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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是否仍在律法之下? - 活石圣经注释 雅各书第二章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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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8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Ichthys 于 2016-4-18 18:18 编辑

附篇──十诫

  我们必须暂时撇开对经文的讨论,就雅各的论点,思想一个基本的问题。这问题就是:“基督徒是否仍在律法之下?”表面看来雅各是坚持基督徒要遵守十诫的。他特别提到第六和第七诫,即不可杀人和不可奸淫。他将最后的五诫归纳为:“要爱人如己。”然而,将基督徒放在律法之下,以律法为生活的规条,是与新约圣经其他教训相违背的。例如罗六14──“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七6──“现今就脱离了律法”;罗七4──“你们藉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请同时参看加二19;三13,24,25;提前一8,9;来七19)。哥林多后书三章7至11节更明确地指出,基督徒并不在十诫之下。

  既是如此,在这恩典时代,雅各为什么还要将律法的事强加于信徒身上呢?首先,基督徒不是在律法之下,不以律法为生活的规条。信徒生活的典范是基督,而不是律法。那里有律法,那里就有刑罚。触犯律法的刑罚就是死亡。基督为了满足违犯律法的刑罚要求而死。因此,凡在基督里的,都已从律法和律法的刑罚中得释放。然而,一些律法的原则,却是有永久价值的。这些法度,对每一个时代的每一个人都适用。拜偶像、奸淫、杀人、偷盗,基本上和本质上就是错的。对信徒来说,这些是错的;对非信徒来说,这些同样是错的,并无分别。此外,十诫之中有九诫,在新约的书信中再被提起。唯一没有再提到的,是关于守安息日的诫命。圣经没有一处告诉基督徒要守安息日或一个星期的第七日,因为这诫命所涉及的,是仪式的事,并不是道德的问题。一个犹太人在第七日工作,本来并没有错,只是由于神已将这日分别出来,所以工作的行动才是错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4-18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应该一提的,就是新约书信重提九条诫命,但并不是从律法看,而是给神的子民行义的指引换句话说,神并不是对基督徒说:“如果你偷盗的话,就必被定罪致死。”或说:“如果你有不合道德的行为,就会失去救恩。”衪乃是这样说:“我因自己恩典的缘故,已经把你拯救过来。现在,你要因爱我的缘故,过圣洁的生活。如果你想知道我对你的期望,尽可以在新约圣经中找到。其中你会发觉在十诫中有九诫是重新提出的。但你也会找到主耶稣的教训,这些教训对品行操守的要求,比律法的要求更高。”因此,雅各并不是要使信徒留在律法及其咒诅之下。他并不是说:“如果你对人偏私,就是触犯了律法,就会被定罪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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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8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圣经的用词:

律法一点一画也不能废掉/(废去),而是全部成全了。成全的方法就是: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神的义在律法以外显明,称信耶稣的人为义。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不在律法以下。这不是因信废了律法,而是坚固了律法。


(太 5:17 [和合]) 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

(太 5:18 [和合]) 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

(罗 3:21 [和合]) 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

(罗 3:22 [和合]) 就是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

(罗 3:25 [和合]) 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

(罗 3:26 [和合]) 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

(罗 3:28 [和合]) 所以(有古卷:因为)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罗 3:31 [和合]) 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么?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

(加 5:18 [和合]) 但你们若被圣灵引导,就不在律法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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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8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Ichthys 于 2016-4-18 18:43 编辑

1、律法如何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
律法带来的是死亡的刑罚(加三10);违犯一项诫命便等于违犯所有诫命(雅二10)。因为人类违犯了律法,所以必受死亡的咒诅。按神公义和圣洁的属性,人类不能无罪释放,必然要付上罪价。也正因为这个缘故,耶稣才来到世界,藉死来替我们付上罪价。虽然祂没有罪,但祂替代有罪的人而死。祂并没有废掉律法,却是藉祂的生命和死亡成全了律法,完全符合律法的严格要求。因此,这福音不是要弃置律法,而是要坚定律法,并且显示出基督的救赎计划正好完完全全地符合律法的要求。

2、基督徒是否应该守律法:
相信耶稣的人不再在律法之下,他是在恩典之下(罗六14)。藉基督的工作,这人对律法已经死了。律法所定的刑罚必须一次付上;因为基督已付上了罪价,信徒便不必再付了。故此,律法对于基督徒是已经失效的了(林后三7~11)。基督到世上来之前,律法就如导师;但基督的救恩出现后,我们便不再需要这位导师了(加三24,25)。然而,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却不等于他可以任意犯罪。其实,他是受制于比律法更强的约束力,因为他如今是在基督的律法下(林前九21)。信徒的好行为不是因为害怕刑罚的缘故,而是基于对救主的爱慕,渴望讨祂的喜悦。基督成了他生命的主宰(约一三15;一五12;弗五1,2;约壹二6;三16)。

3、基督徒是否应该遵守十诫:

律法中的一些条例长久都适用。偷盗、贪婪或谋杀一定是错的,十诫中有九项在新约中重复出现,而且它们都有很重要和独特之处──它们不再是律法颁布的命令(律法颁布的命令必须遵行,否则便受惩罚)。现在,这些命令的提出,是让属神的人学习神的义(提后三16下)。唯一没再出现的诫命便是守安息日。

