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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27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他的看法是正确的,那么,关于婚姻教导的常引经文(林后6:14),就是被众前辈们理解错误的。 http://cclw.net/etbbs/viewthread.php?tid=518
 楼主| 发表于 2003-5-29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约拿和恩泉,能请你们谈一下对此贴的读后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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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29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cclw 姊妹你好!   我想,就目前来讲,约拿和恩泉在基督徒婚姻这方面的观点,大家都是知道了。把别人的观点放到这里来讨论,这样不恰当。每个人守住自己的感动不好吗?我们在论坛里开设婚姻版块,是为了对弟兄姊妹祈祷一个引领作用,不是在批判什么或驳倒什么。我们把道理给大家讲清,怎样的领受是个人的事情,并不能强迫什么。    所以,我觉得这个帖子不是这里斑竹的观点,就没有必要在这里讨论。如果真的想回帖的话,到它本来的论坛讨论好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5-29 11:51:1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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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29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指名要我谈,我就来说两句吧:   “信与不信不能同负一轭”这是一个爱的原则,而不是律法;是一个提醒,而非限制。我们不是简单地把“信与不信不能同负一轭”当作律法去限制弟兄姊妹们,而是告诉他们说:这是神最美的心意,好叫基督徒在一切的事上(包含婚姻)都能从世界中分别出来。   我们必须承认,世上再没有别种的轭比婚姻的轭更需要两人同负了。如果二人连信仰都不同,那么其他的就无从谈起了。信仰对信徒提出的呼召是全人的,同样婚姻中的信仰呼召一样也是对男女双方共同有效的。假如两人不能有相同的信仰,那么这个婚姻将不可避免的会在彼此的合一上缺乏基础,在彼此的人生选择上无法同步,在共同的家庭建造上遇到矛盾。神要我们透过婚姻来荣耀他、见证他,若信与不信的结合,就很难达到这个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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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30 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姻是人与人之间最亲密的一种关系,如果其他的关系尚且要相同信仰,婚姻的要求岂能更低呢? 同负一轭只是同心协力,依然有主从关系,带头的人决定方向。最重要的是齐心而不是齐头,才能往同一个方向走。 其实如果一个人的信仰是他生活的中心和根本,这个问题就不成为问题了,你生命最深处、最丰富、最甜蜜、最敏锐的部分无法与对方分享,怎么能建立亲密的关系呢?年轻的弟兄姐妹先不要为这个问题忧心忡忡,担心自己找不到将来的伴侣,只管扎根在主的里面,与主亲近,你会发现自己渐渐地不在这个问题上挣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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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30 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天晚上看到这个帖子,一直很忙没有时间仔细回复,看到也没有弟兄姊妹被绊倒,因此就放下了,现在既然问到了,那就正式作答,内容太长,分成几个帖子。 ———————————————————————————————————— 笔者在回答“什么是爱情”(“爱到底是什么”)的问题时,曾指出:“长期以来,教会以信仰作为婚姻的基础,以‘信与不信不可同负一轭’作为婚姻的最高原则,这是一个根深蒂固的偏差。”笔者知道许多信徒阅后并不敢认同,但碍于笔者满口是“神的旨意”,也就不便非议。于是就采取了默而不认的姿态。   婚姻的基础是在于神的旨意(神的配合),不在于信仰,这点笔者在前述关于爱情的帖子中已有清楚讲论,不再赘述。此处只就一些长期以来实际上是被教会作为律法来死守的,本于人的偏差而非本于神的道的“婚姻诫命”(一些经文)作一番分析。   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林后6:14)    Be ye not unequally yoked together with unbelievers。(钦定本)    Be not unequally yoked with unbelievers。(美国标准版)    Do not be yoked together with unbelievers。(新国际版)   按照英文钦定本直译,应是:你们不要与不信者(复数)被不对等地轭在一起。这句话不能用作婚姻准则的理由是:   1、根据上下文,这里保罗显然不是在谈论婚姻问题,并且用的是复数,显然讲的是福音、教会的事工,而不是家庭、婚姻; [B]// 根据上下文,这里保罗显然不是在谈福音、教会的事工,而是在告诫哥林多的信徒要分别为圣。//[/B]   2、“负轭”正是就做工(福音、教会的事工)说的,婚姻生活固然与做工有关联,却不同于做工,不可混为一谈; [B]// 负轭有做工的意思,但是它更深的含义却是委身的关系,委身关系有很多种,婚姻只是委身关系的一种,需要夫妻双方彼此委身。//[/B]   “第一夫人”固然对总统的政务有影响,却不可因此就认定他们的夫妻及家庭生活也是国政。   3、婚姻生活所以不同与做工是在于它的个人性、私有性,婚姻(夫妻关系)不是直接服务于教会事工,所以它才可以保有隐秘性、专有性,不必向信徒公开; [B]// 婚姻是有其隐秘性,但是一样有其公开性,那就是夫妻要用自己的婚姻来荣耀主,见证主。//[/B]   4、最重要的一点:婚姻是一种“成为一体”(be one flesh)的关系,不是一种“同负一轭”(be yoked together)的关系,这点必须非常明确,否则就背离了神的道! [B]// 婚姻是一种“成为一体”的关系,但与“同负一轭并不冲突,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看。//[/B]   “成为一体”本意是成为一个身体(one flesh),就是成为一个完整的人体(单数)。夫妻是直接连合(join)的一个,不是间接地轭在一起的两个,不要搞错了!因为成为一体,所以只有一个,只有一个头(“丈夫是妻子的头”),一个负轭的颈项。   “同负一轭”是一种齐头并进的、对等(equal)的关系。然而夫妻不可齐头并进,他们只有一个头,另一个是附从的肢体,夫妻是一个身体;夫妻要的就是不对等 unequal ,不能两个都做头,否则就无法成为一体了。但保罗说:不可不对等(be not unequally...)地同负一轭。你是要夫妻成为对等的二体而去负一轭吗? [B]// 和作者所说的恰恰相反,同负一轭并不是齐头并进,而是一样有配合的关系,如果仔细观察同负一轭的同一种家畜,会发现它们在工作的时候是有带领的,也就是一只作为带头,而其他的跟从头领的进度和步伐。而不是同一种的却是无法协调的,因此不能让他们在一起,否则对双方都是残忍的。//[/B]   手因为与头不对等,所以才可以同处一体,相辅相成;手若与头同等,就成为畸形的怪胎了。      由于婚姻关系中双方具有不对等性,所以可以不受信与不信的局限。因为是成为一体,不是同负一轭,齐头并进,正常来说,不存在各自为政的问题。不是一匹马加一头猪,一个马头,一个猪头;乃是只有一匹合二为一的马,只有一个头。 [B]// 正如作者所说,必须是同一种生物才能一同负轭,而且这也是保罗说信与不信的不可同负一轭,因为神明确的在申命记中说到:(申22:10)不可并用牛,驴耕地。那么作为从世界中分别为圣出来的圣徒,又怎么可以和不信的人建立委身关系呢?//[/B]   圣经中信与不信联姻最典形的例子当数雅各与拉结的婚姻。拉结的父家(亚兰人拉班)一直是拜偶像的,拉结秉承父家的遗传,也拜偶像。拉结嫁予雅各之后,一直到跟雅各回到迦南地,她都事奉偶像,只是在雅各受神乎召,要从示剑起程去伯特利之前,才除掉偶像。   拉结尽管拜偶像,却没有成为雅各跟从神的阻碍,因为雅各是她的头,她一直都是附从雅各的。他们确实是作为一体在行动。 [B]// 圣经中信于不信的联姻的例子比比皆是,但是是不是神记录下来了就是神喜悦的呢?