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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晨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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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布雷克论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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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3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异议#7:恩典之约使在约中有份的人都有义务遵行律法;因而律法属于恩典之约。

 

      回答:(1)辩论的要点仍然是一样的。行为之约使所有的人都有义务遵行律法;因而律法属于行为之约。所以这个结论的错谬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律法使所有的人负有遵行的义务。

 

      (2)一切属于恩典之约的并非都是恩典之约本身。洗礼和圣餐属于恩典之约;然而它们却并不是恩典之约本身。从颁布律法的目的来看,以及就律法是在约中有份之人的生活标准这个命令来说,我们同意律法属于恩典之约。若把律法解释为恩典之约,又有什么根基呢?

 

      异议#8:律法要求人有信心,信心属于恩典之约;所以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约。

 

      回答:(1)行为之约要求人当信上帝——那么根据刚才的推理,律法是行为之约——然而假如律法是行为之约,那么它就不可能是恩典之约。

 

      (2)对于基督的信心属于恩典之约;然而,这并不是律法的要求。律法里面并没有关于基督的启示。

 

      异议#9:第五条诫命是关于迦南地的应许,而迦南地是恩典之约中一切应许的保证;因此,律法是恩典之约的纲要。

 

      回答:我们必须区分律法本身和律法中鼓励性因素的不同之处——这些鼓励并不能改变诫命的性质,也不能使诫命变得和这些鼓励的源泉性质相同。然而,这些鼓励有时是源自于上帝的本性,还有时源自上帝的工作或者某个特定的应许。这出现在行为之约中,也出现在恩典之约中。所以我们不能从律法中提及关于迦南地的应许,就下结论说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约。

 

      (2)第五条诫命中并没有提及迦南地;但是,以色列的后代们可以合理地推断出这个结论,就好像保罗认为这指的是上帝所预定的人居住的所有国家。“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长寿”(弗6:3)。

 

      (3)我们否认迦南地是恩典之约中一切应许与天国的保证。人永远也无法证明这一点,所以这个结论是毫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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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3 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6.何烈山之约:并不是行为之约与恩典之约的混合

 

      问题:在何烈山所定立的约是一个混合之约,包括部分的行为之约和部分的恩典之约吗?有人把这个约称做民族之约,认为这个约是个混合之约。他们主张,尽管他们不能完全遵守律法,但是如果他们有真诚的意愿,迫切地努力做到顺服,操练真实的敬虔——而且如果他们相信弥赛亚,弥赛亚补足他们所缺乏的,那么上帝就会喜悦他们,祝福他们。

 

      回答:(1)“民族”这个词并不表明在行为之约和恩典之约之外还存在着另一个约。它只表明上帝与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的族人定立了恩典之约,这个约被限定于这个民族之内,直到弥赛亚到来的时候。

 

      (2)惟有基督是称义的动因,人的行为在称义中毫无功德。然而,上帝喜悦信徒们真诚的努力,并仁慈地奖赏他们。

 

      (3)但是,我们并不认为在何烈山所定立的约是一个混合之约,也不认为这个约是有别于行为之约和恩典之约的另一个约——仿佛是这两个约的“混合物”。这可以从下列理由得到证明:

 

      第一,从我们前面所证明的一切观点来看,这一点很清楚;换而言之,就颁布的目的来看,律法并不等同于行为之约,上帝不可能与罪人再定立一个行为之约。上帝不可能与罪人完全重新定立一个行为之约,也不可能部分地重新定立一个行为之约。我们在前面已经阐明律法并不等同于恩典之约。既然律法既不是行为之约,也不是恩典之约,那么它也不可能是这两个约的混合物。

 

      第二,保罗在《罗马书》第十一章六节中已经陈明,必定是这两者中的一个在起作用,这二者是不可能共同存在的。“既是出于恩典,就不在乎行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但若既是出于行为,就不在乎恩典;不然,行为就不是行为了。”恩典之约的道路和行为之约的道路是风马牛不相及的——是的,它们是截然相反的——根本不可能存在这两者的混合物。所以,不可能由这两个约制造出第三个约。

