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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tebi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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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唯独信心、唯独圣经、唯独恩典、唯独基督、荣耀唯独归给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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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5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刺猬姐妹,谢谢你的回帖。

 

1、“而是要持你不你可知的立场。” - 好像有些语病。不过你的意思我还算明白。我持不可知论,同时也尊重预定论和阿米念者的坚持。我反对的,是一种态度,一种内心上固持己见的排他思想。举个例子,同样是坚定的归正学派,我对latebird的看法表示尊重,对你和约拿的某些做法表示质疑。我也有可能是错的吧,但希望你能有则改之无则加冕,更能发挥神的仆人的作用。

 

2、"你选择不相信神的主权和能力,是你的事情,你可以质疑,但是,对于我们来说,神的权能是不容质疑的"

- 实话实说,这是你乱扣帽子。 我质疑的是人对神的解释,不是神的主权和能力。对你这句话表示批评。 :)

 

 

3、感谢你后面转的两个帖子,正是我需要的,太感谢了!我读完再发表意见。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4-15 16:03:1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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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5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一定要指控加尔文是杀人犯,我们先来看看相关的文章:

 

加尔文与塞尔维特火刑事件


作者: 茜尔-凡赫尔斯玛 [信仰之门/www.GODoor.net]    

 

 http://www.godoor.com/article/list.asp?id=1309

 


  长久以来,加尔文的名字总是与赛尔维特火刑事件捆绑在一起,特别是在中国大陆,不仅是一般知识分子,即使是一般的基督徒也认定是加尔文烧死了赛尔维特。


  在我们所能知道的资料中,最常见的是恩格斯曾经说过的:“塞尔维特正要发现血液循环过程的时候,加尔文便烧死了他,而且活活地把他烤了两个钟头……”


  伟大导师的一席话几乎把加尔文彻底定了罪,然而,我们在考察历史时,所依据的更多还是真实的历史资料。


  二战中自杀身亡的奥地利作家茨威格在纳粹的淫威下写作《异端的权利》,隐射纳粹的独裁统治,这本书的副标题是“卡斯特利奥反对加尔文史实”,这本书被著名三联书店列入“文化生活译丛”出版,更是使得许多知识分子坚定地相信加尔文是赛尔维特事件的罪魁祸首。


  然而,我们却从来没有听到过相反的声音,或许也是真实的声音。逝者常矣矣,但从他们对后世的影响我们可以些许明白这个人的真正价值。其实目前国外研究加尔文的书籍已经多达五千多本之巨。而且对他的研究不仅涉及到他的生平及其对教会和神学的贡献,而且关乎到加尔文与资本主义、宪政主义、自然科学、美学艺术、人权保护等各个领域,可见加尔文对整个欧美文化的影响。而赛尔维特,除了他的火刑事件,我们一无所知。


  我们无须为加尔文辩屈或是昭雪,因为事实是无须争辩的,但拥有广大知识分子和基督徒的中国大陆却从来没有听到过另一种声音,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现在华夏出版社的国内第一本完整版的《加尔文传》,或许可以让我们真正了解这位历史巨人,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赛维斯特事件。

 

  首先,赛尔维特到底是谁?


  他是西班牙人,名叫迈克尔?塞尔维特。他早年的经历颇似加尔文,父亲是公证人,哥哥是神父,自己是学法律的,并且也一样跟随罗马教会。像加尔文一样,在法律系做学生时,他以母语学习《圣经》,这位年轻人也堪称精力充沛、才华出众。他曾为里昂的一家出版社编辑了一本世界地理书。又到巴黎学医,他也许是世界上第一个发现肺部血液循环的人。他也讲授地理学、天文学,还记录了一次月球与火星的月蚀现象。但在他18岁那年,他转信了25年后使他走上火刑架的东西。


  塞尔维特说,上帝不是三位,如果那样上帝就成了三头怪物。这个西班牙人说:“在整本《圣经》里找不出一个三位一体的字,耶稣是人,不是上帝的儿子,圣灵也不具有独立的位格,而是上帝差到世上的灵。”25岁那年,他将这些惊世骇俗的思想写成书出版。从此以后,他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新教领袖们都把他的书视为亵渎上帝的异端之物。路德、梅兰希顿、布塞尔、茨温利、布林格都公开予以谴责。而著名的天主教西班牙宗教审判团最高议会立即下令,要不惜一切代价将作者逮捕并带回本国。命令上说,可以不惜任何方式,哄他、骗他、许诺他都可以,务必要抓到他。他们甚至派他做神父的哥哥去劝他回来。


  也许在我们今天这个时代,不信仰上帝,否认上帝根本算不得什么,然而,那是一个火刑的时代,是一个人们相信审判他人关于上帝的信仰是他们的责任的时代。当时的法律明文规定,神圣罗马帝国的法律上白纸黑字写明:否认三位一体的刑罚是死刑。因此,无论是在罗马教会,还是在新教的国家里,赛维斯特都被视为一名彻底的异端分子,无论他在欧洲哪个角落被发现,都会被处以死刑。
  
  那么这个赛尔维特是怎样被判定火刑的呢?


