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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的失足,现在还要向教会和丈夫认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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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0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姊妹,2007年时,在工作单位,老板要强暴她,她拼命反抗,然后老板引诱她,让她做部门主管,当时单位里另有一人在同时竞争这个职位。姊妹因为贪恋世俗,依从了老板,后来一直在其中挣扎,每次老板要侵害她时,她都反抗但均失败。后来她丈夫怀疑,和她争吵、打架,她不敢告诉丈夫,就不承认。1年后她辞职了。家庭又归于平静,这么多年她和老板没有再发生什么。现在,她还要不要向丈夫认罪,向教会认罪?


 楼主| 发表于 2015-4-10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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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0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上帝面前好好认罪悔改吧,不建议和丈夫说出来,这样对丈夫伤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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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0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向神认罪、悔改。因着现实的状况,“向丈夫认罪,向教会认罪”,这个不建议这样做。

在神面前,罪无巨细都认;在人面前,可以参看不告不理原则,该自己承受的就得承受,因可能伤及无辜的非当事人,不可不慎重。

比如:那老板不与当事人解决罪的问题,求得饶恕赦免,却在教会中大事认罪悔改,是不是对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又再次受到伤害了呢?

作为当事人的一方,“向丈夫认罪,向教会认罪”,很可能没有解决罪的问题,却伤害了无辜的非当事人,望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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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0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父爱你 于 2015-4-10 16:46 编辑

她要在神面前好好认罪悔改。她犯罪是得罪神,所以要在神面前认罪。我们相信神有赦罪的恩。但是她千万不要和她丈夫说。那样她们的婚姻一定毁了。不止如此,恐怕她承受不起说出来将来面对的家庭的冷暴力伤害。这是非常现实的事情。既然事情过去8年她仍记在心,也相信她在丈夫面前已经悔过了。《圣经》并没有规定这种事一定要像丈夫认罪,所以不要做傻事。千万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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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0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一名弟兄,也建议不要丈夫说出来,以后要更加珍惜来自不容易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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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0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伤疤再揭开,跟新伤口一样疼,后果不堪设想。没有任何人可以大度到跟神一样原谅她。不建议向丈夫认罪,更加不建议向教会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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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0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教会处理问题的原则是:公开的罪公开范围处理,个人的罪个人范围处理。

对于一些公开的罪,例如传讲异端,给教会带来羞辱,给其他弟兄姊妹造成绊倒和伤害的,这类事情必须公开处理。

加拉太书第二章记载彼得因为软弱不和外邦人一起吃饭,结果保罗当面责备他。因为彼得这样做,就是否定了福音中一个重要的真理──因信称义,以及所有信徒在基督耶稣里都是一体,种族之差异并不影响信徒的相交。换句话说,彼得的行为暗示着未受割礼的基督徒虽然已是在基督里的信徒,但在他眼中仍是“不洁的”。因着彼得的领袖地位,其他人也随伙装假。保罗鉴于这事的严重性,便公开大胆指出彼得的错误。

至于楼主所说的案例,并未对会众造成群体性伤害,也未绊倒其他信徒,因此不需要向教会公开认罪,这类事情应该控制在家庭范围里处理就可以了。不过呢,当事人除了向神认罪悔改,向丈夫认罪也是需要的。

诚然如上面的肢体所言,向丈夫认罪之后可能会导致冷暴力、离婚等后果,但这就是罪的后果,人种的是什么,收的也是什么,既然敢做,就应该勇敢承担。基督徒行事为人的原则之一,应该是“向神向人存无亏的良心”。有些事情只问该不该做,而不是优先考虑这件事做了之后,我会有什么后果。纵然结果是死,该做的事也是要做的。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这个姐妹不贪恋世俗,谁又能把她怎么样?!圣经里有一段经文是这样写的:“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他、与他行淫、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他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 但不可办女子、他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他杀了一样。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他。 ”(申命记22:23-27)

经文说到女子在城里遇到这种事情而“没有喊叫”就要打死,而在田野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就不用打死。区别女子有罪无罪,在于这个女子是拼死反抗,还是半推半就?从楼主的帖子来看,我不认为这个姐妹是无辜的。既然不是无辜的,那么就要勇敢承担自己的罪带来的结果。即使那个结果是离婚,也是自己的罪造成的,怨不得别人。如果隐瞒回避,只会令自己的良心一辈子不安。

我们一方面求主赐给她丈夫一颗饶恕和接纳的心,一方面也求主赐给姐妹勇敢承担自己犯罪后果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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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0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次可以说是被强迫,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呢?用“被强迫”已经说不过去了。

如果真的有心反抗,就不会有第二次第三次了。问题的根源还在于自己“有求于人”,所以没有在第一次之后选择报警。

“反抗失败”只不过是自我安慰的一个借口而已,脓疮不挖出来,而是贴上一块狗皮膏药掩盖伤口,只会让这个脓疮越来越烂。

如果这个姐妹没有看到问题的根源,那么谈不上已经认罪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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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0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父爱你 发表于 2015-4-10 16:38
她要在神面前好好认罪悔改。她犯罪是得罪神,所以要在神面前认罪。我们相信神有赦罪的恩。但是她千万不要和 ...

虽然没有说过要像丈夫认罪,但是欺骗和撒谎也是上帝所不喜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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