 

      第三,假如行为与信心、人的义与基督的义能够接合,那么人就可以一部分靠自己的行为,一部分靠信心来赚得公义,这是与《罗马书》第九章三十至三十二节的内容相抵触的。假如那样,基督就不是完全的救主,因为人可以自己在称义上加添一些东西,这是与《罗马书》第三章二十四和二十八节以及《希伯来书》第七章二十五节的内容相抵触的。假如以上这种说法成立,那么他们部分地处在咒诅之下(加3:10),部分地处在基督里的福气之中(弗1:3),这是不可能存在的。而且,假如有些人的顺服是虚假的,那又当如何呢?那么基督的补赎也是无效的吗?那么他们就在恩典之外了吗?那么恩典之约的应许就失效了吗?正如你所知道的,这种主张漏洞百出,是我们所必须弃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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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3 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异议:何烈山之约要求以圣洁为条件。“如今你们若实在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约,就要在万民中作属我的子民”(出19:5);“百姓都同声回答说:‘凡耶和华所说的我们都要遵行’”(出19:8)。另一方面,上帝应许要向那些正直的人发慈爱。“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出20:6)。既然顺服这个条件可以和由白白的恩典所发出来的慈爱联系在一起,那么也可能存在着一个由部分的行为之约和部分的恩典之约所组成的混合之约。

 

      回答:(1)这种推论是把两件不相关的事情牵强附会在一起。在《出埃及记》第十九章中谈及的是恩典之约,而在第二十章中上帝宣告律法是约民的生活标准,并加上慈爱作为激励。

 

      (2)正如我们在前面所阐述的,在《出埃及记》第十九章中,恩典之约是庄严定立的。上帝并没有要求以对这个约的顺服和信实为定立这个约的条件,因为如前所述,上帝既不可能藉着一个新的约来要求一个罪人,也不可能在这个条件上做出应许。毋宁说,上帝要求他们以责任、试炼、真诚的表现——来进入以及生活在恩典之约中。在诸多应许之中,上帝在恩典之约中的应许是上帝要使他们成圣。所以,若非渴望圣洁,没有人能够进入到恩典之约中;若非在圣洁上有份,没有人能确信自己或假装自己在恩典之约中。“你将你没有行为的信心指给我看,我便藉着我的行为,将我的信心指给你看”(雅2:18)。当恩典之约中要求圣洁时,并不是要求以圣洁为条件,而是以圣洁作为真诚的表现。这样就可以区分出在恩约上真正有份之人和假装有份之人,他们就这样被识别出来了。那些既不听从也不遵守上帝之约的人,在这个约上无份,不是属上帝的。但是,那些实在听从并遵守上帝之约的人,表明他们是在约上有份的人,他们是属上帝的。当人们接受上帝的建议时,多半人只是口头上接受,并不是藉着蒙了光照的、甘愿的、真诚的心接受。真正的信徒用属于自己的义务做出表达,欢喜地赞同这些义务。他们在与上帝交往的过程中表达他们的真诚,也表达他们甘愿顺服上帝,一心一意地倾向于遵从上帝,因为他们知道靠自己的力量不可能作成任何事情,只有靠着使他们甘愿顺从的上帝的权能,他们才能有所成就。当他们听见上帝应许说,他将要为那些真诚与他立约的人作成这事,他就甘心情愿地遵守这约,并宣告事实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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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3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7.十诫律法:是永恒性的,对新约信徒仍有约束力

 

      问题:十诫律法是永恒性的,新约信徒也也责任遵守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作为序言,我们必须要先注意以下几件事情:

 

      第一,西乃山上所颁布的十诫律法并不要求那些从未听到过律法的外邦人遵行。“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罗2:12)。他们的律法是自然律。但是,道德律适用于所有在教会中的人,听到过上帝圣言的人,听到过律法的人。上帝向他们颁布了道德律,他们有义务遵行,与他们知晓律法的方式相称。

 