  奇怪的是这个异端分子竟被处以了两次火刑。一次是被罗马教廷,然后是被新教的日内瓦。


  1553年,赛尔维特已经化名米歇尔?迪维兰奴夫,在法国里昂附近的小镇维纳埃平静地住了12年,他一边做书刊编辑,一边行医。看起来是位模范天主教徒,甚至还是当地主教的好朋友。在假面具下生活的塞尔维特此时正忙着写另一本书。约翰?加尔文把自己的名著称为《基督教要义》,为的是重新建立真正的基督教会,塞尔维特把他写的书叫做《基督教信仰恢复》为的是摧毁基督教会。


  1546—1547年间,35岁的塞尔维特与加尔文通信。一开始,加尔文礼貌地回了信,并寄上一本《基督教要义》。不久塞尔维特将书退回,上面涂了多处侮辱性的评论。他先后给加尔文写了30封长信,这些信的口气既骄傲又尖锐。他也寄去了一本尚未出版的《恢复》,但加尔文觉得这样争论下去是在浪费宝贵的时间,他不再与塞氏通信。但是,加尔文并没有向维埃纳的罗马教会当局告发塞尔维特。


  六年之后,《恢复》一书在维埃纳郊外秘密地印刷出来。塞尔维特在书的封面上用了他名字的缩写“MSV”(即迈?塞?维),把自己写给加尔文的30封信放在附录里。


  这本书流传到日内瓦之后,被一位新教信徒写信告诉了他住在里昂的天主教徒表哥,赛尔维特的身份暴露,因此被投入监狱,等候审判。那是1553年4月。但教皇手下的人不够仔细,他在入狱第三天早晨就越狱逃跑了。愤怒之下,他们做了个假人来行刑,假人里面塞满了他最新写的书。


  而四个月之后,真正的赛尔维特出现在日内瓦。1553年8月13日他被几位弟兄辨认出来,教会认为,为了使他的异端和亵渎不再污染世界,对此顽固不化、不可救药之辈予以逮捕是合适的。


  小议会对他进行了两个多月的审判,并且咨询了瑞士其他四个城市苏黎世、伯尔尼、巴塞尔和沙夫豪森的意见。小议会在类似的事上也向他们征求过意见,得到的回答都是“温和处置”。若这次的回答也是“温和处置”,他们打算释放塞尔维特。但是这一次,一个接一个的议会,一个接一个的教会都谴责塞氏,指出他的亵渎必须被制止,以免再伤害基督的教会。伯尔尼说,他若在这里,判决将是火刑。


  1553年10月27日,塞尔维特和他的书被一起捆在火刑架上,他就这样死于火焰之中。火刑架所在之地的这座小山叫做谢佩尔,他死时42岁。
  
  加尔文在这件事情中的位置是最令人关注的。


  实际上,当时判决塞尔维特的权力不在加尔文手里,这样的权力完全在日内瓦小议会手里。塞氏入狱的那段时间,正是加尔文对小议会影响力最小的那段时间,因为自由派与加尔文之间正在为开除教籍的权力作殊死的搏斗。


  因此在这件事情上,日内瓦的自由派们很高兴地站在了塞氏的一边。小议会专案组主席是阿米?佩兰,另一位自由派领袖贝尔特利耶也是专案组官员。


  后人指责当时的加尔文是日内瓦的“教皇”,他有这个权利并且也是他促成了赛氏的火刑,这实际上有相当大的臆想的成份。


  加尔文一直只是日内瓦的城市牧师,1555年2月的选举之后,四位支持加尔文改革的人当选行政长官和议员。同年,失败了的自由派企图在城里掀起一场暴动,大小议会终于忍无可忍。自由派被带来审问,贝尔特利耶、旺代尔和其他闹事的自由派一共七人被处死,佩兰和他老婆逃到伯尔尼去了。在这之后,日内瓦成为全世界宗教改革的大本营,加尔文在某种意义上才成为对议会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人。


  而且,即使在当时,加尔文也是唯一请求对赛氏不使用火刑的人。但加尔文确实在塞氏的死上有份,他要求议会逮捕塞氏,他起诉了塞氏,他在小议会进行了多次的辩论,证明此人的异端威胁基督的教会。虽然在真正判决时加尔文没有参加,但他确实是同意的。尽管他反对使用火刑,加尔文也曾写过一本小册子,称塞氏为“那个自取灭亡的……异端分子”,并为处死塞氏辩护。


  其他的新教领袖也都同意此死刑。个性温和,一直倾向于和平、妥协的德国宗教改革领袖梅兰希顿写信给加尔文说:“基督的教会会感激您……您的政府所作的处死这个亵渎者的决定完全符合一切法律。”


  
  今天,我们也承认加尔文与赛维斯特火刑事件有不可推却的关系,但有谁,处在那样的位置中,能与这件事情没有关系呢?

