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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if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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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基督徒可以进行紧急避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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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飞鹰1在2010-8-12 20:58:00的发言:

没有说通过国家立法的每一件事,都是符合上帝的律法。具体事情还要具体来看。

 

但至少从这么多国家(包括基督教国家)的立法演变,从绝对禁止,到有条件的许可,都是经过很多的思考的。人家的智商不会是零,我们的智商也不会是百分百。难道人家都背道,而只有我们贞坚?

 

人家还只需考虑疾病,qiangjian怀孕等特殊情况,而我们更要面对“国策”的强大压力。

 

 

 

人家立法委员都是基督徒吗?

他们立法时要真的都是在考虑这项法律有没有违反圣经的原则吗?

 

所以,你说人家坚贞或背道,貌似只不过是自作多情的自言自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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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bystream在2010-8-13 4:47:00的发言:

您对堕胎后的重担是怎么理解的呢?以下是“堕胎后综合症” 的部分症状,同样节选自爱家协会的“Healing after abortion"
 ? 罪恶感(违背了自己的是非观所造成的结果)
 ? 焦虑(头痛、眩晕、心惊肉跳、腹部绞痛、肌肉紧张、入睡困难等)
? 逃避行为(对于能使之想起关于怀孕和孩子的事物的逃避行为)
? 心理“麻木”(潜意识里会发誓再也不受此重创,这会限制她们投入的能力,妨碍她们全面投入到一种情感或亲密关系中)
? 抑郁(悲哀的状态、突然失控的哭泣、自我观念贬低、睡眠或食欲紊乱、缺乏动机、失去正常的快乐、自杀的想法)
 ? 在心理上重复堕胎的经历(不断的回想和闪念失去宝宝的记忆或者做肢解孩子的噩梦)
 ? 急于重新怀孕(潜意识里希望新的怀孕可以换回被堕胎的宝宝)
对怀孕和分娩过于焦虑(相信上帝会惩罚她让她将来不能再怀孕)
 ? 自虐自毁的的行为(食欲紊乱、酒精上瘾、吸烟、受虐关系、乱交、不能让自己正确的服药或得到医治)
 ? 周年反应(每年在堕胎日或被堕掉的孩子的预产期的时段里,症状会更严重)
 ? 短期精神异常(在堕胎的两周内会突发短期的精神异常现象)

一、国内已婚育龄妇女中,避孕失败流产现象非常普遍,随意问了单位几个女同志,有过流产史仅高达100%,但没有一例有堕胎后综合症。所以这病即使有,也绝对没有如上说的严重。

 

二、 “罪恶感、焦虑。。。”等病症,恰恰是像你这样的“护道士”给造成的。没有宗教信仰的人,在这件事上根本就没有罪恶感。相反信仰基督教的,你们以上帝的名义,定她们杀人之罪,才会造成她们的罪恶感,焦虑。。。等。

 

如果正确分解圣经,说明在上帝眼中胎儿的生命权利不能跟人命相比,能不能堕胎应遵守国家法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做人们眼中看为正的事。这样,罪恶感、焦虑。。。自然就不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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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愤怒的刺猬在2010-8-13 11:46:00的发言:

 

《出埃及记》 21:29 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出埃及记》 21:30 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 
《出埃及记》 21:31 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必照这例办理。 
《出埃及记》 21:32 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 

 

看到了吗?触死了奴仆只要三十舍客勒的银子给主人,把牛打死就行了。而触死了非奴仆,不但要打死牛,还要牛主抵命的,按你的逻辑,在上帝的眼中,奴仆不算一个人命。请问,你觉得奴仆是人吗?


