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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凡事包容有底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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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六,读经心得(默想和心声)

第497篇

凡事包容有底线吗?

圣经教导我们,爱是凡事包容。但圣经又教导我们,不可听从和容让像巴兰和耶洗别那样的假先知的引诱,吃祭偶像之物,行奸淫的事。这是否有矛盾呢?凡事包容是否有底线呢?

我们思想这个问题时,要查考圣经。我们所认识的真神既是有丰富慈爱的 神,也是公义的、忌邪的、恨恶罪恶的 神。所以我们基督徒凡事包容的爱不会包括容忍罪恶。这可以认为是凡事包容的底线。

但是对于犯罪的人,对于有不同信仰的人,对于得罪过我们的人,包容、饶恕、原谅是没有底线的。饶恕要到70个7次,犯罪的人可以按罪量刑,最多终身监禁,而不要消灭他的肉体,给他悔改的机会和生路,这也是一种包容。不是把有不同信仰的人,置之死地而后快,而是要尊重他的人格和信仰自由,如同我们期望别人尊重我们一样。同时我们也要满有爱心地作见证,把福音传给他们;而不是用强暴的办法和威胁的口气,这就是真正的包容和爱。

反观我们基督教会里,有的宗派在坚持自己独特领受和教义及仪式的同时,对其他一切与他不同的基督徒一概采取排斥的态度,分门别类,自以为是,没有一点出于爱心的包容,使人感到一种党同伐异的气氛,实在是上帝所不喜欢的。主耶稣离世前的祈祷,是要信徒合而为一。

怎样才是有爱心的凡事包容的态度呢?举例来说,我们团契的基督徒在成年悔改信主后,是在重庆沙坪坝郊区的小溪里受浸的,是向后倒一次,全身浸入水中,然后扶直起来。是由许铭志牧师施浸的。我们认为这是一种比较好的、应尽可能采用的洗礼形式,可是并不认为这是唯一的可接受的洗礼形式。对于采用其他洗礼形式的宗派,如婴儿和老人、病人用点水礼,有的受浸要向后倒3次,分别奉父、子、圣灵的名各倒一次,也有向前倒下水中的,或蹲到水下再站立起来的;还有如救世军是不施洗的,聚会处(小群)是没有牧师的,由长老施浸。我们应该包容和尊重他们的传统和选择。也不可认为他们采用的洗礼形式和我们的不同,就不是基督徒,就不是主内的弟兄姊妹。

再举例说,有的宗派认为教会的使命就是传福音,作见证,拯救人的灵魂,牧养信徒,坚固信徒的信心。但另一些宗派认为,教会在实现上述使命的同时,也应该作一些社会服务工作,如养老院,儿童福利院,医院,识字班,主日学,各类学校,扶持弱势群体(视障、听障、智障等残疾人,麻风病人、爱滋病人和病毒携带者)等等。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彼此论断,各个教会应顺服圣灵的带领,凭着信心去做有益的事。这也就是爱心的包容。

总的来说,我们的信仰建立在圣经启示的基础上,使徒信经等4大信经已经把我们信仰的基本要道概括得很全面,我们基督徒就是要在这些基本要道的基础上求合一,求同存异。而能够包容所有与基本要道无关的各个宗派的特色,尊重他们的信仰自由。

对人的最终审判权,在上帝的手里,要在世界末日的时候实施。只有上帝知道每个人内心所存的一切,每个人一生所做的一切,上帝要按公义和人的行为审判。我们基督徒不要论断人,定人死罪,说某人一定要下火湖。我们应该有慈父一样的心肠,盼望万人得救,而没有一人沉沦。

当然,出于爱心的包容,决不是纵容犯罪和包庇罪行,犯罪必须受罚,有的是在现世受到报应,有的要到死后或末世才受到痛苦,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切都在上帝的手里。我们所说的包容是,尽可能不消灭穷凶极恶的罪犯的身体,给他悔过自新的机会。在有必要败坏他的肉体时,也要传福音给他,使他悔改,灵魂得救。

2008,1,14

发表于 2008-1-16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观点我基本同意并表示支持,但我的一种观点虽然看上去与楼主的观点一致,却是出于不尽相同看法,比如对待死刑,同样我也认为对某些犯了重罪人(包括谋杀),处以死刑是不人道的。

我认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事实上某些犯了死罪的罪犯,并不会因为人们没有将其处死,就会被人们对他的宽容所感动,从此以后开始痛改前非,去做终生的忏悔,努力回报人们对他的宽容仁慈之心!!相反那些人会在得到自由之后,继续犯罪,做出杀人越货之类的事情来。所以对于重罪(例如谋杀)必须严惩!无论罪犯是否悔改,他必须以终身丧失自由为代价(绝对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假释,减刑),才有可能求得社会与他人对其的宽容!!!

楼主的其他观点均无异意,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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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们每个人没有来到主的面前都是罪人,就是来到主的面前的也没有不犯罪的。我们要过着得胜的生活,是要靠着主的。楼主说的施洗有三次的不知是为什么,我觉得只要一次就够了,三位一体的神,还要三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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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7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1,我赞成对没有悔改自新的杀人犯,应该终身监禁,不让他危害社会。

2,我听说过有的宗派有这种做法,受浸3次。但我也认为有1次就够了。可是我还是尊重他们的礼仪,不去论断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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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9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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