      第二,他们有义务遵行律法,并不是基于理性教导他们某件事情是善的或恶的;因为假如这样,那它就不是上帝的律法了,而是理性的宣告。在一个人的理性看来是善的事情,另一个人——也是藉着理性(人里面的理性是败坏的)——可能会认为它是恶的。毋宁说,这个义务的根基是上帝的命令,上帝旨意的启示,以及上帝已经禁止或命令某件事这一事实。因此,这个义务关系到赐律者的权柄和旨意。人使自己顺服于这个义务,因而他的好行为就在于顺服,他的坏行为就在于不顺服。

 

      第三,我们必须区分这些诫命本身的主旨、话语、含义与这些诫命所附带的激励性的奖赏。这些激励仅仅与当时犹太人当时的情况有关,比如“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以及“记得你曾经是在埃及地为奴的”。对于迦南地的应许,以及类似的应许,并不适用于我们今天的处境,但是我们必须被上帝的祝福挑旺起来,顺服上帝的诫命。就此而言,这些应许仍然与我们有关。然而,虽然这些与当时的环境有关的应许并不适用于我们,但是这些诫命却仍然有效,是我们必须遵行的。

 

      第四,既然律法并不是作为行为之约颁布的,那么它在今天也没有这样的目的。但是,因为当时尚未归正的人处在行为之约下,因而也就处在代表行为之约内容的律法之下,所以现在所有尚未归正的人也还处在行为之约下,因而也在律法之下。正如当时律法定他们的罪一样,律法现在也还定他们的罪。同样,当时律法被赐给约民作为生活的准则,它今天也还具有这样的作用。正如当时约民违背律法之后,给自己带来了罪疚,使他们当受刑罚——尽管他们的中保已经把他们的罪债背负在自己身上——同样,现今律法也还是约民的生活标准。违背律法之后,他们也使自己获罪,当受刑罚,尽管中保基督已经担当了他们的罪债,为他们做出了补赎。每次犯罪之后,律法都会宣布他们有罪,当受刑罚,尽管基督已经使他们免受所招致的罪疚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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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3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正如在那时赐下律法并不是为了使约民因律法称义,同样,律法在今天也没有这个作用,因为律法已经因肉体而软弱了(罗8:3)。

 

      第六,律法在今天和在旧约时代是一样严格的。律法就是律法,公义就是公义;在此处不可忽视什么。律法的严格性,对他们和对我们来说,都是一样的。上帝喜悦旧约中敬虔之人真诚的敬虔,仁慈地赐给他们奖赏,在新约中也是一样。

 

      第七,旧约中的信徒违背律法之后,被宣告为有罪,良心感到悲伤和痛苦,经历了与上帝疏远,祷告祈求饶恕,寻求与上帝重新和好,直到上帝再次与他们说和平的话。新约中的敬虔之人犯罪之后,也同样会和旧约中的信徒一样经历到这些感受。

 

      第八,“有义务遵行”指的是人因着上帝立法的权柄必须要遵行,人犯罪之后必定要承受刑罚。

 

      第九,“废除”发生在:1)义务终止时,因为某些律法只是为某个特定的时代颁布的,后来不再是律法了——因而也就不再有效了。这适用于礼仪律——它的有效期到基督(影子的实体)到来时为止;2)赐律者取消或废除了某些颁布时没有时间限制的律法;3)新颁布的律法与其他的律法有直接的冲突,因而不能与先前所颁布的律法并存。

 