这段圣经引的好,我也正想引用。

 

这段圣经正好说出生命权利的不相等。

 

这说明在上帝早期律法中,胎儿跟人命权利不相等(出21:22-23),奴仆或是婢女跟主人生命不相等(出21:29-32)。

 

但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奴隶制度废除后,奴隶的法律地位提高了,他们的生命权利也逐步平等了,这点上帝是不是也认可了呢?有没有人说,上帝的法律是一成不变,我就不遵守现代法律,照旧按上帝早期的律法对待奴仆呢?显然没有吧,大家都认同现代法律,而放弃上帝早期的律法是吧。

 

那为什么有关许可堕胎的现代法律就不能遵守,还死抱着第六世纪教会禁止堕胎的决议不放呢?上帝的部分律法也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何况教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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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飞鹰1在2010-8-13 14:32:00的发言:

二、 “罪恶感、焦虑。。。”等病症,恰恰是像你这样的“护道士”给造成的。没有宗教信仰的人,在这件事上根本就没有罪恶感。相反信仰基督教的,你们以上帝的名义,定她们杀人之罪,才会造成她们的罪恶感,焦虑。。。等。

 

没有信仰的人,也不会因为婚外性,也不会因为同性恋,也不会因为离异而有罪恶感,所以,如果说犯罪得罪神致使人有罪恶感,那么,你应该去问责上帝,归罪于上帝,而不是遵从圣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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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飞鹰1在2010-8-13 14:56: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愤怒的刺猬在2010-8-13 11:46:00的发言:

 

《出埃及记》 21:29 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出埃及记》 21:30 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 
《出埃及记》 21:31 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必照这例办理。 
《出埃及记》 21:32 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 

 

看到了吗?触死了奴仆只要三十舍客勒的银子给主人,把牛打死就行了。而触死了非奴仆,不但要打死牛,还要牛主抵命的,按你的逻辑,在上帝的眼中,奴仆不算一个人命。请问,你觉得奴仆是人吗?


这段圣经引的好,我也正想引用。

 

这段圣经正好说出生命权利的不相等。

 

这说明在上帝早期律法中,胎儿跟人命权利不相等(出21:22-23),奴仆或是婢女跟主人生命不相等(出21:29-32)。

 

但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奴隶制度废除后,奴隶的法律地位提高了,他们的生命权利也逐步平等了,这点上帝是不是也认可了呢?有没有人说,上帝的法律是一成不变,我就不遵守现代法律,照旧按上帝早期的律法对待奴仆呢?显然没有吧,大家都认同现代法律,而放弃上帝早期的律法是吧。

 

那为什么有关许可堕胎的现代法律就不能遵守,还死抱着第六世纪教会禁止堕胎的决议不放呢?上帝的部分律法也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何况教会的决议?

 

 

其一,出21:22-23没有显明胎儿跟人的生命权利不相等,这只是你一厢情愿的说法;

 

其二,在奴隶社会,奴仆或是婢女跟主人生命不相等(出21:29-32)。神只是许可这种情况的存在,并不是在神的眼中,人命是不平等的,在创世纪里,上帝说过,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 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 这才是上帝的律法。世界对待奴仆的生命的改变,并不是因为认同了现代的法律因而改变,而是认同了在上帝眼中,每一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这才促成了后来的废奴。你的说法,完全是颠倒一通。人根本不是认同了现代的法律而放弃了上帝的律法,而是看见了上帝的律法,才改变了世上的律法。

 

就如同在旧约时期,神许可人休妻一样,但这本身并不是上帝的本意,上帝起初的心意并不是如此,只是上帝因为人心刚硬的缘故而许可。

 

作为基督徒,拿世俗的法律来作为衡量的标准本岂至是可笑。世俗的法律,道德观是一直在改变的,只有神的话安定在天,永不改变。你这种上帝的律法应该跟随世界的潮流的思想,任何一个真正的基督徒会认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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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4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飞鹰1在2010-8-13 14:56: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愤怒的刺猬在2010-8-13 11:46:00的发言:

 《出埃及记》 21:29 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 
《出埃及记》 21:32 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

 .......请问,你觉得奴仆是人吗?

这段圣经引的好,我也正想引用。

 这段圣经正好说出生命权利的不相等。

 这说明在上帝早期律法中,胎儿跟人命权利不相等(出21:22-23),奴仆或是婢女跟主人生命不相等(出21:29-32)。.......

     “圣经正好说出生命权利的不相等”?你也真敢说啊。
      但地球人都知道“人权天赋,人人平等!”

