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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if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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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基督徒可以进行紧急避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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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5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紫蜻蜓在2010-8-14 9:33:00的发言:

 

看到生命权利不相等,不开心了吧。生命权利相不相等,不是我说了算,是上帝说的。出21:29-32节 的的确确透露出奴仆和主人权利的不相等。

 

林前 7:20 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分,仍要守住这身分。

林前 7:21 你是作奴隶蒙召的吗?不要因此忧虑。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
林前 7:24 弟兄们,你们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分,仍要在神面前守住这身分。

 

只是在基督里

林前 7:22 因为作奴仆蒙召于主的,就是主所释放的人。作自由之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仆。
加 3:28 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


[此贴子已经被晨星于2010-8-21 15:39:2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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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5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bystream在2010-8-15 9:16:00的发言:

您对出21:29-32和出21:22-23的所谓“正确解经”犯了一些基本的典型的逻辑错误,而你得出“的的确确生命权利不相等“的结论正是建立在这些错误之上:
 您的逻辑错误1: 倒置因果:一个论证,如果将某一结果产生的原因作为结果而将结果作为原因来论证,即犯了“倒置因果”的逻辑错误。举例说明:“因为他杀人(因),所以他获死刑(果)。”而您加上了双否定之后,再用‘果’去反‘因’:“如果他没获死刑,他就肯定没杀人吗” 该隐没获死刑,他就没杀亚伯吗?误杀胎儿没获死刑,就等于没杀人吗?
您的逻辑错误2:同语反复和循环定义,未明确概念内涵。对于“胎儿”这一概念的定义您没有正面给出,而只是定义他不是人,根据是误杀胎儿的量刑标准。然后您又根据“胎儿”不是人为量刑标准,来支持堕胎不是杀人罪。您能以杀害者的量刑标准来定义被杀者的生物物种属性吗?美国的一些州是没有死刑的,那里的杀人犯所杀死的人就不是人吗?您以古代的量刑标准来定义物种属性,然后再把这个错误的定义作为现代的量刑标准。
您的逻辑错误3:偷换概念:出21:22-23中提到的“人若彼此相争,伤害有孕的夫人,甚至坠胎....”而不是说“人若要杀孕妇的胎儿,以至坠胎...”这里的坠胎概念与现代人主动以终止胎儿生命为目的的堕胎概念是不同的。而您把两个概念给偷换了。请问误杀罪能等同于谋杀罪吗?“人若彼此相争”--是双方争斗,孕妇是否占理还不好说,在我的理解中更接近故意伤人却误杀第三方,而不是以杀死胎儿为目的的堕胎。大家是何看法?
您的逻辑错误4:以偏概全或称“轻率概括”的逻辑错误。您抱着对摩西律法的某些小节的错误理解不放,无视圣经中其他地方对胎儿的人性的描述。有的经文前楼已有例举。

如果“未婚先孕”的玛利亚没有冒着被石头活活打死的风险孕育胎儿耶稣,如果玛利亚为了自己能少点负担而选择堕胎?我们的主如何临世?人类历史该如何改写?你我这些罪人该如何得赎?

您对于您的上述逻辑错误有什么comments?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8-15 9:27:46编辑过]

您按你的思路去想问题,自然觉的我的逻辑有错误,而没去想自已的逻辑有没有问题,我们人都常会犯这样的毛病吧。我给你提醒一下,你自已再想想吧。

 

您把亚伯跟该隐事件,日本侵华事件,这些不同时代的事,跟出埃及记上帝对他百姓的申命(律法的颁布)混在一起类比了。这样您就忽视了法前时代,律法时代,新约恩典时代,上帝有关旨意的进展和更替了。

 

一件事件轻重的比较,要放在同一时期、同一律法中比较才能得出比较接近的结果。出埃及记这一段上帝对他百姓的申命是比较正式的“法律文本”。出21:22-23 对胎儿的伤害和对妇人的伤害,明显性质不同。胎儿算不算为人,圣经没有明说,我们暂且先不论,但生命价值的不相等,是很明显的。

 

您说这节中对胎儿的伤害,可能是误伤,才处罚从轻。这也说不过去,因为在同一律法中,对误伤人命的,要背井离乡,逃到逃城,才得活命,而不是赔钱就可以了。

 

还有,以诗篇一百三十九篇16节说:“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等几处圣经来说明上帝既然看见,记在册上了,拣选了,那当然算是一个人了。其实这个理由并不充分。

 

因为,上帝无所不能,他不受时空限制,他能从创世以来就能拣选,就能记在册上了。难道创世以来,我们就算是一个人吗?启 13:8 凡住在地上,名字从创世以来,没有记在被杀之羔羊生命册上的人,都要拜它。弗 1:4 就如神从创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使我们在他面前成为圣洁,无有瑕疵。

