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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愤怒的刺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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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加拉太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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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9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3·既靠圣灵入门,何以想靠肉身成全?(3:3)

 


3     本节是责备加拉太人不继续靠圣灵。“靠圣灵入门”指他们得救的经历,“靠肉身成全”指他们想靠肉身方面之受割礼以成全他们的得救。既然靠圣灵而生入神的家,怎么还要靠肉身的割礼去成全呢?得救既是圣灵的工作,所得着的是圣灵生的生命,而割礼却只关乎肉身的事,是人的工作。这样,肉身的割礼怎么能成全圣灵的工作?主耶稣明说︰“从肉身在的就是肉身,从灵生的就是灵”(约3:6),可见无论怎样改造这“身”,依然是肉身,不是灵。而得救乃是得着另一种属灵生命,不是人所能作成的,乃是圣灵藉基督的救赎所作成的。所以要凭肉身的割礼成全圣灵的工作,就等于怀疑基督救恩的完全功效。

 


可能割礼派的异端毁谤保罗所传的福音,说它不过是入门的道理。叫人信耶稣的救诚然是凭恩典,但得救以后如何成全这“得救”?保证能继续“得救”,不至失落?那就得凭行律法、受割礼了。这样,他们把“割礼”作为更进一步的经验。所以保罗责备加拉太人这一点,以唤醒他们的迷蒙。入门既靠圣灵,成全也在乎圣灵;得救的初步是凭神的恩典和人的信心,得救之后还是靠神的恩典来保持得救。救恩之创始与成终都在乎基督(来12:2;7:25),其间并不容加入人的功劳。


事实上,割礼这件事本身就与福音的原则不能相合。不是每个人都适用的,它只施行在男人身上。。所以割礼只适用于整个民族,不适用每一个“个人”。它是神向亚伯拉罕和他的后代──整个希伯来民族──立约所用的记号。但福音的原理不是按整个民族来算,乃是按个人来算的。每个人必须个别地接受基督教救主,然后各人自己可以得救。绝不会是男人信了,女人便可以不必信。所以在新约下得救的人,乃是个别地(包括男或女)与基督“立约”,就是接受基督用祂血所立的新约和它的功效。这样,割礼根本无法适用于新约下的男女信徒,作为一种“立约”的记号,以表示他们是神的子民。神也没有以割礼为信徒得救的凭据,乃是以所应许的圣灵住在信徒心中,作为他们得救的凭据。


虽然许多人以为,凭恩典得救有纵容人犯罪的可能;但神有另外更好的法则约束信徒的行事。上文已经讲过,信徒是“靠圣灵入门”,所以信徒的行事也该凭圣灵的指引。我们虽然不在律法之下,却在圣灵的管治之下。这比律法上字句的管理更为严密,因此信徒最大的责任是顺服圣灵。

 


4·既曾为主受苦,岂是徒然?(3:4)

 


4     本节追述加拉太人当保罗在他们那里传福音时,怎样为主受苦。按徒14:19-21的记载,保罗在加拉太各城传道时,曾为主道受逼迫,而那些信徒也与保罗同心受苦。并且保罗所受的逼害是从犹太人方面来的(徒14:19)。换言之,是因保罗所传的福音真理与犹太人的律法主义倭念不合而有的。这样,加拉太徒徒既在那时肯为福音的真理与保罗同心受苦,甚至把眼倪斛出来给保罗也愿意(加4:15),他们这种爱心和愿意为主受苦的心,是从那里来的呢?是从信福音而来的。他们因信徜受了基督的生命,才会有这样的表现。他们以往既曾如此为主受苦,这种心志与经历,岂是没有得救的人所能有的表现?反之,若他们已经有这么明徙的生命的表现,却还没有得救,那么他们为主所受的一切,岂不是白受的么?注意,保罗束不是说加拉太人曾为主受苦的经历,可以保证他们确已得救,而是说加拉太人既因信福音甚至肯为主受苦,不但已经“入门”,且已有进一步的经验。现在他们若因未受割礼而以为自己未得救,那他们岂不是不但白白的信,也白白的受了许多若么?


“难道果真是徒然的么?”这是反面的问话,意思是“不会徒然的”。虽然因为加拉太人的无知,想去跟从割礼派的异端,自以为单信基督还未得救,但其实他们并非像自己无知的心所想的那样。他们信基督时,便已经得救了。他们为主所受的苦也没有“徒然”,神也不会因他们的无知,而任凭他们失落在这些异端的错误之中。


5·神显异能,是因他们信福音还是行律法?(3:5)

 


5     在此保罗提出神曾在他们之中显出“异能”的事实,以此来质问他们。神赐圣灵给他们,又在他们中间显出大能的工作,是因他们信福音而行?还是因他们行律法受割礼而行?这是加拉太人自己所能回答的,神在他们未受割礼派异端搅扰之前,已经为他们显出大能的作为,这是他们所知道的。反之,那些主张受割礼才能得救的,神并未因他们行律法就为他们显出甚么大能。按徒13:4-12,保罗曾用属灵的权柄使行邪术的以吕马瞎了眼睛;徒14:8-11,他又医治一个生来瘸腿的人,这都是神在加拉太人中所显的大能。由此可见,凭着信心接受恩典的福音,是神所喜悦的。神所要印证的,乃是用心靠赖祂的恩典所作的工作。神为他们显异能、行大事,以证明他们所信的福音。


“那赐……的”指神,“那”原文dunameis是阳性指件词。“异能”原文却是多数式。


加拉太虽然已受圣灵,为福音受苦,又曾看见神在他们中间显异能,但在福音真道上仍会受到异能的诱惑,可见生命之经历与真理之知识应当并重。他们在灵性方面虽已有若干经历,但在救恩真理方面,还没有稳固的基础。他们的真理知识还经不起试炼。所以信徒不但要追求灵命长进,还要追求知识的长进;不但信心要经过试炼,知识也要经过试炼,才能站在得住。

 

 


问题讨论


保罗怎样把基督的十架活画在加拉太人眼前?
“靠肉身成全”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说割礼是只适用作为神跟犹太人整个民族立约的记号?
加拉太人曾为主受许多苦吗?有什么圣经根据?
加拉太人既有许多属灵经历,为什么还会受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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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9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以亚伯拉罕之称义为证(3:6-9)

 


亚伯拉罕是信心的父,又是以色列人属肉身的祖宗。犹太主义者所热心的“割礼”,是由亚伯拉罕开始(创17:9-14)。这样,若这割礼的创始人亚伯拉罕尚且不是因割礼称义,乃因“信”神应许而称义,则一切照着亚伯拉罕信心之踪迹去行人,和一切作亚伯拉罕属肉身的子孙之犹太人,岂能凭割礼称义呢?况且“割礼”不过是神与亚伯拉罕立约的“记号”,并非使他称义的原因──“并且他受了割礼的记号,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叫他他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罗4:11;参9-12)。所以,割礼不过证明他是已经称义的人,却不是他得称义的方法。

 


1·亚伯拉罕的称义(3:6)


6     本节引自创世记15:6。当时神应许亚伯拉罕,他的后代要像天上的星那么多,亚伯拉罕信神的应许,神就以他的信算他为义──“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创15:6)。由此可证明︰亚伯拉罕的称义也是因着信。并且创世记15章的事,最少早过创世记17章亚伯拉罕割礼的事十三年之久(参创16:16比较创17:1)。

 


2·亚伯拉罕称义与信徒的关系(3:7)

 


7     本节将上一节亚伯拉罕称义的经历与信徒的关系连接起来。因为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的,现今一切以同一原则──以信为本──而称义的人,就都是亚伯拉罕信心的子孙(不是按肉身来说,是按信心来说)。既已经是亚伯拉罕的子孙,何必还受称义?何必再凭“割礼”作为神的儿女与外邦人分别的界限呢?


