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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洗,关于圣餐,涉及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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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0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受洗,某个人在团契,她什么都不知道,就是信单纯的耶稣,然后团契就把她受洗了(洒下,没入水)

这样的受洗算是受洗了吗?这边教会说无论怎么样受洗, 怎么洗 ,这样就是受洗了,然而今天的她什么都不懂,(我们这边受洗都有靠信得,耶稣是谁啊?有没有罪啊之类的问题)

关于圣餐,我这边有一个弟兄已经受洗了,圣餐也领取过,跟上面这个姊妹恋爱了,这个弟兄跟受洗的那个姊妹在一起了(快要进入结婚)

然后可能要迈入婚姻的殿堂了,后来发现这个姊妹跟别人领过结婚证(订婚,结婚酒席都没摆,双方父母也不是很清楚),后来马上就分开了(年少无知)

这样子的事情以后:这边教会说:这个弟兄如果跟她结婚就不能领取圣餐了(一生都不能)

那个姊妹一生也不能嫁给受洗的主内了(因为凡娶她的,就与圣餐无份了)   这样的述说是否大家都明白了!~


我个人分析 教会有释放跟捆绑的权柄,圣经也说不在乎仪文,在乎灵, 如果这个姊妹要承受这样的结局就是因为她之前的不懂事,就导致一生与耶稣,与侍奉每份吗?是不是犹如把磨石放人脖子上?


以后这个姊妹对我们的信仰会不会有怀疑跟排斥!~她后期真的热心爱主,也与服侍无份了,如果耶稣有慈爱有恩典 大家对于这样的事情,教会这样的决定有何看法,我们这边就是这样的定义跟教规

好像这个问题很久问过,那是我们教会的一对老夫妻也跟这个类似(现在也是一辈子不能领取圣餐跟讲台服侍)
发表于 2016-6-10 13: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点水礼也是受洗的一种方式,受洗是表明我们愿意治死老我,脱去旧人,向着世界而死,向着基督而活,让耶稣基督在我们生命里掌权。由此,对世界和这世界的王是一种宣告,与得救无关!圣餐礼,信徒在领受之前一定要做醒察祷告,不然就是吃喝自己的罪了!圣餐的设立是为了纪念主,与得救无关!教会的权柄的使用应当建立在爱的根基上,不是简单的判人死刑,不认同你们教会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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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0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仅凭楼主的描述,而没有听取当事人的解释,我们没法得出什么结论。

而且每个教会的规定都不同,我们在这里的任何讨论都无法改变另一个教会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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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10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约拿 发表于 2016-6-10 15:45
仅凭楼主的描述,而没有听取当事人的解释,我们没法得出什么结论。

而且每个教会的规定都不同,我们在这 ...

那个弟兄跟我蛮要好的
一起谈的时候说到这点

然后他也说 大卫这样 犯罪   最后悔改            神还是称他为合神心意的人


犹大他玛 之类的列子

我是问这种的规定是合乎真理吗?    现在是认定  结婚证领取了就是结婚了


反而那种  订婚婚礼做了  教会祝福做了    没领结婚证   后期再分开的反而都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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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0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仓里的谷 于 2016-6-10 17:38 编辑

有一些教会声称“凡是离婚再嫁娶的,或是曾经犯过淫乱罪的人,一辈子不能领圣餐。”这种错误的教导也曾经困扰过我参加的教会,有许多人因此而跌倒。不知道这个错误的教导是从何年何月、从哪里开始的, 我唯一知道的是,个别极端保守的家庭教会老传道人是这样教导的,或许在解放前也曾有人这样教导过。但是王明道、贾玉明、宋尚杰、倪柝声等老一辈的传道人没有这样讲过,至少我在他们的著作中没有看到过这种教导。