      索西奴派完全弃绝律法,坚持自然律,然后在自然律上面再加上基督赐给信徒的律法,他们认为基督赐给信徒的是一个新律法,不同于在西乃山所颁布的律法。天主教删去第二条诫命。还有一些人拒绝第四条诫命。反律主义者也拒绝整个律法。这些人是藐视一切虔诚的懒散之人或不敬之人,他们利用基督教的自由作为自己各种放荡行为的伪装;或者他们是某种“敬虔”的鼓吹者。后者认为,假如他们的行为有背于那些律法既没有要求也没有禁止的事情,就是不合法的,每个人都有义务操练律法中所要求的美德。然而,他们这样做的动机并不是因为这是律法中所禁止的,也不是因为这是律法中所吩咐的。他们认为,这个律法只是赐给以色列人的,在新约时代根本就没有任何约束力。他们主张,人现在应该仅仅出于对上帝的爱,藉着圣灵的膏抹,避免各样的犯罪,操练各样的美德。他们认为圣灵教导信徒一切事情,并在一切蒙主喜悦的事情上在信徒里面作工——这一切都与律法的约束力无关。看起来,似乎我们的主张与他们的主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然而,这种主张所纵容的是不敬虔之人的不敬虔行为,并导致宗教狂热。这会导致丧失真正的圣洁,因为一个人认为合法的,另一个人却认为并不合法,而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有圣灵的膏抹。而且,这是有背于圣经的,圣经把罪称做“anomia”,意即“不法的”;圣经教导人要因着律法的约束力而操练德行,律法的内容就是爱。除此之外,你会发现反律主义者还坚持很多其他的错误观点。我们将首先确认真理,然后再批驳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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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3 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8.十诫律法的永恒有效性

 

      律法现在是并且永远是信徒的生活标准,这可以从以下理由得到证明:

 

      第一,自然律仍旧起作用,使人有义务遵行律法(罗2:14-15)。从内容上来说(而不是从颁布的方式来说),十诫律法与自然律是相同的,因而十诫律法在新约时代也仍旧起作用,是人所应当遵守的。

 

      第二,律法是上帝庄严地赐给教会的,并没有任何时间限制。律法从来没有被废除,上帝也从来没有颁布一个与之相反的律法来否定它。所以,只要教会还在,律法就仍然有效,因为律法就是向教会宣布的。

 

      第三,主耶稣宣告说,律法并没有被废除,而是每个世代都应遵行的。“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乃要成全。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做,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太5:17-19)。很显然,此处所指的并不是礼仪律,因为基督作为预表的实体,已经废除了礼仪律,使徒们也教导说礼仪律已经被废除了。主张废除礼仪律的人不是最小的,教导并遵行礼仪律的人也不是最大的。基督在这里谈到的是十诫这个道德律,这可以由他当时所说的话以及后来的话得到证明。因为基督引用了诫命中的若干条,对这些诫命做出了正确的阐述,批驳了“古人”的错误阐述。基督已经成全了这律法。这并非表明基督藉着自己主动的顺服成全了律法之后便废除了律法,或者他使律法中原本不完美的部分变得完美了,颁布了一个新的律法来代替原先的律法;相反,成全的意思是“去行(to do)”。“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太5:19);“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罗13:8);“完全了基督的律法”(加6:2)。以这样的方式,保罗“到处传了基督的福音”(罗15:19),把上帝的道理传得全备(西1:25)。对于这个律法,基督说,他来不是要废掉,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相对于《马太福音》第二十二章三十八节中的最大的诫命),他在天国里要称为最小的。这是说他将不能在天国里,这也是“称为最小的”的含义(参太20:16;路13:30)。这就无可辩驳地证明,十诫律法是永恒性的准则。

 

      第四,主耶稣命令我们要按照律法的要求行善。所以,十诫律法仍然是应当遵行的律法。“所以,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因为这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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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3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在新约中,随处可见建议和督促我们遵守道德律的经文。参考经文很多,但我们在这里只能略举一二。

 

      (1)“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罗3:31)。使徒在第二十四节和二十八节中已经说过,我们是蒙了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白白地称义,以及人称义是因着信,并不在乎遵行律法。在这个基础上,他提出了一个异议:“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那么律法不再适用于我们了吗?

