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18楼的这位朋友不要急,我们总要按照主的道来判断是非,而不是根据我们个人的观点。 您的观点我看过了,有几点需要我们本着圣经的教导来搞清楚,圣经教导信徒之间要本着圣经的教导彼此劝勉,以免对方因着罪就变得刚硬,将永生神离弃了。 您有提到如下观点: 1你相信他?还是她?若是她,就别管他说什么。 2你爱她吗?若是爱,就原谅她的不诚实吧。 基督徒的婚姻要看我们彼此是否真有基督的生命,是否能够按照主的教导建立起主所要基督徒所建立的那种合乎祂心意的婚姻。首要的先要看对方是否是一个基督徒,基督徒和出入教会的人是两码事,若对方是个不愿悔改,执意偏行己路的人,按照圣经的原则,那这个人就还不是基督徒,主的话,基督徒不要听,不要照着行吗?真是主所拣选的人是不可能不肯悔改的。当SCX的女友并没有切实的悔改诚意表现出来的前提下,scx这位朋友应该谨慎对待,不轻易答应与之订立婚约,若已经订立婚约,就要考虑在对方坚持不肯悔改的情况下,解除婚约,因为对方不是基督徒,只是口中信主,那我们怎么能娶这样一位不敬虔的女孩子呢? 3你从来不说谎吗?你要求一个还没有确定关系(没有订婚)的女朋友忠实于你吗?若不是,就不要用“为什么要欺骗我”的心态去质问对方,换一种心态沟通,她或许会跟你说实话。 只要是按照常例从男人和女人所生的,都不可能说我们一辈子没有说过一句谎话,这是因为我们的始祖犯罪的结果,原罪借着遗传和归算留在我们这些后裔身上,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将上帝的恩典当做放纵情欲的机会。 恋爱是以婚姻为目的的,在与对方恋爱的这个约定立下之后,就带有排他性。一位同时与两位或以上的异性交往的女士,难道是敬虔的吗?一个真正的基督徒不可能这样做。 我们自己所爱的恋人若在同意和我们交往的同时又与别人交往,我们是否认为这样的异性是可以和我们组成家庭并能承担应有的责任呢? 4你把婚姻交给神带领了吗?若是,让她自己的问题自己去面对神,不必把问题操在你自己手中,而气急败坏。 主对于婚姻方面的教导已经通过圣经告诉我们了,信与不信的本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把婚姻交给神带领是不能理解成,我祷告一下,然后凭着我所谓的领受或感觉来行,然后要神负责那样子。而是要按照圣经的教导去生活,对于不敬虔的女子或者男性,我们就是要远避。我们怎么能一方面按照我们的喜好去违背神的教导,一方面却说:神啊,请你带领,让事情怎么怎么样。这不仅是妄称主名,也是试探神。一个偏行己路的人,主一定会施行祂的做为来让这个人知道自己承担应有的结果,若我们娶或者嫁了一位不敬虔的人,那婚后所造成的苦难是人犯罪的后果,而不是神的责任。 忠告:人人都是罪人,不要把自己放大,别人稍有得罪就过不去了,没有什么可怕的,一个女孩在婚前遇到多个追求者,摇摆一下,那是正常的。要结婚,就要早点操练包容心,否则,即使是娶个天使做太太,婚后也会出问题。 人人都是罪人,而且都是无限量干犯上帝的大罪人,是该死的,配下地狱不配领受恩典的人,神怜悯我们这样的人,就显出神救恩的伟大,一个归正的人,一个基督徒不会将恩典当做放纵情欲的机会,不会对罪觉得无所谓,而是要天天在自己的罪上死,在基督的义上活,竭力进入圣洁。一个女孩子在婚前确实有遇到多个追求者的可能性,在她与别人没有立下恋爱的约定之前,可以做出选择,但这个选择必须是独一的,排他的,而不能是复数,更不是在与一个人交往的同时还和别人交往,这是违反圣经的教导,是为基督徒所不齿的。既然做出与某人恋爱的决定,就同时意味着必须拒绝其他追求者,一心与自己的恋人交往,严谨慎重的对待婚姻方面的问题。 一个以自己为中心,把自己当做偶像来拜,不谦卑在神的义下,不要基督的义,要立自己的义的人,是还没有得救的人。这是使徒保罗所说的。属灵上的淫乱与肉体上的淫乱总是分不开的,您认为什么才叫淫乱,犯罪呢? 我们要看自己所理解的,和圣经所教导的那纯正话语的规模是否一致,保罗不是告诉提摩太“你从我那听来的纯正话语的规模,要用在耶稣基督里的信心和爱心,常常守着。”保罗还说:“若有人传给你们的,与我们传给你们的不同,这样的人就应该被诅咒。”使徒彼得说过:“彼后3:16 他一切的信上、也都是讲论这些事.信中有些难明白的、那无学问不坚固的人 强解、如强解别的经书一样、就自取沉沦。” 我们读圣经不是要将自己的意思读进去,按照自己的意思来解释,随自己的喜好来执行,而是要求主怜悯我们,让我们知道明白圣经要教导我们什么!要读懂圣经,必须先离弃自己的罪,悔改,求主让我们明白圣经的教导并尽力遵行。圣经是敬虔人所写的,唯有归正的人,才能读出敬虔的教训。一个未归正的人,都喜欢用圣经的经文给自己犯罪和偏行己路找依据,圣经旧约提到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记述是因着主所赐的“不可杀人”这一条诫命。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未归正的人,是否要作为报私仇的根据呢? 请这位朋友本着圣经的教训来查考,切勿因着情绪而给魔鬼留地步。 敬上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5-12 20:25:0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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