那么,这出于私意的教导是怎么来的呢
  (1)对于圣餐前“自省”的无限扩大。
   圣经哥林多前书11章,使徒保罗教导信徒在掰饼前先分辨自己,悔改来到基督的恩典中。
有信徒犯罪不肯悔改就领圣餐,他是将圣餐当作寻常的食物,冒犯了基督,必受上帝惩处。圣经中从来没有说过,过去犯过罪的,现今悔改的信徒永远不可再领圣餐。圣经也从未没有讲过,你信主以后从没有犯过罪才可以领。圣经是说在领圣餐之前你需要自省,信心中认识圣餐的意义,依靠宝血遮盖,领圣餐才能造就你。然而,无限制的扩大“分辨自己”的内涵,律法主义的阴魂将人已经被涂抹的罪行再一次地搬出来,进行再一次的控诉,捆绑人的信心,导致人因无知而畏惧不敢来到基督的恩典之中。
   你若问信徒有何种罪恶是基督宝血无法担当和赦免的,以至他们即使因信得救、受洗加入基督的身体,也不能在教会中纪念基督的受死呢?他们是无法根据圣经回答出来的。
可是,他们却借口,这些再婚的人没有离开“淫乱”罪。

  (2)“再婚”的人有没有不断的犯“淫乱”的罪?
   基督教中律法主义者们一直不明白“犯罪”和“在罪里”两者概念的本质区别,他们经常混用两个概念。例如,他们常常说“在淫乱的罪里”就是等同“犯淫乱”。那么“犯罪”和“在罪里”有什么区别呢? “犯罪”是在某一刻发生的行为,而“在罪里”是时间上不断延续的状态。比如,你从高处跳下去,你“跳下去”是一个行为,有开始有结束;而你“跳下去”以后,你一直“在下面”,这是一个状态,你不做什么去改变这“在下面”的状态,你就一直延续“在下面”的状态。所以,行为本身和行为产生的状态是区别的。有人会要嫌我啰嗦、不知所云,那我回到圣经。亚当违反神的诫命,吃了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他犯罪只有一次。然而,
即使其他人没有机会再去犯同样的罪行,整个人类却因始祖亚当这一次的犯罪,都堕落“在罪里”。一些律法主义的传道人,不明白两者区别,认为只要你犯奸淫,在奸淫罪里,你就每天都是犯奸淫。我们说一个人是“淫乱的”,是说这个人曾经犯过“淫乱”,陷落“在淫乱罪中”,并不是说这个人现在每天都在重复的“奸淫”的罪行。休妻另娶是“犯奸淫”,这是一次罪行,那人从此就“淫乱罪里”,但是那人不可能每天都重复地“休妻另娶”的奸淫。

   还有许多人将“性行为”等同于“犯奸淫”,证明他们对于圣经律法一无所知。这些人说:妻子若活着,丈夫与其他女人发生性行为就是“犯奸淫”;妻子若是死了,男人再有其他女人的性行为就不是奸淫。怪不得,休妻另娶的人都巴不得前妻赶快死掉啊!圣经从没有只按照“性行为”来定罪,律法指明“淫乱罪”是对正常伦理道德关系的破坏,“性行为”只是定罪的因素之一,并非决定因素。若是有人引诱已婚妇女感情出轨,即使没有发生
实际的性行为,这种引诱行为也是“犯奸淫”。律法突出“性行为”,是为了确定罪行的现实意义;而福音强调人犯罪的私欲,是为了显明人犯罪的思想根源。

   基督徒也曾死在罪恶过犯当中,“死”是犯罪的果子,同时“死”也是“在罪中”的表现。基督徒因着基督耶稣救恩,他们从此就不“在罪里”,而是在基督的恩典里,这种状态的改变不是出于自己的行为,乃是来自基督受死拯救的义行所带来的改变。所以,基督徒在基督里,就不“在罪里”;即或基督徒偶然跌倒,他也能靠着基督脱离“在罪里”的状态。
  
