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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心灵的归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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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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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问题很简单,只是回答的人没有抓住圣经的总原则,所以才会出现各种答案。

 

1、“信与不信原不相配”是指基督徒在恋爱的时候要遵行的原则。基督徒一开始找结婚对象的时候,就不应该找不信的人。

 

2、如果已经结了婚的,或者虽然没有结婚,却已经有了肉体的关系(二人结为一体),那么这个原则就不再适用。也就是说,不可以因为对方不信而离开对方。倘若对方执意要离开,那也不必勉强,放手就是;但是作为基督徒一方不可以主动离开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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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明白的是,为了这么件事居然争论到这个程度。

 

诚然那位弟兄的话过于激烈,我个人也认为既然已经到这个程度,应当结婚

但问题是婚姻是双方的,不是单方面的,我们的争论和这个姊妹的想法能左右他的男友吗?

对方不信,未来的定数如何我们根本不知道,以至于为此动了血气似乎有点夸张。

 

说的直接一点,这位姊妹真的是因为想要避免再嫁人犯罪,所以要和这位弟兄在一起?

还是因为所谓的发生了关系,根本是因为爱她的男友,而一定要和他结婚?

 

我以为后者居多!从我屏蔽掉的六个帖子就可以看出来!

就因为有弟兄姊妹劝勉说,神“不一定”会让你们在一起

这位姊妹,就“什么不信神了,什么世上的上帝是魔鬼,什么神玩弄人”之类的,全部都出来了……

难道这是所谓的悔改以后,所以希望和男友一起,避免犯罪得罪神的表现?

岂不是荒谬?!

 

说到底,姊妹希望神一定要成全自己这门亲事,仅仅是因为爱她的男友超过一切

而不是所谓的避免犯罪!!!

 

所以争执以前先把情况弄清楚,不要为了一些根本不是原则性问题的东西伤了和气!!!!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9-16 14:33:5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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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约拿,

神没有把“有肉体关系”的男女当做夫妻!!不是发生了肉体关系就成了夫妻关系!夫妻关系不是靠肉体发生关系来定义的!夫妻关系有二人连为一体的表现。这种肉体关系如果有婚姻的支持,那是合宜的,没有婚姻的支持,就是行淫!

 眼下双方的关系是发生过肉体关系的恋爱关系,满足“信与不信原不相配”的前提,行淫是罪,成不了讨论的根基!只能说双方彼此玷污了!这不就是罪带来的后果吗?如果以后男方未成为基督徒双方却遗憾的成了婚姻关系,你说这是不是又犯罪?我们要教导人离开罪,到了主的台前的时候,如果这个姊妹说,是他们教导我结婚的,我们说什么?

   如果是主内弟兄姊妹发生了这种事,我们提醒他们结婚,以免再发生淫乱!现在不都是主内,让人家结婚,目的是想止住淫乱,实际却是叫人家去犯罪!能用犯罪的方法得到恩典吗?!解决罪的方法只有认罪悔改!贴金子没用!已经犯下一个罪了,这种果子就够难吃的了!为了避开这些苦果,还要再犯一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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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leeagn76在2009-9-16 15:17:00的发言:

 

神没有把“有肉体关系”的男女当做夫妻!!不是发生了肉体关系就成了夫妻关系!夫妻关系不是靠肉体发生关系来定义的!夫妻关系有二人连为一体的表现。这种肉体关系如果有婚姻的支持,那是合宜的,没有婚姻的支持,就是行淫!

 

【林前6:16】岂不知与娼妓联合的,便是与她成为一体吗?因为主说:“二人要成为一体。”


以上的经文是圣经对于“二人成为一体”的解释,不知你是否接受?两个人有了肉体关系,就是二人成为一体,并不分婚姻里还是婚姻外。差别在于婚姻里的一体是合法的,婚姻外的一体是非法的。

 

 

 

眼下双方的关系是发生过肉体关系的恋爱关系,满足“信与不信原不相配”的前提,行淫是罪,成不了讨论的根基!只能说双方彼此玷污了!这不就是罪带来的后果吗?