那圣经中一样记录了撒旦的话语,我们是不是也要去听从呢?//[/B]   你可能还是觉得迷惘:“成为一体”不是比“同负一轭”关系更为紧密吗?怎么反而会允许信与不信相配呢?信与不信如何能成为一体呢?   这是因为你受误导而形成的“思维定势”在作怪。其实“成为一体”与“同负一轭”原本不相干,用现时流行的说法叫做“没有可比性”。为什么呢?因为婚姻与做工原本是两码事,两者隶属不同的范畴,一为“私”,一为“公”。不要以为在基督里只有“公”没有“私”。尽管公私不是完全割裂,却是有分别的。只要有专属你个人的事物和情态,就有“私”。夫妻“成为一体”与灵里的联合其实是两回事,尽管它对信仰有影响,却不是信仰(属灵)意义上的联合。   说得明白些,“成为一体”是属肉体的联合,“一体”是 one flesh ,就是一个肉体,不是属灵的联合;属灵的联合是成为一灵,是 one spirit ;属肉体的联合是直接的,是两个异性直接的结合;(信徒之间)属灵的联合是间接的,是借着圣灵,与基督联合。“成为一体”比“同负一轭”关系固然更为亲密,却是在肉体层面上说的,若是从灵性的层面说,可能正相反。   还记得保罗在哥林多前书六章 16 节是怎么说的吗?他说:“岂不知与娼妓联合的,便是与他成为一体吗。因为主说,二人要成为一体。”明白了吗?就算与娼妓联合,也可以成为一体,就因为“成为一体”不是属灵的联合。属灵的联合乃是成为一灵(林前6:17)。   保罗在“不可同负一轭”这句话接下去是这样说的:“……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甚么相干呢?……你们务要从他们中间出来,与他们分别;不要沾不洁净的物,……”如果这些话是指着婚姻及家庭说的,那么,就如保罗所说:“若是这样,你们除非离开世界方可。”(林前5:10) [B]// 成为一体有肉体的联合的意思,但是并不仅仅如此,否则按作者所说每一对夫妻都天天藏在家里好了,因为他们必须在肉体上“成为一体”,在这种情况下又怎么出门呢?成为一体是双方灵魂体全面的合一,有肉体合一的意思,但是更重要的是夫妻双方灵里的合一,与娼妓联合表面上看起来只是肉体的联合,但是更深层次的却先是思想上、灵里合一了,否则他根本就不会去找娼妓。//[/B]   把婚姻与做工混为一谈实在是教会的偏差。   当摩西娶外族(古实)女子为妻时,曾引起亚伦和米利暗的不满,神却向亚伦和米利暗发怒(民12:1-9)。 [B]// 神对亚伦和米利暗发怒并不是因为他们攻击摩西娶外族(古实)女子为妻,而是他们表面上是利用这个理由,其实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他们对权柄的不尊重、不顺服,想自己成为权柄。米利暗自己说的很明确,民12:2说,难道耶和华单与摩西说话,不也与我们说话麽,这话耶和华听见了。//[/B]   但有时私对公可能有重大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这时候,私就应该服从公了。所以,神的道是活(living)的,神的引导,神的旨意是第一位的,是信徒时时所应当寻求的。      在前述那个关于“什么是爱情”的帖子中,笔者已经指出:成为一体不是融合,不是叠合,乃是连合;双方可以保留各自的完整性,不必失去自我。成为一体不是同化,不是同一。真正的关键是在于神的配合。   可见,把婚姻关系归为“同负一轭”实在是一个不小的偏差,业已误导了不少信徒,拦阻了神对信徒婚姻真正的祝福,给信徒的婚恋及家庭关系制造了不必要的坎坷。在婚姻上,“同负一轭”与“成为一体”其实是相抵触的,不要想当然地误以为“成为一体”也是一种“同负一轭”的关系。就是两个很属灵的异性结为夫妻,虽然他们可以在福音、教会事工(公事)上形成同负一轭的关系,但在婚姻家庭的私务上,他们只可成为一体,不可套用“同负一轭”的关系。   可叹长期以来,信徒都以为“成为一体”就是“同负一轭”,就是齐头并进。“人的吩咐”真是害人不浅!   不过,话说回来,尽管“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不是就婚姻说的,尽管单就婚姻关系本身来说,它是属肉体的联合,不是属灵的联合,尽管婚姻是私不是公,但你当知道你是属基督的,你是为基督活,你无论行何事都是要讨神的喜悦,不是要满足自己的私欲。公与私不是绝对割裂的,只是相对有分别。“私”也只是相对于其他信徒而言,对于主、对于神来说,没有一样是你的,全是主的。基督徒无论何事,都要行在神的旨意中,婚姻更是不能例外。你要专心寻求神的旨意,寻求神的配合。   不要凭私意去与不信的人发展恋情,在婚恋上优先考虑真正在基督里的人仍然是合宜的。放纵私欲只会自取其辱,自酿苦酒!   你要专心仰赖耶和华,不可依靠自己的聪明,在你一切所行的事上,都要认定他,他必指引你的路。(箴3:5-6) [B]// 纵上所述,神的旨意已经很明确,每一个信徒都必须分别为圣出来,比可以再和世界上的人、事、物有委身关系。