   一个人悔改的表现不能使人脱离“在罪里”状态,因为犯罪的后果是人任何努力都无法改变的,正如人的任何悔改行为都不能叫人“永远不死”,即使加倍退还赃款也不能使人免受刑罚。“悔改”更重要的意义是使人离开“依靠自己”的错误,引领人来到基督十字架拯救的面前,借着基督恩典使人脱离“在罪里”的状态。因此,一个人“休妻另娶”犯了奸淫,他不可能通过“悔改”,再休妻与前妻复合的脱离“淫乱罪”,相反旧约律法判定这种"休妻再与前妻复合"乃是更恶劣的罪行。事实就是,任何的“悔改”行为都不能叫人脱离罪,只有借着基督救恩赦免,人才能脱离罪。基督徒在悔改时的种种“改正”行为,不是为了救自己,乃是为了表明自己愿意顺服上帝旨意,同时这
些“善行”也是圣灵的感动的果子。

新造的人
   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这人一切的罪都得到赦免,这人也必然脱离罪的捆绑,这人的生活行为必然被圣灵重新塑造。再婚的人,若不是因为前妻淫乱离的婚,他可以按照感动,有合适的机会向那曾经被他亏负过的女人认罪道歉。然而上一段婚姻已经过去,你需要珍惜现在的婚姻,反思自己在两段婚姻中的犯罪,包括性格、行事、说话上的种种败坏,寻求上帝帮助,改变自己,在现在的婚姻生活中圣洁。许多再婚的人,很大的概率会再次离婚,究其原因,人过去的私欲和罪没有改变,婚姻破坏的可能性仍然居高不下。

参加领饼的人与带领掰饼的人的区别
  带领掰饼的人通常是教会的长老、牧师。对于长老的选立,圣经是有学识、品德、生活要求的,其中一个要求是长老
只能是一个妇人的丈夫(没有离婚)。因着这个选立的要求,带领掰饼的人既然是长老,肯定是符合这个条件的。对于参加掰饼聚会的信徒,圣经没有说你离婚就不能来领受,因为那个要求是针对长老的,不是针对聚会的所有信徒。有一些教会违背圣经教训,屈服于现实潮流,允许犯淫乱的和离婚的人做牧师长老,这在神面前是可憎的。
  如果有信徒现在犯淫乱的罪,不肯脱离犯罪,教会可以通过停止他的掰饼来惩戒他,帮助他脱离犯罪。若是这人悔改脱离犯罪,教会要重新接纳这个人,接纳的表现之一就是恢复他的掰饼教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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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11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仓里的谷 发表于 2016-6-10 17:27
有一些教会声称“凡是离婚再嫁娶的,或是曾经犯过淫乱罪的人,一辈子不能领圣餐。”这种错误的教导也曾经困 ...

我也看了  威斯敏斯德信条  


有些改革宗神学家却相信惟有死亡才能解除婚约。虽然圣经允许离婚,那也只是法律上的分离,而不代表解除了婚约,就是说,无辜者再嫁再娶也就犯奸淫了


《马太福音》5章32节与19章9节
这里都是表明都是犯罪者  的惩罚 以及结局    没有表明无辜者要如何?


这些问题确实也很苦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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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1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huangfeililove 发表于 2016-6-11 11:24
我也看了  威斯敏斯德信条  