当时的犹太信徒,对这方面真理似乎还不明了。他们总是以为,必须按肉身是亚伯拉罕子孙才可算数,因而要外邦信徒受称义。但保罗却指出,凡是在信心上照着亚伯拉罕的踪迹行的,就已是他的子孙了──“……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罗4:11)。


割礼派的人以为救恩是专为犹太人预备的,外邦人没有分。但上文的引证等于反驳这种观念,说明救恩并非只为犹太人人预备,为一切信的人。纵然外邦人本不是亚伯拉罕的子孙,但在他们信了之后就成为亚伯拉罕属灵的子孙。这才真正是神对亚伯拉罕应许的应验──他的子孙要像天上的星那样数不过来。

 


3·“因信称义”合乎神的本意(3:8)

 


8     注意本节首句有特别意义︰“圣经既然预先看明……”为什么不是说神预先看明?而是句︰“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按创12章可知︰神曾对亚伯拉罕说过,万国都必因他的后裔得福。但保罗受圣灵感动写这书信时,却把神对亚伯拉罕所说的话,作为圣经对亚伯拉罕说的,观此可见︰


A·在使徒心目中,神所讲的话,就是圣经所讲的话,换言之,圣经所讲的话,就是神所讲的话。二者可以混为一谈。


B·“圣经”乃是早在神的计划中的一本书,甚至神对亚伯拉罕所应许的话,原来也都是“圣经”中的话。虽然那时最早的一卷圣经(摩西五经),还未由人写出来,但在神计划中,已经有了一本“圣经”,一本启示给人的圣经。因此神对亚伯拉罕所应许的话,不过是神从祂心中的“腹稿”所预先透露的罢了。


可见圣经不是偶然编辑成的一本书,乃是按照神的预旨所成功的。既然这样,被记在圣经中的史事,必然是经过神的选择。那些足以表明祂的旨意,作为人的教训或鉴戒,或可作为某种属灵的预表的事才被记录下来。因此,圣经有关历史的记载,并非以务求详尽完整为目的,而是以显明神的某项美旨,或留作某种教训为目的而被记下的(参林前10:11)。


C·因信称义的真理,是神早已预定的计划。保罗指出,神对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的意思,不是指普通的福,乃是特指万国都可以因亚伯拉罕的后裔中将要降生的救主,而得称义之福说的,并且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这件事,是神早已“预先看明”的。神既看明外邦人也只能因信称义、才对亚伯拉罕说“万国必因你得福”。所以,神这样对亚伯拉罕说话,我们不但不该看作只有犹太人可以接受救恩之福,而轻视万国的外邦人,反倒应当凭此而认识到“万国”也都可以像亚伯拉罕肉身的子孙(犹太人)一样,借着信赖神的救恩,而得称义之福呢!

 


4·小结(3:9)


9     这句话是本分段中的一个小结论,说明︰


既然亚伯拉罕自己尚且不能凭行为称义,要凭信心称义,那里还有功德可以使他的子孙凭律法称义?亚伯拉罕的称义,足以作一切外邦信徒称义的证据。说明人是否称义,不是根据他是否为亚伯拉罕的子孙,乃是根据他对救赎的应许是否有信心。所以凡具备亚伯拉罕称义所有之信心的,亦必像亚伯拉罕那样得被神称为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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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9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以旧约圣经证明外邦人可以因信称义(3:10-14)

 


1·以行律法为本的必受咒诅(3:10)

 


10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就是以律法为得救之基本法则的,其结果就“都是被咒诅的”。为什么呢?因为经上记着说︰“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本节下半引自申27:26(参耶13:3),在此注意“凡不”、“常照”、“一切”等词。表示凡以行律法为得救之途径的人,都必须“常照”“一切”律法去行,凡不如此行的,或说凡不常守全律法的(雅2:10),他就应当被咒诅。


律法是要求刑罚犯罪者的,凡不十足照着律法行的,不论所差几何,公义的律法就要追讨他的罪。所以,使徒在此引证旧约律法上的话,以证明凡想靠律法称义的人,反而招致咒诅,即反而照着律法的要求,自己要担当自己罪恶应得的刑罚。


2·“因信称义”是旧约已有的真理(3:11)

 


11    本节证明保罗所传因信称义的真理,并非仅属保罗独有之信息,而是旧约已有的真理。保罗不过更清楚地把它解释宣扬出来罢了。


“义人必因信得生”引自哈2:4,除了本书引用外,在罗1:17;来10:38亦引用过,可见神早就愿意人本乎信来领受祂的恩典。若人们故意要凭行为称义,就是从恩典中队落,自暴自弃、自取灭亡了。所以外邦人可以因信称义,根本就是神本来的心意;若以为信了基督之后还得再受割礼,等于画蛇添足,自讨苦吃。


希伯来书11章更清楚地给我们看见,旧约许多信心伟人,都是因信称义的,加更伯、以诺、挪亚、亚伯拉罕、摩西等,都是因信得神称义,神为他们显出大能,证明他们是神所喜悦的人。所以因信称义的真理早已隐藏在旧约中,并且旧约中的许多信心伟人,正是凭这原则得救的。


所以在3:10,11两节中,保罗把两种原则列举在加拉太人眼前︰一种是以行律法为本,另一种是因信得生,以神的恩典为本。我们应当特别留意的就是︰这两种原则都是从旧约圣经中找出来的。使徒的目的,是要使信徒知道这两种原则的根源与功用,可以自己判别而抉择,知道什么是他们所当坚持的。

 


3·律法的原则是完全遵行才能存活(3:12)


12    12,13节是将上两所列举的两种原则加以解释;而本节是解释第10节的。


“律法原不本乎信”,律法原本就不是根据信心的原则,意即律法与信心原本就是两种不同的原则。


“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本句引自利18:5,意思就是︰要想不受律法去咒诅而存活的话,就当“行这些事”。“活着”与上节的“得生”原文是同一个字zeesetai,但这句话,却反面说出不行这样些事的就不能活着,要灭亡。

 


4·基督的救赎是因信称义的根据(3:13)

 


13    本节解释上文10-12节的话──为什么信靠基督的人可以因信得救,不至因为未能遵行全律法而灭亡。因基督为我们受了咒诅,付出了律法所要的代价,受了应受的刑罚,所以我们能从律法下被赎出来,正像一个被卖为奴的人被赎出来那样,使我们不再在律法的咒诅之下。


“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这半节证明︰基督的钉十字架就是为我们受咒诅。本节引自申21:23,按申命记的原句是︰“……因为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注意︰“在神面前受咒诅”表示“受咒诅”不只是按律法受了应受的刑罚,亦在神面前受神憎恶恼怒。基督在十架上呼求说︰“我的神,我的神,为什么离弃的”的情形,正是“受咒诅”的证明(太27:46)。基督曾为我们的罪受神厌弃的事实与功劳,是祂能救赎我们脱离咒诅的根据与保证。事实上,基督不但为我们受了咒诅,也“成了咒诅”(见3:13小字)。正如保罗在林后5:21所说的︰“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祂里面成为神的义。”主耶稣自己也曾说过︰“摩西在旷野怎样举蛇,人子也必照样被举起来”(约3:14;参创3:14-15)。这“成为罪”和“被举起来”(参约12:32-34),亦即“成了咒诅”的意思。。所以,若我们在信了基督之后,再求行律法称义,就是疑惑基督为救赎我们所付之代价不够完全。所以在得救之后再去凭律法做成全,反而犯了轻视基督救恩之功效的罪。因此除非我们能完全靠行律法称义,不则就只能完全凭恩典称义了。

 


5·基督救赎的结果(3:14)

 


14    本节与13节有连带关系,由于基督成功了救赎大恩之结果,使因信称义的福可以临到外邦人,像临到犹太人一样。


“这……”说明那能使亚伯拉罕之福临到外邦人的,就是基督为我们受咒诅,把我们从律法下赎出来的功效。


“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就是叫亚伯拉罕因信神而被算为义,并借着信领受神所应许的各种福气,也因基督耶稣而临到外邦人。


