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论上帝的律法
一.上帝赐给亚当一个律法,作为行为之约,用来约束他与他的后裔亲自、完全、严格、持续地顺服;上帝应许他遵守得生,警告他违背受死;并赐给他守此律法的能力(创1:26同2:17;罗2:14-15;10:5;5:12,19;加3:10,12;传7:29;伯28:28)。
二.在他堕落之后,此律法仍是公义的完美标准,并由上帝在西乃山颁布于十条诫命之中,刻在两块石版上(雅1:25;2:8,10-12;罗13:8-9;申5:32;10:4;出34:1);前面四诫包含我们对上帝当尽的本分,其余六诫包含我们对人当尽的本分(太22:37-40;出20:3-18)。
三.除这通称为道德律的十诫以外,上帝按祂自己的美意,把礼仪律赐给以色列人这未成年的教会,其中有若干预表性的律例,一部分是为崇拜之用,以预表基督和祂的美德、作为、苦难和惠益(来9,10:1;加4:1-3;西2:17);一部分揭示关乎道德责任的各种教训(林前5:7;林后6:17;犹23)。这些礼仪律在新约时代都被废止了(西2:14,16,17;但9:27;弗2:15,16)。
四.上帝把以色列人视为一个国家,也赐给他们各种司法性的律例。这些司法律已与那百姓的国家一同期满终止了,除了为着一般衡平法所要求的以外,现在不再有任何的约束力(出21,22:1-29;创49:10同彼前2:13-14;太5:17,38,39;林前9:8-10)。
五.道德律永远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不管是已经称义的人,还是其他人,都当顺服(罗13:8-10;弗6:2;约壹2:3,4,7-8);这不仅仅是因其所含的内容,也是因其颁布者造物主上帝的权威(雅2:10,11)。这种责任,基督在福音中,不仅丝毫没有废掉,反而更加强了(太 5:17-19;雅2:8;罗3:31)。
六.虽然真信徒不在作为行为之约的律法之下,藉此称义或被定罪(罗6:14;加2:16;3:13;4:4-5;徒13:39;罗8:1),可是这律法对于他们以及别人都大有用处,因它作为人生的标准,既将上帝的旨意和人生的责任指示他们,便指导并约束他们照着去行(罗7:12,22,25;诗119:4-6;林前7:19;加5:14,16,18-23);并且他们藉此既发现他们的本性、心思和生活的罪污(罗7:7;3:20),就因自省而对自己的罪更加认识、差愧、恨恶(雅1:23-25;罗7:9,14,24),并更清楚地知道他们对基督及其完美顺服的需要(加3:24;罗7:24,25;8:3,4)。同样,律法对重生者也有用处,因它禁止犯罪,抑制他们的败坏(雅2:11;诗119:101,104,128);而它的警戒表明他们虽然免于律法所警戒的咒诅,但他们当知,自己因所犯的罪也应受什么惩罚,为罪今生要受什么痛苦(拉9:13,14;诗89:30-34)。照样,律法的应许向他们表明上帝是嘉许顺服的,虽然律法不被看作行为之约,可用来使人配得祝福(加2:16;路17:10),但他们若遵守律法就可以期望得到什么样的祝福(利26:1-14;林后6:16;弗6:2,3;诗37:11同太5:5;诗19:11);所以人因律法鼓励行善、胁止作恶而扬善弃恶,并不表明他是在律法之下,而不在恩典之下(罗6:12 ,14;彼前3:8-12;诗34:12-16;来12:28-29)。
七.以上所述律法的用处与福音的恩典不仅不相矛盾,反而是密切契合(加3:21);基督的灵降服人的意志,并使人的意志能够自由自在、甘心乐意地去行上帝要人去行的事,也就是上帝在律法中所显明的旨意(结36:27;来8:10;耶31:33)。
第十九章 论上帝的律法
本章是律法论,非常优美、平衡。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要有人存在,就需要一定的标准和次序,律法绝不是可有可无的,关键是采纳谁的律法。作为基督徒,我们当然要以上帝的律法为行为的标准。本章把上帝的律法分为道德论、民刑律(或译为“司法律”、译为“民事律”容易与民法混淆)和礼仪律三部分。道德论是永恒不变的,礼仪律已经废止,民刑律对于我们也没有直接的约束力,但我们应当予以参照借鉴。布郎凯马在分析清教徒的神学时指出:“实际上,对于清教徒而言,旧约律法中惟一没有持久性效力的就是礼仪律。”[3]基督徒要在律法主义和反律主义之间走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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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把威斯敏斯德信条好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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