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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 欺瞒 撒谎是犯罪后的产物,不是客观存在,不是神创造的。神的公义权柄同时亘古存在。
因为有客观的“杀人”形式,哪种“杀人”是罪,哪种“杀人”又不是“罪”? 这是律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将律法判断罪的合理性全部归结于“权柄”,这是对“公义”的无知!好像公义必须得依赖权柄才能存在! 又好像如是人如果没有权柄,就不明白什么是公义,这确实令人发笑! 那种“罪”只因为“权柄”的解释,叫我想起某个ZF的无赖法律观念。
需要说明的是,符合律法条例的“杀人”必须得经过法律程序的检查,方能被法律确认为“无罪”。正当防卫,战争中杀人,警察执行刑罚都是在一定的法律程序后确定的“无罪”,并不是人自己确定自己”无罪“。
神杀人是带着公义的权柄,没有神的许可掌管,一个人也不会死去!杀人是犯罪后的产物!它不是神创造的不是应该客观存在的!神杀人是公义的审判!我无法理解你怎么会认为人确定自己无罪,我说过神允许政府有生杀之权,但罪恶的人会滥用!。律法定罪和杀人必须要有神的权柄授予许可,神的权柄带着公义,我不知道你怎么觉得定罪可以没有神的权柄呢,而且我没提到定罪的时候需要的公义知识律法的认知智慧经验思考,就觉得只要有权柄就可以了,那我还真得说你的神权柄中就带着这些,我就这样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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