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罪的人,在地狱里永远受重的刑罚;小罪的人,在地狱里永远受轻的刑罚,这就公平了",这可是你说的,圣经没有这样说过哦,主耶稣怎么看待罪的轻重从前西罗亚楼塌了压死18个人,还有献祭搀杂血的事,主说不要以为你们比他们好,所犯的罪比他们轻,若不悔改,都要像他们灭亡.
有律法与没有律法的审判(罗马二12--16)
「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二12)
世上有两种显然不同的人,就是有律法的犹太人,与没有律法的外邦人。所谓「律法」特指旧约的各种律例典章和训示。正如诗人所说:「祂将祂的道指示雅各,将祂的律例典章指示以色列,别国祂都没有这样待过。至于祂的典章,祂们向来没有知道,你们要赞美耶稣华」(诗一四七19--20)。这样,外邦人既没有律法,他们犯了罪,就不按律法灭亡。这不是说他们不会灭亡,而是不按旧约之规条而灭亡,乃照另外的原则受审判,也就是下文十三至十五节所说的原则。
「原来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二13--15)
这几节指出外邦人如何不按律法灭亡。神给他们每一个人有是非之心。他们和犹太人有一项共同点,就是:不在乎是否知道,乃在乎是否照所知的遵行。对犹太人,神的话是说:「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若只听律法而不行律法,与未曾听见律法一样不能称义。照样,对外邦人,神虽然没有赐律法给他们;但他们有是非之心,就是没有明文的律法。他们不是有是非之心而「知道」什幺是「非」什幺是「是」就可称义,乃是看他们有否按公平而正确之良心所判定的去遵行,才不至灭亡。所以不论有律法的犹太人,与没有律法的外邦人,都是一样的,如果灭亡,都是因为未遵行所知道的----或因神赐律法而知神所喜悦的;或因是非之心而知神所恶的----却不是因为「有律法」与「没有律法」的缘故而灭亡。 保罗在此给我们看见律法与是非之心有相同之处,就是律法与良心,都一样地使人知罪,并知道有责任行善。良心若没有被压制、欺蒙、污损,它的功用和律法的功用相似----要求人行善,并定人的罪(本节所论之良心是指完全正常之良心来说的)。 总之,使徒的目的,仍然是要证明犹太人与外邦人是一样的,有律法的和没有律法的都同样的要灭亡。犹太人虽然有律法,但若不行律法,就可能比那些只按是非之良心行事的外邦人更不如了;外邦人既然没有律法,但他们有神所赐的良心,他们既不听从良心的判断,以致损毁了良心的功用,则对于其所犯的一切罪,仍不能逃避责任。 「然而从亚当到摩西,死就作了王,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在他的权下;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象。」(五14)
注意「从亚当到摩西」就是在没有律法以先(律法是从摩西时代开始赐下的)。「死就作了王」意思就是人因罪而在死权辖制之下。换句话说,虽然还没有律法指出罪来,但事实上,罪已经存在了;因为没有律法以先的人,便已经因罪在死权之下了;没有律法以先,死便事实上作了王了;可见不是亚当一人在死权之下,就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过犯的,也在死权之下。 从摩西开始的律法,并不能救人脱离死权。反倒是更加使人感觉到自己是在死权之下,需要寻求拯救。 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象,那「人」当然就是指基督(见林前十五45--47),不过亚当是因自己的罪而受神的咒诅,基督却为人的罪,在十字架上受了咒诅(加三13)。亚当既是在律法以先的人而预表以后要来的基督,可见在律法之先,神早就为人预备了救恩。由此可见,因信称义之恩,早在律法之先已在神的计划中了。神绝不是因为人既无法遵守律法,才预备救恩,绝不是律法之道行不通了,才改用恩典的方法,神赐下律法,就是祂要为人预备救恩的步骤之一。
过犯不如恩赐(五15)
「只是过犯不如恩赐,若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何况神的恩典,与那因耶稣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赏赐,岂不更加倍的临到众人幺﹖」(五15)
「只是过犯不如恩赐」即亚当的过犯所造成之损害,不如基督的恩赐之成就。本节的下半节就是理由:「若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何况神的恩典与那因耶稣一人恩典中的赏赐,岂不更加倍的临到众人幺﹖」这理由是根据亚当与基督都是人类的代表来说。亚当虽代表全人类,但他失败犯罪了;基督也代表全人类,但祂成功了,祂从不犯罪,又完成了救赎之恩。祂不是陷人于「过犯」之中,乃是使人得着祂的恩赐,脱离过犯。若犯罪失败之亚当,有影响人的力量使人灭亡;那幺神凭恩典而赐给人的基督与祂所成就的救恩,岂不更有影响的力量,使人得救幺﹖本节对婴儿夭折可以得救,给我们一些亮光,婴儿既没有本身的罪,只因亚当一人的罪而死,也就可以因基督一人的义而得救了(参18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