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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爱人如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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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这样开除信徒合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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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喜洋洋の灰太狼 发表于 2016-9-21 20:11
宣布“按圣经”其实是按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来裁定合乎传统道德的事实婚姻为淫乱,再“按圣经”逐出教会。

请问在你眼里,大陆现行的婚姻法是出自谁的权柄?你藐视婚姻法又是藐视谁?罗马书十三章你没念过么?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教会不接受所谓的“事实婚姻”!你可以不服,但教会的立场不会因你而改变,未婚同居就是淫乱!

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有表示“结婚”的程序,在中国古代必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私定终身在古代被视为伤风败俗的无耻行为,要被人戳脊梁骨的。现在的中国是以“领结婚证”作为“已经结婚”的标志,并以此来分婚前和婚后。

圣经里,以色列民也有自己判断是否属于“结婚”的标准,例如下聘、迎娶、婚宴等程序,并且上帝也认同当时希伯来社会对于婚礼的风俗和程序,上帝并不跳过当时社会的约定俗成。只有履行了当时社会认同的手续,两人才算是“结婚了”,凡是跳过“结婚手续”就发生性关系的,圣经一律视为行淫,你没读过圣经么?

【创34:7】雅各的儿子们听见这事,就从田野回来,人人忿恨,十分恼怒。因示剑在以色列家作了丑事,与雅各的女儿行淫,这本是不该作的事——没有经过合法手续就发生性关系,视为行淫,是不该作的事。


【利21:9】祭司的女儿若行淫辱没自己,就辱没了父亲,必用火将她焚烧。——祭司的女儿若有婚前性行为,玷污了祭司家族的圣洁,要用火烧死!


【申22:28】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交出聘礼,经过女子父亲的同意,才算是“娶”这女子为妻,前面的性行为只被视为行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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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02: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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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仓里的谷 发表于 2016-9-21 21:30
我说的一直是中国的法律,一切都是有章可循的。虽然你不在使用“非法同居”的错误术语,但是,你根 ...

1、婚姻法明确之后,教会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这回事。以前没有领证的赶快去补领证,否则一律视为“未婚同居”。

2、对于本帖的这两个当事人,他们有没有举办过婚礼我们不知道,周围群众有没有承认他们是夫妻,我也不知道;我只知道他们被赶出教会不是因为“贪心”,而是因为“未婚同居”,可见他们同一个教会的人都不承认这两人之间是夫妻关系,而是行淫的关系。

3、本帖的争议只在“把他们赶出教会是否合理”,而不在于“他们不领证就一起同居是否合乎圣经”,因为那是不需要问的事。

4、尽管不同的教会有不同的要求,对此事的处理意见,差别仅在于“停止服侍”还是“赶出教会”,没有哪个敬畏神的教会可以接纳未婚同居现象为合理。此例一开,后患去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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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03: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他们需要的是一位懂得迁就人、与时俱进的神,不然就不是爱人如己,就跟不上时代的潮流。他们是要神来适应人,而不是人顺服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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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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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个帖子没那么复杂的,只要有一颗顺服的心,就不存在什么争议了。

这个问题的背后,反映出信徒对教会所定的规矩缺乏顺服。散漫惯了的人,往往会抱怨教会怎么那么多条条框框,而没有意识到,这是神叫我们学习顺服的功课,为要造就我们的生命,让我们成为圣洁蒙爱的儿女。

打个比方,今天你要结婚,女方母亲说要十万聘礼,你要不要给?你说我们是真心相爱。女方母亲说:既然你真心爱我女儿,为什么十万块钱都舍不得拿出来?如何体现你的真心?其实真爱跟十万块没有半毛钱关系,但女方母亲说这是我们家的规矩,你要不要接受?你说我现在没有那么多钱。女方母亲说:行,你可以去借,我给你时间去证明你的真爱。为了结婚,你还不是得老老实实去借钱?

再打个比方,今天你到一个教会去聚会,刚好碰到他们圣餐聚会。你说我已经信了耶稣,我要领圣餐。执事问你受洗了没有?你说我还没有受洗,但是我真心信耶稣。他们会回答你,既然你真心信耶稣,为何不受洗?很抱歉我们教会有规定,只有受过洗的才能领圣餐。其实受洗并不代表真信耶稣,但人家规定了没受洗的不可以领圣餐,你要不要顺服?你说我还没有机会受洗,将来我一定会受洗。他们会回答:那么就等你受洗之后再领圣餐吧,很抱歉这一次不能给你领。

同理,今天教会要求弟兄姊妹在男女关系上要清清洁洁,不给仇敌留下攻击和嘲笑教会的破口,因此要求“未婚同居”的赶快补办结婚证,你要不要去补办结婚证?你说我们是“事实婚姻”,但教会的回答是:我们只承认结婚证,没有结婚证的属于淫乱。你要不要顺服?

