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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慧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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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万世救恩》——从圣经看救恩真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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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8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凭割礼得救有什么错误? 当时的教会曾为这种错误的见解而召开大会议。“有几个人从犹太下来,教训弟兄们说:‘你们若不按摩西的规条受割礼,不能得救。’”(徒十五1)保罗为此跟这些人大大争辩。当时彼得也站起来说:“诸位弟兄,你们知道神早已在你们中间拣选了我,叫外邦人从我口中得听福音之道,而且相信。知道人心的神也为他们作了见证,赐圣灵给他们,正如给我们一样……。”(徒十五6-11) 注意彼得在这几节经文中向耶路撒冷众使徒和众长老所见证的,与保罗在加拉太书三章二及五节所证明的意义相同——证明受圣灵是因信而不是因行为,并且显明不论彼得与保罗都明确的指出“我们得救乃是因主耶稣的恩,和他们一样,这是我们所信的”(徒十五11;弗二8-9)。 注意:彼得跟保罗一样,认为除了信靠基督的救恩之外,得救是无须加上割礼这类仪式的,否则就不是“因主耶稣的恩”得救,而是凭人的行为守律法得救了!但神的救恩不是要我们靠行为来维持得救,倒是因信领受那与我们永远同在的圣灵,并靠圣灵维持我们的信心;我们不但靠圣灵入门,也靠圣灵奔跑天路,直到见主面的日子。若认为靠圣灵得生命“入门”,却要靠人的礼仪或行为去成全,就等于认为基督的救赎未完全,人仍须凭自己加上某些善行才能得救。这种主张似乎导人于行善,其实导人于伪善,因人根本不能真正行善;而且歪曲了福音的真理,容易令人误会可怕的永刑是用以促使人行善的。 >待续,请勿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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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9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割礼派之错误对今日信徒之意义

根据加拉太书三章三至十六节,救恩非仅为受割礼之犹太人,也为未受割礼的万国的人而设,这早已是神的旨意。犹太人却误解了神应许的真义。(参罗四11-12)。

为什么保罗因为犹太人的割礼派主张外邦信徒必须受割礼才可以得救,便认为那是更改了基督的福音?保罗是否小题大做,矫枉过正呢?不是。因为这是重要的原则问题。圣经明说:“本乎恩,也因着信”而得救的原理“不是出于自己……也不是出于行为”(弗二8-9)。恩典是白白得的(罗四4-5),不容许加上任何人的行为,无论在信这前或信之后都不可以。有人要在信主之前加上条件,要做些什么才能得救;有些人认为在信后要加上条件,要有好的行为来维持得救。这两方面的偏误虽不同,但它们与那些在神的救恩之外另加上人的行为才能得救的原理是相同的。

基督徒诚然要有好的行为,但好行为并非是用来维持得救的;任何人理该有好行为,何况基督徒?用好行为来维持得救,根本与靠好行为而得救是同一回事。若能用好行为维持得救,也就能靠好行为自救了,何须信耶稣?所以,保罗在此严厉责备那些认为要加上割礼才可以得救的人更改了基督的福音。他们所传的是“别的福音”,因为“义若是借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加二21)。

有人把使徒所称的“别的福音”来指新神学——基督教中的无神论者,就是那些不信基督由圣灵道成肉身、复活、升天、再来、以及圣经的神迹等超自然记载的信仰。这等信仰诚然错误,但使徒保罗写加拉太书却不是针对这等人。(有别的经文直斥这种“不信派”的错误,如林前十五12-19;提后二16-18……)在加拉太书中,使徒直接指责那些以为得救是因着信、得救以后却必须靠行为成全的观念是错误的,使徒责备当时的割礼派就是最好的例子。