 

“信与不信原不相配”的前提,是指正常的恋爱关系,而不是指已经犯罪的恋爱关系。对于已经犯罪的恋爱关系,已经不需要谈到这个原则了。

 

【出22:16】 “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


【申22:28-29】 “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


上面这两节经文在告诉我们,如何处理婚前淫乱的罪,你对上帝的处理方法有什么意见么?


倘若淫乱的双方有一方已经结婚了,那么第三者必须离开,这时候我们不会叫他们结婚,因为他们有一方已经结婚了。即便淫乱的双方都是基督徒,而原配不是基督徒,淫乱的双方都不可以利用“信与不信原不相配”的原则来作为自己犯罪的借口。

 

恋爱中的关系也是如此。如果有一对恋人,其中一个是基督徒,另一个不是基督徒,在他们的恋爱关系没有宣告结束(即分手)之前,其他基督徒不可以作为第三者插足到他们两人的恋爱关系中。只有他们两人明确分手之后,才可以开始新的恋情。特别是他们二人已经有了肉体关系,其他基督徒绝不可以用“信与不信原不相配”为借口,插足其中,而使那个非基督徒被抛弃。休妻的事乃是神非常很恶的(休夫也一样)!

 

“耶和华以色列的神说: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恶的。所以当谨守你们的心,不可行诡诈。这是万军之耶和华说的。”(玛2:16)

 

 

 

如果以后男方未成为基督徒双方却遗憾的成了婚姻关系,你说这是不是又犯罪?

 

这个时候已经不需要考虑对方将来能不能成为基督徒这件事情了。我们不是基督徒工厂,没有人可以生产出基督徒。如果不是上帝在创世之初的预定和拣选,没有人可以成为基督徒。


现在是讨论怎样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的时候,因为人种的是什么,收的也是什么。如果对方将来信主而成为基督徒,那是神特别的恩典和怜悯。如果对方一辈子都不信,从而灭亡,那也是理所当然的。因为罪人灭亡是应该的,得救是不应该的。

 

当基督徒在建立恋爱关系的时候,没有听神的话,选择了与不信的人建立俩你关系,就意味着自己只想和对方生活几十年,以后就永远分开;只要曾经拥有,不要天长地久。

 

 

 

我们要教导人离开罪,到了主的台前的时候,如果这个姊妹说,是他们教导我结婚的,我们说什么?

 

我们教导人要离开罪恶,但要承担罪的后果。上帝可以赦免人的罪,但是人自己要承担罪的后果。我们如果愿意,可以把手放到火上去烧,却不能逃避烧伤的后果。

 

 

 

如果是主内弟兄姊妹发生了这种事,我们提醒他们结婚,以免再发生淫乱!现在不都是主内,让人家结婚,目的是想止住淫乱,实际却是叫人家去犯罪!能用犯罪的方法得到恩典吗?!

 

罪已经犯了,不必再提。现在考虑的是怎样把罪的伤害减小到最低程度。

 

现在是谈到为自己的罪负起责任来,而不是谈得到恩典的时候。恩典是我们不配得的,不配得的才叫恩典。

 

 

 

解决罪的方法只有认罪悔改!贴金子没用!已经犯下一个罪了,这种果子就够难吃的了!为了避开这些苦果,还要再犯一个罪!

 

既然犯了罪,除了认罪悔改,还要承担起罪的后果。该道歉的道歉,该赔偿的赔偿。不能说悔改了,就不承担罪的后果了。

 

除了赶快结婚,倘若怀孕了,还要注意不可堕胎。不可一错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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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你说的经文,这里不是“引诱”“强行”,最不合题的是经文描述以色列家里的事,以色列会同意把女儿嫁给外帮人?!以色列娶外邦女子神不喜悦!大卫的妻因为是“赫人”乌利亚的妻被责备!说是藐视主!“22:16 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  22:17 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父家有权利不把女儿给他!这里显然说明他们没成为夫妻关系!以色列不会破坏神所确立的夫妻关系!过去失贞难以出嫁!父家有权利选择!因为过错方是男方!现今世道说不上是谁引诱谁!让谁承担过错呢?!双方共同犯罪!而经文中的女子是受害者!