 

。。。。。。。。。。。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4-15 15:58:3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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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5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尔文与塞尔维特

 

Calvin & Servetus (I)


转载自:http://mondain.sodramatic.net/archives/37

 

加尔文似乎非法地逮捕了塞尔维特。

 

首先,

 

“这样的逮捕既不奉行国际法,也违反了世所公认的好客准则。塞尔维特未在日内瓦犯罪,便不受该城司法权的管辖。他是外国人,是西班牙人,刚刚抵达此地,绝未犯下有理由遭到拘捕的罪行。他的著作,写作印刷都在境外,因此他的异端观点,对虔诚的日内瓦人毫无损害。

 

况且,


“上帝言语的传道士”在旁人未经控告审判时,绝无权利下令将其逮捕羁縻。无论从何种角度考量此事,加尔文之拘押塞尔维特,都只能是野蛮行使其独裁权力,这样的行径公然无视法律条约,惟有拿破仑逮捕杀害当甘公爵才能相提并论。两桩事件当中情形相同——逮捕之后的步骤绝非正当合法的审判,而是非法的谋杀。

 

第三,


加尔文不是承认“me auctore”——“在我的怂恿下”么?

 

可是相反地,是当时对加尔文怀有敌意的议会下令逮捕了塞尔维特。

 

对此,我们的回答是,当时加尔文在并没有所谓的独裁权力,也没有权力下令逮捕任何人。加尔文的权威仅仅在教会以内。当时,加尔文在日内瓦的政治处境艰难,与放荡党人(Libertine Party)的关系高度紧张,Amy Perrin 及其同党掌握了二十五人的小议会(Petit Conseil)。事实也证明,加尔文没有逮捕塞尔维特,也没有权力逮捕塞尔维特。

 

对于第一点,答复是,塞尔维特所犯的罪恶是渎神的罪,冒犯的神,也伤害了整个教会,因而包括虔诚的日内瓦人;并且,塞尔维特曾不断以书信骚扰加尔文,顽固地向加尔文兜售其错谬。起诉书第三十九项指控塞尔维特以亵渎的话中伤诽谤加尔文和日内瓦教会。因此,塞尔维特异端邪说的流毒及其恶劣影响已经散布到了日内瓦,并且已经对日内瓦的教会,对加尔文个人造成了伤害,“他的异端观点,对虔诚的日内瓦人毫无损害”这一前提是根本不成立的。

 

对于第二点,回答是,当时加尔文的确没有权力下令将其逮捕羁縻,可是日内瓦政府却有此权力。塞尔维特否定婴儿洗礼,被认为是再洗礼派的同路人。当时的再洗礼派是宗教改革运动中的激进派,鼓吹并实行洪秀全式的绝对平均主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塞尔维特因此也不能摆脱乱党嫌疑。并且,塞尔维特已被天主教在里昂的宗教裁判所判处火刑,越狱出逃来到日内瓦,是一个在逃的死刑犯。他渎神的罪名经过审判,不论是从事实上(de facto),还是法理上(de jure)都已经是成立的。日内瓦政府完全有理由因为煽动骚乱的嫌疑,和渎神将塞尔维特这样的危险分子收监候审。

 

对于第三点,加尔文的原话很清楚,“在我的建议下,一位市政官下令将其收监”。在塞尔维特被捕的过程中,加尔文仅仅作为一个报案人,向当局报告一个流亡的死刑犯正在境内。是否逮捕的最终决定仍然是由政府官员作出的。

 

Reference and links:
? Philip SCHAFF, “Servetus: His Life. Opinions, Trial, and Execution,” in The Swiss Reformation, vol. 8 of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
? Alister McGRATH, Life of John Calvin.
? Stefan ZWEIG, Right to Heresy: Castellio against Calvin.
? The Complaint of Nicholas de la Fontaine Against Servetus, 14 August, 1553.

