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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是神賜的,是廣泛普遍的,具有絶對正當性,不完全以可見形式存在,但它不能作為實際工具使用(因為缺乏絶對正當的使用者),一般來說法律中的普世性民法與刑法都是與律法相合的;
法律是人寫的,是對律法的侷限性模仿,不具有絶對正當性,但它是以可見形式作為人類社會的常用工具,法律中的宗教法與意識形態法有時會與福音信仰的標準相悖;
基督徒作為社會成員,當然有權利使用法律,也應該參與進社會法務領域傳遞信仰;但當法律要求與信仰要求違背時,當以主的言行為參照;與人爭端可以採取法律行動,但也同樣應以主要求的愛神愛人為基點。至於主內糾紛,原則上應由教會斷定,不宜由外邦法律處理。若基督徒放棄自己的社會性法律權利,並不違背信仰,但也沒有更符合信仰。
另人類社會的法律基於民族,文化,宗教,歷史,也分為不同原則或側重的不同法系。一般來說國家法律的綱領性原則會寫入國家憲法總綱中,基督徒應對所處國家的憲法原則有基本瞭解,保持尊重,但不必贊同,因為形而上原則上基督徒是不受制於地上任何國家的。基督徒也有權選擇更符合信仰標準的憲法原則的國家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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