     按照你的解经思路:误伤胎儿致死者,摩西律法没有规定其必须抵命,因此表明胎儿的生命与成人的生命权不相等。杀胎儿不是谋杀,胎儿不是人。   ???
     按照你的解经思路:
奴隶和主人以同样的方式被伤致死,治罪方式却不同,因此奴隶与主人的生命权不相等,杀奴隶不是杀人,奴隶也不是人。   ????
     按照你的解经思路:创世记第4章
该隐杀了亚伯,上帝虽放逐该隐,却愿终止杀戮而保护该隐不至于再被杀。(创4-15)因此亚伯与该隐同为手足弟兄,但他们的生命权也不相等???亚伯也不是人???
     按照你的思路,只要杀人犯没有被以命抵命,那他所杀的就不是人,是生命权利低下的东西?您认为胎儿不是人,奴隶不是人,亚伯也不是人???
      按照你的思路,日军侵华的时候杀人无数,但是杀人的日军士兵并不是各个都被绳之以法,我国甚至没有要战争赔款,那么中国人的生命权不如日本人??? 未受足够惩罚的日本人所杀的中国同胞都不是人,是日本人所说的支那猪??????????
     和平年代,屠杀不在集中营,而可以在母腹之中。一些成年人有计划的杀死一个无从反抗无声申辩的弱小生命,他们有的为了解除负担,有的为了谋取利益,他们还要不受法律和道德的惩罚,因此他们说胎儿不是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8-14 9:00:5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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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飞鹰1在2010-8-13 14:56: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愤怒的刺猬在2010-8-13 11:46:00的发言:

 

《出埃及记》 21:29 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出埃及记》 21:30 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 
《出埃及记》 21:31 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必照这例办理。 
《出埃及记》 21:32 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 

 

看到了吗?触死了奴仆只要三十舍客勒的银子给主人,把牛打死就行了。而触死了非奴仆,不但要打死牛,还要牛主抵命的,按你的逻辑,在上帝的眼中,奴仆不算一个人命。请问,你觉得奴仆是人吗?


这段圣经引的好,我也正想引用。

 

这段圣经正好说出生命权利的不相等。

 

这说明在上帝早期律法中,胎儿跟人命权利不相等(出21:22-23),奴仆或是婢女跟主人生命不相等(出21:29-32)。

 

但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奴隶制度废除后,奴隶的法律地位提高了,他们的生命权利也逐步平等了,这点上帝是不是也认可了呢?有没有人说,上帝的法律是一成不变,我就不遵守现代法律,照旧按上帝早期的律法对待奴仆呢?显然没有吧,大家都认同现代法律,而放弃上帝早期的律法是吧。

 

那为什么有关许可堕胎的现代法律就不能遵守,还死抱着第六世纪教会禁止堕胎的决议不放呢?上帝的部分律法也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何况教会的决议?

 

 

嗯,生命权利不想等,你的生命权力就是我爷低很多。

你来当奴隶伺候爷吧,爷高兴了你能吃顿饱饭,伺候的爷不爽了你就天天挨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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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4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bystream在2010-8-14 8:20:00的发言:

     “圣经正好说出生命权利的不相等”?你也真敢说啊。
      但地球人都知道“人权天赋,人人平等!”

     按照你的解经思路:误伤胎儿致死者,摩西律法没有规定其必须抵命,因此表明胎儿的生命与成人的生命权不相等。杀胎儿不是谋杀,胎儿不是人。   ???
     按照你的解经思路:
奴隶和主人以同样的方式被伤致死,治罪方式却不同,因此奴隶与主人的生命权不相等,杀奴隶不是杀人,奴隶也不是人。   ????
     按照你的解经思路:创世记第4章
该隐杀了亚伯,上帝虽放逐该隐,却愿终止杀戮而保护该隐不至于再被杀。(创4-15)因此亚伯与该隐同为手足弟兄,但他们的生命权也不相等???亚伯也不是人???
     按照你的思路,只要杀人犯没有被以命抵命,那他所杀的就不是人,是生命权利低下的东西?您认为胎儿不是人,奴隶不是人,亚伯也不是人???
      按照你的思路,日军侵华的时候杀人无数,但是杀人的日军士兵并不是各个都被绳之以法,我国甚至没有要战争赔款,那么中国人的生命权不如日本人??? 未受足够惩罚的日本人所杀的中国同胞都不是人,是日本人所说的支那猪??????????
     和平年代,屠杀不在集中营,而可以在母腹之中。一些成年人有计划的杀死一个无从反抗无声申辩的弱小生命,他们有的为了解除负担,有的为了谋取利益,他们还要不受法律和道德的惩罚,因此他们说胎儿不是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8-14 9:00:59编辑过]

是上帝许可也罢,是上帝命定也罢,从摩西的律法(上帝律法)中,的的确确透露出生命权利的不相等。(出21:29-32)

 

请你平心来读出21:22-23 节,无论从法律明文,还是从立法保护的精神来看,这里胎儿的生命价值跟人的生命价值能比吗?

