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把这个答案运用于任何一段有疑问的经文,其结果都必将是令人满意的。现在我们将要逐一探讨每一节经文。
“罪必不能做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6:14)。
回答:(1)这节经文并不是新旧约之间的对照,因为所有尚未归正的人现在也并不处在旧时代之下,而是处于新时代之下。这也并不是新旧约信徒之间的对照,因为假如是这样的话,那么根据这节经文,旧约时代的信徒一定都处在罪的辖制之下;这是我们的辩论对手所不能承认的。这必然会使辩论毫无意义,因为整个提议是建立在新约时代的信徒不在律法之下这个事实的基础上的。如果他们想要主张包括旧约的信徒在内,任何时代的所有信徒都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那么旧约时代的所有信徒同样也不在律法之下。这样他们就与自己的观点矛盾了,因为他们不承认旧约时代信徒的状况是这样的。
(2)这节经文是已归正之人与尚未归正之人之间的对照。尚未归正之人处在由行为之约的各项命令所组成的律法之下,所以也处在咒诅之下。然而,信徒处在恩典之约之下,因着这一圣约,信徒已经得蒙上帝的恩典,藉着基督耶稣里的救赎白白地称义。他们是无条件的白白的恩典的接受者,所以他们已经不在罪的咒诅、捆绑和辖制之下。基督已经救他们脱离律法定罪的权势。基督使他们称义,也会使他们成圣。基督重生了他们,这个重生的生命已经胜过了死亡。所以,不在律法之下,也就等同于不在行为之约之下,不在律法的定罪权势之下,不在作为得救条件的律法命令之下。此处既没有关联,也不能推论说,这些不在行为之约之下的人——因而也不在作为其条件的律法命令之下——不必遵守律法,不必以之作为圣洁生活的准则。
“但我们既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照心灵的新样,不按照仪文的旧样”(罗7:6)。
回答:因着在解释《罗马书》第六章十四节时所列出的同样的理由,此处并非是旧新约之间的对照,也不是旧新约时代的信徒之间的对照。行为之约是信徒的第一个丈夫(husband),信徒在归正之前处在他的治理之下。但是,基督已经救他们脱离了遵从第一个丈夫(行为之约)的义务,把他们迁移到恩典之约中;对于第一个丈夫来说,信徒已经死了,他不再有权柄定信徒的罪。他们现在有了一个新主人,就是基督,他们已经凭着信心接受他。因此,他们现在已经得释放,(藉着新的属灵原则)服事主,按照心灵的新样,按照真正的圣洁——而不是按照仪文的旧样,不是以旧的方式;也就是说,当尚未归正时,他们处在行为之约下,因着惧怕上帝的刑罚而进行形式上的宗教操练。所以,在律法上死了并不是说人不必以律法作为生活标准,而是使人按照心灵的新样,以律法为生活标准。
“但这因信得救的道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这样,律法是我们的训蒙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加3:23-25)。
这里清楚地表明,那些相信基督的人就不在作为训蒙师傅的律法手下了。
回答:我们首先必须确定使徒所说的“训蒙师傅”是否指的是道德律,因为如若不然,那么整个争论就不存在。我们认为使徒指的不是道德律,因为当我们单独查考道德律时,发现它根本没有提及基督。道德律没有启示基督,因而也就不能把人引向基督;道德律的语言是:“这样行”。使徒特地提到礼仪律,因为犹太人把礼仪律和道德律混为一谈,好像这两者具有完全相同的本性似的。他们寻求藉着遵行礼仪律称义。他们现在已经归向基督,认识到他就是弥赛亚了,却还想回归礼仪律——重守割礼和节期——以便因此称义。这从整封信中都可以看出来。使徒针对他们的观点开导他们,向他们表明人不可能藉着律法的工作称义,只能藉着基督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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