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pywz”在第 7 楼的发言: 约拿的比喻也缺乏足够说服力。一个在人类法律上完全无罪的人,能够代替一个杀人者的罪吗?能替他去死吗?
没有人认为可以。因为在人类法律上规定“一人做事一人当”, 无罪的不能够代替一个杀人者的罪去死。或者有朝一日 , 立法机关 , 顺从民意 , 修改法例 , 让无罪的人可以代替一个杀人者去死 , 这时为什么不可以。所以在人类法律上有疑问 , 应直接请教该国的立法专家释法。任何猜测 , 都是空谈。
“神”的法律 , 在圣经上也写得一清二楚 , 没有半点含糊。如仍有疑问 , 应直接请教“神”。任何猜测 , 一样都是空谈。
约翰福音 3 章16 至 18节话 :“神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他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因为神差他的儿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或作:审判世人;下同),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 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经定了,因为他不信神独生子的名。”
罗马书10 : 9 至 10话:“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神叫他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因为人心里相信、就可以称义.口里承认、就可以得救。”
同样天主教定立购买赎罪券可以代替赎罪 , 只在天主教的法律上有效用 , 但在“神”的法律上是完全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