待续,请勿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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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0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六、靠割礼就是靠律法得救 注意:保罗在加拉太书中,把割礼当作当时犹太人要靠律法称义(或靠行为得救)的代表。守一项宗教仪式原不是什么大事,但它所代表的原则却非常重要。保罗将这些主张受割礼才可以领受救恩的人,看作是靠行律法得救或靠行为保持得救的人。以下的经文证明使徒保罗确是按这原则,把宣传要行割礼才可以得救的道理看作是该受咒诅的“别的福音”。例如: 1、加二3-5——保罗在这里将主张受割礼的人当作“偷着引进来的假弟兄”,“要叫我们作奴仆”。所谓叫我们做奴仆就是要叫我们守律法,也就是受割礼得救。在此,“我们”是已信主的外邦信徒。 2、加三2——“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与下节“你们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么?”比较,可知第三节之靠肉身成全,即靠肉身上行了割礼,与上节之“因行律法”是同一回事。保罗把肉身受割礼作为守律法得救之代表。 3、加五3-4——“我再指着凡受割礼的人确实的说,他是欠着行全律法的债。你们这要靠律法称义的,是与基督隔绝,从恩典中坠落了。”注意这两节指出那些主张受割礼才可以得救恩的人,是欠行全律法的债,又是靠律法称义的人。可见保罗确是把靠割礼当作靠行律法称义的代表。 待续,请勿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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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1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七、保罗责备彼得的意义 在加拉太书二章十一至十六节这段经文中,保罗做了一件很不寻常的事,当时彼得在耶路撒冷作使徒,他教会的信徒都是犹太人。犹太人不与外邦人一同吃饭,最初是因为犹太人不吃不洁的牲畜,但后来渐变成犹太人一种带有优越感的传统习惯,以致看不起外邦人,认为他们是污秽的。彼得是使徒,当然明白在福音原理下并无犹太人与外邦人之分。在主耶稣里面,大家都靠他的恩典得救,本都是罪人,还有什么洁与不洁?所以他到安提阿时,也跟外邦人一同吃饭;但后来耶路撒冷教会的犹太人来了,他们习惯不与外邦人吃饭,彼得因怕那些犹太信徒,也就不跟外邦信徒一起吃饭了!甚至,连巴拿巴也跟着彼得,与外邦人隔开了。保罗一见他们所行的与福音真理不合,就在众人面前责备彼得,而且是非常严厉的责备。 保罗为什么要为着跟谁一起吃饭这样小的事而当面责备彼得呢?因为彼得这样做,等于承认了信主的外邦人若没有受割礼的话,还不算是真基督徒,或象是次一等的信徒!这观念所表现的原则非常重要。保罗要证明在福音真理底下,无论受不受割礼,是否犹太人,原来的身份尊贵或卑贱,或男或女,都成为一了,都是神的儿女了!保罗要持守这个原则。 如果说一个人信了耶稣还要加上割礼才得救,这割礼本身是在恩典以外再加上行为了。(况且在行为之中,品德的行为远较仪式的行为重要而实际。)所以紧接在下文第十六节,保罗说:“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连保罗这么严谨的律法主义者,尚且不能靠律法称义,要借着信称义,何况别人?不跟未受割礼的人一同吃饭,与靠割礼(律法)称义是同一回事,所以保罗把主张受割礼的人当作靠行律法称义的。换言之,若今日我们信了耶稣,还要靠行为维持得救的话,我们就是迷失在加拉太的“别的福音”的错误之中;我们所信的就是保罗所严责的。凡虚心、没有成见地读加拉太书的人,都要承认这是使徒的观点。(注意:在真理上迷失的人,不就是异端;不肯从错误中回转,反结党成派,宣传那种错误的人,才是异端。) 保罗虽然当众责备了彼得,但他们之间并未因此结怨,仍同心同工。(详参拙作《新约书信讲义》加拉太书二章十一至十四节及彼得后书三章十五至十六节之注解) 待续,请勿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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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八、谁可以守律法? 若有人想靠自己行善得救,他就象旧约圣经中的犹太人想根据守律法而得救那样,终必失败。这样的人必须先明白,怎样才算是守了律法。请看几处经文: 1、罗一28-32——“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神,神就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满心是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又是谗毁的、背后说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恶事的、违背父母的、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人的。他们虽知道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 2、启二十一8——“惟有胆怯的、不信的、可憎的、杀人的、淫乱的、行邪术的、拜偶像的,和一切说谎话的,他们的分就在烧着硫磺的火湖里;这是第二次的死。” 3、雅四17——“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 4、加三10——“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 注意:罗马书一章二十八至三十二节中有很多的罪,都未曾在十诫里提到的;但圣经明说这是神判为当死的罪。