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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同居不等于‘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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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1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转自‘爱的团契’网站,是高亮置顶的帖子。

看到这里交通的不少弟兄姊妹受到同居问题的捆绑,

希望本帖能有帮助。

 楼主| 发表于 2009-1-31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存在"事实婚姻",不等于"事实婚姻合法化".常听见有主内肢体说"中国承认事实婚姻".今天我上网查了些资料,其实,中国并不承认事实婚姻是合法婚姻.把中国官方的解释贴出来大家看看.


大家知道一些法例后,以后讨论就不会引用错了。

 

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注:存在不等于合理,合法),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
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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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与圣经没有冲突的情况下,基督徒必须顺服在上掌权的.因为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定的。


大家了解了中国对所谓事实婚姻的阐述后,应该很清楚知道,94年后,没有登记的都是非法同居.因为,我们不应该体贴人的软弱,承认所谓的"事实婚姻". 因为这在神,在国家,都不被承认.

可见,中国的婚姻法,神,都不赞成非法同居.

希望不要再有主内的肢体再说"事实婚姻"是可接纳的.这只会造成更多肢体体贴自己的肉体软弱.

 


问:我们摆了酒,同居一年,这算结婚了吗?

 

未领结婚证的,属于"非法同居".


如果一方这时与别人领证,那原来的一方,最多只能是"前同居女友"(暂称A),那领了结婚证的才是"合法妻子"(暂称B).
我们很清晰到时法律保障哪方.我们也很清晰圣经上指"不可休妻"是指不可与B离婚,不是不可离开A.
这样,谁还说"没有结婚证,在神在人也是婚姻"呢????

婚姻法没有与圣经原则冲突或违背.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把"非法同居"看为"神所赐福的婚姻".
"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

 

古时的三书'婚书,礼书,娉书"就是有效的婚姻证书.


媒人有分官方媒人和民间媒人.但无论是什么媒人,他们的职责就是查清楚两家是否未婚男女.
是记录在官府的.若已婚的女子没有休书,她不可能隐瞒得了已婚的事实再去嫁人。

亚当夏娃当年没有结婚证,但仍被神承认,因为他们是神亲自带到一起的。今天有这样的经历的人吗?
另外,亚当夏娃当年不是"不去领结婚证",而是"无证可领",因为未有律法赐下.
与次相比,我们今天若在"有政府,有婚姻法,有证可领"的前提下不去行的话,就是"抗拒掌权的".
况且,我们丝毫看不到中国婚姻法要求"夫妇合法登记"是违背圣经原则.
请问,我们有什么理由说"摆了酒,或者祈了祷,就可以不去领结婚证"???????

圣经没说冲红灯是罪.但若"你"今天开车冲红灯而被罚款, "你"是否敢说"圣经没有说不可以冲红灯,我不要世俗的观念,因此我是无罪的.我坚决不交罚款." 这样可以吗?

基督徒只能不听从"与圣经原则冲突"的指令.(婚姻法显然与圣经无冲突) 为什么我们不做好自己的见证,竟与世俗人一样发生婚前同居?????
"你"充其量不过是"同居女友".  "你现在所有的,也不是你的丈夫."

如果他与别人领了结婚证,神也不会因为"你"是基督徒就偏袒"你".圣经里说的"不可休妻"是合法的妻子,不是"同居女友",神保障的是有妻子名分的人......"你"是妻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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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1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那我和我第一个男朋友的关系属于交往男女朋友过程中(男女性格,生活理念不合,男方企图诱奸女方未遂而导致)之关系破裂,双方分手,双方感情受伤的人际关系。

 