再者,不可杀人的诫命,也不是指所有杀人的。如,在刚颁布不可杀人律法不久,他自已就下令杀人了。因些,不可杀人的诫命,还要具体看杀人的动机,看是不是为着神的国等等。所以为着遵守国家法律而无奈坠胎也算是杀人,这个结论下的是不是也属以偏概全或称“轻率概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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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5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bystream在2010-8-15 9:16:00的发言:


如果“未婚先孕”的玛利亚没有冒着被石头活活打死的风险孕育胎儿耶稣,如果玛利亚为了自己能少点负担而选择堕胎?我们的主如何临世?人类历史该如何改写?你我这些罪人该如何得赎?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8-15 9:27:46编辑过]

一、有权终止妊孕,不是必须终止妊孕。只是说到父母有选择权(或最低限度,医生有决定权--代神行事)。

 

二、玛利亚事件中,不是有天使对她说话吗?特意派天使说话,不是有对她特殊受命的意思吗?这本身就是一件特殊事件,跟其他人没有可比性。(或许就是怕他们会堕胎,才特意派天使对约瑟和玛利亚传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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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飞鹰1在2010-8-15 14:07:00的发言:

一、有权终止妊孕,不是必须终止妊孕。只是说到父母有选择权(或最低限度,医生有决定权--代神行事)。

 

您连为什么有权终止妊娠,还没说出符合逻辑的理论依据来,还谈何其他的引申问题?
为什么人“有权终止”胎儿的生命?你以前的理论依据是建立在出21:29-32和出21:22-23的逻辑错误的解经上。而您对这些逻辑错误(108楼)不做正面回应,也举不出新的圣经依据,却直接来用“有权终止”胎儿生命的结论。

我们在此辩论是为了让真知显明,请不要转移话题,请不要回避关键核心问题:用出21:22-23,29-32来作为堕胎无罪的理论依据是行不通的,是建立在您的逻辑错误之上的,这一点您还有什么不承认的吗?如果您不承认那请您做正面回应。如果您默认您以前的逻辑错误,默认您的理论依据已经瓦解,那么堕胎无罪还有新的圣经依据吗??
如果堕胎无罪论根本没有圣经依据,而胎儿是人却有圣经依据,那辩论的结果已经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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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bystream在2010-8-16 6:23:00的发言:
您连为什么有权终止妊娠,还没说出符合逻辑的理论依据来,还谈何其他的引申问题?
为什么人“有权终止”胎儿的生命?你以前的理论依据是建立在出21:29-32和出21:22-23的逻辑错误的解经上。而您对这些逻辑错误(108楼)不做正面回应,也举不出新的圣经依据,却直接来用“有权终止”胎儿生命的结论。

我们在此辩论是为了让真知显明,请不要转移话题,请不要回避关键核心问题:用出21:22-23,29-32来作为堕胎无罪的理论依据是行不通的,是建立在您的逻辑错误之上的,这一点您还有什么不承认的吗?如果您不承认那请您做正面回应。如果您默认您以前的逻辑错误,默认您的理论依据已经瓦解,那么堕胎无罪还有新的圣经依据吗??
如果堕胎无罪论根本没有圣经依据,而胎儿是人却有圣经依据,那辩论的结果已经不言而喻了。

根据出21:22-23 “伤胎赔钱,伤人偿命”事例,说胎儿不算人固然不够充分。但胎儿生命价值跟人命价值不相等,是确定的。

 

反过来支持胎儿就是人的圣经依据也不充分。

 

耶利米1:5节,“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我已派你作列国的先知”。

诗139:16节,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或作我被造的肢体尚未有其一),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

 

----这里重点是上帝的预定预知,而非腹中胎儿已算人命。

 

因为,上帝无所不能,他不受时空限制,他能从创世以来就能拣选,就能记在册上了。难道创世以来,我们就已算是一个人吗?启 13:8 凡住在地上,名字从创世以来,没有记在被杀之羔羊生命册上的人,都要拜它。弗 1:4 就如神从创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使我们在他面前成为圣洁,无有瑕疵。

 

既然圣经没有明说胎儿是人,也没有明说不可坠胎,而胎儿生命价值跟人命不相等又是明显的。以及各国的法律又不同程度的许可堕胎。包括犹太教(犹太教根据他们的《犹太圣法》(Halakha)经传中提到,胎儿在头部或身体的大部份未离开母体之前,被视为生命的一部分,而非独立的个体[5][6][5]、Jewish beliefs about abortion [2008-05-21] (英文).  [6]、Abortion in Jewish Law [2008-05-21] (英文))。

 

 综上所述,合法夫妻避孕失败因着计划生育原因的,遭强奸怀孕的,母亲因病不能生育的等情况下,能不能坠胎,答案应该是很明显的。

 

再者,退一步说,先假设胎儿算一个“人”,也已有兄弟分享到,十诫中的不可杀人,只是指人因妒忌、仇恨、贪婪、作恶而杀人。而不是说凡杀人的,都属于十诫中的不可杀人之列。如此说来,胎儿就算是“人”,坠胎也不算是杀人了。因为谁是因着妒忌、仇恨、贪婪、作恶而坠胎的呢?