启示录二十一章八节中也有好些是十诫中所未提到的罪。例如“说谎话的”,他们的分是在烧着硫磺的火湖里。十诫中有提作假见证的,却没有提说谎话的。此外,“胆怯的、不信的、可憎的”都没有列在十诫里。神要求我们的,是守每一条律法,并非只守石版上所写的那十条诫命。雅各书已讲得够清楚:“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这就是神要求我们守的律法。如果我们要守律法而称义,就当从出生直到离开世界,连一次都没有犯过罪,而且所知道的善,也全都行了,没有一样不行。这样的人就可以靠律法称义(但世上并没有这样的人)。所以加拉太书第三章说:“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你不但要去行,而且要常行;不但要常行,还要照所记的“一切之事”常行。如果不是这样“常行”,便要被咒诅;如果不是经常守住律法的每一条,就得灭亡。这是神太苛刻吗?不是,但神要借着律法叫人知道人不可能靠自己的行为得救;另一方面,他已为人预备了救恩,领受救恩的人,不但可按神的公义得赦罪,且可从圣灵而生,成为神的儿女(约一12-13,三5-7)。 待续,请勿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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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3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九、神为什么赐律法? 既然神知道人不能守律法,为什么神仍然要把律法赐下?请看以下几处经文: 1、罗三20——“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2、罗五20——“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哪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 3、罗十4——“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 4、加三24——“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 5、罗七7——“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么?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1、律法是叫人知罪 我们留心思想这几处经文,就晓得神赐律法的功用是什么。神赐律法,是要叫人知罪,并非叫人靠着得救。律法就是一个标准,显明我们在神面前不及格。它象一把尺,量度我们的高度,但这把尺不能使我们长高或变矮;又象一面镜子,能照出我们的本相,却不能使我们变美或变丑。有时我们去照X光,X光能把我们隐藏的病显明出来,是否有毒瘤、肺病或心脏病。但X光并不能治疗我们的病,只能显明我们的疾病,让我们知道身体上有什么危险的病症。这也就是律法的功用。律法不医治人的罪,只显明人的罪病。不单如此,律法也显明人无法靠自己胜过罪,无法脱离罪,必须在自己以外寻求一位救主。所以保罗在加拉太书三章二十四节说:“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 律法使我们在神圣洁的标准下陷于绝望,我们不但无法胜过罪,也无法逃避神公义的审判。故此,我们必须在自己以外寻求一位救主,在律法以外寻求恩典。本来我们都有贪心藏在里面,若不是律法说不可贪心,我们就不知何谓贪心。不是说在没有律法之前,“贪心”不是罪,而是在没有律法以前,我们已经贪心了,贪心在神前已经是罪了,只是若没有律法说“不可贪心”,在人的良心上就没有罪的感觉,所以需要有律法来使人知罪。 待续,请勿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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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4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2、律法是外添的 保罗在罗马书五章二十节说:“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为什么说律法是外添的?因为它是加插进来的一个东西。神的本意是要人靠着他的恩典得救,不得靠律法得救。但是没有律法,人就不知罪;人不知罪,就不觉得需要赎罪和救主。神还没借摩西宣布律法以先,早就应许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的后裔得福”(创二十二18)》在摩西以前,许多信心伟人象以诺、挪亚、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等等,他们都是因信在神面前蒙神悦纳的。神应许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的后裔得福”,保甸在加拉太书三章十六节解明所指的“后裔”,不是指所有的后裔,乃是单指“那一个子孙”,就是耶稣基督。 