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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eengao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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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友犯罪是不是应该教内处罚,不受国家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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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3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卫奸人妻而杀人夫夺人妻,按以色列国家法律哪一条都够得上死罪,为什么没有按着法律处治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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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3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他受了他应受的刑罚,这是使他免于上帝律法的理由和根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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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3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使是在今天,恩典时代,神在公义的问题上也不亏欠任何一个人,无论是什么法律,人总要接受他当得的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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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4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神的公义------在人看-------- 实在是很不公平

神的公义------以父的心意看----------完全公正/公平/公义



神的慈爱------在人理解------是他的允许,是必须给人的,是无条件的!

神的慈爱------在父的心意里-----------耶和华说,人既属乎血气,我的灵就不永远住在他里面。然而他的日子还可到一百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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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4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约拿版主的意见。我请求大家把这件事情的争论不要再继续了。

正如约拿版主所说的,我比别人更是个罪人。我在98年以后到07年元月之前,可以说一直在亵渎“基督徒”这个圣洁的名称,吃喝嫖(除了赌)都在做,是个一直在妄称上帝名字的人,是不配在教会里的污秽的人。
我感谢主的恩典,他救了我,接纳我,让我能重新回到他的怀里。我想我会一直称颂主,不再离开主,直到和主见面的日子。
也感谢大家对我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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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5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约拿管理员您好,对于您的帖子,我有一些是不太认同的,能不能和你探讨一下?主要是想问几个问题。
1、我想要知道的您提到的“文化大革命中的大字报”是怎样的内涵?我所知道的,当时大字报完全是捕风捉影、颠倒黑白、造谣污蔑,对所涉及的人或事完全是无中生有、恶意中伤。请问wutaowgq发表的内容是否就是这样?如果是的话,我坚决赞成您的意见。
2、您说:“既然教会已经对那位犯罪的牧师进行了处理,何苦还要赶尽杀绝而后快呢?wutaowgq对此事一再纠缠就是陷教会于不义之中,这是一种很悖逆的行为。和那位犯罪的牧师比起来,不过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
对您的这个看法,我真的很迷惑。如果这件事是确实发生过的,他的行为是很悖逆吗?我个人认为wutaowgq的行为不是那么难以理解的。因为在使徒行传5章里用了11节经文记述了教会对亚拿尼亚夫妻贪污以及处罚的记载,而马太福音23章里面从13节到36节记述了主耶稣对当时教会里的假冒伪善行为的谴责。至于顺服教会的决定就是顺服上帝这个论点,个人认为应该是各人理解不同吧,至少我认为在使徒行传4:19、20节,彼得、约翰也许是做了最好的回答。
3、wutaowgq对此事一再纠缠就是陷教会于不义之中这个论点,我就更加迷惑了,真的更加迷惑了。如果说wutaowgq所说的是假的,就是在污蔑教会,那么陷教会于不义之中就根本不成立;如果说这件事是真的,那么把这件事在论坛发表出来让大家知道就是陷教会于不义之中吗?这不义是wutaowgq造成的吗?
GCD这些年一直在提高政府透明度和公信力方面不遗余力,所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不会因为把贪官、灾害、矿难等等阴暗面暴光就降低了政府的形象,反而使大家更加理解政府的行为,更加信任政府。
上帝的教会难到就做不到透明和公开吗?我个人猜测,如果不到一定的情形,wutaowgq是不会这么做的。从他的感恩见证就可以看出他本人的一些情况来。
约拿管理员,中国古语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堵不是办法啊。约拿之家本来就是大家肢体互相交流的场所,用不好听的话,是大家需要发泄的一个所在。只要他发表的不是异端的道理,不是恶意中伤别人,我们能不能宽宏一点呢?
一家之言,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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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觉得约拿有必要再回答你这些问题吗?该回答的早就回答了。

弟兄姐妹回答的也足够多了,如果你还不能明白,这就是你的问题了,因为你所有的问题前面己经回答过了,你如果认为你们教会对这位贪污的姐妹判的太轻,你可以上法院告她,但约拿不允许你在这个网站上发大字报来声讨她,为什么不允许前面己经解释过了,众多的弟兄姐妹也都解释过了,如果你认为大家都解释的都不对,就没必要再说了,总而言之,这里不允许发声讨别人的大字报,这点你能懂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7-16 20:00:3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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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7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盲人在2007-7-13 23:02:00的发言:
大卫奸人妻而杀人夫夺人妻,按以色列国家法律哪一条都够得上死罪,为什么没有按着法律处治他呢?




中国古代亦有法不加尊的做法,人人平等,这话似乎是在法国大革命以后在普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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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7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大梨在2007-7-13 19:20:00的发言:

讨论这个问题,你要注意一点,那就是,这个教会到底是属人的教会,还是属神的教会。
这是个郁闷的问题。
因为很多教会,不属神,或者属于有时候属神,所以,对于一帮人打着上帝名义的教会,可以做的事情,就不多了

到底属人属神谁来定?
确定教会到底是属人还是属人,本身就没有可操作性,也不能保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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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7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不赞同约拿的观点。
我国法律体系至少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上是有区别的。作为一个宗教组织,他的一切后台运作应有相应的监督和管理。你说有同工会决定告不告某人,我觉得第一,这不是民事问题,教会首先要对所有会众负责,如果把这事压下来,我奉献的钱都进了某人的腰包,长期来看对教会没有任何好处,对于刑事诉讼,只要有公诉人就行了,不过似乎普通人没这个时间精力金钱来告别人。
如果牧师敢贪污,你觉得同工会还可能是属灵的且做出公正判断的么?根本不可能。这种教会的蛀虫,怎么可以纵容呢?如果贪污,宽恕也是可以的,当然是在移送法办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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