“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本句应与上句对照。上句是说︰“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但本句论到我们这些外邦人所得的福时,却说︰“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可见上句“亚伯拉罕的福”与本句“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是相等或同类的。“亚伯拉罕的福”最重要的部分,就是神应许在他的子孙中要降生一位弥赛亚(基督,参3:15-16)。亚伯拉罕因信所得的福,总括于将要降生的那一位基督身上。些我们外邦人“因信”所得着的,则是“所应许的圣灵”。“得着所应许的圣灵”也就是得基督降生在我们里面的凭据,得着一位活的神住在我们里面。有关圣灵的应许,是主耶稣在约7:38-39;14:16-17所赐给门徒的,在五旬节时已经应验(徒2:33),现今是一切信的人所领受的(参弗1:13-14;参结36:26-27)。


在亚伯拉罕时代,圣灵没有降临在地上,神所给亚伯拉罕称义的凭据,只是肉身上的割礼。但在“圣灵时代”的今日,“得着所应许的圣灵”,就是我们得救的凭据了。况且一切信了基督的人,都已经在基督里受了非人手所行的割礼(西2:11),何必再求在肉身上受割礼呢?


所以本节是将我们所得的与亚伯拉罕所得的比并起来,说明彼此所得的福,实际上是同一回事。


“所应许的圣灵”原文没有“圣”字,只作“所应许的灵”。有有解经者因而认为本句所说的灵不是圣灵,乃是儿子的灵。这样“得着所应许的灵”就是得着儿子的灵(参4:6),成为神的儿女的意思。这种解释虽然也符合本节的要旨,但不很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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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9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以律法不能废掉应许为证(3:15-18)

 


在这一段中,保罗将应许与律法互相比较,以辩证早在律法之前,因信称义的福音真理已经是神用以施恩于人的原则。换言之,“恩典”实在比“律法”更早。在此分四点研究︰


1·应许之约既已立定就不能废弃(3:15)

2·应许之约是以基督为中心的(3:16)
3·律法不能使应许归于虚空(3:17)

4·神是凭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3:18)

 


1·应许之约既已立定就不能废弃(3:15)

 


15    本节保罗以一般人与人之间的立约为喻,说明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不能废掉或背约,何况信实之神,凭祂自己的应许所立的约岂能废掉?
这样,神与亚伯拉罕凭应许所立的约,既在律法的约之先,则神岂能因以后的律法而废弃与亚伯拉罕已经定的应许的约(参创17:1-27;12:1-3;22:15-19)?


马利亚受圣灵感动,为基督将从她降生而称颂神的时候,也曾引述这件事说︰“为要记念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施怜悯直到永远,正如从前对我们列祖所说的话”(路1:55)。注意这里“记念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就是记念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的他的后裔的意思。而末句“正如从前对我们列祖所说的话”所指的仍然是同一回事,因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同样赐给以撒和雅各(创26:3-5;28:13-15)。后来到大卫作王时,神也应许要在他的后裔中,立一位坐在他的宝座上(诗132:11),而要坐他宝座的那一位后裔就是基督(徒1:30)。马利亚的称颂,说明了基督的降生,就是神记念祂向他们列祖所应许的话,而予以实现的证据。可见这应许的约,不但未废弃,而且正在继续去效法之中。


律法的约和应许的约,有基本上的不同点。律法的约既说︰“行这些事,就必因此活着”,可见它是以人的遵行为立约的基础。任何立定的约,是需要双方遵守的;任何一方不遵守,就破坏了那个“约”。律法的的约既以人的遵行为基础,就可能因人的不能遵行而废掉;但应许的约,乃是根据神自己的信实恩典为基础,而人方面只须“信”神的信实就可以。所以律法的约重心在于人方面的遵行(神方面是必然不会背约的);而应许的约的重心在于神方面的信实。神既是信实而乐意施恩的,则神所应许的话必不会废弃。这样,应许的约更不可能被律法的约所代替而被废弃了!

 


2·应许之约是以基督为中心的(3:16)


16    本节骤然看来似乎是讲及一件事,实际上仍然是继续上文的意思,从另一角度说明律法不能废掉应许。因为神向亚伯拉罕所应许的,是由耶稣基督为承继人。人的文约,在立约人死了之后若没有法的承继人,更要废弃。但神向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可以由他的子孙承继,而所指的子孙,“不是指着许多人”,乃是指耶稣基督而说的。


“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的子孙说的”,意思就是︰神所应许亚伯拉罕的,不但是对亚伯拉罕说的,也是对他的子孙说的;不但“为”亚伯拉罕也“为”他的子孙;不但由当时的亚伯拉罕得着,也由他日后的子孙继续,而那一位子孙就是永活的基督。


基督,是神与亚伯拉罕所立“应许之约”的中心,是神所应许赐给亚伯拉罕和他后代的最大福分。而基督本身又是亚伯拉罕的子孙,是将这应许之约中的福分予以延续下去的那一位,并且使一切在基督里的人,也都因信得着亚伯拉罕的福(14节)。所以神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创12:1-3;17:1-27;22:15-19),虽然按物质方面(肉身方面)直接关系犹太人,但按灵性方面,就不只关系犹太人,乃?关系“万国”──“万国都必因你得福”(8节)。虽然这应许之约的一般内容,只是一些属地的好处,但这约的最主要内容却是一位将要降生的基督,是关乎属灵的好处的。这“好处”就是万国的人都可以因信基督而称义,成为亚伯拉罕的真子孙(罗2:28-29;4:11-12,16-18)。


“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这里使徒清楚地指明,旧约神所赐给亚伯拉罕之应许中的“后裔”(参创13:15;17:7-8)就是基督一人。这一点对于我们解释旧约中神所赐给亚伯拉罕之应许的属灵意义,有十分重要的帮助。注意︰使徒在此不是把旧约经文十足地引述出来,乃是照他在灵感的领悟中用自己的话语讲述出来,显明使徒在这里所讲的,就是旧约中那些应许的正意。


总之,应许的约既以“基督”为主要内容,基督是永活的,这应许的约当然不能废弃。

 


3·律法不能使应许归于虚空(3:17)


17    律法是在应许之约以后四百三十年才成立的(参考创17:1-21;出24:1-8),应许的约既然立定在先,那么在后的律法之约(出24:1-8),怎能取代应许之约而使它弃弃?神决不会因为四百三十年以后与以色列人立了律法之约,而使祂先前的应许归于虚空。


总之,应许之约既早在律法之约前四百多年就立定,则应许之约绝不会根据律法之原则……根据人的行为,而是根据神的恩典了。其实旧约的应许时代,可说就是旧约中的“恩典时代”。

 


4·神是凭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3:18)


18    在此“产业”的意思,一方面是指迦南地和亚伯拉罕属肉身的子孙。因神确实曾将迦南地和希伯来民族赐给了亚伯拉罕。但同时也指着神所要赐下的一切属灵福分,这些属灵的福分也是一种“产业”。保罗在此提出承受这种“产业”的两项原则,就是︰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或若本乎行为,就不本乎恩典。但神是凭什么将“产业”给亚伯拉罕?是凭应许,也就是凭恩典,是以“本乎信”的原则将“产业”赐给亚伯拉罕。现今我们这些因信心而作了亚伯拉罕属灵子孙的人,领受那应许中的属灵“产业”──因信称义之福(参弗1:14)──当然也不是按行为或本乎律法,而是按恩典、本乎信心了!