Calvin & Servetus (II)

 

似乎是加尔文蓄意地烧死了塞尔维特。

 

首先,加尔文似乎攫取了日内瓦的政治权力。因此,加尔文滥用他独裁的权力,烧死了塞尔维特。

 

加尔文在日内瓦建立了一个政教合一的神权政府,以宗教信仰凌驾公共事务,而且他以上帝的人间代表自居,成为上帝在凡世的代言人,从而确立了他的独裁统治. . . . . . 这里,加尔文无限扩大教会的权力,并搬出《圣经》作为教会权力的坚实依据,仿佛有了《圣经》,把宗教兄弟送上火刑架去烤杀便真的是维护上帝光辉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惟有这样把教会凌驾到行政议会头上,他加尔文,作为教主、大师,才能最快捷地获得最神圣、最集中、最不可动摇的权力。

其次,客观上是由于加尔文的介入导致了塞尔维特被处以火刑。

自从加尔文专断地介入到被告与法官之间,塞尔维特的案件从此失败。
并且,在主观上,他出于私心和恶意要烧死塞尔维特。
他愉快地给一个朋友写道:“我希望他被判处死刑。”

 

可是相反地,茨威格确认“[一五五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小行政会以高等刑事法庭名义,以多数票判处塞尔维特活活烧死”。因而不是加尔文,而是日内瓦小议会决定,并以多数票通过,将塞尔维特判处火刑。

 

历史的事实是,当时审判塞尔维特的并非加尔文,对他作出判决的也不是加尔文,最终执行死刑的仍然不是加尔文。在塞尔维特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没有通过宗教法庭(Consistory),只有涉及神学争议时,才由加尔文出庭作证,证明塞尔维特有罪。审判、判决和执刑都是由日内瓦当局进行的。日内瓦议会坚持“教会的传道人没有民事管辖权(civil jurisdiction),除了神的话语作为他们属灵的利剑,他们没有别的权力. . . . . . 宗教法庭不能取得主权(Seigneurie)和司法(ordinary justice)的权威。”加尔文作为一个日内瓦的居民(habitant),而非拥有公民权的公民(Citoyen de Genève)在政府中根本没有命令他人的可能,无法拥有一定的政治权力。他只能向政府请愿和恳求。而在事实上(de facto),加尔文的权威也仅仅限于日内瓦的教会和宗教法庭,通过劝戒、警告,至多只能以停止圣餐的方式作为惩戒。

因此,对于第一点,我们的回答是,加尔文并既没有对日内瓦实行统治,也没有在日内瓦实行独裁。他的影响力仅限于教会以内,他只对日内瓦的教会进行改革和治理。正如前面所指出的,在日内瓦,教会并没有高于政府的权威,宗教法庭的成员亦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其中的成员有的就是政府官员。日内瓦的政治当局可以放逐加尔文,宗教法庭只能停止被惩罚者领圣餐的资格。加尔文无法使自己摆脱被放逐的命运,也没有使自己得到日内瓦的公民权,更无法阻止反对他的政客在议会中掌权,因此他在日内瓦并不拥有独裁者的权力。而相反地,当塞尔维特案发生时,议会中的放荡党人正试图干预教会的治理,滥用权力取消教会停止圣餐的决定。加尔文没有在日内瓦建立任何政府,所谓加尔文实行“神权统治”是与历史事实不相符合的。


关于第二点,需要指出的是,在审判过程中,加尔文的角色仅仅是一个事实上的原告和证人。作为证人,他的目的是作为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帮助法庭确定法律事实。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加尔文只确定塞尔维特是否渎神,是否反对三位一体、婴儿洗礼,而不对塞尔维特是否应该判处死刑作出决定。而且,无论是原告,还是证人,都不应当为判决的结果负责。

 

对于第三点,回答是,在 Trie 写给他的亲戚 Arneys 的信里,转述了加尔文的话,加尔文认为“作为一个没有司法权的人,他应该以教理而不是剑来反对异端”。他本人也是这么做的。作为一个曾经研习法律的学者,所希望的乃是法律的意志得以实现;作为一个教会的牧者,希望教会得到洁净。摩西的道德律规定渎神的罪应当被致死,作为民法的查士丁尼法典也规定否认三位一体信仰者要被处死,瑞士信条也要求政府严惩渎神者。因此加尔文依据法律,希望塞尔维特被判死刑,并不是希望由他来执行法律,而只是法律得到执行,这也不针对塞尔维特个人。并且,加尔文不赞成对塞尔维特使用火刑,他只愿意塞尔维特受到剥夺生命的惩罚,而不愿意塞尔维特忍受火刑的折磨作为额外的惩罚。

 

Calvin & Servetus (III)

 

看起来,加尔文似乎因为塞尔维特的冒犯怀恨在心,出于私心加害于塞尔维特。

 

首先,加尔文曾为了一己之私向天主教告密,告发了塞尔维特。在加尔文的授意之下,Guillaume Trie 向他在里昂的信天主教的亲戚 Antoine Arneys 透露塞尔维特是 Restitutio 的作者。由于塞尔维特拒不承认,里昂宗教裁判所的 Ory 向 Arneys 要求更多的证据,于是 Arneys 向他在日内瓦的亲戚请求。

 

