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会处理问题的原则是:公开的罪公开范围处理,个人的罪个人范围处理。
对于一些公开的罪,例如传讲异端,给教会带来羞辱,给其他弟兄姊妹造成绊倒和伤害的,这类事情必须公开处理。
加拉太书第二章记载彼得因为软弱不和外邦人一起吃饭,结果保罗当面责备他。因为彼得这样做,就是否定了福音中一个重要的真理──因信称义,以及所有信徒在基督耶稣里都是一体,种族之差异并不影响信徒的相交。换句话说,彼得的行为暗示着未受割礼的基督徒虽然已是在基督里的信徒,但在他眼中仍是“不洁的”。因着彼得的领袖地位,其他人也随伙装假。保罗鉴于这事的严重性,便公开大胆指出彼得的错误。
至于楼主所说的案例,并未对会众造成群体性伤害,也未绊倒其他信徒,因此不需要向教会公开认罪,这类事情应该控制在家庭范围里处理就可以了。不过呢,当事人除了向神认罪悔改,向丈夫认罪也是需要的。
诚然如上面的肢体所言,向丈夫认罪之后可能会导致冷暴力、离婚等后果,但这就是罪的后果,人种的是什么,收的也是什么,既然敢做,就应该勇敢承担。基督徒行事为人的原则之一,应该是“向神向人存无亏的良心”。有些事情只问该不该做,而不是优先考虑这件事做了之后,我会有什么后果。纵然结果是死,该做的事也是要做的。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这个姐妹不贪恋世俗,谁又能把她怎么样?!圣经里有一段经文是这样写的:“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他、与他行淫、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他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 但不可办女子、他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他杀了一样。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他。 ”(申命记22:23-27)
经文说到女子在城里遇到这种事情而“没有喊叫”就要打死,而在田野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就不用打死。区别女子有罪无罪,在于这个女子是拼死反抗,还是半推半就?从楼主的帖子来看,我不认为这个姐妹是无辜的。既然不是无辜的,那么就要勇敢承担自己的罪带来的结果。即使那个结果是离婚,也是自己的罪造成的,怨不得别人。如果隐瞒回避,只会令自己的良心一辈子不安。
我们一方面求主赐给她丈夫一颗饶恕和接纳的心,一方面也求主赐给姐妹勇敢承担自己犯罪后果的勇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