加拉太既因信而称义,就是拣选了那“本乎应许”的原则。这样,岩能又去行割礼而再拣选本乎律法的原则呢?在这两种原则之中,只能拣选一种。并且应当拣选的,就是那本乎信心和恩典的原则,因为连亚伯拉罕也是凭这原则称义的。


既然如此,神何必在四百三十年之后,在应许之约以外,另立一个律法的约呢?律法之约岂不是多余的么?保罗在下文予以进一步解明。

 


问题讨论


亚伯拉罕因信称义跟信徒有什么关系?
解释3:8。
试以“亚伯拉罕的福”为题分析3:14,并加以解释。
说明3:16之子孙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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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9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五·以律法之功用为证(3:19-25)

 


1·律法是为过犯添上的(3:19上)

 


19上  “原是为过犯添上的”,就是为着将过犯显明出来而添上的意思。换言之,律法的功用就是要使人知道罪──“凡有血气的,没有一得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


本节解明了神宣布律法的目的︰自始即不是叫人靠着得救,而是要使人知道自己有罪,并知道罪恶是必要受到刑罚的。例如︰以色列人犯拜外邦假神的罪,或因拜假神连带犯的各种罪,神若没有律法来禁止他们,他们就不知那些事是罪;但神宣布了种种律法之后,他们就能清楚地知道自己犯了罪,并且是常常犯罪的。这种“知罪”的情形,乃是使人感觉需要救恩的重要准备工作。


律法只告诉人什么是罪,并且绝对公义地惩罚罪,使犯罪的人得着应得的报应。但它并不给人胜过罪的能力,也不将人从罪恶的缠累中救出来。因它的使命只是叫罪人知道自己是绝望的,必须寻求另外的救法(参罗马书3:20注释)。


“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就是指基督。基督是应许中的子孙,又是那蒙应许的子孙。上文已提及“基督”是神应许之约的主要内容,又是承继那应许之约的。旧约律法之种种礼仪与规条,既使人知罪,也从各方面预表那要来之基督。例如以色列人所献的各种祭礼、祭物,节期、会幕中之各种布置与圣器……都是预表基督的。所以“律法”既使人知罪,又使人等候那要来的救主;既使人认识自己败坏,又使人可以略窥救恩之模型。

 


2·律法之设立与中保(3:19下-20)

 


19下  这几句话的意思不甚明显,使人颇难明了。但我们应先留意,这里所说的“中保”不是指主耶稣。虽然提前2:5说︰“……在神和人中间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但这里所说的乃是律法的中保。基督不是律法的中保,却是新约的中保(来8:6)。经手设立律法之约的是摩西。当时神藉天使将律法指示摩西,再向以色列人宣布。经以色列人表示愿意遵行之后,摩西便将所预备牛羊的血洒在约书上(出24:1-8),于是成立律法之约。所以摩西就是律法之约的中保。


20    “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竟即,既有中保,就表示有两造,就是立约之双方。“中保”则立于两造之间。所以说“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若只有一方面,就无所谓“中保”了。既然有中保,就表明有两方面的责任;所以律法之约,是需要神人两方面共同遵守的。而神是必然守约的,这样,律法之约,实际上就是要求人的遵行才可以称义。


“神却是一位”,意即应许之约只须凭神那方面的信实就可以成功,只要凭神那方面的慈爱、恩典、信实……就可以将神所喜欢的福分给人,而在人方面只不过用信心接受而已!


注意︰新约的中保耶稣与这律法之中保大大不相同。耶稣基督为中保,是为我们这些新约下的人成全了律法,又为我们的罪流了血,并且祂得以成为新约中保之根据,正是出于神的恩典和应许,以及祂为自己曾为我们流血的事实。所以祂是自己来替我们尽了“约”的义务,然后作我们的中保,使一切信祂的人必能称义。但律法之约的中保摩西,并不能为律法之下的人流血,也不能代替他们守约,他只能经手却不能负责,因为连他自己也是以“本乎信”的原则才得蒙神的悦纳(来11:24-26),所以这应许之约的“中保”,虽然仍会有两造之间的证人的意义,但祂既为人这方面尽了“约”的义务,实际上变成专门保证神必照祂的应许赐福与人,使一切在祂里面的人都能得“天上各样属灵的福气”了!

 


3·律法与应许是互显其功用的(3:21-22)

 


21    由于以上的辩证,很容易使人以为律法和应许是互相“反对”的;所以保罗在这里特别将这一点加以解释,说明律法和应许并非互相“反对”,乃是互相呼应,各显其功用。


“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意即若神曾藉摩西传一个人们能守得全备因而得生之律法的话,“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人们就诚然可凭守律法称义了);但神所藉摩西传的律法,并非人们能以完全遵守而得生的。虽然旧约的律法已经是神按人所能遵守的程度,在符合神对于“罪”的起码标准的情形下所宣布的(注意︰主耶稣在登山宝训中引述旧约律法的话时,说︰“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7-28,参21-22,33-37,38-42,43-45)。可见旧约律法,不过是神按人所能守的程度所给人的标准,不算是最高标准。否则主耶稣就不在“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之外,再加上更严格的要求),虽然神只不过要求人对她的律法按着最肤浅的意义来遵守,人们依然不能遵守。这样,神岂能削足就履,放弃祂对于罪恶的要求,不顾祂自己的圣洁,而传一个可以容许罪恶的律法,使人能以遵守而得生?断乎不能!神既未传这样的一个律法,人也就不能凭守律法称义。


“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另一个意思是︰神若曾传一个目的为叫人凭律法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但神并未以行律法为叫人“得生”为目的,因为律法不过是要叫人知罪的。


所以律法的功用是叫人知罪之后,逼使人去寻求律法以外的救法。


22    “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在此“圣经”指旧约,因保罗写书信时,新约圣经尚未完成,而律法是旧约圣经的主要内容,所以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律法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人去信靠耶稣基督,得着所应许的福。这就是神宣布律法的目的。


总之,律法不但不是与应许“反对”,反之,倒是预备人的心,使人去接受应许中的救恩。所以律法须与应许互相配合,才显出它的功用。

 


4·律法是训蒙的师傅(3:23-25)


23    “因信得救的理”旁边有小点,原文没有这句话,但上文实际上含有这个意思。


“还未来以先”,就是上文所讲因信称义得救的真理还未显明,十字架代赎的大工还未定成,恩典时代还未来到之先的意思。


“我们”是保罗站在代表犹太人的立场说的话。


“那将来的真道”就是因信得救的真道,“真道”原文是信心pistin。


全节的意思是︰在恩典时代未到、凭信心称义的真理未显明之先,我们这些犹太人是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等到基督成功了救赎工作之后,我们便凭信心称义了。所以律法的功用只是暂时看管我们(这是按整个犹太民来说,不是按个人来说),目的是要把我们引到基督跟前,使我们在因信得救的真理已经显明、救恩已经完成之后,就可以凭信基督称义,不再在律法之下了。


24    “训蒙的师傅”原文paidagogos?“保父”的意思。古代富有的罗马人,常选择奴仆中忠信可靠而有学问的人,将自己未成丁的儿子交他照顾。举凡有关儿子的学问、道德、生活、起居的事,都由“保父”负责。等于现今的家庭教师兼褓母之职。这字新约只用过三次,除本处译作训蒙的师傅外,在下一节及林前4:15,和合本圣经都是译作“师傅”。


“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在此保罗已经清楚地将律法的功用指出。律法本身虽不能使我们称义,但律法却引导我们了基督跟前,使我们因信称义。律法不是神的救法──不是应许之约的内容。但律法却是神引领人接受祂救法的一种工具。它并非被废弃,也不是与应许“反对”,它不过像一条桥梁(并不是目的地),引人过到应许的恩典中。


25    意即因信称义的真理现在既已宣明,那应许中的基督既已来到,救恩已经完成,我们这些信了基督的人,就不在“师傅”(指律法)的手下了。律法的目的不过是要带我们到基督跟前,既到了基督跟前,却仍去守律法、受割礼,岂不是开倒车向后退么?