 

      我们跟律法不再有任何关系了吗?律法被废除了吗?没有人可以说使徒在这里指的是礼仪律,因为整个一章中都没有提及礼仪律,在接下来探讨亚伯拉罕称义的章节中也没有提及礼仪律。而且,使徒对这个异议的回答是“断乎不可(God forbid)”,这就表明他在谈论的是我们必须遵行的律法,而这只能是道德律十诫,因为我们完全不受礼仪律的约束。他申明,这个律法不会因为人称义是因着信,并不在乎遵行律法而被废除、弃绝;相反,我们是坚固律法;也就是说,我们宣告并赞同自己有义务遵行律法——并非借此称义,而是把律法作为一个指导我们成圣的生活标准,成圣与称义是紧密相连的。

 

      (2)“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象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罗13:8-10)。基督徒最根本的职分是爱,因为这是律法的要求。哪个律法?——十诫律法,十诫中禁止奸淫、杀人、偷盗、作假见证、贪婪。因此,基督徒有义务遵行十诫,以之作为自己的生活标准。

 

      (3)“用爱心互相服事。因为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加5:13-14)。在这里,圣经又一次督促人要操练爱心,因为律法要求人这样做,这表明正是律法要求人爱人如己。《马太福音》第二十二章三十九节可以证明这个律法是十诫,在这节经文里,主耶稣回答哪一条是最大的诫命这个问题时,把律法概括为两条命令,使徒在此所引用的是第二条命令。

 

      (4)“你们作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父母,这是理所当然的。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长寿。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弗6:1-3)。如果子女有义务听从父母,他们一定会受到激励这样做,因为这是第五条诫命要求人这样做并在此上附带了一个应许。因此,律法仍然是我们的生活标准。

 

      (5)“经上记着说:‘要爱人如己’。你们若全守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原来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杀人;你就是不奸淫,却杀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雅2:8,10-11)。使徒藉着赞同持守律法之人的行为,藉着宣告人在一条上跌倒就是犯了众条,阐明了律法是生活的准则。他说他在谈论的是禁止奸淫、杀人等等的律法。而这就是十诫律法,所以十诫是我们永远的生活标准——在新约和旧约中都同样如此。

 

      (6)信徒所犯的一切罪都是违背律法的行为。“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约壹3:4);“哪里没有律法,哪里就没有过犯”(罗4:15)。然而,新约时代的信徒每天都在犯罪(参约壹1:8,10;约壹2:1;雅3:2)。所以,律法仍然是我们生活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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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3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9.基督的律法等同于十诫律法

 

      规避性主张#1:信徒犯罪违背了基督的律法,但并没有违背十诫律法。

 

      回答:基督的律法和十诫律法是完全一致的。基督并没有赐给我们另外一个律法;基督赐给我们的就是十诫律法。他曾使自己服在这个律法之下,完全按照这个律法生活,在这方面为我们做出了榜样。基督自己也是一个活的律法。基督从来没有赐给人违背十诫中任何一条的自由,比如杀人、奸淫、偷盗等等,这都是基督所禁止的。所以,基督的律法就是十诫律法。

 

      规避性主张#2:犯罪就是违背基督的爱。

 

      回答:(1)违背基督的爱、上帝的爱而犯罪,与违背律法而犯罪,是完全相同的事情,因为律法要求人爱上帝,爱我们的邻舍。

 

      (2)旧约中的信徒也违背上帝和基督的爱而犯罪,上帝和基督是昔在、今在、永远不变的。旧约中信徒的信心和我们的信心是完全相同的,都是“凭爱心行事”,他们犯罪违背了他们那要求圣洁的信心和爱心。而且,爱心也激励我们不要犯罪,而是要过圣洁的生活——也就是按照律法生活。

 

      异议#1:双方既然都主张成圣,那么在这里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尽管人们这样做的动机并不相同,但是人们必须彼此宽容。

 

      回答:(1)这是异教徒老调重弹。他们是这样推理的:这已经是个老问题了,就圣洁这件事本身而言,意见是一致的。我们双方都主张要圣洁,所以要彼此宽容,宽容。这表面看起来是非常好的,因为那些提倡中庸之道的人是使人和睦的人,而那些为真理挺身而出的人则被认为是冥顽不化的人。藉着这个美妙的幻想,他们企图更有力地推行他们的谬论,当占了上风之后,他们就不会再宽容纯正的教义了。相反,他们会把忠心的牧师赶下讲坛,迫使他们背井离乡。宽容阿民念派所导致的结果就是如此。

 

      (2)成圣发挥功用的基础和方式决定了它的本质,也决定了其可敬性和本质。如果人们对于成圣的基础和表现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也就毫无共同之处可言。天主教和索西奴派也以行为和圣洁自夸,但却遵行人的教导,以属世的方式思考德行;也就是说,离开了基督,离开了在基督里面的真信心。那么这也能称做是好的吗?

