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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弟兄姐妹谈谈犯奸淫罪的教会负责人是否得赶出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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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弟兄姐妹谈谈犯奸淫罪的教会负责人是否得赶出教会?

发表于 2006-1-16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自己的领受是看其是否真心悔改。

若是真心悔改,还是应该接纳他。

[约壹 1:9]
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

[约壹 5:16-约壹 5:17]
人若看见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当为他祈求,神必将生命赐给他;有至於死的罪,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
凡不义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於死的罪。



若是不悔改,仍旧陷在罪中,就当把这人赶出去!
[林前 5:1-林前 5:5]
风闻在你们中间有淫乱的事。这样的淫乱连外邦人中也没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继母。
你们还是自高自大,并不哀痛,把行这事的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
我身子虽不在你们那里,心却在你们那里,好像我亲自与你们同在,已经判断了行这事的人。
就是你们聚会的时候,我的心也同在。奉我们主耶稣的名,并用我们主耶稣的权能,
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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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至少不可以继续担任任何教会内的职务,是为了众多兄弟姊妹的原因,也是为了主的名不受亏损。本人如能彻底悔改,不至于要赶出教会,不如劝说饶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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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弟兄还是离开这间教会来得清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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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我們的弟兄犯了錯。當勸誡他。
如果他悔改。就原諒他。
一天七次他惹怒我們。一天一次他又悔改。總得原諒他。
當然是不至死的罪。
如果我們不原諒別人,我們也必不會被我們的主所原諒。。
阿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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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这类的问题是这样理解的:

  一、如果是真正清楚蒙召的神仆,犯罪也是正常的,因为没有人可能不犯罪,神仆亦然如此。神仆是神用来帮助神儿女的工具,但不是人间道德的楷模,跌倒也是神破碎、熬炼的过程。

  二、如果出于自我或者血气的事奉,犯罪也是必然的,因为藉着各样的环境,神要造就一个合他心意的人,让人通过环境来认识自我,明白神的旨意。

  三、如果由于其他的原因进入这个领域,那么鉴察人心的神,也当然不会放过,即便是恶人,神也会让其在恶贯满盈的时候,自我爆炸,也就是神亲自来拔除稗子。

  …………

  这里面应该没有羊什么事呀!我以为,一个传道人,首先他在我们心里的定位应该是一个人,然后才是其职业所代表的身份,但这样身份的人,正是属灵战场上的风口人物,我们如果不能为他们代祷守望,也似乎不应该越位而成为一个揭羊皮的人,其中应该是有分寸的,教会中各肢体的功用不同,至少我们都不能越位。让我们先成为一个代祷者、劝勉者,而不是凭血气做一个拔稗者。

  如果真正感觉自己有拔稗子的恩赐和托付,那么也当先自省,我是不是有假公济私的因素,我是不是出于私欲和血气,我是不是首先出于爱弟兄的心……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6 21:20:3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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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教会内要严厉!
我们的身份是神的儿子,是有君尊的祭司,是要审判万民的,我们的名份是至高神的儿子啊,兄弟姊妹,如果我们还犯罪,如何审判万民啊。
教会的负责人是灯,这光暗了,很多人都要跌倒,没有圣灵的,品行不好的人做教会的负责工作,那些没有信的人怎么可能来到这种教会?就是家里面只有一个信的人做教会的工作还压力重重,因为自己家里的人还不信,怎么传给外面的人信呢?这职分是如此尊荣,轻看这职分的怎能做灯照亮世界呢?
轻看自己的名份,就将自己的名份出卖了,为了世界上的一点利益,值得吗?
多想想自己的名份,是不是该卖?世界上有没有值得我们卖掉我们名份的东西,是金钱吗?地位吗?私欲吗?声誉吗?不能卖啊,兄弟姊妹!
那个出卖的要悔改,神是怜悯的,或能饶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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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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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7 05: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赞美上帝在2006-1-16 11:18:00的发言:
我自己的领受是看其是否真心悔改。

若是真心悔改,还是应该接纳他。

[约壹 1:9]
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

[约壹 5:16-约壹 5:17]
人若看见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当为他祈求,神必将生命赐给他;有至於死的罪,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
凡不义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於死的罪。



若是不悔改,仍旧陷在罪中,就当把这人赶出去!
[林前 5:1-林前 5:5]
风闻在你们中间有淫乱的事。这样的淫乱连外邦人中也没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继母。
你们还是自高自大,并不哀痛,把行这事的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
我身子虽不在你们那里,心却在你们那里,好像我亲自与你们同在,已经判断了行这事的人。
就是你们聚会的时候,我的心也同在。奉我们主耶稣的名,并用我们主耶稣的权能,
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


我同意二楼的建议!

补充一点:

我认为在本教会还是要接纳,不过,最好在一定时间内不要再让他参与任何服事!不能因为他悔改了还让他担任,好像没有事情一样,因为教会毕竟是作盐作光的!给社会也要有个窗口可以让他们看!如果什么都没有动,不免太不象话。但可以在等候一年或者其他合适的时间之后,如果没有再犯类似或其他的罪,就可以开始让他继续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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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7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早上读经的时候看到了这几节经文,觉得我们对待弟兄姊妹的处世的出发点是爱,却要恨恶罪恶,不是叫那人沉沦,乃是愿那人悔改,却要谨慎自己,千万不可沾染污秽,不要在那人的罪上有份。


[林後 2:5-林後 2:8]
若有叫人忧愁的,他不但叫我忧愁,也是叫你们众人有几分忧愁。我说几分,恐怕说得太重。
这样的人受了众人的责罚也就够了,
倒不如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忧愁太过,甚至沉沦了。
所以我劝你们,要向他显出坚定不移的爱心来。


若那人没有悔改,你们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不要沾染罪恶!


[林前 5:9-林前 5:13]
我先前写信给你们说,不可与淫乱的人相交。
此话不是指这世上一概行淫乱的,或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这样,你们除非离开世界方可。
但如今我写信给你们说,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
因为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吗?
至於外人有神审判他们。你们应当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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