特里给阿尼的第二封信无疑是加尔文口授的,是一个伪善的杰作. . . . . . 特里把他所能找到的最机密的材料——塞维特斯的亲笔信和那书的部分手稿送给他的表兄弟。现在,对异端采取严厉措施的人就可以很快行动了。特里从来没有和塞维特斯通过信,那么特里怎能掌握这些信呢?事情至此已无可掩盖。我们一定要把躲在幕后的加尔文揪到光天化日下来。

其次,是因为加尔文的直接参与,才导致了塞尔维特的被捕。

 

第三,当塞尔维特在日内瓦受审时,法国曾要求将塞尔维特引渡回 Vienne,但被加尔文拒绝了。

 

就日内瓦考虑,市行政会只要批准引渡,令人厌倦的塞维特斯事件就可以了结。因为几世纪以来,对独立的思想家判罪烧死所引起的公愤都归于天主教宗教法庭了。但加尔文反对引渡。对他说来,塞维特斯不是一个问题而是一个目的,借助于他,他可以不容置疑地表明他自己的教义不可侵犯。塞维特斯将是一个象征,而不是一个人。因此,那法国密使只得怏怏回国。新教独裁者打算把审讯置于他的权限下进行,这样,所有的人就会相信,反对加尔文大师将会有何等的灾祸。

可是相反地,加尔文说:“我唯一的回答是,我从来不对他有个人的恶意”;茨威格肯定说:“那是真的”。


对此,我们的回答是,针对塞尔维特个人,加尔文没有任何恶意,加尔文憎恶塞尔维特所犯下的亵渎的罪。加尔文的目的并不是消灭塞尔维特,而是改正塞尔维特的错误,他唯一所希望的,就是塞尔维特能够悔改,“如果他悔改,决不会受到任何严惩”,“如果他能像 Gentilis 那样悔改就好了!”因此,在塞尔维特事件中,加尔文对事而不对人。

 

对于第一点,答复是:这是不能证实的指控,是没有证据的阴谋论。我们完全没有证据可以认为,是加尔文授意 Trie 写信给他天主教的亲戚。Trechsel 指出这是完全无法证明的;对加尔文的看法并不正面的 Dyer 也认为这样的看法是没有证据的。我们无法证实加尔文主动地向 Arneys 泄露了消息,无法证实 Trie 是在加尔文的教唆之下才给自己亲戚书写家信。另一方面,在里昂,是由于 Arneys 首先主动地向当地的司法机构公开他与 Trie 之间的私人通信,引发了司法机关的立案调查。而关于加尔文后来提供的“黑材料”,事实是塞尔维特早已在其 Restitutio 一书中,未经加尔文许可,将他们之间的三十通书信公诸于众。并且,加尔文并不愿意公开这些材料,他之所以最终同意出具这些早已公开文件的原件,一方面是出于朋友的再三恳求,使自己的朋友不因为法庭上嫌犯怯懦的谎言(塞尔维特在法庭上撒谎否认自己是这些著作的作者)而受到伤害,洗清朋友诬告的嫌疑,另一方面也是应允司法机关核实工作对相关物证的合理请求。加尔文被动地提供了这些已经公开的文件,而不是秘密,揭穿了塞尔维特在法官面前公然的谎言。

 

关于第二点,答复是:加尔文并非出于私心,而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维护。Schaff 告诉我们,“理所当然地,这不是出于个人的恶意,也决非其他自私的原因”。Schaff 指出,加尔文这样做只会使加尔文在日内瓦摇摇欲坠的处境更为险恶,给当时掌权的放荡党人击败他的机会。瑞士改教家 ?colampadius 早已指出塞尔维特是一个危险的异端,并且法国的宗教法庭也认定了塞尔维特的犯罪事实。加尔文认为塞尔维特会在日内瓦散布邪说,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因此,为了教义的纯净和教会的纪律,他只能不顾及个人得失地向日内瓦当局报案,希望使塞尔维特认罪悔改,或者受到应得的惩罚。(请参前文:8 Apr. 2006)

 

至于第三点,答复是:拒绝引渡是出于塞尔维特本人的要求,也是当时日内瓦的惯例。当时越狱出逃的塞尔维特已在法国被判处死刑,他自知引渡回去以后死路一条。当专案组征求他本人意见时,塞尔维特本人拒绝接受引渡。并且,日内瓦的议会拒绝引渡塞尔维特,也是由于其他类似案件的惯例。这里没有看到有加尔文的参与。

 

Reference and links:
? Friedrich TRECHEL, Michael Servet und seine Vorgaenger, Heidelberg, 1839.
? Thomas H. DYER, The Life of John Calvin, London (John Murray), 1850.