总之,本段的目的,是指出神起初的心意就是要将恩典给人,律法不过是因为神看见有这种需要而加插在恩典之前,以使人知罪的罢了!


5·结论──信徒现今之地位(3:26-29)


上文既指出律法的功用是引我们认识基督,这样,我们这些已经认识了基督的人得着怎样的福分呢?


A·因信作了神的儿子(3:26)


26    本节与约1:11“凡接待祂的,就是信祂名的人,祂就赐他们权柄,作神的儿女”是同一个意思。认识基督后的第一种福,就是作了神的儿女。既是“儿女”就是自由的,不像在律法下作奴仆那样,战兢拘束。我们是与神十分亲近的,是祂所爱的,可以享受儿子之福乐,并可存坦然无惧的心来事奉神。


B·因信归入基督(3:27)


27    受洗是信基督外表的凭据,是一种在人前所作的见证,宣告自己的信仰,表明自己已经与罪恶断绝了关系,与基督同死同活。


保罗说,那些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披戴”是表明基督在我们外面,我们在基督里面,这披戴有两方面的意思︰


在神方面
我们得以在神面前称义,是因基督披戴在我们外面。换言之,神是看基督的义而算我们这些在祂里面的人为义(参西3:3)。


在我们方面
我们应当将基督荣美的形象,从我们身上表彰出去,使人看见我们的时候,不是看见我们骄傲的自己,乃是看见基督。我们理当在生活、工作和一切事上,让基督出头作主。又在我们的信德上披戴祂的温柔、谦卑、爱心……;正如初期教会,那些人看见彼得约翰时,就认明他们是跟过耶稣的(徒4:13)。如此披戴基督的生活原则,当然远胜过那些在旧约律法下的人,将律法的条文披戴在衣服上,让人看见他们外表虔诚,而内心里依然充满败坏。

 


C·因信都成为一(3:28)


28    因信称义的人,不但在生命上成为神的儿子,在生活上披戴基督,在属灵的关系上也都在基督里成为一,不再分别任何种族、国籍、阶级与性别了。因为我们都站在同样的地位上领受了同样的生命。


这种在基督里的地位,胜过按律法作犹太人的地位。律法与律法的割礼,不能使犹太与外邦合而为一,反倒使他们分开,彼此间存着一种阻隔和排斥的心理。但因信称义的人,靠着基督所流的血,已除掉这两下之间“隔断的墙”,又将两下(犹太与外邦)“借着自己造成一个新人,如此便成就了和睦”(见弗2:13-16)。


今日教会中一切分门别类的思想,都是根源于重视基督以外的关系,如同乡、同学、同会、同事等,过于“基督里”这个关系。这是造成各种争竞和派别的真正原因。

 


D·因信承受产业(3:29)


29    这句话可作为本章全章的结论。说明因信称义的人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虽然加拉太人按肉身来说不是亚伯拉罕的后裔,但按灵性说已经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因为外面作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礼,也不是真割礼”(罗2:28-29),加拉太人虽然按“外面”不是犹太人,但按着面他们倒是真犹太人──神的选民;因为他们的信心,和亚伯拉罕的信心一样。所以他们也必照神所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按着属灵的意义,承受属灵的产业──承受一切天上属灵的福(弗1:3;来9:15)。

 


问题讨论

 


律法是为过犯添上的是什么意思?
3:19-20之中保是谁?“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神却是一位”什么意思?
律法与应许是互相反对还是互相配合?
什么是训蒙的师傅?“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什么意思?
“披戴基督”有那两方面的意思?
分析本章的结论(3:26-29)有那几点要训?
──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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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3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拉太书第四章

 



六·以儿子与仆人之比较为证(4:1-11)

 

 


本段要旨是要辩明福音的功效,怎样使律法下的奴仆成为儿子。既然是儿子,就无须再回到律法之下了。


奴仆与儿子有很大的分别。奴仆虽与儿子同属主人所有,但在地位上大不相同。儿子是生出来的,奴仆是买回来的;儿子生来就可以享用父亲所有的一切,奴仆却没有这种权利。


此外,儿子在父亲的手下,可以呼阿爸父,是自由的。父亲对待儿子是本乎慈爱、怜悯,儿子即使有错受责打,仍不是因此失去父亲的爱顾。奴仆则在管家的手下,是没有自由的,是生活在威吓战兢之下,而不是在恩典之下。


再者,儿子是承受产业的,父亲的产业将要归给儿子,奴仆则不过为主人的产业效劳而已!

 


总之,儿子与奴仆有很大的分别,照样,福音与律法也大有分别︰


A·福音使人作儿子,律法使人作奴仆。我们因信靠福音,就白白接受神的恩典,这是作儿子的原则。律法却要求人遵行才能得救,与奴仆必须工作才能获得饮食或酬报,原则相同。儿子在父亲的家中虽或也作工,但却不是必须作工才得饮食,乃是凭生命的关系而享受父亲所有的。所以“儿子”是代表恩典,“奴仆”则代表律法。


B·福音使人得自由,律法使人失自由,福音将人从律法之下赎出来,放在恩典之下而享自由。主耶稣说︰“天父的儿子若叫你们自由,你们就真自由了”(约8:36),但律法却因我们的软弱“有所不能行”,而将我们放在震怒之下,像一个被定罪的囚犯,不得自由。


C·福音使人得着神的生命,可以享受神在基督里所赐的一切福分;律法只叫人遵守死的规条,结果使人得不到祝福,反招咒诅,回为人不能遵守全律法。
所以福音与律法的不同,正如儿子与奴仆之不同。这就是保罗在本段中为福音辩证的主题。

 


1·旧约的信徒如孩童,与奴仆没有分别(4:1-3)


1     在此“承受产业的”指旧约下的犹太人。犹太人是亚伯拉罕的子孙,是承受神所应许给亚伯拉罕之产业的。上章末已明说,在新约下的信徒,不分犹太人与外邦人,都是基督里一同承受“产业”。但本节中“承受产业的”,却是仅指旧约下的犹太人。因为这里保罗是追述基督未降生之前,在律法下之“承受产业”者的情形,而不是叙述基督来了以后,“承受产业”者的情形。


“产业”按神对亚伯拉罕所说的,是指属地之福分(按字面的意思就是指迦南地业);但按属灵的意义来说,这“产业”的涵意是包括“永生”和因得永生而有之一属天福分。在此使徒保罗用孩童之比喻论及旧约的人。他们虽然不是奴仆,却与奴仆没有什么分别。因为他们虽然是“全业的主人”,却未成长,只不过是像个孩童,还未到合法的年龄可以承受产业。他们与奴仆一样是在管家的手下,受师傅的教导与管制。他们学习律法,礼仪等,并未真正支取属灵的祝福。整个律法所预表和预言的就是基督──“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着义”(罗10:4)。但在律法之下的以色列人(按整个民族来说),只学会了预表基督的礼仪,却未认识基督,也不明白律法的真意。正如未成丁的孩童,虽然有可以承受产业的权利,却未实际享用。所以说“虽然是全业的主人,但为孩童的时候,却与奴仆毫无分别”。

 


2     为什么说在旧约下的以色列民族“与奴仆毫无分别”呢?