正如保罗所说的,如今活着的不在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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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30 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林前7:39)   but if her husband be dead, she is at liberty to be married to whom she will; only in the Lord.(KJV)   but if the husband be dead, she is free to be married to whom she will; only in the Lord.(ASV)   if her husband dies, she is free to marry anyone she wishes, but he must belong to the Lord.(NIV)   If the husband dies, she is free to be married to whom she wishes, only in the Lord.(RSV)   if the husband be fallen asleep, she is free to be married to whom she will, only in Lord.(JND)   中文和合本版与英文新国际版(NIV)都将末句意译为“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其实原文末句只是一个定语,并无“要嫁这……的人”等字词;其他各版则是直译,显得不是很明确,却更能保留原义。   意译有时容易加入某些先入为主的主观因素,结果可能偏离原义。only in the Lord 是指要嫁给的人吗?其实未必。钦定本及美国标准版在 only in the Lord 前面用了分号,说明它更可能是对前面整句的限定,所以,only in the Lord 应该是指“自由”和“随意”说的,此句经文可译为: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不过,这里所说“自由”与“随意”只是在主里的。   什么是主里的自由与随意呢?就是凡事只讨主的喜悦,不讨人的喜悦;只求从主来的称赞,不在乎人的论断、褒贬。如果你把在主里的自由理解成:只要同是基督徒,就可以随意婚配。那你就错了!   保罗是何等属灵的人,很显然,他必不会把讨主喜悦的主旨撇在一边,而去教导寡妇:随意嫁一个你所喜欢的人,只要他是信主的就好。保罗会这样教导人吗?   退一步来说,即便 only in the Lord 意思确是“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这句话也没有普遍指导意义,因为它只是说给寡妇的。寡妇有她的特殊性。如果有人擅自扩大它的适用范围,他实质上是在背逆神!我们遵从神的吩咐必须不偏左右(申28:14)。   所以,不能拿这段经文来作为基督徒必须与基督徒结婚的依据。 [B]// 作者的解释明显牵强附会,将圣经翻译成符合自己某种目的的意思。保罗说到只是要找在主里的人,其意思很明显,就是这是最低的一个标准,其他的当然要看主怎么带领,正如未婚基督徒择配一样。如果我说我要娶只要娶个女孩子就好了,这么说是随便娶一个女孩子就可以了么?当然不是,而是说到这是最低标准。 神既然这样吩咐寡妇,难道神会换一个标准对待其他的人么?如果神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标准,那这样的神我们怎么去信靠?这是人,不是神,认为神会采用不同标准的人恰恰证明了他自己心中是在用不同的标准对待不同的人。//[/B]   二人若不同心,岂能同行呢。(摩3:3)   Can two walk together, except they be agreed? (KJV)   Do two walk together unless they have agreed to do so?(NIV)   Shall two walk together, except they have agreed?(ASV)   Do two walk together, unless they have made an appointment?(RSV)   这句经文也常被一些教牧人员引为信者与不信者不可婚配的依据。其实这句经文的中文翻译为了照顾行文的流畅(即“信、达、雅”的“雅”),明显地是雅而未达。