Calvin & Servetus (IV)

 

对塞尔维特的审判似乎是不合法的。这是因为,

首先,似乎世俗的法律并不能用来制裁宗教上的异端。

加尔文和他之间的所有差别,是对某些神学事务的观点不同。这些与世俗的法庭一无关系. . . . . . 一个国家在良心问题上没有管辖权,在维护神学教义上市行政会不应插手,因为那只与学者们有关。

 

第二,经过 1535 年改革的日内瓦,旧的教会法已经被废除了,因此教会没有可以惩治异端的法律根据。
可是相反地,为我们留下塞尔维特案件历史记录的 Rilliet 说:“这是合法的”。

 

对塞尔维特的审问是日内瓦小议会关于 Nicholas de la Fontaine 提起的诉讼依法所进行调查,因此是合法的。对塞尔维特的判决经过日内瓦议会的一致的通过,因而具有法律的效力,是合法的。

 

对于第一点,答复是:根据当时的世俗法律,民法惩戒宗教上的异端。狄奥多西与查士丁尼的法典都对渎神的罪进行制裁(见 De summa Trinitate, De Catholica Fide, De Haereticis, De Apostatis 诸项)。因此,对异端渎神进行严惩符合当时世俗的律法。

 

对于第二点,回答是:虽然天主教的教会法被废止了,但摩西的道德律和日内瓦所实行的教会法仍然惩治异端。神在西乃山将十诫颁布给世人作为道德律,又刻于两块石版上。第三条诫命中禁止不敬、亵渎(玛1:6-7;12;3:14)、迷信(撒上4:3-5;耶7:4,9-10,14,31;西2:20-22),或邪恶地提及、滥用上帝的名字,以亵渎(王下19:22;利24:11)、伪证(亚5:4;8:17)利用上帝的尊称、属性(王下18:30,35;出5:2;诗139:20)。“那亵渎耶和华名的,必被治死,全会众总要用石头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亵渎耶和华名的时候,必被治死”(利24:16)。十诫的道德律永远约束世上一切的人,称义的和其余的人,命令他们遵守。这并不只是为了律法的内容,也是为了颁布此律法者,创造主宰神的权威。基督在福音中并非废掉这义务,反更坚固之。并且,在第一瑞士信条 Confessio Helvetica Prior 中确定(XXVII, De Magistratu.),政府有义务惩治渎神的罪。当时的日内瓦遵守约束世人的道德律,也接受第一瑞士信条,因此,这符合当时日内瓦的教会法。

 

转自:http://peddrluo.ccblog.net/archives/2009/338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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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5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尔文与瑟维特


作者:张麟至牧师

 

今年是加尔文诞生的500周年。中国的很多知识分子,是从加尔文同意日内瓦当局在1553年焚死瑟维特一案中才知道加尔文其人的。此案可以说是加氏政教[政府与教会]关系思想的体现。但此案是否是加氏「一生中最大的败笔﹐也是他未能超越时代限制之处」呢(注1)﹖让我们回到历史,从当时的背景来评断这段史实。

 

瑟维特(Michael Servetus)是西班牙人﹐天才横逸。1531年就出书反对三位一体之神学﹐他申言基督教若要向穆斯林传教﹐就必须放弃三位一体﹐并否认基督的神性。不久后﹐天主教耶稣会的异端裁判所就要捕捉他﹐他就逃到巴黎。这时﹐加尔文才刚刚归正﹐曾在巴黎找他﹐希望为主赢得像他这样有才气的青年。瑟维特此后易名改行习医﹐还颇有成就。约在1545年时﹐他和加氏以书信联络﹐辩论他以往的异端言词。这时﹐他也反对婴儿洗。维也纳当局逮捕并定罪了他﹐但他逃出了异端裁判所的监狱。最后在1553年﹐他居然坐进日内瓦加尔文讲道的教堂听道。他的真实身份暴露了:他就是1531年的异端瑟维特。

 

其实﹐瑟维特来到日内瓦就是要向加尔文挑战。当时的欧洲﹐最认识瑟维特神学的人就是加氏。当年双方通信时﹐加氏还送他一本《要义》。瑟维特最后出版他的反三一的书《基督教原貌》(Restitutio Christianismi)﹐批判加氏。我们在1559年的《要义》里发现﹐加氏回应瑟维特的出处高达73处﹐几乎都是在三位一体﹑基督神人二性和婴儿洗等部份。

 

这件案子是当时的欧洲大案﹐引发国际关注。日内瓦才从天主教的桎梏下释放出来﹐要怎么处理这个案子呢﹖日内瓦不能像Strasburg那样的做法﹐驱逐了事。如果那样做﹐政府当局必定立刻遭到天主教的挑衅﹕假如新政府不能惩罚国际「宗教要犯」﹐天主教势必向百姓招降﹑还是回到天主教的怀抱吧。那么﹐甫才成立的政府就站不住脚。审理瑟维特案是日内瓦的生死存亡之大案。你如果是日内瓦人﹐你会牺牲日内瓦的自由和生存﹐驱逐瑟维特而逃避此案吗﹖

