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诫明确给出了人类行为的律法,其中就有“不可杀人”的诫命。事实上,即使一个从来没有听说过摩西十诫的人也会知道,杀人不对,杀人就要偿命。而从对历史和现实的考察而言,我们这个世界上几乎每天都会发生杀人的事件,战争就是最大的杀人事件,而这个世界几乎每天都处在战争的状态。所以有人说,死刑是必要的惩罚,战争是次优选择。
面对这些观念的事实和现实的事实,我们到底应该怎样理解摩西十诫“不可杀人”的诫命呢。
作为方法论的三一模型在这里就变得很重要。我们所信仰的上帝,是父子圣灵三位一体的上帝,我们的时间是过去现在未来三位一体的时间,我们的人生是出生过程死亡三位一体的人生。而雅比斯的祷告提醒我们,人通常都是单向度的,总是抓住一点,不及其余。总是喜欢把局部当成全部。所以我们要练习我们的三一思维,扩张我们的境界。
通常情况下,我们的境界一定是狭窄的,甚至是错误的,因此怀疑自己当下的状态,扩张思想的广度与深度,一定有利于我们的人生。三一模型无处不在,面对每一件事情,我们都应该用三一模型去细分对象,从三个维度去理解一个对象,以此摆脱用一个维度去判断全部事实的习惯性错误。
对“不可杀人”这个诫命的理解,也应该如此。
当我们说“不可杀人”的时候,我们首要的认知维度,通常都是直接进入一个简单的判断;杀人是不对的,所以绝对不能杀人。我们不能说这个简单的判断就是错误的,事实上这是正确的,但仅仅是一种对人类共有的常识的重复。每个人都知道的道理,如果每个人都不展开细分,则这个道理就失去了意义。这种认识论的现实提醒我们,面对一个简单的常识,我们要跳出简单判断的陷阱,进入三一模型的复杂细分过程之中。
所以,对于一个愿意扩张境界的人而言,当我们说“不可杀人”,我们应该马上意识到一个重要的秩序问题:上帝赋予每个人自由意志。这种每个人都拥有的自由意志,在行为选择的意义上,就表现为每个人都拥有的“权力意志”。这种权力意志的基准条件告诉我们,作为一个人,我们在行为选择上其实凡事都可以做。所谓凡事,当然包括了杀人这件事。
估计绝大多数人在这里都无法转换自己的观念和思维,固守在不可杀人的简单的判断状态。事实上比这个简单判断更宽广的秩序,是每个人的自由意志。也就是说,摩西律法是上帝赋予给人类的法典,但这部法典肯定不会和上帝的意志相抵触,而是低于上帝意志。上帝给予我们的自由意志在前,摩西的十诫律法在后。律法不是为了否定自由意志,而是为了捍卫自由意志。十诫不是为了否定上帝话语,而是为了坚守上帝话语。
人们必须在这个问题上坚定地怀疑自己过于粗糙的判断力,必须把在前的自由意志首先思考清楚,然后才能有效思考在后的“不可杀人”的事实。基于这样的认识论秩序,所以我们要说出的第一句话应该是,“作为一个人,事实上你一直拥有杀人和不杀人的自由选择权”。这是你的自由意志秩序,就像人类的始祖在吃与不吃分辨善恶之树的命题上一样,你可以选择吃,你也可以选择不吃。理所当然,在杀人的命题上,你可以选择杀人,也可以选择不杀人。
这里问题的关键就是人的自由意志。这是上帝赋予你的自由选择权利。如果你为了持守上帝不可杀人的诫命,却否定了自由意志的秩序,事实上你已经否定了上帝的创造秩序。一个总是想在律法的命题上做得尽善尽美的人,最后却走到了破坏上帝创造的境地,这就是所有律法主义的困境。
基于这样的思考,我们终于可以开始按照三一模型的方法论说出我们对“不可杀人”的诫命的合宜的理解。
——对于任何一个人而言,你有关于杀人的自由选择权利。
——对于任何一个人而言,你不能滥用这种杀人的权利。