 

因为是在师傅和管家的手下。在此“师傅”与“管家”的意义是相同的,都是指律法。以色列人是律法之下受教,而旧约的一切律法,都是为要引领人去认识那以后要来的基督(参3:23-24批注;律法是訓蒙的師傅 (3:23-25)),例如旧约所献的各种祭,是预表基督如何为我们献上,使我们靠祂得蒙神的喜悦;旧约各种洁净的礼仪,是教人明白如何靠基督的血得洁净;旧约的各种节期,也都是为着表明基督救赎的工作,如何将我们从罪恶中拯救出来,而达到可以与神永远同在的地步。那些在旧约律法下的以色列人,像一个孩童在师傅和管家手下受训练和学习一样。这些学习的目的,并非要使。他们永远服在师傅和管家的手下,乃是要他们将来知道如何承受父亲的产业。


“直等到父亲预定的时候来到”,按当时的习惯来说,孩童成丁也有一定的时候。到了父亲所预定的时候来到,他就被视为“成人”,可以承受父亲的产业。但按这句话的属灵意义来说,就是指着当律法的时期满足,神所预定的恩典时期来到的时候,也就是上章25节所说︰“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的时候。本章的论题仍然是继续上章的辩证,解明神赐下律法的理由。保罗从另一个角度说,律法只不过是在神自己所定的基督未来之前,暂时教导以色列人的“师傅”。等到祂所预定的救赎主已经来到了,以色列人就无须再在律法之下,而应当前来投靠耶稣基督了(注意,使徒保罗在此是以整个以色列民族和整个律法时代来说,不是以个别的人来说。所以这比喻不宜应用于个人信仰方面,只可以用于整个以色列民族和律法时代方面)。


本节使徒另加上一个比喻,以补充上文之讲解。“我们”指使徒与当时之受害人等,当他们作孩童时,也曾受于世俗小学之下。他们也曾有过与上文1,2节类似的经验。1,2节使徒是用第三者的语气设喻,本节则以主观的语气设喻,使受书人读后更易于明白。


“世俗”原文kosmou即kosmos之属格单数式,即“世界的”。约翰所写的福音和书信中,常用此词指世上的不信者和其中敌挡神权势或情欲的事(参约8:23;15:18-19;16:33;17:14-16;约一2:15-17;4:4-5;5:4-5)。


“小学”原文stoicheia即︰原质、根本,可指希腊文字母,各种学问的初步,天上的五行星宿等。在中文和合本圣经中除了彼后3:10译作“形质”外,其余在加4:3,9;西2:8,20;来5:12等处,均译作“小学”。


在此“世俗的小学”有双重意义︰


A·指世俗浅薄的道理,华而不实。


它们可能是外邦人认为高深的哲理,其实只是那些对宗教经历只有很肤浅领悟的人,才以为有价值的。若与福音的真理大道比较,就显得幼稚而庸俗,只属于过渡性的初阶或小学而已!并且这些世世俗小学的道理,常常成为阻挡福音真理的异端。


B·指保罗与他的一切犹太同胞所信奉的犹太教。


他们在未认识基督之前,只知为旧约的律法热心,也像暂时受管于世俗小学之下一样。其实旧约的那些律例、礼仪、献祭、割礼等事,都不过是暂时的条例(来9:9-11;7:18-19),日的在帮助人认识以后要来的救赎主基督。若只顾坚守这些规条,而丢弃那已经降世的基督和祂的救赎,这些律法的规条反而成为拦阻人认识基督的道理,与世俗的小学没有什么分别。


本节可能还有一个意思,就是保罗代表与他经验相同的人,表示他们以往未认识基督之前所受的旧约律法的教育,只不过是他们现今所接受福音真理道的一种“小学”,是神造就训练他们的一个过渡时期而已!


总之,这几节圣经的总意,是要说明现今基督徒已经不再是在律法下的孩童,更不是奴仆,所以切勿再回到律法下,过奴仆的生活。我们的工作与行事都应当站在儿子的地位上,不应站在奴仆的地位上。所谓站在儿子的地位上事奉神,就是无须等候责备、警告、或律法的制裁,才顺服神,乃要自愿地,甘心乐意地事奉神;也不是由于惧怕刑罚,或贪求功续而求神的喜悦,乃是由于敬爱的心而求祂喜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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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3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2·新约信徒为儿子远胜奴仆(4:4-7)


新约信徒如何胜于旧约?使徒在这几节中分三点说明︰


A·得儿子的名份──有儿子的地位(4:4-5)
B·得儿子的灵──有儿子的生命(4:6)
C·得儿子的产业──有儿子的权利(4:7)

 

 

A·得儿子的名份──有儿子的地位(4:4-5)


4-5  “时候满足”就是神所预定基督降世的时候到了。


基督的生是︰
1. 照神的时候
2. 顺服神的差遣
3. 由女子所生,即由童女玛利亚所生


所有的人并非仅由女子所生,乃是男女结合所生;但是,耶稣基督乃是被圣经特称的“为女子所生”的人。这是应验了创世记3:15的应许。


4. 生在律法下


主耶稣生后第八日照律法的规条受割礼(路2:21),又照律法所记被献给神(路2:22-24)。祂为我们生在律法下,遵守了全律法(约8:46),最后又照着律法的要求为我们的罪被挂在木头上(太5:17-18;路2:22-24;来4:15;加2:13;彼前2:24)。
基督为我们这样生活在律法之下,又为我们受死,其目的是要把我们这些“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分”。“律法以下的人”这句话,有双重意义︰


a. 指那些一向受律法教育的犹太人。
b. 指那些按着神的律法应当受刑罚的罪人。


但基督成功的救赎,已把这两种人都从律法下赎出来。


第5节说明了今日信徒得着儿子的名分,是有合法根据的。我们无须像雅各那样用欺骗的方法取得长子的名分。我们是凭基督的宝血、用信心接受,就可以得着了。
“赎”表示主耶稣曾为我们付出代价,说明了神的爱与公义之两方面。它使我们可以很合理地得着儿子的名分。我们所得的赦免,不只根据神的慈爱,也根据的神公义。这慈爱与公义两方面真理,都是借着同一件事(基督代死)表明了出来。所以这种“赦免”比单凭神的慈爱而赐的赦免更为有力,这正如一个欠债的人,债主白白的免了他的债,与债主因着另一个人替他还债而免了他的债,大不相同。前者单单凭债主的爱心,后者根本不是免了,乃是已经还了,债主没有理由再向他追讨。我们信靠基督所得的赦免也是这样。所不同的是︰我们的“债主”,和那替我还“债”的,都是同一位神。祂的受不但赐下祂的独生子,也罚了祂的独生子,使我们不但可以得着赦罪之恩,而且得以根据祂的儿子曾为我们受死的事实,向祂种“合法”的赦罪,与一切属灵的福分。


B·得儿子的灵──有儿子的生命(4:6)


6     “儿子的灵”,就是耶稣基督的灵,亦即圣灵(参徒16:6-7;林后3:17;罗5:5;8:9,14;弗1:13-14),圣灵住在信徒心中,是我们领了神儿子生命的凭据,我们得着永生神的生命是由于圣灵的工作(约3:5,15-16)。信徒既领受了祂的灵,就可以亲密地呼叫神为阿爸父,所以我们不是只按照宗教的礼仪,或手续而作神的儿子,乃是实际上有神儿子的生命,有分于神的性情(彼后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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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3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C·得儿子的产业──有儿子的权利(4:7)

 


7     本节连续上文,证明我们既有儿子的灵就不再是奴仆,乃是“后嗣”了。“后嗣”就是承受产业的人,这“产业”就是“永生”和有关永生的种种福乐。多3:7说︰“好叫我们因祂的恩得称为义,可以凭着永生的盼望成为后嗣。”可见作神后嗣的意思,就是承受永生的福。注意本节与4:1比较,显明新约下的信徒与旧约律法下的人不同。他们“虽然是全业的主人,但为孩童的时候却与奴仆毫无分别”,但我们则是承受产业的“儿子”(原文第5-7节之儿子huios,是长大的儿子,而第1节的孩童neepios是婴孩的意思。此字在太11:25;21:16;路10:21;林前3:1;来5:13都译作“婴孩”;在罗2:20;林前13:11;加4:1,3;弗4:14则译作“小孩子”、“孩子”、或“孩童”)。


总之,我们既有神儿子的名分,受了神儿子的灵,得着神的后嗣,这样,我们的生活行事是否尊重神儿子的地位?是否顺从圣灵的引导?是否用信心支取神儿子的权利?这是我们应当在神的光中自省的。