英文 agree 意指达成一致,约定,同意;原文明显没有“同心”(with one heart,in one mind)的意思,更不是指同灵、同信仰。实际上,二人同行是不需要同心的。两个人一边走一边吵架也是常有的事。如果同心才能同行,那么,旅行社要组织一个旅游团大概是不可能的。但二人要同行,相互之间有所约定则是必须的。这正是这句经文的原意。常见的几个英文版本对这句经文的翻译也都相当接近,都是说:已作了约定。按钦定本可译为:二人若非作了约定,岂能同行呢?   婚姻关系恰是一种约定,所以,夫妻二人不同信仰而同行婚姻的路是可以的。在保罗劝信的人不要离弃不信的配偶的话语(林前7:12-16)中,何尝没有信仰虽不同,仍可以同行的意蕴!与其说这句关于“同行”的经文是对信与不信联姻的禁戒,倒不如说是许可。   从上下文来看,这里所说的“同行”并无特别的、隐含的“灵意”或所谓“预表”,不是特指与神同行,也没有在主里“同负一轭”的意思。但如果有人要强解圣经,要随从撒但的惯用伎俩,把明明白白、实实在在的经文复杂化,故弄玄虚,无中生有,借以混乱神的道,那么,你就尽管“过把瘾”吧! [B]// 正如作者所说的,婚姻是一种约定,而且不是一般的约定,是一个盟约关系。好象两个人在一起走路一样,至死不分离。为什么不分离?因为双方有同一个方向,所以虽然路上会有争执,会有分歧,但是双方都要朝着一个方向走,所以不会分开。同心并不是说就不会有分歧,如果是那样,没有任何两个人能同行了,因为只要有两个人存在,就必然会存在分歧。基督徒的婚姻目标很明确,是为了荣耀神、见证神,而世人的目标却是荣耀自己,见证自己,双方在大的方向上就不同,又怎么会同行呢?其结果必然是分道扬镳,或者一方的目标发生变化。 保罗说到不要离开不信的配偶,因为配偶和儿女已经因着你的信而成为圣洁了,这时离开对方,不但不是荣耀神、见证神,反而是让神的名受损了。从上下文来看,神很明确的是在强调以色列人要分别为圣,因为神单单认识他分别的子民,因为这些子民明明知道神的律法,却屡次违反。//[/B]   我今天所吩咐你的,你要谨守。我要从你面前撵出亚摩利人,迦南人,赫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你要谨慎,不可与你所去那地的居民立约,恐怕成为你们中间的网罗,却要拆毁他们的祭坛,打碎他们的柱像,砍下他们的木偶。不可敬拜别神,因为耶和华是忌邪的神,名为忌邪者。只怕你与那地的居民立约,百姓随从他们的神,就行邪淫,祭祀他们的神,有人叫你,你便吃他的祭物,又为你的儿子娶他们的女儿为妻,他们的女儿随从他们的神,就行邪淫,使你的儿子也随从他们的神行邪淫。(出34:11-16)   耶和华你神领你进入要得为业之地,从你面前赶出许多国民,就是赫人,革迦撒人,亚摩利人,迦南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共七国的民,都比你强大。耶和华你神将他们交给你击杀,那时你要把他们灭绝净尽,不可与他们立约,也不可怜恤他们。不可与他们结亲。不可将你的女儿嫁他们的儿子,也不可叫你的儿子娶他们的女儿。因为他必使你儿子转离不跟从主,去事奉别神,以致耶和华的怒气向你们发作,就速速地将你们灭绝。(申7:1-4)   以上两段经文是摩西律法中神的诫命,也是常被现今的教牧人员引为基督徒不可与非基督徒通婚的依据。   既是神明明白白的诫命,笔者还有何话说呢?   有的。你听好了:如果你要遵行摩西律法,你若是弟兄,首先应该去行割礼,然后……你先不要慌,还有更能显示你的“敬虔”(此处可能是“假冒为善”之误——笔者注)的事要做,你应该去找出现存的赫人,革迦撒人,亚摩利人,迦南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的后代,然后“把他们灭绝净尽,不可与他们立约,也不可怜恤他们”。笔者愿意无偿为你提供一条线索:据说,现今的巴勒斯坦人就是当初的迦南人……   你是如此“敬虔”,相信你不至于对神的诫命断“句”取义,只挑你喜欢的来“遵从”?   如果有人要为“瞎眼领路”找一个例证,上面这个就挺“到位”的!两千年前文士和法利赛人“坐在摩西的位上”,“能说不能行”(太23:2-3),没想到今天仍然有一些改头换面的“文士和法利赛人”,且仍然对“摩西的位”恋恋不舍。   许多基督徒忘记自己正是在旧约时代被神和以色列人所憎恶的“外邦人”的后裔。谁是“外邦人”呢?从肉体来说,多数基督徒仍然是纯粹的外邦人,从灵性来说,历史上多数以色列人其实也是外邦人。神在旧约时代颁予以色列人的,不可与外邦人通婚的诫命,是指着肉体说的还是指着灵性说的呢?显然是指肉体上说的!如果是指灵性说的,那就乱套了,旧约的历史就要改写了!既是指着肉体说的,你这个纯粹的外邦人还在那里大叫:不可与外邦人通婚!岂不滑稽?!   旧约时代,神大抵只作他的选民以色列人的神。神虽是天地万物的主宰,他却只愿意作他所喜悦、所拣选的人的神。