我没有说“离婚不是犯罪”或者“允许无缘由离婚”,我说的是“离婚淫乱的罪也能被基督赦免”。任何的罪不是借着“悔改的行为”得到挽回,而是因信基督罪得赦免。婚姻不是淫乱,再嫁娶也不是淫乱,违背律法道德的性爱关系才是犯罪。淫乱的表现之一是性关系错乱,但是淫乱的罪不是借着性关系传播的。认为婚姻一方有过淫乱,则另一方因性关系必定淫乱,根本就是错误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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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3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1. 律法中的婚姻
   婚姻不是办几桌酒席,也不是上床就可以了。结婚通过一定的手续使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古代结婚的男女需要获得双方家人、宗族,或者教会的祝福,现代婚姻是得到政府、社会、法律的认可。没有这个程序,这个婚姻家庭关系就不能成为受保护的婚姻,而是一种“苟合”。一旦进入婚姻,双方在法律上必须尽到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例如相互忠诚,共同抚育儿女,赡养老人,不得随便离弃对方等等。
   依据圣经创世纪,上帝创造亚当、夏娃时对人命令和祝福,婚姻是一夫一妻,“二人成为一体”,人不可分开。虽然摩西在律法上因为以色列人刚硬的缘故,允许他们离婚,可是上帝造人之初,命定的旨意是夫妻双方不可分开。然而,由于人的犯罪堕落,这个起初的美好旨意也受到罪的败坏,一种可能是一方死亡,导致婚姻失去身体联合的基础和可能,婚姻不再成立和延续;另一种可能是一方犯罪,主动离弃另一方。无论哪种情形,都会造成婚姻的结束。婚姻不同的结束方式,将婚姻的双方带入不同的境况中。前一种婚姻结束,不是因为犯罪直接引起的,存活的一方在律法上得到自由,如同未曾结过婚的人一样,可以随意再婚。后一种情况,表面的法律关系破裂结束,婚姻的基础--双方的身体仍然存在,上帝最初旨意仍是这两人在婚姻上的最终要求。两人婚姻关系的重新复合,可以继续最初的旨意要求。双方任何违背最初旨意,与其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或者婚姻关系,都视为对原来“婚姻”的(再次)破坏,也是对神的关于婚姻旨意的不断抗拒。
   根据这个原则,耶稣说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娶被休女子的也是犯奸淫。保罗教导,离婚的人要尽可能的复婚,寡居的人可以随意再嫁娶。保罗从没有说离婚的人可以找前夫以外的其他人再婚。
   推论一,婚姻中一方淫乱,无罪的的另一方在婚姻中也不是淫乱,但是这个婚姻关系受到犯罪的破坏,婚姻关系不圣洁。
   推论二,婚姻中一方淫乱,无罪的的另一方即使离婚,也不能再嫁娶,否则也是犯奸淫。
   推论三,只有原先婚姻的一方离世,另一方才可以嫁娶,否则也是犯奸淫。

   如此看来,婚姻就是一个等待一方先死才可以结束的死局。这个死局的产生是由于罪对婚姻的破坏,既包括对婚姻双方身体的破坏,也包括对婚姻双方情感道德的破坏。若是没有罪和死,婚姻其实是神对人类家庭最好的祝福。

2. 信徒和婚姻。
   我们不能否认罪已经给人类和婚姻带来可怕、严重的后果,我们几乎无法坚持最初的旨意。因为那怕仅仅是在意念中贪恋别家妇女或男人的身体,“淫乱罪”就滋生在我们的意念中。一些教会通过婚姻关系划分掰饼信徒的三六九等,表面上守住教会的“圣洁”,实际上是用人的帕子遮掩罪的严重和可怕。经历过婚姻的人都知道,现实的婚姻早已经被罪腐蚀的千疮百孔了,不管是基督徒还是非基督徒的婚姻,都是如此。号称上帝祝福的国家---美国,基督徒的离婚率和非基督徒的离婚率早就没有多少差别了。任何在地上的教会都不能成为一个彻底实行上帝旨意的教会,哪怕是使徒们也做不到,因为那永恒、完全、圣洁的教会(新耶路撒冷)不可能存在现在败坏的世界中。我们承认世界和世界上的人都已经败坏了,可是教会信徒仍需坚守上帝的旨意,我们就不可能完全按照旧约律法的方式看待婚姻和信徒,必须从福音的角度重新审视婚姻和信徒的关系。
   马太福音,耶稣的家谱中有记载了四个特别的女人名字,分别是他玛氏、喇合氏、路得氏、乌利亚的妻子。若是按照律法和最初的旨意,这四个女人都不应该出现在我主基督的家谱中。他玛氏是犹大的儿妇,却与犹大生子;喇合氏本是妓女;路得是摩亚女子,照律法是不能嫁以色列人;乌利亚的妻子拔示巴更不说了,大卫是抢占臣仆的妻子。若照我们总结律法得出的婚姻关系,这几个女人都彻底违背前面所述的原则。若是完全从律法道德出发,这几个女人都是婚姻的“破坏者”,我们却可以借此从不同的福音角度重新理解信徒的婚姻关系,以便从找到更加合理的解释和教导。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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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3 23: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仓里的谷 发表于 2016-6-13 00:09
1. 律法中的婚姻
   婚姻不是办几桌酒席,也不是上床就可以了。结婚通过一定的手续使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

