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以律法之功用为证(3:19-25)
1·律法是为过犯添上的(3:19上)
19上 “原是为过犯添上的”,就是为着将过犯显明出来而添上的意思。换言之,律法的功用就是要使人知道罪──“凡有血气的,没有一得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
本节解明了神宣布律法的目的︰自始即不是叫人靠着得救,而是要使人知道自己有罪,并知道罪恶是必要受到刑罚的。例如︰以色列人犯拜外邦假神的罪,或因拜假神连带犯的各种罪,神若没有律法来禁止他们,他们就不知那些事是罪;但神宣布了种种律法之后,他们就能清楚地知道自己犯了罪,并且是常常犯罪的。这种“知罪”的情形,乃是使人感觉需要救恩的重要准备工作。
律法只告诉人什么是罪,并且绝对公义地惩罚罪,使犯罪的人得着应得的报应。但它并不给人胜过罪的能力,也不将人从罪恶的缠累中救出来。因它的使命只是叫罪人知道自己是绝望的,必须寻求另外的救法(参罗马书3:20注释)。
“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就是指基督。基督是应许中的子孙,又是那蒙应许的子孙。上文已提及“基督”是神应许之约的主要内容,又是承继那应许之约的。旧约律法之种种礼仪与规条,既使人知罪,也从各方面预表那要来之基督。例如以色列人所献的各种祭礼、祭物,节期、会幕中之各种布置与圣器……都是预表基督的。所以“律法”既使人知罪,又使人等候那要来的救主;既使人认识自己败坏,又使人可以略窥救恩之模型。
2·律法之设立与中保(3:19下-20)
19下 这几句话的意思不甚明显,使人颇难明了。但我们应先留意,这里所说的“中保”不是指主耶稣。虽然提前2:5说︰“……在神和人中间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但这里所说的乃是律法的中保。基督不是律法的中保,却是新约的中保(来8:6)。经手设立律法之约的是摩西。当时神藉天使将律法指示摩西,再向以色列人宣布。经以色列人表示愿意遵行之后,摩西便将所预备牛羊的血洒在约书上(出24:1-8),于是成立律法之约。所以摩西就是律法之约的中保。
20 “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竟即,既有中保,就表示有两造,就是立约之双方。“中保”则立于两造之间。所以说“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若只有一方面,就无所谓“中保”了。既然有中保,就表明有两方面的责任;所以律法之约,是需要神人两方面共同遵守的。而神是必然守约的,这样,律法之约,实际上就是要求人的遵行才可以称义。
“神却是一位”,意即应许之约只须凭神那方面的信实就可以成功,只要凭神那方面的慈爱、恩典、信实……就可以将神所喜欢的福分给人,而在人方面只不过用信心接受而已!
注意︰新约的中保耶稣与这律法之中保大大不相同。耶稣基督为中保,是为我们这些新约下的人成全了律法,又为我们的罪流了血,并且祂得以成为新约中保之根据,正是出于神的恩典和应许,以及祂为自己曾为我们流血的事实。所以祂是自己来替我们尽了“约”的义务,然后作我们的中保,使一切信祂的人必能称义。但律法之约的中保摩西,并不能为律法之下的人流血,也不能代替他们守约,他只能经手却不能负责,因为连他自己也是以“本乎信”的原则才得蒙神的悦纳(来11:24-26),所以这应许之约的“中保”,虽然仍会有两造之间的证人的意义,但祂既为人这方面尽了“约”的义务,实际上变成专门保证神必照祂的应许赐福与人,使一切在祂里面的人都能得“天上各样属灵的福气”了!
3·律法与应许是互显其功用的(3:21-22)
21 由于以上的辩证,很容易使人以为律法和应许是互相“反对”的;所以保罗在这里特别将这一点加以解释,说明律法和应许并非互相“反对”,乃是互相呼应,各显其功用。
“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意即若神曾藉摩西传一个人们能守得全备因而得生之律法的话,“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人们就诚然可凭守律法称义了);但神所藉摩西传的律法,并非人们能以完全遵守而得生的。虽然旧约的律法已经是神按人所能遵守的程度,在符合神对于“罪”的起码标准的情形下所宣布的(注意︰主耶稣在登山宝训中引述旧约律法的话时,说︰“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7-28,参21-22,33-37,38-42,43-45)。可见旧约律法,不过是神按人所能守的程度所给人的标准,不算是最高标准。否则主耶稣就不在“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之外,再加上更严格的要求),虽然神只不过要求人对她的律法按着最肤浅的意义来遵守,人们依然不能遵守。这样,神岂能削足就履,放弃祂对于罪恶的要求,不顾祂自己的圣洁,而传一个可以容许罪恶的律法,使人能以遵守而得生?断乎不能!神既未传这样的一个律法,人也就不能凭守律法称义。
“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另一个意思是︰神若曾传一个目的为叫人凭律法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但神并未以行律法为叫人“得生”为目的,因为律法不过是要叫人知罪的。
所以律法的功用是叫人知罪之后,逼使人去寻求律法以外的救法。
22 “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在此“圣经”指旧约,因保罗写书信时,新约圣经尚未完成,而律法是旧约圣经的主要内容,所以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律法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人去信靠耶稣基督,得着所应许的福。这就是神宣布律法的目的。
