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phoebepaul在2010-5-6 8:22:00的发言:
谢谢各位弟兄姐妹的探讨,有三个弟兄/姐妹的观点是:当人的法律与神的法律抵触时,选择顺服神而不顺服人。
这个话是没错。但是,我的困惑是:生不生第二胎够不够得上这个争战?
或者,换句话说:“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这句话能否用在生第二胎的抉择上?
我们可不可以因为神让我们“生养众多”,就大胆的不顾政府禁令而生养众多?
如果这个问题是应该争战的问题,那为何大多数基督徒还是只生一个??难道他们都喜欢独生政策?
呵呵,不知大家能否明白我的困惑所在?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5-6 8:31:06编辑过]
一 。基督徒在生活中的任何一方面都要顺从圣经的原则。
实际生活与属灵是不可分割的。什么是属灵?不是祷告做的长不长,读经读的响不响,礼拜堂去的勤不勤,而是在实际生活中遵行神的旨意有几分。
二。生养众多。(在地上昌盛繁荣)。这个命令是神对挪亚以及他的孩子们的。当时人口稀少,只有几个人,自然要生养众多,遍满全地。今天的基督徒,不需要按照这个原则来生养众多的孩子。
所以,如果意外怀孕,就生下来,如果没有意外怀孕,就应该遵守国家的政策。
当然,如果有人的领受是今天仍然要生养众多,那么,你们按着你们的领受来持守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