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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洗礼的对象
洗礼的对象包括两类,即成人(包括青年)和婴孩(包括幼童)。
①成人洗礼。
基督教会,除了小部分教派外,一致承认,应奉主的吩咐,为信主的人施洗。成人受洗的惟一条件,是受洗人必须承认基督为他个人的救主。各教派对接纳会员的先决条件,不全相同,或须参加教义班的讲习,或须经常参加聚会一段时间之后,但基本的条件,则只有一个,即受洗人对基督之信仰。
教会既无洞察人心的能力,只能按普通常识和经验来决定,申请受洗者之信认见证是否出于真诚之心。除非有充分理由,教会通常接受申请人的见证,以此为接纳为会员之凭证。
②婴孩洗礼。
对于婴孩洗礼之习俗,自初期教会起,已经实施。宗教改革运动之领袖们,几乎都承认婴孩洗礼的正当性。浸礼派人士否认婴孩洗礼的教义,他们只限于为亲自能信认基督的成年人或青年人施浸。改革宗教会对婴孩施洗的根据如下:
(一)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恩约,包括他的后裔。立约的表记和印证,乃是割礼。凡属亚伯拉罕之家的男子,都必须领受割礼;凡在立约之后出生的男婴,须在第八天领受割礼。凡不受割礼之男子,一概按破坏约法定罪(创十七:9,14)。
根据代表性的原则,亚伯拉罕本人因信神而领受恩约的表记割礼,但是凡属他的人,则因他的信仰而一同被关在恩约之内,故也必须领受割礼,包括尚未懂事之男婴(创十七:12;廿一:4;罗四:9下-13)。
(二)神的教会,包括新旧约两个时代。他与亚伯拉罕所立的恩约,从未被废止(加三:19);他给亚伯拉罕之应许和福祉,也临到新约外邦人基督徒身上(加三:14)。而且,保罗下结论说,凡信基督而属他的人,都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加三:29)。
新旧约教会的合一性,有许多经文之证明。约十:16;罗十一:16-24;弗二:11-14,19-20;彼前二:9-10;申七:6;出十九:6等。
(三)洗礼和割礼的含意相同。此点已在前段说明。此处要证明的,是洗礼取代了割礼。保罗指出,新约的基督徒,在基督里「受了不是人手所行的割礼,乃是基督使你们脱去肉体情欲的割礼;你们既受洗与他同埋葬,也就在此与他同复活」(西二:11-12)。
(四)使徒行传中数次记载全家受洗之实情。除非我们否定,在这些家庭可能有任何婴孩和幼童,这些实例证明,使徒们也对信徒的婴儿及幼童施洗(徒十六:15;十六:33)。
③对婴孩施洗之异义。
反对为婴孩施洗之教派,通常提出如下之各点理由:
(一)新约圣经并无明文规定,应为婴孩施洗。
答:耶稣和他的门徒及传福音最初的对象,都是犹太人。他们熟知,凡在恩约之内的男婴,都必须领受该约之表记──割礼。现在基督来到世上,应验了旧约时代之应许,那末,新约信徒之婴孩,也必然应当领受恩约之表记的。所以不需要特别明文规定。
反之,若是新约的教会却不给信徒的婴儿施行恩约的表记──洗礼,则当时的犹太人基督徒必会大感惊奇,也必会向使徒询问此事。然而使徒行传中从未提起关于此事之讨论或争辩,可见当时的教会仍继续为信徒的后裔施行恩约的表记,即是说,为婴儿施洗。
(二)信认基督是受洗的主要条件,婴孩或幼童尚无理解能力,不可能志愿信认基督,所以不应对他们施洗。
答:基督在马太二十八章的嘱咐,是以对非信徒传道为主要对象。当时「普天下的人」大多尚未信主,因此主要的对象是成人,而成人受洗的先要条件乃是个人信认基督。对这一点,没有争执。正如旧约时代,亚伯拉罕是在信认神之后,才受割礼。
然而,他的后裔却世世代代必须在出世后第八天领受割礼,虽然他们当时也是尚未达到理解的年龄。故此,若要反对给新约信徒的子女施洗礼,也就必须反对给旧约信徒的男婴施割。然而那是根据神制定的规则(创十七:9,,13)。
(三)婴孩不能了解洗礼的含意,因此对他们施洗,乃是一件毫无意义之行动。
答:这种异议实际上是质询神的智慧和方法。旧约信徒的婴孩,也不能了解割礼的含意,但神却吩咐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必须给他们施行割礼,作为立约的表托和印证。
(四)许多人在婴孩时受洗,长大后却没有显露信心的痕迹。
答:这确是一件可叹的情形。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放弃神为信徒安排的恩约表记,倒应勤奋教导儿女,使他们从幼年时起,就受到基督的动化。同时,教会也应加重注意,对没有表显基督徒信德的会员,多方劝导,最后并行使除名之权柄,免得有名无实的会员代代继续在教会受洗,连累基督的荣誉和教会的纯洁。
最后,我们要指出,反对婴孩洗礼的教派往往忽视了一个要点,即是,根据他们的论点,只有信而受洗的人才是基督徒,那末他们的儿女,在未到理解之龄前,都是「外邦人」了,都是「非基督徒」了。但是,那一个基督徒会承认,他的幼龄儿女不是基督徒,与基督无分呢?
参太十九:14;弗六:1,4;西三:20;林前七:14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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