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bystream在2010-8-16 6:23:00的发言: 您连为什么有权终止妊娠,还没说出符合逻辑的理论依据来,还谈何其他的引申问题? 为什么人“有权终止”胎儿的生命?你以前的理论依据是建立在出21:29-32和出21:22-23的逻辑错误的解经上。而您对这些逻辑错误(108楼)不做正面回应,也举不出新的圣经依据,却直接来用“有权终止”胎儿生命的结论。
我们在此辩论是为了让真知显明,请不要转移话题,请不要回避关键核心问题:用出21:22-23,29-32来作为堕胎无罪的理论依据是行不通的,是建立在您的逻辑错误之上的,这一点您还有什么不承认的吗?如果您不承认那请您做正面回应。如果您默认您以前的逻辑错误,默认您的理论依据已经瓦解,那么堕胎无罪还有新的圣经依据吗?? 如果堕胎无罪论根本没有圣经依据,而胎儿是人却有圣经依据,那辩论的结果已经不言而喻了。
根据出21:22-23 “伤胎赔钱,伤人偿命”事例,说胎儿不算人固然不够充分。但胎儿生命价值跟人命价值不相等,是确定的。
反过来支持胎儿就是人的圣经依据也不充分。
耶利米1:5节,“我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我已派你作列国的先知”。
诗139:16节,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或作我被造的肢体尚未有其一),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
----这里重点是上帝的预定预知,而非腹中胎儿已算人命。
因为,上帝无所不能,他不受时空限制,他能从创世以来就能拣选,就能记在册上了。难道创世以来,我们就已算是一个人吗?启 13:8 凡住在地上,名字从创世以来,没有记在被杀之羔羊生命册上的人,都要拜它。弗 1:4 就如神从创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使我们在他面前成为圣洁,无有瑕疵。
既然圣经没有明说胎儿是人,也没有明说不可坠胎,而胎儿生命价值跟人命不相等又是明显的。以及各国的法律又不同程度的许可堕胎。包括犹太教(犹太教根据他们的《犹太圣法》(Halakha)经传中提到,胎儿在头部或身体的大部份未离开母体之前,被视为生命的一部分,而非独立的个体[5][6]。[5]、Jewish beliefs about abortion [2008-05-21] (英文). [6]、Abortion in Jewish Law [2008-05-21] (英文))。
综上所述,合法夫妻避孕失败因着计划生育原因的,遭强奸怀孕的,母亲因病不能生育的等情况下,能不能坠胎,答案应该是很明显的。
再者,退一步说,先假设胎儿算一个“人”,也已有兄弟分享到,十诫中的不可杀人,只是指人因妒忌、仇恨、贪婪、作恶而杀人。而不是说凡杀人的,都属于十诫中的不可杀人之列。如此说来,胎儿就算是“人”,坠胎也不算是杀人了。因为谁是因着妒忌、仇恨、贪婪、作恶而坠胎的呢?
因此,无论从那个角度分析,“坠胎就是杀人”的理论都不正确。把无端的重轭加在无辜的人身上,的确有自表虔诚之嫌。而且这理论就是出于7世纪教会黑暗的时期(632年),在那个时期,教会已和世界联合,自表虔诚的人在教会已能得高位得好处了,因此自表虔诚在那时是有市场的。(僧侣主义,苦修主义,禁欲主义等自表虔诚的行为,也都出于那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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