神早在颁布律法以前、摩西还没有出生以先,就应许亚伯拉罕在他的后裔中将会出现一位救主。“万国”就是所有的人,包括犹太人和外邦人,都要因“那一个子孙”得福。所以福音临到万邦,不是忽然改变的一件事,而是早在神预定的旨意中要实现的救赎计划。可是在神还没有叫他的儿子降世以前,期间需有一个“律法时期”,神借摩西宣布律法,把以色列人当作万人的例证,要证明人不能靠守律法称义。人类除了寻求神的恩典以外,没有别的自救之道。 以色列人被选出来,是要作为所有人的“典型”,证明这些受神特别训练的人,尚且不能守神的律法,其余没有受过训练的人,更不能凭自己的善行而得救了。所以人必须信靠基督的恩典,那是唯一的救法。律法把众人都圈在罪中,然后把我们众人引到基督面前,这就是神赐律法的目的。所以说“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罗十4)。 由此可见,律法不是多余的,也不是我们靠着得救的门径,律法有它的功用。犹太人的错误,就是误用了律法,把律法当作得救的门径,反而拒绝了律法所要带出来的耶稣基督。今日的基督徒若还跟着犹太人的错误而行,就比犹太人更愚昧了! 保罗不但在加拉太书中把那些认为信了主还要受割礼得救的主张,当作是靠圣灵入门却靠行为成全的,且在较后写的腓立比书中,仍保持这种看法。他在腓立比书第三章中警告门徒:“应当防备犬类,防备作恶的,防备妄自行割的。因为真受割礼的,乃是我们这以神的灵敬拜……不靠肉体的……”,这与他在加拉太书三章三节所说的“靠肉身成全”互相呼应。紧接在下文(腓三4)起,他见证自己如何有足够资格靠“肉体”夸口(即靠肉身守律法礼仪夸口),但他认识基督之后,不但不以守律法得救为夸口,反而把先前看作有益的当作有损,并明确的宣称他自己得救是因“得以在他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神而来的义”(腓三9)。使徒保罗对损毁基督恩典之福音的道理,绝不留情地加以反驳。 待续,请勿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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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5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保罗靠恩得救的生活见证 保罗既极力证明人得救,不但在信之前不靠行为乃凭恩典,信主后仍是不靠行为乃靠主恩典。这样,保罗的生活见证又如何呢?他是否贪财好色、行为不端、骄纵自是呢?绝对不是。他的生活圣洁,无可指责;且生命丰盛,灵性高超,是神人所能共证的。略举数例如下: 1、对哥林多教会的人 (1)用为父的心教导纷争结党的哥林多人: 我写这话,不是叫你们羞愧,乃是警戒你们,好像我所亲爱的儿女一样。你们学基督的,师傅虽有一万,为父的却是不多,因我在基督耶稣里用福音生了你们。(林前四14-15) (2)光明磊落,忠心传道,使人从内心深处认同: 我们既然蒙怜悯,受了这职分,就不丧胆。乃将那些暗昧可耻的事弃绝了,不行诡诈,不谬讲神的道理。只将真理表明出来,好在神面前把自己荐与各人的良心。(林后四1-2) (3)对会众中那些不信任他的人,他也甘心为他们的灵魂费时费力: 我也甘心乐意为你们的灵魂费财费力。难道我越发爱你们,就越发少得你们的爱么?罢了,我自己并没有累着你们,你们却有人说,我是诡诈,用心计牢笼你们。(林后十二15-16) 2、对以弗所教会 (1)遍传福音,可以公开宣告说: 所以我今日向你们证明,你们中间无论何人死亡,罪不在我身上。因为神的旨意,我并没有一样避讳不传给你们的。(徒二十26-27) (2)虽然清贫传道,却从无贪心,且常供给同工的需用: 我未曾贪图一个人的金,银,衣服。我这两只手常供给我和同人的需用,这是你们自己知道的。我凡事给你们作榜样,叫你们知道应当这样劳苦,扶助软弱的人,又当记念主耶稣的话,说:“施比受更为有福。”(徒二十33-35) (3)祷告、流泪话别,真情流露: 保罗说完了这话,就跪下同众人祷告。众人痛哭,抱着保罗的颈项,和他亲嘴。叫他们最伤心的,就是他说“以后不能再见我的面”那句话。于是送他上船去了。(徒二十36-38) 3、对帖撒罗尼迦教会 (1)不用谄媚,不向人求荣耀 因为我们从来没有用过谄媚的话,这是你们知道的;也没有藏着贪心,这是神可以作见证的。我们作基督的使徒,虽然可以叫人尊重,却没有向你们或向别人求荣耀。(帖前二5-6) (2)徒信徒既象母亲又如父亲: 只在你们中间存心温柔,如同母亲乳养自己的孩子……你们也晓得,我们怎样劝勉你们,安慰你们,嘱咐你们各人,好像父亲待自己的儿女一样。(帖前二7、11) 待续,请勿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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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7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4、对腓立比教会 为基督被传开而欢喜: 这有何防呢?或是假意,或是真心,无论怎样,基督究竟被传开了。为此,我就欢喜,并且还要欢喜。(腓一18) 全卷腓立比书表现保罗丰盛而高深的灵命,在监狱中使御营全军得知基督的名字,虽有人传基督出于嫉妒,他却为“基督究竟被传开”而欢喜。他可以向腓立比信徒宣告:“我活着就是基督,我死了就有益处。”