 

事实上﹐这个案子爆发之时﹐正在和加尔文斗争的政府逮到机会了。他们不让教会的长老小会(consistory)插手﹐他们是服膺加氏的牧师和长老们的团体。注意﹐当时才脱离中世纪﹐日内瓦没有长期监狱制度﹐所有的官司都是速审速决的。控告者和被告者双方在定谳之前﹐都要自己掏腰包住进监狱的﹗(没有纳税人来替你付监狱所有生活之费用的。)

 

不错﹐官方是有请教过加氏﹐因为毕竟这是纯教义的案子。难道反对加尔文的人要加尔文替这位异端求情﹖或说他的错没有什么了不起﹖瑟维特控告所有信仰三位一体的人都是无神论者﹐又控告加氏传讲因行为称义。请问﹐你是加尔文﹐你会断送当时还在风雨飘摇中的宗教改革大业吗﹖瑟维特真有本事﹐语不惊人死不休﹐他挑动了欧洲每一个人的神经﹗在这种背景之下﹐不是加氏找他的麻烦﹐而是加氏不按正道而行﹐会给更正教找大麻烦。

 

在那个时代里﹐德意志南部的农民暴动之结果﹐受审而死者岂止数万﹖英国国教在对付天主教教士﹐送上断头台者不知凡几﹖重洗派在各地受逼迫溺死更是不计其数。加尔文在日内瓦服事期间(1536-64)﹐因异端受政府审判而死的只有一例﹐那就是瑟维特了。加氏怎么看瑟维特的异端神学﹐今日还记载在73处他的1559年的《要义》里面。加氏在百忙之间﹐数度到监狱去看望瑟维特﹐劝他悔改。但他不肯﹐刚硬到底。判决是巿政府当局独立的作为。加氏虽然不能直接审理该案﹐但他已经回答反对他的人了﹕此案「不是」他的「败笔」﹐而且他已经「超越时代限制」而极其谨慎的回应﹐是自有基督教成为主流宗教以来所罕见的尊重人权。

 

放到今天的处境来看,新加坡政府判定贩毒者死刑﹐可以吗﹖美国不也定罪吸毒者吗﹖现在不是有不少自由派人士在鼓吹要将毒品「合法化」﹐正如同将通奸除罪化一样﹐你同意吗﹖是否美国人可以批判所有以往判为通奸罪者皆为「未超越时代限制」呢﹖圣多玛在神学总论里说﹕「假如异端始终执拗不屈﹐无望改变他的话﹐教会就借着开除会籍的审判﹐将他从教会分开﹐然后将他交给属世的法官﹑以死刑将他从世上消灭﹐好供应救恩给其他的人。」这是日内瓦政府判案的时代背景﹐是他们为了保护他们的公民﹑申张他们的主权所做的判例。我们要批判﹐最好多多明了他们的背景。他们如此判决﹐何错之有﹐如果美国定罪吸毒和贩毒为犯法的话﹖

 

加氏的同意也是他的政教关系主张之必然﹐因为在他的思想里﹐政府和教会都是神施行道德律(十诫)的器皿﹐就前四诫(关乎属灵宗教之事)而言﹐教会固然要顺服神守住﹐政府也要(所以应当禁止人拜偶像!)。所不同的是﹕教会是用属灵的﹑内心的方法﹐而政府是用强制的﹑外在的。所以教会只能将瑟维特开除教籍﹐处死他的权柄则在政府的手上。由于瑟维特所触犯的是前四诫﹐日内瓦政府就教于加氏也是对的。加氏所做的﹐是在力劝瑟维特悔改无效之后﹐才同意当局处死他。所以这事件的症结在于﹕政府到底要不要执行前四诫呢﹖加氏在《要义》4.20.2说﹕「属世政府必须…珍惜并保护对神外在的崇拜﹑辩护健全敬虔的教义和教会的地位…﹐作为指定给它的目的。」十诫是神所立的﹐没有人可以禁止任何的政府以公义的方法去执行上述政府存在之目的。北京政府在廿一世纪之初﹐禁止《达文西密码》和《断背山》在中国各地的上演这一事﹐不是符合了上述政府存在之目的吗﹖日内瓦政府在十六世纪处死瑟维特难道在它的时代背景﹐有什么不对的吗﹖

 

注:


林鸿信﹐《加尔文神学》,15-16页。

转自:http://peddrluo.ccblog.net/archives/2009/33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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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5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些相关的阅读:

 

加尔文的双城记:(陈佐人牧师)

http://www.godoor.net/whjdt/czrcalvin.htm

 

关于加尔文与舍维托

http://www.godoor.net/whjdt/servetu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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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5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高源在2010-4-15 15:43:00的发言:

 

2、"你选择不相信神的主权和能力,是你的事情,你可以质疑,但是,对于我们来说,神的权能是不容质疑的"