神说:“(我)是亚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出3:6)他从不说:我是拿鹤的神,以实玛利的神,以扫的神。对于以色列人,神说:“我要作你们的神,你们要作我的子民。”(利26:12)其余的族群就差不多都是拜偶像假神,邪淫污秽的“外邦人”(异教徒)。然而,新约时代,神的救恩临到了外邦,临到地上的万族万民,“你们外邦人,当与主的百姓一同欢乐。又说,外邦啊,你们当赞美主。万民哪,你们都当颂赞他。”(罗15:10-11)神愿意做万族万邦的神,愿意悦纳外邦人。“现在正是悦纳的时候,现在正是拯救的日子。”(林后6:2)“他愿意万人得救,明白真道。”(提前2:4)所以,在新约时代,对于“外邦人”(就是你自己!)需要“割目相看”。摩西律法早已为基督律法所取代,就神的救恩来说,已经没有了“以色列人”与“外邦人”的分别,因为外邦人也可以得到神救恩,可以做亚伯拉罕的(真)后裔,可以承受产业。“从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也不因为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就都作他的儿女。”(罗9:6-7)“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加3:29)   这些本来是不必说的,只是有些教牧人员要把我们引回到旧约时代,去做摩西律法的奴仆。     其实历史上以色列人虽然全都算为神的选民,都有承受产业的机会,却从来就不是全都属灵,从来就不是全都信神,全都称义(“以色列人虽多如海沙,得救的不过是剩下的余数。”罗9:27)。故此,旧约时代以色列人虽然被禁止与外邦人通婚,族内真以色列人(属灵的以色列人,信者,称义者)与一般以色列人(属肉体的以色列人,不信者,罪人)通婚却是许可的,并没有律例禁止。   从属灵的角度来看,我们看到摩西律法其实并未禁止信者与不信者通婚;哪些要坐“摩西的位”(站在旧约的立场)的基督徒或许“向神有热心,但不是按着真知识”(罗10:2)。   将不(未)信主的人称为“外邦人”是欠妥的,现在早已不是“以色列人”与“外邦人”隔绝的时代(除非你信犹太教),不(未)信主的人是主愿意撇下九十九只而去找寻的那只迷途的羔羊,也是主所怜爱的,是仍有指望的。你既要将福音传给万民万族,还用带歧视性的称谓去称呼未信的人吗?你是谁呢?你是旧约时代的以色列人吗?未信的人是旧约时代的外邦人吗? [B]// 主耶稣说的非常明确,律法的一笔一划都不会费去,谁若不遵行神的律法,律法就会审判谁。主耶稣自己就是最好的表率,他没有犯律法上的任何一条,他行洗礼、献丁税、在大祭司指着耶和华的名字起誓后终于开口说话。他也说的很明确,他的到来不是为了废除律法,乃是成就律法。 那么是不是我们现在就要严格的按照律法的字面意思去行呢?象这位作者所说的那样?当然不是,字句使人死,精意使人活,不靠律法称义并不代表就不遵行律法了,而是要遵行律法的精意。神的律法非常明确的告诉我们,要分别为圣,不要和外邦人有委身关系。原因神也说的很明确,因为他们必引诱你离开真神去敬拜偶像。 那么是不是因为我们是真以色列人、那些灵里和肉身上都是以色列人的就是在和灵里不是、肉体上是以色列人的通婚了呢?当然不是,作者这里实际上是偷换了概念,把两种不可同时使用的分类方法合在了一起使用,以色列人是神的选民,因为神是藉着他们将福音传给万民,所以神给他们的要求就是给一切寻求他的人的话语。以色列人是神分别为圣的一个预表,正如神一直强调的,属他的子民要分别为圣,否则要按作者所说,神完全没有必要分别这个民族出来,只要找一些人来传福音好了,何必要整个民族都分别为圣呢? 神怜悯外邦人、拯救外邦人怎么可以和婚姻扯上关系呢?传福音又怎么可以和婚姻扯上关系呢?拯救并不是通过婚姻来实现的,愿意悦纳外邦人也不代表要降低神的标准去迎合。 说到外邦人这个称呼,这个称呼本身完全是一个中性的称呼,意义非常明确,就是不和我是一个国家的人,因为我们是神国里的,他们不是,所以用这个词汇来称呼。正如我们称呼美国人为外国人一样,所以如果我们在说到“外邦人”这个词汇时感觉到是歧视,那只能证明说者自己心中的污秽,正是自己心中的污秽使这个词汇也变的污秽了。//[/B]     现在我们看到,圣经中并没有一处经文可以作为“信者与不信者不可婚配”的确实依据。反而,是既有许可的实例,也有许可的实意。因此,教会不应再以“信者与不信者不可婚配”来作信徒婚配的准则。   但这不等于说基督徒在婚姻上可以把信仰撇在一边,去仿效世人的婚姻观念和行为。矫枉不能落入过正的境地。我们不是为了废弃而废弃,乃是为了成全才废弃;我们废弃的,是出于人的偏差、不合神真道的死规条;我们要成全的,是真正属灵、合乎神心意、不偏左右、活的道。什么是指导基督徒婚配的活的道(the living word)呢?就是“神的配合”。