 

胎儿是个生命,是无需质疑的,但他的生命价值肯定不能跟人的生命价值相比是吧。他能不能做为一个法律意义的人呢?他能承担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吗?他有独立的人权吗?这些都有不同的见解。

 

举个例子,如果他母亲死了,他能独立活着,还勉强可以提前算他是一个“人”,如果他母亲死了,他也只能被动死去,不算他为母亲的一部分还算什么啊。

 

再说,十诫中的不可杀人,已有兄弟分享到,只是指人因妒忌、仇恨、贪婪、作恶而杀人。而不是说凡杀人的,都属于十诫中的不可杀人之列。如此说来,胎儿就算是“人”,坠胎也不算是杀人了。因为谁是因着妒忌、仇恨、贪婪、作恶而坠胎的呢?

 

关于不可杀人的讨论,包括战争杀人等,详见http://www.jonahome.net/bbs/dispbbs.asp?boardid=11&Id=5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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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4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求主击杀 计生委 的人吧 [em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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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5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飞鹰1在2010-8-14 10:00:00的发言:

是上帝许可也罢,....从摩西的律法(上帝律法)中,的的确确透露出生命权利的不相等。(出21:29-32)

请你平心来读出21:22-23 节,无论从法律明文,还是从立法保护的精神来看,这里胎儿的生命价值跟人的生命价值能比吗? ......

您对出21:29-32和出21:22-23的所谓“正确解经”犯了一些基本的典型的逻辑错误,而你得出“的的确确生命权利不相等“的结论正是建立在这些错误之上:
 您的逻辑错误1: 倒置因果:一个论证,如果将某一结果产生的原因作为结果而将结果作为原因来论证,即犯了“倒置因果”的逻辑错误。 举例说明:“因为他杀人(因),所以他获死刑(果)。”而您加上了双否定之后,再用‘果’去反‘因’:“如果他没获死刑,他就肯定没杀人吗” 该隐没获死刑,他就没杀亚伯吗?误杀胎儿没获死刑,就等于没杀人吗?
您的逻辑错误2:同语反复和循环定义,未明确概念内涵。对于“胎儿”这一概念的定义您没有正面给出,而只是定义他不是人,根据是误杀胎儿的量刑标准。然后您又根据“胎儿”不是人为量刑标准,来支持堕胎不是杀人罪。您能以杀害者的量刑标准来定义被杀者的生物物种属性吗?美国的一些州是没有死刑的,那里的杀人犯所杀死的人就不是人吗?您以古代的量刑标准来定义物种属性,然后再把这个错误的定义作为现代的量刑标准。
您的逻辑错误3:偷换概念:出21:22-23中提到的“人若彼此相争,伤害有孕的夫人,甚至坠胎....”而不是说“人若要杀孕妇的胎儿,以至坠胎...”这里的坠胎概念与现代人主动以终止胎儿生命为目的的堕胎概念是不同的。而您把两个概念给偷换了。请问误杀罪能等同于谋杀罪吗?“人若彼此相争”--是双方争斗,孕妇是否占理还不好说,在我的理解中更接近故意伤人却误杀第三方,而不是以杀死胎儿为目的的堕胎。大家是何看法?
您的逻辑错误4:以偏概全或称“轻率概括”的逻辑错误。您抱着对摩西律法的某些小节的错误理解不放,无视圣经中其他地方对胎儿的人性的描述。有的经文前楼已有例举。

如果“未婚先孕”的玛利亚没有冒着被石头活活打死的风险孕育胎儿耶稣,如果玛利亚为了自己能少点负担而选择堕胎?我们的主如何临世?人类历史该如何改写?你我这些罪人该如何得赎?

您对于您的上述逻辑错误有什么comments?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8-15 9:27:4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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