4、新约时代律法的用处:
对于未得救的人而言,律法的用途是使人知道有罪,从而悔改归正。
对于得救的人,律法不是为得救的人而设立的:“因为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但我们可以从律法中学习神的性情和神对人的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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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9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再加上一条,在天国中的律法。(参结)
11:19. 我要使他们有合一的心,也要将新灵放在他们里面,又从他们肉体中除掉石心,赐给他们肉心,
20. 使他们顺从我的律例,谨守遵行我的典章。他们要作我的子民,我要作他们的神。
18:9. 遵行我的律例,谨守我的典章,按诚实行事这人是公义的,必定存活。这是主耶和华说的。
•••
我不太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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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9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kanyousee 发表于 2016-4-19 09:33
应该再加上一条,在天国中的律法。(参结)
11:19. 我要使他们有合一的心,也要将新灵放在他们里面,又从 ...

谢谢补充!这天国的律法,就是新约圣经启示出来的,神对亚当、亚伯拉罕、摩西、新约时代的人的不变的道德规范,是神永恒不变的心意。
我们在基督里,就是在这天国的规范之下,我们在基督里因基督的挽回祭满足了旧约律法的要求,因而不在摩西律法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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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文nomos翻译成英文的 law,含义是法律、法规等,在新约圣经中可以指摩西律法(law)、天国的规范(law)、保罗心中的律(law)肢体中的律(law),这几处都是一个词。

但是“律法”和英文的 law 不一样。law有普遍的含义,而"律法"这个词太特殊化了,是我们现在日常生活中不使用的一个词。在讨论律法与恩典的关系的时候,经常有人混淆这个词各种可能的含义,把神永恒不变的道德规范(天国的律法)用 律法的精意、律法的宗旨、律法中的道德律 等等代替,然后得出守律法不能称义,但是基督徒必须遵守律法等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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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9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律法十诫要求不能杀人。

基督徒不能杀人。

所以基督徒是要守十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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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简单的推理是不正确的。

神永恒不变的道德规范要求不能杀人。正如摩西律法之前的亚伯拉罕所守的,基督徒顺服的是神永恒不变的道德规范。基督徒不是守的律法,也不是守的律法的精意,也不是守的律法的宗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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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9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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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0 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1)为什么 十诫中的九条即是具体条例又是原则,而守安息日不是原则?  十诫包括全部律法应该是个整体, 废一则全废,不可能挑一部分继续用,剩下的扔掉。

(2) 律法包含的普遍性内容,也包含特殊性的内容。如果普遍性的内容(原则)对所有人适用,而特殊性的内容只针对一部分人,例如以色列民族,或者犹太人祭司,那么怎样区分哪些是普遍性的条例, 那些是特殊性的条例呢?  又该如何对待特殊性的条例呢?

(3)“义”,遵照律法的行为具有现实中的“义”,没有人能够完全按照律法行,没有完全的行为之义,也就是说“没有现实中完全的义”。律法之义从本质上看,是依靠肉体成全人,借着外在的行为使人内在灵魂获得(永)“义”。按照福音称义的基督徒,他们的(永)“义”不是现实中的义,现实中他们是没有自己的“义”(完整、完全的行为)。他们不是借着现实的律法得到义,是借着信基督被称为(永)“义”。所以这个(永)“义”只能加在他们的灵魂上,不能加在他们的身体上。基督徒内在的(永)“义”,在现实里要有体现,他的行为必定也是符合现实“义”的准则--律法的。因为赋予内在灵魂之(永)义的福音,必定与赋予现实之义的律法同出一源,两个“义”才不会有冲突。所以内在的“(永)义" 驱动人行动时,这个行动必定会与律法行为之义是一致的、相合的。“永义”不会仅仅停留在灵魂内,“永义”必定会以现实之义作为追求目标。
      福音与律法的冲突对立,不是因为两者本身的对立冲突,乃是因为“永义”借着人行使律法之义,基督徒自身圣灵与情欲的争战使得“永义”与现实的行为之“义”发生脱节、滞后。在耶稣身上却没有这种问题。基督徒在现实中的行为之“义”既是"永义“的工作果子,也是基督徒自己工作的果子。如果没有”永义“在人内心感动人行义,这个行为之“义”就是属肉体的义,断不能进入“永义”中,也不能使上帝得荣耀;如果基督徒没有行为的义,必不能满足”永义“的目标,人在现实中必不能感受自身”义“(现实的义和永义)的价值体现。基督徒不仅仅被称”(永)义“,他还要成为现实”义“的实施者、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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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0 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4)如果基督徒想要行使出现实的义(就是义的行为),他不但要理解认识内在“永义”(福音真理),还要理解外在行为方法(律法),这体现圣经在生活方面的教训。律法的学习可以促进信徒明白客观现实中如何行动。律法做出参照性的指导叫人明白内心的圣灵工作,使人将模糊粗略的感动认识变得更加清楚与具体,更好的施行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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