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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灵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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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停止了她事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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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5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居不一定就是罪吧!他们只不过是没经过世俗的仪式而已,只要在 神面前圣洁并持守就好了.我们为什么就轻易的审判人家呢!因为我们觉得自己比她好吧(自义)!我们这班灵里的淫妇啊,求上帝来改变我们吧.....................
    姊妹出来也好,清心和主交通吧!都有 神的美意!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5-25 16:46:3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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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5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品信徒在2007-5-25 16:41:00的发言:
     同居不一定就是罪吧!他们只不过是没经过世俗的仪式而已,只要在 神面前圣洁并持守就好了.我们为什么就轻易的审判人家呢!因为我们觉得自己比她好吧(自义)!

弟兄需要谨慎,其实只要婚前同居,就是犯了奸淫了。婚姻以外的性行为都是淫行。真正的婚姻应该有神面前的立约、法律(结婚证书)和社会公众面前的立约(主要是举办公开婚礼,不一定要大吃大喝),正常的婚姻应当有这三项之后才可以同居,是神赐福的婚姻。


请看这一处的经文:
[出 22:16-出 22:16]
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他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他为妻。



楼主介绍的这一位教会同工,若是纵容自己的孩子同居,显然是得罪了神。



圣经中针对长老和执事有严格的要求,有很多硬性指标。
[提前 3:1-提前 3:13]
「人若想要得监督的职分,就是羡慕善工。」这话是可信的。
作监督的,必须无可指责,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有节制,自守,端正,乐意接待远人,善於教导;
不因酒滋事,不打人,只要温和,不争竞,不贪财;
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使儿女凡事端庄顺服(或作:端端庄庄的使儿女顺服)。
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会呢?

初入教的不可作监督,恐怕他自高自大,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罚里。
监督也必须在教外有好名声,恐怕被人毁谤,落在魔鬼的网罗里。
作执事的,也是如此:必须端庄,不一口两舌,不好喝酒,不贪不义之财;
要存清洁的良心,固守真道的奥秘。
这等人也要先受试验,若没有可责之处,然後叫他们作执事。
女执事(原文作女人)也是如此
:必须端庄,不说谗言,有节制,凡事忠心。
执事只要作一个妇人的丈夫,好好管理儿女和自己的家。
因为善作执事的,自己就得到美好的地步,并且在基督耶稣里的真道上大有胆量。
[多 1:5-多 1:11]
我从前留你在革哩底,是要你将那没有办完的事都办整齐了,又照我所吩咐你的,在各城设立长老。
若有无可指责的人,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儿女也是信主的,没有人告他们是放荡不服约束的,就可以设立。
监督既是神的管家,必须无可指责,不任性,不暴躁,不因酒滋事,不打人,不贪无义之财。
乐意接待远人,好善,庄重,公平,圣洁自持。
坚守所教真实的道理,就能将纯正的教训劝化人,又能把争辩的人驳倒了。
因为有许多人不服约束,说虚空话欺哄人;那奉割礼的更是这样。
这些人的口总要堵住。他们因贪不义之财,将不该教导的教导人,败坏人的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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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5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品信徒在2007-5-25 16:41:00的发言:
     同居不一定就是罪吧!他们只不过是没经过世俗的仪式而已,只要在 神面前圣洁并持守就好了.我们为什么就轻易的审判人家呢!因为我们觉得自己比她好吧(自义)!我们这班灵里的淫妇啊,求上帝来改变我们吧.....................
    姊妹出来也好,清心和主交通吧!都有 神的美意!

有道理,如果那一对男女彼此之间相互恋慕,并且忠贞不喻,他们就是夫妻,任何人的否定都是无效的,如果有人非要给他们定罪,定他们罪的人才真正犯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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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5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品信徒在2007-5-25 16:41:00的发言:
     同居不一定就是罪吧!他们只不过是没经过世俗的仪式而已,只要在 神面前圣洁并持守就好了.我们为什么就轻易的审判人家呢!因为我们觉得自己比她好吧(自义)!我们这班灵里的淫妇啊,求上帝来改变我们吧.....................
    姊妹出来也好,清心和主交通吧!都有 神的美意!

没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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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5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灵果在2007-5-24 21:28:00的发言:
某姊妹在某教会中每礼拜带领弟兄姊妹读经已有一年有余。最近,教会停止了她一工作,原因是她容许自己女儿的男友留住在自己家中,且她的女儿与其男友同居一起。教会认为,按着保罗在“三提”书信的教训,她未能好好教育自己的女儿,使之顺服(神),甚至违背神过不洁的生活,以致让神的名在外邦人中被羞辱。请问,教会这样做可以吗?
这位姊妹被停职后,依然没有禁止女儿与男友在自己同居,教会如何对待这样的事呢?

这是真实的事情吗?我觉得似乎有些离奇。...
我不赞成未婚同居,,但是也不赞同教会停止一个姊妹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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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5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荆轲在2007-5-25 17:24:00的发言:

有道理,如果那一对男女彼此之间相互恋慕,并且忠贞不喻,他们就是夫妻,任何人的否定都是无效的,如果有人非要给他们定罪,定他们罪的人才真正犯了罪!!!

如此说来婚姻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姘头和夫妻也没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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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5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呀,西门庆和潘金莲也是相互爱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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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5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赞美上帝弟兄已经给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神的话语。很多时候不是我们认为有没道理,而是当主的话说不可以,就是不可以。作为一般的基督徒,本身就不该对那些事情睁只眼闭只眼。更何况还在众人面前作教导的基督徒?

“同居不一定是罪吧?”这话听起来怎么那么耳熟?原来跟“吃了不一定死”很接近呀。这种“不一定”的想法很危险哪!如果我不肯定,我宁愿不去尝试为好,免得陷入试探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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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6 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弟兄,主内平安!同居在世俗的解释有很多,如婚外恋/试婚...等等都可以说肯定不合 神的心意;然而婚前同居要清楚的是婚前的定义,难道只是没经过世俗的仪式就叫婚前吗?应该讲只要他们二人在 神面前交托祷告过,并持守圣洁的结合就不是罪.james_mo弟兄提醒的这种“不一定”的想法很危险哪!真是很好!在信仰上可是不能有不一定的,感谢主!不过上面叙述的不一定只是针对同是同居行为的人却不同心意而言;
弟兄引用的经文:出 22:16 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他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他为妻。那么请问上帝是如何定那人的?
弟兄认为:真正的婚姻应该有神面前的立约、法律(结婚证书)和社会公众面前的立约(主要是举办公开婚礼,不一定要大吃大喝),正常的婚姻应当有这三项之后才可以同居.
小弟兄的领受是:真正的婚姻只要在 神面前立约就可以了!法律(结婚证书)和社会公众面前的立约(主要是举办公开婚礼,不一定要大吃大喝),却不是必须条件.

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
 神所配合的人是不能拆开的.
只在乎是不是 神的旨意,不在乎仪式怎么样!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5-26 1:15:2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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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6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黑客酋长在2007-5-25 18:51:00的发言:
是呀,西门庆和潘金莲也是相互爱慕。...

亲爱的老黑兄弟真是雄辩高手!!!佩服!!可是世人的同居在一起的没有做婚姻登记的未婚男女都是西门庆和潘金莲吗???我认为只有男女双方在   神的面前做了婚姻见证的的人才算是结婚(好多人不这样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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