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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仓里的谷 于 2017-5-30 02:08 编辑
我认为律法和福音在条例上没有直接的联系,只是在(两条)总纲上有直接的联系,这个总纲不管在旧约的律法条例中, 还是新约信徒教会生活中,还是新天新地,始终贯穿。在使徒约翰的书信中也是强调“爱”不会违反律法。当然,人对”爱”的理解又可以是千奇百怪的。为了避免现实中各种奇怪的“爱”,律法的具体条例让人可以参考,“爱”的边界范围在哪里, 如果超过了边界, 那种“爱”就是欺诈、犯罪。在这个边界范围以内的“爱”,都是可以包容的。
有些人的表达方式不一定准确,或者他们想说的没有说清楚。新旧约的联系本来就是一个神学上的难点,只要是在因信称义的原则下,将守律法约束到生活的范围中, 就我个人看来也是可以容忍的。如保罗要求哥林多教会的姊妹祷告、讲道要蒙头一样,只是一种教会的规矩,引导人学义,不是用来审判信徒的工具, 我也不觉得非常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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