“推论二,婚姻中一方淫乱,无罪的的另一方即使离婚,也不能再嫁娶,否则也是犯奸淫。”

圣经里谈到未信的一方若要离去,信主的一方可以“不必拘束”,言下之意是说,信主的一方可以同意离婚,也可以再嫁娶,因为无需被此事拘束。如果你推论二成立,那么离婚和分居有何分别?这个世界瞬间会多出来多少孤儿寡母?离婚还有什么目的可言?之后的情况不是比之前更糟糕了吗?


婚姻是一个死局”,虽然是这么个理,“除非死亡,婚约不能被解除”,但听起来未免有点悲观。人避免在性方面的堕落,可以结婚,但是这不是结婚的最终目的。如果一个人不清楚结婚的
目的而只是为了满足情欲和肉体的需要,婚约对他们而言便无束缚作用。对基督徒而言,婚姻是神圣的,是一生之约,不存在什么死局。想离婚又怕犯奸 淫罪,看着碗里的想着锅里的,如果真看中神的诫命就不会以结婚来做了结。所以我还是向往婚姻的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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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4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仓里的谷 于 2016-6-14 21:22 编辑
向着光/守望 发表于 2016-6-13 23:45
“推论二,婚姻中一方淫乱,无罪的的另一方即使离婚,也不能再嫁娶,否则也是犯奸淫。”

圣经里谈到未 ...

我把那段圣经的前后经文贴出来,你自己再仔细读读。
哥林多前书
7:10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
7:11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
7:12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
7:13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丈夫。
7:14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丈夫原文作弟兄)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
7:15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 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

10,11节明确指出若是离婚,除非与前夫复合,人不可再娶再嫁。结合寡居的情况,允许一方去世,还活着的那一方可以再嫁娶。而15节提到的“不必拘束”,是说如果不信的一方一定要离婚,弟兄姊妹们不必强求“坚持婚姻”。这节经文并没有“只要不是我提的离婚,我就可以再找其他人结婚”的那种含义。

淫乱导致婚姻破裂,只是婚姻名义形式的结束,除非死亡,婚姻形成的身体联合关系继续存在。婚姻的联合,对幸福与不幸的放大作用是相当的。“犯罪”对婚姻产生十分严重的后果,不是简简单单的一纸离婚证书所能代表的。有时这种伤害还会延续一生,甚至伤害延续到儿孙的几代上。许多时候,现实生活会逼着无辜的一方人再嫁娶,被迫“犯罪”,叫她们做“淫妇”。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不管是基督徒,还是非基督徒,仍然有一些人在离异后,独自抚养儿女,没有再嫁娶。保罗说的“不要拘束”,是叫信徒不可怀恨在心,把“离婚”对信徒的伤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我同情无辜的受害一方,因为我也有亲人朋友遭受类似的伤害,终身未嫁,而奸夫、淫妇却可以逍遥教会之中。但是,就律法和起初的旨意看,确实照我前面所说的那样,即使我自己都觉得这律法是如此的沉重、可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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