他们在监狱中满有喜乐,且能劝勉腓立比人要靠主喜乐(腓四4)。他对当时少数在经济上支持他的腓立比教会说:“但我样样都有,并且有余。”(腓四18) 5、对加拉太的众教会 在严责中显出父母亲对儿女倾诉心中的关怀:   我小子啊,我为你们再受生产之苦,直等到基督成形在你们心里。(加四19) 这些话证明他在书中严厉的责备不是发泄怒气,或有任何私心,他完全为要把信徒从错误中挽回。 保罗不靠行为得救,乃靠圣灵行事,凭爱心的原则行事,借着信心经历与主同死同活的恩典,所以他能活出这么美好的见证。保罗说:“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神的儿子而活;他是爱我,为我舍已。”(加二20)在加拉太书中,保罗提到三个十字架:①“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②“把肉体连肉体的邪情私欲同钉在十字架上”;③“世界已经钉在十字架上”。这三个“同钉”,就是我们与基督同死同活的经历。我的过去已与基督同死,现在活着的,是主在我里面活着。基督徒如能体验这同死同活的经历,就不只能胜过罪,更能将基督的荣美表彰出来。 6、小结:保罗身上的印记 从今以后,人都不要搅扰我,因为我身上带着耶稣的印记。(加六17) 这印记就是基督耶稣赐给我们的圣灵,也是因我们顺从圣灵而有的见证生活。但对使徒保罗来说,他为了见证耶稣基督,受了许多逼迫,甚至被打至遍体鳞伤(林后十一23-25),这些伤痕就是他的印记了。你或许为了基督的缘故,长期劳苦,以致身上带着一种软弱,这软弱就成为你的印记。甚至你为基督的缘故真的被人打过,以致身上留下疤痕,好象保罗一样,这些疤痕就是你为基督受苦的印记。 保罗说:“从今以后,人都不要搅扰我”,那意思就是说,谁也不要想我这个人还会爱世界,或还会再去行律法称义了,谁也不必在我身上打什么主意了,因为我身上带着耶稣的印记。这是一个得到基督救恩、蒙了拯救的人,勇敢地为真理作的见证。他不单能靠主恩胜过罪恶,甚至影响了整个人类历史,因为基督的救恩临到他,他所经历的不只是灵魂得免永死,更是整个生命的改变。这也该是你我应有的见证,以证明救恩的功效远胜过人的自我努力。福音不是使人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人间道理,乃是从生命里面更新而自然显露于外的,这才是神的救法、人的真善行啊!而使徒保罗就是为要辩明这恩惠的福音,以致多受劳苦,多下监牢,受鞭打是过重的,冒死是屡次有的,又在不断的大争战中,把这恩惠的福音传给了我们。我们竟把这福音轻轻忽忽的凭人意更改了,怎能不愧见恩主、辜负主爱呢? 待续,请勿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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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8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凭恩典得救者怎样生活行事? 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罗三21) 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罗三28) 请注意凭恩典得救是“在律法以外”的得救,在律法以外才有恩典可讲。保罗说“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必须在律法以外想办法。所谓凭恩典得救,绝不是先恩典,后律法,也绝不是用恩典帮助我们守律法。得救和守律法全然是两回事,却是完全出于神的作为。既然这样,基督徒岂不是可以随便犯罪吗?在保罗的书信中,无论是罗马书或是加拉太书,对这问题都有很清楚的回答。基督徒既然不凭守律法得救,难道可以随意犯罪么?这样我们凭什么原则生活行事呢?从保罗和别的新约书信中,我们可以简单地归纳出以下的几点原则: 1、凭生命的“律”生活行事 基督徒既领受了新的生命,就当根据新的生命而生活。保罗在罗马书第五章中把基督和亚当作一个比较,说明了亚当不如基督、过犯不如恩赐、律法比不上恩典。然后,他自己发出了一个问题:“这样,怎么说呢?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么?”(罗六一)他又自己回答了:“断乎不可!”为什么不可?他在下文第六章说: 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洗归入他的死麽么?所以,我们借着洗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象基督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罗六3-4) 为什么我们不可以随便犯罪?因为我们是已死的人,已经与基督同复活,已经归入基督了,一举一动就当有新生的样式。我们绝不是因为有灭亡的惧怕摆在面前,而不得不做些好事;而是因为我们有了基督的生命,应该顺从新生命的要求,活出基督的样式来。既有了新生命,就有出于生命而有的生活,是从内心表现于行动的新生活。“律”在此就是一种恒常不变的倾向力。 待续,请勿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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