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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1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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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罪死
这样,我们可以说什么呢?我们可以常在罪中,叫恩典增多么?绝对不可!我们向罪死了的人,怎么可以仍然活在罪中呢?(罗马书6:1-2)
保罗写罗马书写到这里,主要是在讲称义这个主题。他提出这样的质问,是要反驳那些人的指控,说称义的教导在鼓励人随便过信徒生活,他们以为反正不敬虔的人也能称义嘛,况且保罗在罗5:20 甚至把上帝的恩典扩大到一个地步,说过犯在哪里越显多(即先是亚当,继而扩至全人类),恩典就更加增多了。但是,这样的教导招来强烈的评击:如果真是如此的话,岂不表示我们犯的罪越多,上帝的恩典就彰显得越大吗?既然如此,那么我们尽管随心所欲让上帝有更多机会施恩好了,怎么还会是惹他的怒气了。
保罗以上的辩驳就是针对这种质疑所作出的响应。他对这种思想竭力作出反驳,因为这种思想是对真理极为严重的曲解。他辩解道,叫我们称义的恩,同样是叫我们成圣的恩,也就是说,藉称义把我们带到基督里与他契合的恩,也就是叫我们与基督联合、「向罪死」(第2 节)的恩。我们既然向罪死了,我们就不能仍然活在罪中。
保罗这个论证的焦点就在这几个字上:「我们向罪死了的人」(罗6:2)。保罗在原文所用的这个代名词有这样的意味,即「我们这些已经属.....类别的人」,它要强调的是这个主体的某项主要特性(译者注:英文翻译只作“We died to sin”。中文翻译也许较英文翻得更接近保罗原文的语气)。有时在英文里,当我们对某人极度惊讶时,我们会说:“How could you, you of all people; you, the last person I would have expected to do such a thing—how could you.....?"(怎么会是你呢?怎么谁都不是,偏偏会是你呢?我怎么也料不到会是你呀--怎么会是你嘛......?)我们这样说就跟保罗在这里用这个代名词的用法一样的。这种表述就是要点出一种不协调的现象:这人的人格、身份、与他人的关系……和他所干出来的事,是不相称的。正因为基督徒是基督徒,有基督徒的身份和性情,因此不能继续不断地犯罪。若继续以罪为伍,就有违他的身份。约翰讲的也是同样的道理:我们不能犯罪,因为我们身份已不同了,我们是有上帝性情之种籽内植于心中的人。而在罗马书6 章,保罗的论点则是:我们不能继续犯罪,原因很简单,因为我们是属于那种已经向罪死了的族群。
保罗在往后几节经文中,就谈到我们「在他(基督)死的样式上与他联合」(罗6:5),更详尽地演绎了这方面的论点。他在那里所用的字,其字面意思就是:「与生俱来的」,「生来固有的」,「先天性」。即表示基督的死已经在我们重生的那一刻成为我们生命的一部份了,因此在我们里面有这死的本质。当上帝的大能将属天的生命赐给我们的那一天,我们和罪的关系就顿时彻底调整了。但可悲的是,我们却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也没有根据这一事实度过每日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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