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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老两口的婚姻不属于“犯奸淫”,可是“事实婚姻”并不能说明他们整个事件中没有错误和犯罪。婚姻的“礼”包括婚礼、法律登记,都是保障婚姻的必要手段,缺少这些手段,说明婚姻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
主要问题根源是老两口不愿因结婚登记放弃800元救济。我查阅了《农村五保养工作条例》,第六条明确五保对象,必须没有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五保对象资格是由村委会审核,报批乡镇政府后获得。也就是说,若是没有权力滥用,那老人应该是确实比较贫困的,方能获得村上的“五保对象”资格。因为老两口有一方没有“五保”,当两人结婚以后,受保的那一方就有了"抚养义务人”,原来的“五保”资格就不成立。所以,两人“合理”的利用了法律漏洞,结婚而不登记,避免法律上“抚养义务人”的出现,这样可以继续领取“五保”救济。也就是说,他们宁愿接受救济,选择放弃婚姻法律权益保护。
(老N,你也是不懂法的。)从法律上来说,他们没有"违法", 所以不能从法律上指责他们“骗保”。而且在法律中没有罪名是“欺骗政府”,那时文革术语。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权力挪用、占用、贪污五保资金的,才会受到法律惩罚。一般村委员会都会定期审核“五保对象”的资格,取消不再符合要求的人。
可是,从道德上看,他们那种行为既隐藏着“贪心”,又夹杂着愚昧无知。根据《五保条例》即使五保对象结婚,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可是,如果这个抚养义务人(配偶)没有抚养他(她)的能力,原来的“五保”资格仍然成立。依法,只需要证明配偶方没有抚养双方的能力,而对方儿女不愿抚养继父(母),那从法律上说,办理结婚登记是没有影响的。若是对方有能力供养双方,那就有些说不过去了,那就是“贪婪”了。取消“五保”,会有一定经济影响,但不至于生存不下去。
两种情况都是可以挽回的,后一种情况的性质更加严重些,规劝一下,讲明道理,也不至于不能挽回。至于要不要赶人离开教会,可以同工组讨论说明以后决定。但是无论赶走不赶走,只提要求,不帮助改正,鲁莽定罪的方式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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