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神迹奇事?
(1)对神迹的基本理解:神创造世界时,已经设立了各样自然的定律。但神迹乃是神为着一个特别的目的,偶然或暂时在某一事上,利用或超越这些规律。以他的能力去干预自然界的事情,却没有引起任何混乱,因行完神迹后,神有能力把不正常的规律,恢复原来的运作。
杨牧谷博士认为:“译作神迹奇事的希腊文,更忠实的翻译应是记号与奇事。神迹顾名思义,就是神或透过神的能力而行的事迹,它的本质是一个记号,就如路标或逻辑符号是一个记号。这记号的实体并不在记号本身,而是记号所遥指的一种实体或意义。”
对神迹奇事,陈终道牧师有这样的看法:“按神创造的大能来说,神迹的真正意义应包括一切出于神的大能的事迹,不论是‘自然的’或‘超自然的’。禁食四十昼夜是出于神的大能,每天吃饭得饱也是出于神的大能,用五饼二鱼使五千人吃饭是神的大能,用五饼二鱼叫一个人吃饱也是神的大能,不过前者是一个超自然的表现,后者是一种自然的表现而已!但前者是神的能力在特殊的情形中之显现,后者是神的能力在自然界中的表现,是神在他创造万物时已经定准的规律。”
由于人们对于神那无数奇妙的作为,如星辰的运行,四季的雨露,百体的功能,万物的规律……竟都熟视无睹,以为是平常的结果,神就为人的不信而随自己所喜欢的,作一些超自然的事,为要帮助人认识他的大能。所以在神所显的作为中,可说绝大多数是属于‘自然的’,也就是人们看惯了以为是平常的;只有少数是超自然的,就是那些超乎神自己所定下的自然规律的事。
所以我们相信神所行的一切超自然的大能时,必须记住,在我们每日所遇到的一切‘自然’的事,也都是神的大能。它们也都可以称为神迹。许多人过于偏重追求超自然的事,使他们虽然改正了那些只求智慧的希利尼人的错误;却忽略了他们已经偏向只求神迹的犹太人那一边去了。结果,仍然是偏了,只不过是从偏向智慧的一边,走向偏向于神迹的一边而已。神显出超自然能力的目的,是要证明许多属于自然的事都是出于神的大能所成功的。倘若只求超然的神迹,而忽略了那许多本来是出于神的能力的自然的事,就使神所显出的神迹完全失了意义。”
神的所作所为,其实就是神迹,都有神奇性;而我们讲的神迹奇事,是就我们已有的知识、居住环境,现存的自然律说的。
有一位学者曾说:“神迹是一种看得见的状况,这状况不能用大自然的现象或事情的自然结果来解释,它太不平凡,以至叫人惊讶,而这种状况起源于为了好或坏的目标,对大自然所施的特殊能力。”
积极推动灵恩运动的“中国神学研究院”前教授刘达芳博士,为神迹奇事下了这样的定义:“神迹奇事是指神奇妙、特殊、外显的工作,这作为叫人惊讶、诧异,认出这事是神的工作。”另一位神学家,加拿大维真学院教授巴刻博士则说:“这些事被称为奇事是因为他们给人有非凡的印象,使人谔然地停下来;他们被称为神迹是因为神仍然活着,他对观察者的怜悯和审判会持续。因此,神迹的定义不是来自一个哲学系统,乃是来自他们带给观察者的冲击及影响。”
由此可见,刘达芳教授的定义是狭义的,她将神迹奇事限于神医等“外显”的工作,而不包括得救、悔改等内在的工作;巴刻的定义则比较宽泛,认为神迹奇事应同时包括“外显”和“内在”的工作。所以,对他来说,人能悔改、得救,也是神迹。
其实,要将圣灵“外显”和“内在”的工作截然分开,是非常困难的。根据圣经的教导,神内在的工作一定有外显的表现。如果一个人自称是得救的信徒,却长久没有流露出生命的改变,我们怀疑他是否真的得救(林后13:5;彼后1:10等)。又比如,一位吸毒者得救后产生的改变,是完全符合刘达芳博士给神迹奇事的定义的。所以,我们不应把圣灵“外显”和“内在”的工作截然分开;这样,我们对神迹奇事的认识才会比较完备。
对改教先锋马丁·路德来说,这世界是充满了神迹奇事的,种子从泥土生长也是一个神迹,与基督以五饼二鱼饱足五千人的神迹相媲美,上帝虽然设立自然律,但他不会被这些律所束缚,他会按他的美意来改变它们。不过路德也提醒信徒十分小心神迹。因为敌基督者也用神迹奇事迷惑人,神迹只是记号,为神的道服务且跟随道,神迹本身不是决定性的。我们要以神的话语去审判所有神迹、奇事,察看是否有悖于神的道。神迹本身不是目的,乃是手段,引人到上帝的面前并领受他的话,进而得着拯救。
“神迹”比较强调目的,如耶稣行神迹是为了证明他是神所差来的救主;“奇事”比较强调性质,说明事情的奇妙;“异能”则强调源头,说明事件是从超自然来源发起的。斯托得博士说:“神迹的主要目的,是要证实每一阶段启示的真实性。如申34:10-11,徒2:22,来2:3-4”。由此可见,要给神迹奇事下一个完整的定义,实在太困难!
思考题
你赞成上边哪一个人的定义?你怎样给神迹奇事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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