 

因此,无论从那个角度分析,“坠胎就是杀人”的理论都不正确。把无端的重轭加在无辜的人身上,的确有自表虔诚之嫌。而且这理论就是出于7世纪教会黑暗的时期(632年),在那个时期,教会已和世界联合,自表虔诚的人在教会已能得高位得好处了,因此自表虔诚在那时是有市场的。(僧侣主义,苦修主义,禁欲主义等自表虔诚的行为,也都出于那时期)。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8-16 17:22:5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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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没有结婚,但是我准备好了,如果结婚将竭尽所能生育.对我而言没有其他原因,因为这是耶和华的命令!作为基督徒当为我的上帝的荣耀而努力!(包括生育众多) .对于那些用各样的借口来否定上帝命令,而且亵渎上帝说,上帝的恩赐可以拒绝(人可以拒绝上帝的恩赐就是把上帝的神性去除,把自己完全凌驾于上帝之上,以为上帝是一个可怜的,与他一样的人!这在基督教早期的异端中就有这样的,而且几乎是一直伴随正统教会发展的。教会也定他们为异端的。可以参看古教父们的作品),我只能奉劝他归正,如果不归正,地狱将是你们要去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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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出21章中的经文至少表示了神对奴仆、婴儿的重视,而不是人们可以随意处置,要知道当时的世代,人们可以随意处置甚至杀死奴仆,旧约的律法在当是已经是划时代的杰作了!

 

 

 

 

旧约还准许离婚,新约可以吗?不要拿旧约中很多奴婢之类的例子来强加到神的旨意上,旧约中轻看奴仆、婴儿的生命并不代表神的真实旨意。因着以色列人的心硬,上帝就许可他们休妻,但这并不是上帝的本意,到主耶稣来的时候就把这些说明了。奴隶制度等很多情况也是如此。

 

 

 

[太 19:7-太 19:9]
法利赛人说:「这样,摩西为什麽吩咐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他呢?」
耶稣说:「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
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

 

 

 

 

[传 6:3-传 6:6]
人若生一百个儿子,活许多岁数,以致他的年日甚多,心里却不得满享福乐,又不得埋葬;据我说,那不到期而落的胎比他倒好。
因为虚虚而来,暗暗而去,名字被黑暗遮蔽,
并且没有见过天日,也毫无知觉;这胎,比那人倒享安息。
那人虽然活千年,再活千年,却不享福,众人岂不都归一个地方去吗?

 

 

[诗 139:13-诗 139:16]
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
我要称谢你,因我受造,奇妙可畏;你的作为奇妙,这是我心深知道的。
我在暗中受造,在地的深处被联络;那时,我的形体并不向你隐藏。
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或作:我被造的肢体尚未有其一),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

 

 

婴儿也是人,前面举的诗篇139篇等很多的例子已经说得很清楚,只是你一直在强解圣经混乱主的道,你自己若愿意堕胎犯罪你自己在神的面前交账吧,只是不要把其他的弟兄姊妹们引诱带离了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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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问一个罪人除了犯罪,以及为犯罪不遵守上帝的命令找借口还能想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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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tiger在2010-8-19 12:53:00的发言:

我还没有结婚,但是我准备好了,如果结婚将竭尽所能生育.对我而言没有其他原因,因为这是耶和华的命令!作为基督徒当为我的上帝的荣耀而努力!(包括生育众多) .对于那些用各样的借口来否定上帝命令,而且亵渎上帝说,上帝的恩赐可以拒绝(人可以拒绝上帝的恩赐就是把上帝的神性去除,把自己完全凌驾于上帝之上,以为上帝是一个可怜的,与他一样的人!这在基督教早期的异端中就有这样的,而且几乎是一直伴随正统教会发展的。教会也定他们为异端的。可以参看古教父们的作品),我只能奉劝他归正,如果不归正,地狱将是你们要去的地方。

如果结婚将竭尽所能生育,对我而言没有其他原因,因为这是耶和华的命令!

 

人可以拒绝上帝的恩赐就是把上帝的神性去除,把自己完全凌驾于上帝之上,

 

我只能奉劝他归正,如果不归正,地狱将是你们要去的地方。

 

 

从你上述发言来看,你真理的装备尚有缺欠,以后还要好好学习。否则劝别人要归正,却不知道要人归正到哪里去,岂不成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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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  告

 

     本贴中我的发言仅是个人观点,做为对早期教会决议是否正确的一种反思,不一定正确,仅能做为参考。看贴的各位要自已慎思,向上帝祷告后,再行决定,本人不负“引诱你离了正道”的责任。

         特此公告

                             飞鹰1

                         20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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