 

      (3)假如对基督的爱是作为律法发出的,这就给教义和生活的混乱埋下了隐患。对于同一件事情,这个人认为出于对基督的爱必须去做,而另一个人则认为出于对基督的爱必须避免去做。对于基督的爱会激励这个人去做这件事,那个人去做那件事,因为这里的爱是不完全的。而且,人自己的意念会不知不觉地搀杂进来,因此这在某些人身上就导致了宗教狂热。这一切表明,在与这些人建立教牧关系之前,必须先要迫切地努力查明成圣的根基是什么,成圣以怎样的方式运作——无论是对于我们还是对于他人。如果有人在这方面很软弱,但却仍愿学习,那么我们可以而且必须按照具体情况宽容这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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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3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10.道德律:新约时代信徒的生活标准

 

      异议#2:圣经中有很多经文宣告,新约时代的信徒不在律法之下,下面几节是最著名的:《罗马书》6章14节;7章6节;《加拉太书》3章23至25节; 5章18节,23节;《提摩太前书》1章9节。

 

      回答:对于这些以及类似的经文,我们首先做一个总的回应,然后再逐一解释。

 

      首先,总的来说,我们必须要注意到,保罗不得不对付那些把道德律和礼仪律混在一起的人,他们试图藉着遵行这些律法寻求自己的公义和称义,他们无法使影子及其实体融为一体。当使徒宣告信徒不在律法之下时,他有时指的是礼仪律,因为基督已经降临,所以不用遵行礼仪律了;有时指的是作为行为之约的条件的道德律——因为这些人是这样看待律法的。所以,不能在这些经文中找根据,并由此得出结论说,新约时代的信徒没有义务把道德律当作生活标准。

 

      第二,当我们看待律法时,我们既要考虑到律法中所吩咐的命令,也要考虑到上帝在西乃山颁布律法的目的。既然上帝的形像只有一个,那么也只有一个圣洁。所以,从命令的内容来说,提倡完全圣洁的律法也就是上帝在亚当堕落之前的完全状态中赐给他的作为行为之约条件的那个律法。然而,在西乃山颁布律法的目的并不是以之作为行为之约的条件,而是以之作为恩约之民的生活标准,这些恩约之民藉着基督的补赎,已经被称为义并接受救恩。从第一个方面来说,信徒并不在律法之下;但是,后者适用于信徒,也就是说律法仍然是他们的生活标准。拥有律法对他们而言是一种特权,也是他们的喜乐,因为他们有这样一个稳固不变而又令人喜乐的生活标准。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说,他们并没有脱离遵行律法的义务,所以他们也不愿意脱离律法。他们爱慕律法,律法是他们的喜乐。然而,所有尚未归正的人(虽然他们不必遵行礼仪律)在新约时代却还仍旧处在行为之约之下,必须遵从律法的命令,以之作为行为之约的条件。因为律法因肉体而变得软弱,所以他们都还处于咒诅之下,而基督已经救赎信徒脱离了这种咒诅。

 

      第三,旧约时代的信徒必须遵行礼仪律,但并不是以之作为对罪的审判,而是作为一个爱的向导和师傅,把他们引向基督,以至于信徒们在其中大大地欢喜,为此而感谢耶和华,愉快地遵行它。但是,他们并不处在作为行为之约条件的律法命令之下,因为也是他们处在恩典之约下。他们有昔在、今在、永不改变的基督作为他们的公义;他们有同样的信心,同样的圣灵,同样的成圣,而律法是帮助他们成圣的令人愉快的生活标准——现今也是如此。前面所提出的经文并不是在新旧约之间树立一个对立,而是树立一个对照,二者在本质上是亲属性的,对于两个时代的信徒来说都是共同的。就律法的命令而言,信徒并不在律法之下,而是以律法作为生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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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3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把这个答案运用于任何一段有疑问的经文,其结果都必将是令人满意的。现在我们将要逐一探讨每一节经文。