——对于任何一个人而言,杀人必然要承担被人杀的后果。
三句话组成一个三一模型,人的行为不能失去其中任何一句话,也不能只认同其中任何一句话。必须扩张我们的境界,把三句话同时容纳在我们的方法论里。
如果没有第一点,人就是木偶。木偶是绝对没有自由意志的,所以木偶绝不可能跳起来杀人。在这一点上,木偶的人生绝对低于动物的人生。换句话说,一个人成为一个人,一个人捍卫自己的自由权利,首要的工作就是要防止自己成为一个木偶。我称之为“去木偶化”。
可悲的是,人总是不断通过各种方式让自己成为木偶,有时候我们是通过无知让自己成为木偶,有时候是通过知识让自己成为木偶,有时候我们甚至是通过信仰让自己成为木偶。需要说明的是,基督信仰秩序不会有错,错的是我们狭隘又懒惰的理解能力。
我总是在强调一个简单的常识:一个人的理解能力不够,通常都是过于相信自己现有的判断。所以我们的问题并不是理解力不够用的问题,而是我们怀疑自己不够彻底的问题。每个人都很聪明,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愿意彻底怀疑自己。
如果没有第二点,人就是魔鬼。这个道理看上去很简单,一个滥杀无辜的人一定是错误的,而且是一种魔鬼的错误。人们关于“不可杀人”的简单判断,都是发生在第二个维度。所以,人们必须在自己的人生过程中抑制自己的杀人的意志冲动,我称之为“去魔鬼化”。
也就是说,这种与杀人有关的意志冲动状态,每个人都有。难道不是吗,一个弱不惊风的女子,也会有杀死仇敌的愤怒。一个身体完全残疾的人,也会咬牙切齿地想杀死对手。对于每个人而言,当我们保护自己的时候,我们认为他人就是地狱。当我们愤怒的时候,我们发现每个人都是魔鬼,自己就是如假包换的魔鬼之一。
如果没有第三点,人就是畜生。一头猛虎吃掉一头山羊,猛虎不会因为自己的杀戮行为受到必要的惩罚。一头鳄鱼吃掉一条金枪鱼,鳄鱼也不能因为自己的杀戮受到应有的审判。但一个人杀掉另一个人,却必须接受应有的惩戒,杀人犯必须被囚禁、被判处死刑。废除死刑的倡议事实上是对上帝律法的破坏。那些对凶残的杀人犯大谈爱与宽容的主义与行为,事实上也是破坏了上帝的律法秩序。在这个问题上,每个时代都会冒出一批又一批伪善之徒。
即使一个人杀人之后逃之夭夭,暂时避开了惩罚,然而每个人必有一死,死后有上帝的审判。这是人的行为的终极审判原则。在这个意义上,一个人幻想杀人之后却不遭受惩处,这是把人类社会假想为动物庄园的结果。在这个问题上,每个人必须意识到,杀人就要偿命,因为人不是动物。我称之为“去动物化”。
从开放式纠错的方法论意义上,我们找到了一个人关于自己的生命建设的三一模型:
——去木偶化
——去魔鬼化
——去动物化
我在这里大费周章地细分这个三一模型,是因为我们绝大多数人永远只能理解其中的一点,然后就来否定其他,否定一种缜密的理解方式。通常情况下,人们最不能理解的并不是第二条和第三条,而是第一条。我们身为一个人,我们一直不理解什么是自由意志。
想明白这一点,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奥古斯丁要专门写了一本《论自由意志》的著作。而康德在界定人的存在的公理的前提条件的时候,也把自由意志列为其中不可或缺的要素条件。
可以肯定的说,中国人最不能理解的就是自由意志。即使是那些背诵圣经的中国基督徒,在这个问题上也不能扩张自己的境界,而是固执地停留在一种简单粗糙的判断状态,甚至把这种简单粗糙的判断曲解为自己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