神的配合是活的,没有死规条,没有死程式,这正是我们从圣经记载中看到的事实。   有些教牧人员担心一“活”起来就没了谱,怕出差错,因此,他们本能地、不自觉地偏向教条化、程式化,以“死”来求稳。这实际上反映了他们信心的软弱,表面看起来他们是为信徒担心,其实他们担心的是神!他们在下意识中对神说:那样太冒险了!还是我们来帮你吧!然后他们就抢着干,凭私意立了死规条(却以神的名义自欺),并且拜规条而不拜神,把神“晾”在了一边。   那么,如何才算是神的配合呢?如前所述,神的配合没有一定的程式可循,重要的是我们要专心倚靠神,把婚事在神面前交托,求神除去我们的私意私欲,并唯愿我们的婚事照着神的旨意成就,以神的喜悦为我们的喜悦。可以一边祷告、交托,一边试着与可能的对象作有分寸(一定要把握分寸!)的交往(关于如何知道是神的配合,可参阅此处:http://cclw.net/etbbs/viewthread.php?tid=422),然后留意神的带领。神的带领通常不会只在于一时一事,所以,不论正面或是负面,要避免过份敏感,捕风捉影。   前面说到婚姻关系是一种“成为一体”的属肉体的联合,这并不是说婚姻关系中不能有属灵的联合,相反,我们应该在婚姻关系中追求属灵的联合。所以说,优先考虑属灵的人选是合宜的。但神的旨意任何时候都是第一位的,所以,若是出于神的引导,与不(未)信的人联姻也无不可,且是应当顺从。   与不信主的人联姻,就要对婚后潜在的信仰冲突有充分思想准备,你有可能因此多背十字架,但背十字架本是基督徒份内的事,若你能胜得过,为主作美好的见证,必得主的赏赐,且对你灵命的成长大有裨益。   背十字架是出自神的安排,我们既不应逃避,也不应自找。   在与不信的人确定关系之前,虽不必(不可)勉强他信主,却应该尽量让他对我们的信仰有相当的了解,对基督教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信仰生活有较清楚的认识。必要时,双方可以就信仰的问题作一些约定。   原则上不可与异端邪教的信奉者发展关系。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那些主张信者与不信者不可通婚的人提出的两个似乎有说服力,却不合真道的“依据”。   一个是说:与不信的人结婚,信徒会被引诱而远离神。另一个是说:与不信的人结婚,双方因信仰冲突将会很痛苦。   合乎真道的基督徒婚配的原则是:神的配合是基督徒婚姻的基础;无论是基督徒与基督徒之间,或是基督徒与非基督徒之间,只要是出于神的配合,就可以联姻;凡不是出于神的配合的婚姻关系,都是背离神的。 [B]// 正如作者所说的,神的配合是基督徒婚姻的基础,但是神不能违背他自己,他既然明确的告诉我们要分别为圣归给他,就不会违背自己的命令给他的子民配合一个使他子民不能分别为圣的婚姻。也正如作者所说的,凡不是神的配合都是背离的,因此基督徒在择偶的时候并不单单满足对方是基督徒这个条件就可以了,更重要的是对方是神给预备的,符合神旨意的那一位。//[/B]   一些人喜欢举所罗门娶外邦女子而被引诱拜偶像的例子,来说明信徒与不信者结合将被引诱远离神的必然性。其实所罗门的例子正好能说明神的配合是唯一正确的婚配原则。   根据圣经记载,所罗门与埃及(外邦)王法老结亲,娶法老的女儿为妻(王上3:1),那时所罗门尚年轻,他爱神,也蒙神爱他(王上3:3-15),显然他娶埃及公主为妻是出自神的配合,是神所喜悦的,因而不存在被法老女儿引诱事奉外邦神的问题。只是后来所罗门违背神的诫命,擅自娶了其他许多外邦女子为妃,结果在他年老的时候就被这些不是出自神的配合的妃嫔引诱去随从别神(王上11:1-8)。可见真正的关键是在于神的配合,而不在于配偶信与不信。旧约其他一些例子也能说明这一点。象雅各、约瑟、摩西的婚姻。 [B]// 所罗门娶法老的女儿连他自己都羞愧,不知道作者怎么会公开替所罗门叫好。所罗门在盖好圣殿和王宫迎入约柜后,特意将她带出了大卫城,(代下8:11)所罗门将法老的女儿带出大卫城,上到为她建造的宫里。因所罗门说,耶和华约柜所到之处都为圣地,所以我的妻不可住在以色列王大卫的宫里。这里所罗门都明明的知道他的妻并没有分别为圣,是神所不喜悦的,作者又怎么会理解成为神爱所罗门就给他配合了不圣洁的婚姻呢?若是神所配合的,所罗门还有什么必要让她的妻子躲开呢?神爱我们不代表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神的旨意,神更爱大卫,是神让大卫犯的奸淫么?是神让大卫犯的谋杀么?犯罪不要紧,回到神面前悔改,但是不要为了掩饰自己的罪而把自己的罪说成是神的旨意,这岂不是荒唐。//[/B]   另外,一个信徒离神的远近不能看外面的、仪文的东西,多参加教会活动,整天呆在教堂不等于就是离神近;甚至与他(她)在教会中的职份也无必然关联,也不是看他作了多少侍奉事工;一个信徒离神的远近是在于他(她)蒙神喜悦的程度。