 

“罪必不能做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6:14)。

 

      回答:(1)这节经文并不是新旧约之间的对照,因为所有尚未归正的人现在也并不处在旧时代之下,而是处于新时代之下。这也并不是新旧约信徒之间的对照,因为假如是这样的话,那么根据这节经文,旧约时代的信徒一定都处在罪的辖制之下;这是我们的辩论对手所不能承认的。这必然会使辩论毫无意义,因为整个提议是建立在新约时代的信徒不在律法之下这个事实的基础上的。如果他们想要主张包括旧约的信徒在内,任何时代的所有信徒都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那么旧约时代的所有信徒同样也不在律法之下。这样他们就与自己的观点矛盾了,因为他们不承认旧约时代信徒的状况是这样的。

 

      (2)这节经文是已归正之人与尚未归正之人之间的对照。尚未归正之人处在由行为之约的各项命令所组成的律法之下,所以也处在咒诅之下。然而,信徒处在恩典之约之下,因着这一圣约,信徒已经得蒙上帝的恩典,藉着基督耶稣里的救赎白白地称义。他们是无条件的白白的恩典的接受者,所以他们已经不在罪的咒诅、捆绑和辖制之下。基督已经救他们脱离律法定罪的权势。基督使他们称义,也会使他们成圣。基督重生了他们,这个重生的生命已经胜过了死亡。所以,不在律法之下,也就等同于不在行为之约之下,不在律法的定罪权势之下,不在作为得救条件的律法命令之下。此处既没有关联,也不能推论说,这些不在行为之约之下的人——因而也不在作为其条件的律法命令之下——不必遵守律法,不必以之作为圣洁生活的准则。

 

“但我们既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照心灵的新样,不按照仪文的旧样”(罗7:6)。

 

      回答:因着在解释《罗马书》第六章十四节时所列出的同样的理由,此处并非是旧新约之间的对照,也不是旧新约时代的信徒之间的对照。行为之约是信徒的第一个丈夫(husband),信徒在归正之前处在他的治理之下。但是,基督已经救他们脱离了遵从第一个丈夫(行为之约)的义务,把他们迁移到恩典之约中;对于第一个丈夫来说,信徒已经死了,他不再有权柄定信徒的罪。他们现在有了一个新主人,就是基督,他们已经凭着信心接受他。因此,他们现在已经得释放,(藉着新的属灵原则)服事主,按照心灵的新样,按照真正的圣洁——而不是按照仪文的旧样,不是以旧的方式;也就是说,当尚未归正时,他们处在行为之约下,因着惧怕上帝的刑罚而进行形式上的宗教操练。所以,在律法上死了并不是说人不必以律法作为生活标准,而是使人按照心灵的新样,以律法为生活标准。

 

“但这因信得救的道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这样,律法是我们的训蒙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加3:23-25)。

 

      这里清楚地表明,那些相信基督的人就不在作为训蒙师傅的律法手下了。

 

      回答:我们首先必须确定使徒所说的“训蒙师傅”是否指的是道德律,因为如若不然,那么整个争论就不存在。我们认为使徒指的不是道德律,因为当我们单独查考道德律时,发现它根本没有提及基督。道德律没有启示基督,因而也就不能把人引向基督;道德律的语言是:“这样行”。使徒特地提到礼仪律,因为犹太人把礼仪律和道德律混为一谈,好像这两者具有完全相同的本性似的。他们寻求藉着遵行礼仪律称义。他们现在已经归向基督,认识到他就是弥赛亚了,却还想回归礼仪律——重守割礼和节期——以便因此称义。这从整封信中都可以看出来。使徒针对他们的观点开导他们,向他们表明人不可能藉着律法的工作称义,只能藉着基督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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