圣洁完美的教会。
原则的错谬,以上我发的解释已经清楚告诉你了,行政命令的红头文件不能代替法院的司法解释,况且这种红头文件能单独作用与法律之上,好笑!
如果你还是继续用美国人的思维模式来思想中国的事情,我就不说什么了。合法不合法不是我来定的,你和我在这里争没什么意思,改变不了任何现状。这篇帖子一开始我也表达过了,你那篇文章讨论下去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不管我们的讨论结果如何,都改变不了任何现状,如果只想要一个心理安慰,请随便吧。我只是以版主身份回答你为什么帖子被删而已。
你研究一下解放以来ZF对家庭教会的态度,再观察一下这些年来发生的案例,罪名通常都是什么?听与不听这是你个人的选择,你听了我没什么好处,你不听我也没什么害处。从头到尾,我要表达的意思只有一个:你引用的那种秀才文章对教会没什么益处,只会培养出更多盲目的信徒,给教会带来更多的困扰和麻烦而已,所以删除。
其实地方ZF也不是整天想着怎样打压家庭教会,地方ZF有自己忙不完的事情。没有谁会希望自己的管辖地区出问题,无论出什么事,难免被上级责怪,谁都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要在自己的任期内不出什么事情,只要把经济搞上去,政绩出来了,皆大欢喜最好。所以在地方宗教部门上报的文件当中,无论是三自教会还是家庭教会的人数,都被故意压低,免得落个监管不力的责任。只要教会的动静不要搞得太大,不影响地方官的仕途,没有明显有违法犯罪现象,也无境外势力操纵,地方ZF也不愿意由此引起群众不满,也乐意睁只眼闭只眼,装作不看见。
不过这也只是在一定忍耐范围之内,有的教会发展过大,人尽皆知了,ZF才不得不以“非法聚会”的罪名进行打压,免得落个监管不力的责任(最近常用的方法就是责令房主不得租聚会场所给教会)。目前的局势是:ZF“你存在你的,我不承认”;教会“你不承认,我也要活动”。这种平衡不要轻易去打破。本来家庭教会做事向来是小心翼翼的,也很隐蔽,做事不敢张扬。正是因为教会内部有一些不负责任的盲目乐观情绪,才导致一些不必要的事情发生。最典型的就是武汉的提摩太之家,早就存在好几年了,ZF也是睁只眼闭只眼,没有想去打击,结果他去弄个什么世纪婚礼,搞得社会影响很大,有人举报了,ZF不得不打击。有的家庭教会开始公开做教堂了,又引来ZF的强拆,结果又喊受到逼迫。我们这有一教会,也是存在好些年了,ZF都是睁只眼闭只眼。结果闹得越来越大,有一次开培灵会,弄了几个大音箱搞得特大声,影响到隔壁邻舍休息了,一生气了,去举报,结果GA直接来抓人。在很多案例中,举报人往往是周围的群众,或者是信徒的亲属。你引用的那篇文章很容易造成教会盲目乐观的情绪,本来相安无事的,却因着这种盲目乐观情绪的壮胆,故意去弄出一些事情出来挑战ZF忍耐的底线,使得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冲突却发生了。不要每次发生了事情,就知道喊冤,说受到了逼迫,教会本身也要省察自己的问题。
什么是家庭教会?家庭教会是“非法教会”或“非法宗教组织”吗? 答:教会是宗教上的概念,不是法律或政治上的概念。在基督教里,有形教会是基督在地上设立的组织,依据政教分离的原则,其登记在天上不在地上。因此,有形教会本身是不需要在地上登记的,地上法律不能要求对教会进行登记。但因教会要开展宗教活动,需要有宗教活动场所(如教堂等),也需要以宗教性社会团体(如某某宗教协会、某某宗教委员会等)的名义对外发生联系,对内组织、举行宗教活动,这些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性社会团体有的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有的没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我们通常将没有经过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性社会团体所在的教会称之为家庭教会,用以区别有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所在的教会。可见,教会本身并不是社会团体,不需要进行登记,我国法律也从来不调整像“某某教会”这样的纯宗教问题,国家法律调整的是像“某某宗教协会”、“某某宗教委员会”、“某某宗教学会”或“某某教堂”这些宗教性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问题。基督教会这个属灵团体与基督教协会等宗教性社会团体有着天地之别。基督教会这个属灵团体不是社团登记条例所指的团体。因此,当我们说“某某教会有没有登记”时,这种说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在我国已登记的所有社会团体中,也没有一个是直接以教会的名义登记的,因为国家法律所调整的仅仅是世界中人与人之间的外在关系,绝不能调整不在这世界范畴中的天国和灵魂方面的关系。法律或国家权力对于灵魂,既不能教训,也不能领导;既不能毁灭,也不能养活;既不能捆绑,也不能释放;既不能审判,也不能定罪。 家庭教会所属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性社会团体没有登记在册的原因很复杂,或因为观念上的分歧,或因为历史的原因,或因为选择的场所暂时不具备登记条件,或根本就不需要登记,但最重要的还是我们国家现有的社团登记条例规定的登记条件已经滞后,许多家庭教会很想对其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登记或依法成立一个宗教性社会团体对外开展民事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却都因现行社团登记条例的限制而无法进行登记,眼睁睁地看着自已的一些权利得不到保障。 家庭教会所属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性社会团体虽然没有登记在册,但因基督教是我们国家及国际上都承认和保护的宗教,因此国家不能也没有将这些家庭教会界定为“非法教会”或“非法宗教组织”。然而,近年来却有些非宗教工作部门时有“非法宗教”、“非法宗教组织”甚至有“非法教会”的提法,而从宗教的宪法条款、宗教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宗教工作的通知及中央主要领导人有关宗教问题的历来专题讲话中,从来都没有简单地把“非法”同“宗教”或“教会”合并成一个政策性或法律性的概念使用。因此,任何部门或任何人若称家庭教会为“非法宗教组织”或“非法教会”,那肯定是错误的,且是给我国一贯的宗教法律和宗教政策脸上抹黑。
前面我已经说了,中国法律保障公民信仰自由,意思是说你可以自由选择信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任何宗教,你可以今天信这种宗教,明天改信另一种宗教,请随便,法律不会干涉或强迫你必须信(或者只能信)某一种宗教。信仰是公民私事,大家可以信天信地信鬼信神信大树信石头,只要你的信仰不干扰别人,不影响社会稳定和谐,谁管你信什么。你和你的直系亲属(父母、兄弟、子女)可以在你家里念经、拜佛、唱诗、祷告……法律不会干涉。但是你聚集超过一定人数的人在你家里从事宗教活动,你家就变成宗教活动场所了,就属于非法聚会了,属于非法宗教活动,那么法律机关就要干涉了。当你聚集一定的人数,就成为了社团。不管你成不承认自己属于社团,ZF都会把你归属于社团。成立宗教性质的社团就必须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宗教局)审查同意,必须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宗教局)的监督。
你上面引用的这些文章都是秀才文章,真正关键时刻没有任何用处。保护不了教会,只会惹来更多麻烦而已。远的不说,不信你拿这些文章作为依据,去为过去这几年来发生的那些案例作为上诉理由去上诉试试看,你看结果是维持原判还是你会胜诉?
这就是目前中国的实际状况,我们要学会接受这个实际情况,然后再根据这个实际情况来应对。而不应闭门造车,单凭自己的一厢情愿来做些秀才文章,没有什么用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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