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米该雅在2009-5-11 22:10:00的发言:
一天不见,大家为了真理和各自的观点争论得很热闹。没有别的,一点分享:
“因为我们得知真道以后,若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惟有战惧等候审判和那烧灭众敌人的烈火。人干犯摩西的律法,凭两三个见证人,尚且不得怜恤而死;何况人践踏神的儿子,将那使他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又亵慢施恩的圣灵,你们想,他要受的刑罚该怎样加重呢!”(来10:26-29)
注意,“我们”是指希伯来书的作者和读者都包括在内。
有人说,希伯来书是写给希伯来人的。
按照这种逻辑,什么书是写给中国人的呢?按照这种说法,是不是希伯来书我们可以不读了?对我们没有意义了呢?这样,是不是可以从圣经中删除了呢?
“得知真道”,就是得到、知道了真道,所要表达意思就是一个人对真道理解认识而接受相信。
“故意犯罪”,字面意思是明知道是罪恶却要犯;但是结合上下文,这里的“故意犯罪”是指,明明知道耶稣基督的救赎、宝血的供效,却当作平常,继续陷入在罪恶的生活中。因为下文中说到:“何况人践踏神的儿子,将那使他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又亵慢施恩的圣灵,”这应该是对“故意犯罪”的解释,也就是“人践踏神的儿子,将那使他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又亵慢施恩的圣灵,”就是这里所说的“故意犯罪”。
另外,假若“故意犯罪”就是一般的明知道是罪却仍旧犯了,这样的人就要等候烈火焚烧,是不合乎圣经真理的。因为神给人悔改的机会,而且很多人在我们向他们传福音时,他们根本不接受,有的一直不接受仍旧陷在罪中,但过了好多年后,他接受了。假若,他们不接受就要受烈火的焚烧,为什么他们后来又信了呢?所以,不能说这里的“故意犯罪”就是一般的明知是错继续犯。
注意:“践踏神的儿子”,“践踏”,是指摧残。一个人怎么对主进行摧残?我们知道保罗的例证,但是他是在不信主时逼迫主;一个信徒对主这样摧残实在令人费解。不过,我们应该相信神的话,也就是圣经既然这样说了,我们就当受警戒,绝不能否认会有这样的人。
“将那使他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这里的“血”就是主耶稣的“宝血”,这血能是他“成圣”,这是神与他立的约,这说明这血和他有直接的关系,但是他把这血当作平常。有很多持“一次”论(一次得就永远得救)的人,对于自己犯罪不当回事,他们作买卖时,自己说免不了撒谎。对于自己的谎言,他们说。早晨犯罪,晚上认罪,第二天再犯罪,晚上再认罪。甚至有人说,主耶稣为我们钉十字架流血就是要洗我的罪的。他们的话语中显明对于自己犯罪的轻视,更对主耶稣宝血的“当作平常”。
“又亵慢施恩的圣灵”,“亵慢”是指轻慢不庄重。
这三项罪恶,是极大的罪恶。圣经在此警戒“我们”这些“得知真道”、却“故意犯罪”的人,“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因为只有主耶稣是我们的赎罪祭,若“故意犯罪”,如此待神的儿子、我主耶稣,结果只有:“惟有战惧等候审判和那烧灭众敌人的烈火。”
注意,这里是“烧灭众敌人的烈火”,只有是地狱的火,不可能再有另外的解释。
所以,这段经文严厉地警戒我们,不可“故意犯罪”。
[符合XHTML规范,内容为纯文本或UBB(UBB解释文件版本:2006-5-23)]
从解经的角度来看,这段经文不是这么解的。
希伯来书乃是写给当时的犹太信徒的一封信,他们当时因为信仰受到逼迫,于是有的人想要回归犹太教。作者就写了希伯来书去劝勉那些犹太信徒,叫他们持定信仰。
“故意犯罪”这个词在圣经里只出现一次,就是在希伯来书里,“因为我们得知真道以后,若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来10:26)这里所说的“故意犯罪”,不是指犯普通的罪,乃是特指不要干犯基督一次所献上而至“永远”的赎罪祭而说。此处的“故意”这个词原文的意思是“自愿的”,这个词在新约里只用了两次,另一次是在彼得前书5章2节,译作“甘心”。
“若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的意思,就是:若甘愿犯罪,不接受基督的赎罪祭,就再没有别的赎罪祭可为他赎罪了。既然基督的救赎是唯一的救法,那么拒绝这救法的人当然再无得救的希望。这句话有两个意思,一是指那些尚未接受基督的人,若得知真道以后,又甘愿拒绝基督的赎罪,就再无赎罪的祭了!二是指那些异端,明知只有一种得救的方法(即信靠耶稣基督,因信称义),却故意拒绝神的救法,自己发明出另一种得救的方法,那么对于这种人,已经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拯救他们了。因为在天下人间,神没有赐下第二条路,使我们可以靠着得救。
因此“故意犯罪”指的是放弃、不接受基督宝血的遮盖。对于这样的人,已经没有其他的方法可以除掉他的罪了。因为上帝已经定下了一个原则“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来9:22)基督的宝血乃是唯一可以除罪的方法。
至于其他的罪,就算是杀人放火这等大罪,仍是在基督的宝血可以遮盖和赦免的范围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