 


3·今后应有的认识(4:8-11)


在这几节中,保罗提醒信徒,他们从前不认识神的时候,怎样“给那些本来不是神的作奴仆”,现却因认识神的缘故,被神拯救到怎样美好的地步。这样比较,使那些被犹太主义的道理影响的人,可以从本身的经历中看见,他们在恩典下已被带到何等崇高的地步,与在律法下却未真正认识神的情形,分别太大了。但注意,若加拉太信徒根本没有因信基督生命改变的经历,保罗便无法用这种因信福音而有的改变,来提醒他们了,他们也无从回想,不能因使徒的劝告得到益处。保罗既用他们以往的经历劝勉他们,证明他们确曾在信主后有明显的改变。


A·从前未认识神的光景(4:8)


8     他们从前是不认识神的。不认识神实在是最大的损失和愚昧,也是人生最大的危险。好比现今的时代中,我们若不认识电力的好处,那么在生活上的损失和不便,是不可以道里计的。照样,我们若不认识神,损失更是无法计算了。神对我们的关系是何等重大,祂拯救我们的灵魂,引领保护我们一生的路程;我们若不认识祂,就是最可怜、最无知的人了。


“给那些本来不是神的作奴仆”,这是那些加拉太人不认识神之时的另一种可怜情形,就是作偶像的奴仆。保罗在此不是明说他们作偶像的奴仆,而是说他们“给那些本来不是神的作奴仆”,这句话在属灵的意义上,比偶像更为广泛。“本来不是神的”,不但指出了偶像不是神,也说出了除了看得见的偶像之外,还有好些事物也不是神。例如许多罪中的娱乐,许多伟人,许多我们心爱的东西,许多今世的虚荣等,本来也都不是神,但它们都可能在我们心中占据“神”的地位。我们在未认识神之前,就是给这一切不是神的作奴仆,但我们原本只应当作神的奴仆,在神以外,不能事奉任何别的──不论是偶像或人物、道理或学说,甚或宗教的理论,如律法主义等。


“作奴仆”也表示︰不认识神的人有一种倾向罪恶和倾向一切“不是神”的软弱,和有一种很容易被这些罪恶所奴役的性质。但感谢神,现今因福音的大能,我们已经脱离这等情形而认识神了。


B·现今认识神的情形(4:9)


9     本节与上节成为对比,从正面讲论信徒现今的光景。


认识神就是信仰的真谛。主耶稣说︰“认识你独一的真神,并且认识你所差来的耶稣基督,这就是永生”(约17:3)。


所以,所谓信神,就是认识神的意思。一切神以外的宗教、礼仪、规条、律法,无非都是教导我们认识神的。但我们所信仰、敬拜、事奉的,并不是这些礼仪、规条,乃是神。唯有神是我们唯一敬拜拜的目的。这样,我们既因信福音而认识了神,却不坚持谨守这能使我们认识神之恩典的福音,而归回旧约的律法下,服从那些宗教的礼仪与规条,无异舍本逐末,大开倒车了!


“更可说是被神所认识”,本句强调神认识他们比他们认识神更清楚。任何信徒,在未认识神之前,早已被神所认识。神早已知道我们的软弱,知道我们对于律法的“不能行”,所以祂为我们预备了救恩。现今因祂的恩典,我们既已属于祂,不但是祂所知道的,且与祂有了生命之关系,“怎么还要归回那懦弱无用的小学”呢?使徒的意思是︰加拉太人竟这样退后,受律法主义者的影响,在信了福音之后仍想去守律法,真是愚昧得令人惊奇!他们已经因福音得着自由由,竟然要回到律法下作奴仆,是令人十分费解的。


本节也表示,他们与神之间的认识是双方面的,不是单方面的。例如我认识美国总统,但美国总统并不认识我,这只是单方面的认识。但加拉太人不但认识神,也被神所认识,可见他们与神之间的认识,是真正的彼此认识。


“懦弱无用的小学”指旧约的律法,特别是那些割礼派的道理。律法被指为“懦弱”,因为它并不能使人胜罪,它只显出人的懦弱,证明人在遵行神的话上是懦弱的,并使人因罪恶的缘故而惧怕刑罚“无用”的,这是指着律法对于拯救人脱离罪恶方面是无用的。正如希伯来书的著者所说的︰“先前的条例,因软弱无益,所以废掉了(律法原来一无所成),就引进了更美的指望,靠这指望,我们便可以进到神面前”(来7:18-19)。律法又被称为“小学”,因为它在引领人认识神的事上,只属于初步的阶段,它的目的是把人引到基督的救赎之前,但它本身原不是人们信仰的对象(3:24)。它虽能使人知罪,并知道罪恶应受的刑罚,但它并不能除去人的罪,却促使人另寻求一个完全救法,就是因信称义的福音。这就是律法之为“小学”的功用了。

 


加拉太信徒既已认识神,就如已经进入中学,竟又再回到“小学”,岂不是愚昧得令人无法理解么?


C·保罗为加拉太人害怕(4:10-11)

 


10-11  “日子、月分、节期、年分”都是犹太人所遵守的,他们有安息日、月朔、节期、和禧年等,都是律法条例中所记载的。加拉太人并非犹太人,何以他们竟去遵守犹太人所遵守的这些条例?所以保罗说︰“你们谨守日子、月分、节期、年分,我分为你们害怕”。这“害怕”表示保罗为他们的担忧,恐怕他以往在加拉太人中所作的工,因他们的无知,听信犹太假师傅的诱惑去遵守律法,而大受亏损。本节显示,当然的加拉太信徒所受犹太主义之影响,又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那些犹太假师傅不只叫加拉太信徒受割礼,也叫他们按旧约的律法守日、守节期等。


本节对今日信徒的应用,是教训我们不可过于注重外表礼仪、规条、属世的节日,及一切人间无意义的遗传等。信徒若过于注重这等物,反会妨碍我们在属灵追求上的长进。这正是保罗为加拉太人所担忧的。


按现今普通教会的习惯来说,每逢七日的第一日举行崇拜聚会,这绝不是保罗在这里所指责的“谨守日子”,但它也不能被当作旧约的安息日那样来遵守,否则我们也必须遵照旧约违反安息日的律法被处死(出31:14)。虽然旧约安息日的条例,只适合于守安息日(礼拜六)的。但在新约圣经中并无如何遵守主日的规例。圣经所给我们看见的是︰主耶稣是在这一日复活,使徒和初期教会是在这一天擘饼聚会(来28:1;徒20:7),既是这样,我们实在应当追随使徒的,在主的复活日日中,尽量放下世务来聚会、敬拜,学习事奉主。况且事实上这日子已蒙主祝福,成为全世界的假日。


本节的原意虽然是针对旧约的节期,但对于今日教会的节期,如受难节、复活节、升天节、圣诞节等,也具有警惕性的警告。信徒若只注重那个“节日”,而轻忽其纪念的真实意义,必重蹈犹太教的覆辙。


总之,这两节圣经表示,加拉太信徒在真道上离开使徒的想望愈来愈远,以致使徒深觉失望,因而在此提醒他们,应当以追求认识神为满足,不便以追求种种宗教的礼仪与习惯为夸耀。

 


问题讨论


试按孩童与管家之关系说明旧约以色列人与律法之关系。
什么是“世俗小学”?
新约信徒为儿子如何胜过律法下的奴仆?
加拉太谨守日子、月分、节期,何以保罗为他们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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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4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七·插入的劝语(4:12-20)

 


本段是使徒在辩证因信称义之福音中插入的一段劝勉的话,也可以说是保罗向加拉太信徒一种爱心的表白。在此分为四点︰
1·劝告加拉太人效法保罗(4:12-13)

2·称赞加拉太人以前的爱心(4:14-15)
3·责备加拉太人现今的改变(4:16-18)
4·保罗表白的话(4:19-20)

