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慰算不算犯罪?
很明显产生自慰的行为,不单是成长生理的因素,或是对性的好奇,同时出现的是外在的刺激,遂引致自慰的行为。所以当我们接触到刺激情欲的媒介,就是落在试探的边缘;亦引致在自慰过程中,产生了情欲的幻想,我们知道主耶稣曾教导不可奸淫说:“……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五27-28)。而且,这种思想是贬低人是拥有神的形象的价值,而将人变为渲泄情欲的工具。以及感到与神的关系动摇,甚至是有缺口,如始祖犯罪后,他们对神的反应是逃避(创三8)。
产生淫念即是罪,何况用刺激身体器官的方式来达到泄欲的目的,怎么不是淫乱呢?
二、没有性幻想的自慰是不是犯罪?
表面上,人若在自我抚摩身体时没有性幻想,似乎可以不算为犯罪,因为这行为彷似人洗澡时总会以双手用香皂或淋浴露来抚擦自己全身,包括身体的性器官。那样,难道我们会说人每次洗澡都是在犯罪吗?再者,有些婴孩在幼时会好奇地用手抚弄自己的性器官以获得兴奋的感觉,也有些儿童和少年人因偶然发现当他/她用手抚弄或用身体挤压自己性器官的某个位置时,会有莫名兴奋的感觉(女的有抽蓄性兴奋感,而男的则在青春期开始后有阳具勃起及射精的刺激性兴奋感),因而经常自觉或不自觉地这样做,但事实上他/她是没有任何性幻想的。那样,由于他/她并没有任何淫念,我们可以说他们是在犯罪吗?我相信很多人都会认为以上这些无色淫意识的自慰行为不算为罪。然而我必须提醒你,人并不是可以在犯罪的事情以外任意而行的,我们必须考虑以下的几方面:
1.所行的事对己对人有没有意义
圣经说:“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林前10:23)。它的意思是我们应该只做一些有益处(意义)的事,如果我们做某些事可以为自己或别人带来欢乐,却没有什么益处(意义)的(例如:戏笑性地互揭疮疤),我们便不应该去做。再者,我们也要考虑有些事如果会带来受试探危险的,我们也应当不做。例如有人虽然在抚摩身体寻求刺激满足时可以没有性幻想,但当他们偶然看到色情的图像后,很可能在再习惯性地自慰时被那些图像挑动情欲思想,因而便不再是在没有性幻想的情况下自慰,那便变为带着淫念的自秽,是犯罪得罪神,也得罪人了。所以圣经说:“要逃避淫行”(林前6:18)。我们须知道“逃避”的意思就是不要碰触它了。
2.所行的事会否妨碍人或绊倒人
圣经说:“无论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处,乃要求别人的益处”(林前10:24)。又说:“宁可定意谁也不给弟兄放下绊脚跌人之物”(罗14:13)。这些经文的意思是如果某些事只对我们自己有益却是对别人有妨碍的(例如:女性在天气炎热时为求个人凉快而衣着过于暴露,便会引诱别人想入非非,犯上淫念罪),我们也不应当去做。
3.所行的事会否叫自己堕入沉溺
圣经说:“凡事我都可行,但无论那一件,我总不受它的辖制”(林前6:12下)。它的意思是我们应当在基督里做个自由人,不受任何事物或习惯所辖制,让我们的生命全然归主为圣。当我们被某些事物或习惯所辖制时,我们就成了那事物或习惯的奴隶,例如虽然上网浏览或打游戏机的内容可以不涉暴力或色情或不雅的成份,但当我们沉溺其中时便会形成恶习,虚耗光阴和精力,荒废学业或工作,又影响跟亲友相处的关系。这样,我们也应当靠主去戒除这些习惯。
4.所行的事会否可以荣耀神的名
圣经说:“你们或吃或喝,无论作什么,都要为荣耀神而行”(林前10:31)。它的意思是我们的人生应当要追求荣耀神。如果我们要做一个得蒙主喜悦的人,便要审察自己的言行是否荣耀神。如果某些事物或习惯,虽然原可以不算为有罪,但是如果给别人知道了之后,会叫他们误会我们是做一些不光明的事,因而叫神的名受他们羞辱的话(例如:出入一些盛名于售卖四级淫濊光碟的商场或阅览一些人人皆知内容是崇尚声色犬马的报刊),我们也应当因着要荣耀神的缘故而放弃那些习惯和不做那些事。事实上,我们的良心和圣灵都会提醒我们,当我们不理会那心中的警愓时,我们与神的关系便会受阻隔,因而失去主同在的平安喜乐。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7-15 10:15:2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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