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督是否有可犯罪性
1、不同的观点
(1)自由派和新派的观点
(2)可犯罪性的观点
(3)不可犯罪性的观点
(4)本体论与逻辑学的区别
2、不同观点的理由
(1)可犯罪性观点的理由
A、强调基督人性方面受试探所以有可犯罪性
B、否则基督的受试探就不真实
C、否则基督无法认同人亦无从了解人的需要和痛苦
(2)不可犯罪性观点的理由
A、 基督所受的试探是多方面的(来4:15、太19:3/9、太22:15:22、太22:23/33
太22:34/40、太4:1/11)
B、基督受试探是整个神人合一的位格(雅1:13、来3:8/9、林前10:9、徒5:3/9)
C、基督的人性也不同于未堕落亚当和堕落后人类的人性
a、基督的人性是非受造乃由圣灵荫庇所感孕,亚当的人性是受造的。(林前15:45/47)
b、基督的人性意志与神性意志共融完全向义、向神,亚当人性意志中立的。(约6:38、来10:9)
D、受试探不一定要求有犯罪的可能(来3:7/12)
E、基督受试探为要测验、证实其不可犯罪性
F、基督是全知的任何试探未到之先他早已知道(路20:23、太4:3)
G、基督是全能的,但他愿以人的限制去面对试探(来2:14/18)
H、基督忍受并得胜试探能体恤搭救被试探的人。(来2:14/15)
(3)本体论与逻辑学的解释
A、逻辑不是知识唯一的基础
B、逻辑的至上运用不是否定本体性真理,乃是对自我绝对性的否定
C、将逻辑高举到理性的顶峰判决宝座时,将会带来人类无穷的困扰
D、本体性的问题不是逻辑性的问题,所以不应以逻辑原理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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