神造人的时候,赐给每个人有独立的思想,因此每个人在具体事件上的看法和领受总会有不同,但信徒当竭力服从教会所作出的合乎圣经的决策,乐意接受和遵守教会所定的规章和所作的决定,即使那些规矩在自己看来不认同,但这是作一个信徒的本分。

如果有信徒觉得这些框框条条无法接受,那么他只有两个选择:一是换一间能够接受的教会,二是自己成立一间教会,这样谁也管不着了。但后面这两种选择,只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亏损。基督徒常常需要在“眼前的利益”和“永恒的福分”之间作选择,上帝鉴察每个人的心,所有人都要为自己的选择,承受选择带来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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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爱人如己! 发表于 2016-9-21 00:06
这个教会规章是属于什么派别?基要派?福音派?改革宗?天主教?……

很奇怪,这篇文章何处看起来像规章?

你知道这么多宗派,你倒是说说看各宗派在“执行惩戒”这个议题上的原则都是怎么样的?
你应该比这里的任何人都要热心地去了解过才是。
或者,你应该说一说,这篇文章合乎圣经还是不合乎圣经,如果不合乎,哪里偏离了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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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是关于教会在“执行惩戒”这一议题上的圣经原则
任何一家属主的教会,任何一个尊重圣经的人,都应该回到这个原则之中

至于详细的教会纪律手册,各教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原则都是一样的
换言之,与之相类似的文字,通常都是作为教会纪律手册的前言出现。教会按照这个原则来制定详细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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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很多教会都没有“会籍”制度,故根本无法对普通的信徒执行纪律惩戒,
或者,对于信徒到底是怎么样一个生活状态都不清楚,教会中有些谁也不知道,这些的教会能做的自然只是开了门欢迎大家来聚会。

另外一些教会,只是宗教团体,与那些新派神学的人,即那些不信派谈什么圣经原则,显然是鸡对鸭讲
你请教了多少位这样的牧师,都没有意义

一个真正的基督徒,对于任何一项议题,首先想到、唯一回到的就是圣经,以敬畏的心来查考
如果只是找些人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或者是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而曲解圣经,那么任何的讨论都是无意义的。

但每一个人需要知道的是,人至终将面对上帝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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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约拿 发表于 2016-9-22 02:36
1、婚姻法明确之后,教会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这回事。以前没有领证的赶快去补领证,否则一律视为“未 ...

如果你根据自己的标准认定那老两口是“未婚同居”,那任何法律、道德、包括圣经,都不能扭转你的标准。

不过,就你以下的解经方式,你在这个话题上是错的越来越远了,“偏见”已经蒙蔽你的思想。

【创34:7】雅各的儿子们听见这事,就从田野回来,人人忿恨,十分恼怒。因示剑在以色列家作了丑事,与雅各的女儿行淫,这本是不该作的事——没有经过合法手续就发生性关系,视为行淫,是不该作的事。


【利21:9】祭司的女儿若行淫辱没自己,就辱没了父亲,必用火将她焚烧。——祭司的女儿若有婚前性行为,玷污了祭司家族的圣洁,要用火烧死!


【申22:28】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交出聘礼,经过女子父亲的同意,才算是“娶”这女子为妻,前面的性行为只被视为行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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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20: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多次见识约拿的“逻辑”,约拿你的全日制教育文凭是不是初中毕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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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仓里的谷 发表于 2016-9-22 01:20
这老两口的婚姻不属于“犯奸淫”,可是“事实婚姻”并不能说明他们整个事件中没有错误和犯罪。婚姻的“礼 ...

我怎么不懂法了,我又没按法律判定。
按法律的话(按楼主叙述不加料的情况下),两个人就是同居关系,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个说法了。

按良心讲,如果两个基督徒自认是同居关系,他们就是犯奸淫;自认是婚姻关系,他们就是骗保犯罪,虽然按国家法律只知道他们是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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