 


1·劝告加拉太人效法保罗(4:12-13)


12-13  注意本节下句︰“因为我也像你们一样,你们一点没有亏负我。”可知保罗所要加拉太人像他的,是特指下句所讲的那件事,就是,加拉太人曾在保罗到他们那里传道时,一点也白白接受他们的爱心,曾冒着各种逼迫把福音传给他们,直到现在仍然关心他们所受的试探,为他们受所的诱惑担忧,唯恐他们落在魔鬼的的诡计中。


保罗既在这里劝告加拉太信徒要像他那样,在接受别人爱心的对待时,不可亏负别人,这等于说,加拉太人现在已经不像起初那样用爱心待保罗了,已经开始改变态度了。他们正落入可能亏负保罗的危险;他们若离开保罗所传给他们的福音,或顺服异端的道理,便是亏负了保罗。保罗那样不顾性命、不怕逼迫地传福音给他们,而他们竟然那么轻率地不坚持所听的福音,甚至连保罗是否是使徒也发生疑惑,实在亏负了他的爱心。


保罗自己行事的原则是︰“凡事都不可亏欠人”(罗13:8),这也是基督徒行事的重要法则。这法则适用于物质方面或灵性方面。


加拉太人对保罗态度之转变,是他们对主的爱心冷淡的标志。信徒对主的仆人冷淡,可作为他们对主态度之测验。


在此给我们看见,保罗劝勉加拉太人时,所用的话语是十分谦卑而谨慎的。他的意思显然是要指出加拉太人现在所走的路,可能使他们亏负了保罗对他们的一番苦心;但他却讲得很谦卑,使听见的人不会在心理上受到任何伤害。他说︰“弟兄们,我劝你们要像我一样。”像我的甚么?像我的︰“……也像你们一样……一点没有亏负我。”保罗自认是学了他们以往那样的爱心待人,现在保罗不过要求他们再从保罗身上学习曾在他们身上学的功课而已!这样讲法,把责备和称赞合并在一起;谦卑之中含有勉励的诚意,却没有讽讥的成分。现在我们劝告人的时候,也不可忽略怎样运用智慧的言语,好像用盐调和(西4:6),使受劝告的人能以接受。劝告人的目的,既在于改正人的错误,则我们对弟兄的任何劝告,都应当在真理范围内尽可可能使对方愿意接受,为达到这样的目的,我们就必须用谦卑而智慧的话语。


“弟兄们,劝你们要像我一样”,为什么保罗不劝他们要像主耶稣?而直接要他们像我?”这句话暗示这些加拉太信徒在灵性上仍是婴孩,他们还不会专一仰望主,仍须要看人的榜样,犹如幼稚生要看图识字,要用实物教材以教导他们,才易于明了。而保罗就是他们最现实而具体的榜样,就是耶稣基督用以教导属灵婴孩的“实物教材”。另一方面,保罗敢于这样叫加拉太人像他,因为他自己乃是一个像主的人(林前11:1)。


“……因我也像你们一样,你们一点也没有亏负我”,这几句话也表示保罗虽然在本书中那么厉害地责备他们,但他的劝告并非由于任何私怨和成见,他对加拉太人以往对他的爱心并所忘记,也没有与他们之中的任何人有不和睦之处。在以往的一段交往中,他们之间并无任何的“亏负”,他现在所以要写信劝责加拉太人,完全是为真理的缘故,他所辩论的问题不是为私人的利益,乃是为福音的见证。


“你知道我头一次传福音给你们,是因身体有疾病”,使徒在此追述他首次传福音给加拉太人时,是在患病之中。大概当时保罗所患的病不是十分严重或必须卧床的病,但无论如何,保罗传福音的热心是无可比拟的。虽有病在身,依然在加拉太各城传福音、建立教会。他在此特别提起这件事,是要向加拉太信徒表白,他从开始本着爱主的心来爱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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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4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2·称赞加拉太人以前的爱心(4:14-15)

 


14    从本节可知,保罗当时身体患病,而保罗游行布道所到之处,都是开荒的工作──都是还没有教会设立的地方。这样,保罗和加拉太人并非什么故交,不过因福音的缘故而彼此认识。这与加拉太人交情很浅的保罗,却是一病人。这样样一位患病的福音使者,对加拉太人的爱心是一个很大的试炼──“你们为我身体的缘故受试炼”,因为一个患病的人当然有许多事要由人代劳,加重别人的负担。但加拉太信徒并没有因此而轻视保罗或厌弃他,也没有因保罗的病怕受到拖累,而不愿照顾他。所以保罗肉身的病成为加拉太人的试炼,显出他们爱主的心是真诚的。他们对待主仆的态度,不是出于世俗的情谊,乃是出于基督里的爱心。


照样,今日神也常借着一些身体或灵性软弱的弟兄,试炼我们为主舍弃的程度,和爱心的实际情形。


“反倒接受我,如同接待神的使者,如同基督耶稣”,本句有两点意思︰


A·他们为爱主的缘故,以接待保罗算为接待主。亦即借着爱那看得见的弟兄,来爱那看不见神(约一4:20;太10:40)。
B·他们用接待主、尊敬主的态度、尊敬保罗,看保罗是神的使者,是代表神来接受他们的爱的。


真正的爱心,是不凭外貌待人,只出于爱主的动机而爱人的。加拉太人并不因保罗患病而疑惑他不是神的使者,或批评他没有信心,甚或以为他是受神的责罚。因为他们当初对主的爱是真纯的。现今许多信徒喜欢批评是否正确,其结果必然败坏自己或别人的信心。在这些批评主仆人的信徒中,显然有一部分是寻找主仆的不是,作为自己贪爱世界的借口的。但信徒必须知道,任何人的不好,都不足以作为自己也可以“不好”的理由。“你是谁,竟论断别人的仆人呢?他或站在,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在;而且他也必要站住,因为主能使他站住”(见罗14:4);“所以时候未到,什么都不要论断,只等主来,祂要照出暗中的隐情,显明人心的意念,那时各人要从神那里得着称赞”(林前4:5)。况且我们新别人的观察常常不正确,或偏于一方面,只看见事情的局部。但保罗在加拉太时,加拉太人并没有这样对待他,乃以他为神的使者来接待他,这是他们从前的景况。


15    本节证明加拉太人当日对保罗的爱心完全出于真情,并且有一种切肤之痛的感觉。他们甚至至就是把自己的眼睛剜出来给保罗,以灭轻他的痛苦也愿意。换言之,他们当时愿付一切代价,但求保罗的病能以痊愈。虽然他们并未实际这样做,但他们爱心的感情却已经流露到这地步了。这种真情的爱,何等令人感动,但现今他们却失落了这种“起初的爱心”,所以保罗在此责问他们说︰“你们当日所夸的福气在那里呢?”这句话提醒我们︰


A·用真诚的爱心爱主的忠仆,乃是一种福气。基督徒应当以为,自己能有机会为别的肢体分担重担,服事他们,为他们舍弃自己的利益,是一种福气,不是一样负累。
B·以往所夸的属灵美德或经历,本必能保存到现今。以往的爱心,并不足以作为为现今也有爱心的凭据。信主的年日长久,未必爱心比较往日更丰富。反之,倒可能更为落后。


“就是把自己的眼睛剜出来给我,也都情愿”,有解经者根据本句推想,保罗当日的病是眼睛方面的疾病,按6:11保罗曾说︰“请看我亲手写给你们的字是何等的大呢”,看来似乎是比多的。但这只是一种推想而已。


无论如何,加拉太人当日待保罗的这种爱心,正合保罗对哥林多信徒所说的话︰“若一个肢体受苦,所有的肢体就一同受苦……”(林前12:26),这是基督徒在基督的身体里各自作肢体,所特有的“生命的感觉”,也是教会的生命现之一。教会所以与一般社会团体不同,就是在于这种生命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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