总之,律法不但不是与应许“反对”,反之,倒是预备人的心,使人去接受应许中的救恩。所以律法须与应许互相配合,才显出它的功用。
4·律法是训蒙的师傅(3:23-25)
23 “因信得救的理”旁边有小点,原文没有这句话,但上文实际上含有这个意思。
“还未来以先”,就是上文所讲因信称义得救的真理还未显明,十字架代赎的大工还未定成,恩典时代还未来到之先的意思。
“我们”是保罗站在代表犹太人的立场说的话。
“那将来的真道”就是因信得救的真道,“真道”原文是信心pistin。
全节的意思是︰在恩典时代未到、凭信心称义的真理未显明之先,我们这些犹太人是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等到基督成功了救赎工作之后,我们便凭信心称义了。所以律法的功用只是暂时看管我们(这是按整个犹太民来说,不是按个人来说),目的是要把我们引到基督跟前,使我们在因信得救的真理已经显明、救恩已经完成之后,就可以凭信基督称义,不再在律法之下了。
24 “训蒙的师傅”原文paidagogos?“保父”的意思。古代富有的罗马人,常选择奴仆中忠信可靠而有学问的人,将自己未成丁的儿子交他照顾。举凡有关儿子的学问、道德、生活、起居的事,都由“保父”负责。等于现今的家庭教师兼褓母之职。这字新约只用过三次,除本处译作训蒙的师傅外,在下一节及林前4:15,和合本圣经都是译作“师傅”。
“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在此保罗已经清楚地将律法的功用指出。律法本身虽不能使我们称义,但律法却引导我们了基督跟前,使我们因信称义。律法不是神的救法──不是应许之约的内容。但律法却是神引领人接受祂救法的一种工具。它并非被废弃,也不是与应许“反对”,它不过像一条桥梁(并不是目的地),引人过到应许的恩典中。
25 意即因信称义的真理现在既已宣明,那应许中的基督既已来到,救恩已经完成,我们这些信了基督的人,就不在“师傅”(指律法)的手下了。律法的目的不过是要带我们到基督跟前,既到了基督跟前,却仍去守律法、受割礼,岂不是开倒车向后退么?
总之,本段的目的,是指出神起初的心意就是要将恩典给人,律法不过是因为神看见有这种需要而加插在恩典之前,以使人知罪的罢了!
5·结论──信徒现今之地位(3:26-29)
上文既指出律法的功用是引我们认识基督,这样,我们这些已经认识了基督的人得着怎样的福分呢?
A·因信作了神的儿子(3:26)
26 本节与约1:11“凡接待祂的,就是信祂名的人,祂就赐他们权柄,作神的儿女”是同一个意思。认识基督后的第一种福,就是作了神的儿女。既是“儿女”就是自由的,不像在律法下作奴仆那样,战兢拘束。我们是与神十分亲近的,是祂所爱的,可以享受儿子之福乐,并可存坦然无惧的心来事奉神。
B·因信归入基督(3:27)
27 受洗是信基督外表的凭据,是一种在人前所作的见证,宣告自己的信仰,表明自己已经与罪恶断绝了关系,与基督同死同活。
保罗说,那些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披戴”是表明基督在我们外面,我们在基督里面,这披戴有两方面的意思︰
在神方面 我们得以在神面前称义,是因基督披戴在我们外面。换言之,神是看基督的义而算我们这些在祂里面的人为义(参西3:3)。
在我们方面 我们应当将基督荣美的形象,从我们身上表彰出去,使人看见我们的时候,不是看见我们骄傲的自己,乃是看见基督。我们理当在生活、工作和一切事上,让基督出头作主。又在我们的信德上披戴祂的温柔、谦卑、爱心……;正如初期教会,那些人看见彼得约翰时,就认明他们是跟过耶稣的(徒4:13)。如此披戴基督的生活原则,当然远胜过那些在旧约律法下的人,将律法的条文披戴在衣服上,让人看见他们外表虔诚,而内心里依然充满败坏。
C·因信都成为一(3:28)
28 因信称义的人,不但在生命上成为神的儿子,在生活上披戴基督,在属灵的关系上也都在基督里成为一,不再分别任何种族、国籍、阶级与性别了。因为我们都站在同样的地位上领受了同样的生命。
这种在基督里的地位,胜过按律法作犹太人的地位。律法与律法的割礼,不能使犹太与外邦合而为一,反倒使他们分开,彼此间存着一种阻隔和排斥的心理。但因信称义的人,靠着基督所流的血,已除掉这两下之间“隔断的墙”,又将两下(犹太与外邦)“借着自己造成一个新人,如此便成就了和睦”(见弗2:13-16)。
今日教会中一切分门别类的思想,都是根源于重视基督以外的关系,如同乡、同学、同会、同事等,过于“基督里”这个关系。这是造成各种争竞和派别的真正原因。
D·因信承受产业(3:29)
29 这句话可作为本章全章的结论。说明因信称义的人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虽然加拉太人按肉身来说不是亚伯拉罕的后裔,但按灵性说已经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因为外面作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礼,也不是真割礼”(罗2:28-29),加拉太人虽然按“外面”不是犹太人,但按着面他们倒是真犹太人──神的选民;因为他们的信心,和亚伯拉罕的信心一样。所以他们也必照神所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按着属灵的意义,承受属灵的产业──承受一切天上属灵的福(弗1:3;来9:15)。
问题讨论
律法是为过犯添上的是什么意思? 3:19-20之中保是谁?“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神却是一位”什么意思? 律法与应许是互相反对还是互相配合? 什么是训蒙的师傅?“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什么意思? “披戴基督”有那两方面的意思? 分析本章的结论(3:26-29)有那几点要训? ──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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