一个尽心尽力爱神,默默无闻地在生活中实践神的教导的人,可能比某些大出风头的大布道家、大神学家更得神的喜悦,与神更亲近。   至于信仰不同引起冲突的问题,与其说问题出在不信一方身上,莫如说是在信的一方。一个有基督的灵在他(她)里面的人,其实是大有能力的。因为他(她)是那大能的、又真又活的神的儿女。凭着神的恩典,神的爱,本没有什么不能胜过的。并且如前所述,背十字架本是基督徒份内的事,躲避十字架的人,不配做基督徒。 [B]// 一个基督徒毫无疑问应当背起自己的十字架来跟从主,但是主从来没有让我们自己去找十字架来背,也没有让我们去违反神的旨意而说成自己是在为主背十字架,就好象一个基督徒杀了人被判死刑,他却说自己是在为主背十字架,其实不是,完全是他因着自己的私欲犯罪而受到的惩罚,不但不是背十字架,相反是对十字架的羞辱。//[/B]   若是你的婚姻出自神的配合,神必为你承担;若是出自私意,你就不能埋怨你的豆怎么长不出瓜来。   也许你会觉得神怎么连婚姻自由都不给我们,什么都要“包办代替”,烦死了。这就是我们不识好歹了!“从起初指明末后的事”(赛46:10),天地的主宰,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神,居然愿意为我们做媒,你说这是何等的福份呢!你不愿意接受吗?你有那么傻吗?  [B]// 综上所述,作者开篇即提出婚姻的基础是神的旨意,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神的重要属性之一就是永不改变,否则我们就没有得救的盼望了。所以神永远不会违背他自己,他说过的话永不更改,天地都要废去,他的话语也不会废去。所以弟兄姊妹,我们一生中神在我们身上都有伟大而奇妙的计划,我们所当做的就是在神的旨意中去荣耀神,分别为圣归给神。不要顺从自己肉体的情欲,不要因为自己的私欲而寻找攻击神话语的借口,伏下来,神的美意就会临到我们。//[/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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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30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恩泉在2003-5-30 1:33:23的发言: 前天晚上看到这个帖子,一直很忙没有时间仔细回复,看到也没有弟兄姊妹被绊倒,因此就放下了,现在既然问到了,那就正式作答,内容太长,分成几个帖子。
呵呵,辛苦咯,好长阿:) 我原本看到这个帖子,也是怕会混淆视听,想删了的,但是看到弟兄姊妹们好像没有太多的误解,毕竟真理的浇灌是最有效的阿。 个人建议这样的东西还是少点或没有的好,不然恩泉花很多的时间回复这些,感觉有点冤哦,关于圣经的教导,我个人理解是:当时或许不明白,但是照着去做,那一定是没错的哦,要是自己想出许多巧计,把自己陷在迷惑网罗中,就不划算啦。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5-30 9:53:4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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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30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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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30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似是而非的“真理”更可怕。 基督徒决不可以与世人谈婚论嫁。 那位作者的话:“凭着神的恩典,神的爱,本没有什么不能胜过的。”好可怕的句子。 让我想起福音书上,魔鬼引诱耶稣从圣殿上跳下去的语句。 不错,神有能力保守他的儿女。 但我们也要行在神所定的道路中。我们要远避诱惑。不要故意走错了路,再说:“。。。。。。。没有什么不能胜过的。” 弟兄姊妹们,婚姻关系到终生的幸福。千万要立定心志,不要被这类文章误导。 想要靠谈恋爱吸引别人信主,更是不可以的事。往往自己却迷进去了还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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