我和第二个男朋友属于双方互相喜欢,但是后发现双方不能真正的完全接受接纳彼此现状,现实条件不允许(男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没有现实婚姻基础,双方生活理想和信仰理念不协调,环境威逼迫使分开,稀里糊涂就分开了。)我们应该属于非法但是还没有同居之关系。但是有犯罪。那就是非法犯罪关系。就是非法淫乱关系(也没有电影电视那样乱,大家别想的太歪了,也就是大学生谈恋爱KISS,爱抚一下了什么的,说不定比起他和他的高中同学的激情恋爱还算是小KISS呢。还好没和他结婚,不知道他结婚以后,还会不会和其他什么人有什么其他的激情恋爱。。。。。。(我当时就是这样想的,劝他信耶稣,他也不肯信,说信不来,等他也没结果,他不信耶稣我不敢和他结婚)

 

。。。。。。

大学里谈恋爱的结果就是这样的,是哪个坏蛋(妈妈)教唆逼迫我来着???(谁知道背后的目的是什么?被邪灵操控所以害我的吧)

 

。。。。。。

那他后来已经和别的女人领证结婚了,那就是说他已经有了合法新娘,就是B.

法律和神都是保护他和B的婚姻的,对吧。

 

那他说,他转了一圈以后可能最后还是会选择我的话,那就是完全没有希望了是吧??神是不会允许他继续犯罪,回来选择我的是吧???也就是说他已经选择好了他的最后了是吧??如果他真的要再选择我,就是他犯罪,我也不可以配合他犯罪是吧??(好像是他明明在犯罪,却完全不知道自己是在犯罪的。。。。。。)

 

。。。。。。

 

人的真没有什么好依赖相信依靠的。。。。。。

 

 

如果他与别人领了结婚证,神也不会因为"你"是基督徒就偏袒"你".圣经里说的"不可休妻"是合法的妻子,不是"同居女友",神保障的是有妻子名分的人......"你"是妻子吗?


不是“妻子”姑且算是“有过表面淫乱关系的前任女友”因为我第一个男朋友告诉我说:亲亲嘴巴,像别人在小树林里那样,就叫做谈恋爱。

 

我不是妻子,我是傻子。而且是自以为聪明伶俐,勤奋努力到处找食物吃的小傻子,不知道到处是捕鸟的陷阱。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2-2 4:17:1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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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 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弟兄姐妹们千万要当心,不然被人吃了豆腐了也白吃了,完全没有任何保障,懂了吗?

 

而且这还是得罪神的,所有得罪神的事情,其实我们做了的结果就是自己吃亏倒霉,因为神没有想要害我们的。只有魔鬼才是想要教唆我们犯罪,要害死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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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 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弟兄费心费力找到文章帮助弟兄姐妹们,排解我们心中的迷惑,感谢主,也感谢您呀,愿主祝福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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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身体就是神的殿,岂可随便让什么人都能进吗?

不要把珍珠丢给猪,它不会珍惜,反而回过头咬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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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文章没有引用圣经的话语,我不敢随意认同。
我引用一下申命记的一些内容供参考吧:

22:28     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
22:29     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


另外我们的凭着良心想想吧,良心是上帝刻在心中的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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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songseeker在2009-2-1 12:11:00的发言:
这个文章没有引用圣经的话语,我不敢随意认同。
我引用一下申命记的一些内容供参考吧:

22:28     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
22:29     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


另外我们的凭着良心想想吧,良心是上帝刻在心中的律法。
7楼是引用了圣经,是要说明什么呢?
字句叫人死,精义叫人活。
若在如今,这男子的行为是强暴,基督徒可以说,按照律法,给被害女子父亲一些钱,跟她结婚就完事了吗?
若那父亲收了钱也是违法了,强暴妇女的行为不是金钱买卖可以解决的。
神说‘顺服在上掌权的.因为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定的’。
如今的法律也不是随便出现的,都是神许可的,神也要我们顺服,
其中保护妇女的条款也是神对妇女的保护,基督徒更应当遵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2-1 15:17:2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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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爱雅姐妹,

我不知道你的故事,

这么多的曲折,

希望你一切平安!

转这个帖子的意思,

是希望弟兄姊妹们好好重视自己的终身大事,

得到神给的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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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2-1 23:14:4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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