- 实话实说,这是你乱扣帽子。 我质疑的是人对神的解释,不是神的主权和能力。对你这句话表示批评。 :)

 

 

 

   

2、对圣经的态度。圣经-神的话语,是应该无条件遵守的。但圣经是否和目前66卷完全化等号?即使这66卷,书写、翻译、作者面临的历史局限性,是不是也造成很多大家理解不一的地方?我想应该立足谦卑,顺从于圣灵教导,尊重神学家的辛勤工作,而不是顺从于某一类神学家。 :)

2、我也不是完全的自由神学派,而是有些不可知论。我对目前的66卷圣经是仰视的。但我也读了一些圣经如何形成的历史书籍,确实发现在这66卷形成过程中,表面上有人意的地方,你有机会可以多查考一下,如果能查考出人意背后就是100%的圣灵做工我就喊阿门了。当然,首先还是要先把这66篇研读好吧。至于作者面临的历史局限性,在第三点你不也是这个态度么?

 

 

以上方框里的蓝字是你的话,没错吧?

 

从你的话里,我的解读是:

 

你认为:1。66卷圣经中,有可能有某一卷或是某几卷不能列入正典。或者,还有一些可能应该列入正典却没有列入正典。

 

2。因为书写、翻译、作者面临的历史局限性,是不是也造成很多大家理解不一的地方?我想应该立足谦卑,顺从于圣灵教导,尊重神学家的辛勤工作,而不是顺从于某一类神学家。 :)

 

我的解读,是对还是不对?如果我的解读没有错,

 

那么:

 

关于第二点,基本认同(当然只是基本认同,有些地方,不展开来说了)。只是哪些个神学体系是偏离圣经的,哪个神学体系是目前为止最精密,最完善的解释圣经的,这个需要你自己靠着圣灵的带领去分辩。

 

关于第一点,如果我的解读没有错,我在9楼的发言,没有任何的不妥。如果我的解读错误,请你解释一下你的话。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4-15 19:04:0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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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5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高源在2010-4-15 15:43:00的发言:

1、“而是要持你不你可知的立场。” - 好像有些语病。不过你的意思我还算明白。我持不可知论,同时也尊重预定论和阿米念者的坚持。我反对的,是一种态度,一种内心上固持己见的排他思想。举个例子,同样是坚定的归正学派,我对latebird的看法表示尊重,对你和约拿的某些做法表示质疑。我也有可能是错的吧,但希望你能有则改之无则加冕,更能发挥神的仆人的作用。

是打字打糊糊了,冷的发抖,眼睛发花。你能理解就好。

 

latebird是不是归正宗的我不知道,不过这个孩子从我发现他到目前为止都是蛮可爱的,没有不可思议的健忘症,也没有神奇到让人不可思议的阅读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至于我,当然是有很多的不足,但我不可能为讨人喜欢而放弃坚定的立场。而且,无论是我还是约拿哥哥,我们都不想也不会成为那对骑毛驴的父子,为了符合所有人的理念而闹出笑话与悲剧。跑题了,这个事情就此打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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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5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处死瑟维特这是日内瓦议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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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5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骑毛驴的父子”我想了半天,才发现不是圣经人物。这脑子真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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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5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刺猬姊妹,不管你怎么说,我还是非常感谢你的回帖。

    在对于圣经的态度,我暂时和你的不一样。换句话说,我从不否认神的主权;认同神的话语-圣经;用仰视上天和谦卑的心阅读现在的66卷圣经书。但是,圣经的范畴,从古及今再到未来,是不是仅局限在这66卷书内,我持不确定态度。我相信神给人的启示除了在这66卷圣经之内,还在互相效力的大千世界中,教人无可推诿。我给自己的要求是,多读这66卷圣经,也在日常生活学习中多祷告,领会上帝的启示。马丁路德是归正派最认可的神仆人,他对雅各书持怀疑态度,认为其和因信称义的罗马书等相矛盾,不可能是神的话语,走得比我远多了,怎么讲。

    刚才我初看了你推荐的唐崇荣写的归正神学的讲话,收获有,也有疑惑。我还是感觉归正神学者有偷换概念的做法,比如说唐解读的归正神学的五个要素,我同意,但实际上,他又在这五个要素下放了很多内容,后面的归正神学的定义基本上变成了厚厚的基督教要义,造成反对这些内容就是反对五要素,就是异端的说法,这一点我不敢苟同。

    简单说,如果归正神学就是指五个要素(唯独圣经,唯靠恩典,依靠信心,唯独耶稣基督,荣归上帝),我接受,但如果悄悄的把概念扩展成基督教要义的概念,我暂时接受不了,因为对其学习不够,其次也有些质疑。当然以后会认同也说不定,依靠和荣归上帝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4-15 21:58:1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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