婚姻可以用来避免下一次的行淫!和上一次的行淫挂不上钩!因为他们行淫了得不出所以他们应该结婚!只能说为了避免发生淫乱,请结婚吧!但和外邦人则不一样了,只能说你停止行淫吧!不能说你们结婚吧!因为主在新旧约都说了,不让和外邦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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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信徒---基督审判台前交账。(谁说做了就没责任。)

外邦人---白色的大宝座前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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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连合就成了神所配合的?这是错误的!简直就是残忍的剥夺人悔改归正的机会!既不合圣经,又使信徒陷入与不信的人结婚的罪中!这罪将影响她的一生!!!一个小姊妹跌倒在试探上!我们应该叫她知罪,悔改,离开与外邦人这种危险纠缠!这是从根除罪,不然上面将结出一个个的恶果!她确实受到了伤害!罪已经把她害到什么地步了大家有目共睹!理应把她引回正路,这就是最小的伤害了!其余的遗留问题等着父!不能听她说嫁给这人幸福一生,那主为什么不让我们嫁娶外邦人呢?!

你们说的是顾念她的“感受”,用结婚来“圆场”!顺服人意!主对犯罪的人是极其严厉的!!!!大而可畏,嫁给外邦人蒙的是什么富呀!不在火中救人,在沉沦的路上推她一把!!!!肉体肉体肉体肉体!不是爱。

  我反倒成了残忍的人了!希望我跌倒时有人痛斥我的错误!让我能回到我的神面前,那是我真正的弟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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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晨星在2009-9-16 14:32:00的发言:

说的直接一点,这位姊妹真的是因为想要避免再嫁人犯罪,所以要和这位弟兄在一起?

还是因为所谓的发生了关系,根本是因为爱她的男友,而一定要和他结婚?

 

我以为后者居多!从我屏蔽掉的六个帖子就可以看出来!

就因为有弟兄姊妹劝勉说,神“不一定”会让你们在一起

这位姊妹,就“什么不信神了,什么世上的上帝是魔鬼,什么神玩弄人”之类的,全部都出来了……

难道这是所谓的悔改以后,所以希望和男友一起,避免犯罪得罪神的表现?

岂不是荒谬?!

那个姊妹诚然生命幼小,对“你们不一定能在一起”这样的话不能接受,这个时候她要坚信“我们一定能在一起”,就让她相信好了,事情已经发生了,谁不存着这样的愿望呢,只要她知道婚前不可再发生关系就行了,属灵的生命也要慢慢成长。

 

说她爱她男友,也是因为发生过关系了,---“你和之前哪个有过关系,没有关系你想分离痛苦只会一点而已”---是个女孩子都会这样了。

 

但她说出“什么不信神了,什么世上的上帝是魔鬼,什么神玩弄人”这种话是在那位弟兄说:“不能再和他有任何的非分之想!你以前的祷告等于“求神同意我们从淫乱关系转变为夫妻关系”。”类似这些话之后。她后来再发帖也是说她接受不了那位弟兄的话。她总是在这位弟兄发言之后“发疯”。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9-16 18:32:0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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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leeagn76在2009-9-16 16:39:00的发言:

现今世道说不上是谁引诱谁!让谁承担过错呢?!双方共同犯罪!而经文中的女子是受害者!

因为主在新旧约都说了,不让和外邦人结婚!

现今的世代,也是绝大多数都是男人引诱女人,你如果了解一点人,你就知道男人女人对男女之爱之间的差别!

 

照你说的,已与不信主的人结婚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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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6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不要吵啦~~~ 休战 休战 休战~~~ 都是主内的,没必要为此面红耳赤~~~[em293]

从这篇帖子里,该学的我想我已经学到了,谢谢大家~~~[em286]

 

还有,关于那位R姊妹,她也认识到自己当初所犯的罪,我想神会保守她的~~~至少她收回“不想信了”这个念头了,我们要为她祷告求神保守~~~[em311]

 

来句题外话:捣蛋天使你终于开始在各个版块“混”啦~~~不过你来这里莫名其妙地来句这话是啥意思啊[em143],文不对题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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