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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4: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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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6 0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罗4: 1-25】【如此说来,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凭着肉体得了什么呢?……。】在罗马书第四章中,因使徒保罗在上一章中讲到,【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这【律法和先知】就是指旧约圣经,因此在本章保罗就以旧约中亚伯拉罕和大卫的事例为证,对因信称义的道理作进一步的说明,他说:【如此说来,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凭着肉体得了什么呢?…。】“如此说来”意思是,要明白第三章因信称义的真理,便可从亚伯拉罕的例证来看。“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我们”指犹太人,亚伯拉罕是犹太人的祖宗。“凭着肉体得了什么呢?”亚伯拉罕他“凭着肉身”,即自己的行为,在神面前一无所得。【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就有可夸的;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犹太人认为神赐福给亚伯拉罕,是因为他遵守神的命令。但保罗在此指出,如果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他的确有可夸之处,但亚伯拉罕蒙神称义,不是凭着他的行为,完全是因着信神,而被神算为他的义,故他并没有什么可夸的。【经上说什么呢?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创世记15:6说:【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这里没有把亚伯拉罕的好行为“算为他的义”,而是他的信,因此信心是人被神称义的根据。【做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做工”,是指人的行为,“工价”,是神的报酬。人若凭着自己的好行为,来得到神的称义,就不能算是“恩典”,“乃是该得的”,因为“恩典”就是,神把人所不配得的给了人,不需要用任何代价来换取。【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亚伯拉罕并不凭行为,即“不做工”,而是照他的“罪人”本相,单纯地相信神,他的“信”就算作“义”。【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不单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大卫也同样认为称义是“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他说:'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这是大卫在犯了奸淫杀人罪之后,向神认罪悔改、蒙神赦免之后写的(诗32:1-2)。保罗引述大卫的话,说明亚伯拉罕蒙神算为义,并不是因为他是一个义人,他和大卫、并和我们都一样,在神面前都是犯过罪的人。一个罪人,却蒙神不再算他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如此看来,这福是单加给那受割礼的人吗?不也是加给那未受割礼的人吗?因我们所说,亚伯拉罕的信,就算为他的义,】“受割礼的人”,指犹太人,“未受割礼的人”,指外邦人。这里使徒引进了另一个问题,亚伯拉罕是在行为之外因信称义,但他也是受割礼之人的祖宗(创17:9-10),那么这福是单加给受割礼犹太人?不也是加给未受割礼的外邦人?【是怎么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礼的时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呢?不是在受割礼的时候,乃是在未受割礼的时候。】亚伯拉罕在创世记第十五章被神称义(创15:6),而到了第十七章才受割礼(创17:24-26),因此亚伯拉罕是称义在前,受割礼在后,这证明亚伯拉罕被称义与受割礼无关。【并且他受了割礼的记号,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神告诉亚伯拉罕,割礼是【我与你们立约的证据】(创17:11),当时亚伯拉罕已经被称义(创15:6)。因此亚伯拉罕所受的割礼,不但是他个人因信称义的印证,也是一切未受割礼而因信称义之人的印证,从这方面看,亚伯拉罕也是外邦人信徒之父(加3:7)。

【又作受割礼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并且按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的人。】亚伯拉罕受割礼,固然使他作受割礼之犹太人的父,但割礼不过是一个外表的记号,它所表明的内涵实际乃是亚伯拉罕那因信称义的信心。所以真正受割礼的人,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并且按“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的人”。【因为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必要承受迦南地为他们的产业(创15:7),而律法是在此后四百三十年才赐下的(加3:17),这表明神的应许不是根据是否遵行律法,而是根据“因信而得的义”。【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
如果只有“属乎律法的人”,才有资格承受神的应许,那么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约瑟都不合格,因为在他们那个时代还没有律法。“信就归于虚空”,意指若是只有在律法以下的人,才得成为承受地土的后嗣,这就表示应许是基于律法,因此信心就毫无用处。如果以人遵行律法作为成就应许的先决条件,那神的应许就永远不可能成就,因为没有人能完全遵行律法,“应许也就废弃了”。【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或译:叫人受刑的);哪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指带来神的忿怒。“哪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这不是说没有律法就没有罪,因为【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5:13)但如果没有律法清楚说明,人就不知道那是犯罪。所以律法的功用是定罪人,让人知道自己无法完全遵行而知罪,并不是让人因完全遵行律法而称义。【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不但归给那属乎律法的,也归给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神在恩典中所赐的,人只能凭信心来获取,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不管有律法、没有律法,也不管受割礼、未受割礼,只在乎人是否用信心去领受恩典。“一切的后裔”,包括亚伯拉罕的肉身后裔和“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属灵后裔。

【亚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复活、使无变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们世人的父。如经上所记:‘我已经立你作多国的父。’】这里说到亚伯拉罕对神的信心,是因他相信神是叫“死人复活”的神,所以他能毫无犹豫地把以撒献上给神(创22:1-10;来11:17-19)。而以撒的出生,亚伯拉罕就信神是“使无变为有的神”。“亚伯拉罕”的字意是“多国的父”,神将他的名字从“亚伯兰”改为“亚伯拉罕”(创17:5),就是使他在神面前不只做犹太人的父,且也作“我们世人的父”,即世上一切按他信心踪迹去行之人的属灵之父。【他在无可指望的时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国的父,正如先前所说:‘你的后裔将要如此。‘】亚伯拉罕的信心,就是因着对神的话满有把握,因此按人看“无可指望的时候”,“因信仍有指望”。这样的信心,使他作我们的父,而我们这些作他信心后裔的人,也要有如此的信心。“得以作多国之父”,亚伯拉罕的后代包括以撒的后裔,以实玛利所生的十二族(创25:12-18),由基土拉而得的子孙(创25:2-4),也包括众多的属灵的后裔。“你的后裔将要如此”,引自创世记15:5,神告诉当时还没有孩子的亚伯拉罕,他的后裔将多如众星,无可计数。【他将近百岁的时候,虽然想到自己的身体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经断绝,他的信心还是不软弱;】“他将近百岁的时候”,所指的是创十七至八章的事,那时亚伯拉罕已九十九岁,虽然当时他的妻子撒拉已断了月经,但神应许他说第二年神要给他一个儿子。“他的信心还是不软弱”,因他的信心是建立在神的应许上。【并且仰望神的应许,总没有因不信心里起疑惑,反倒因信心里得坚固,将荣耀归给神,】亚伯拉罕在仰望神的应许时,“没有因不信心里起疑惑”,这就使他“反倒因信心里得坚固”,这“坚固”的信心,本身就是神所赐的恩典,所以要“将荣耀归给神”。【且满心相信神所应许的必能做成。】亚伯拉罕的信心,就是“满心相信”神是既能、又有,并且祂不能背乎自己,所以“神所应许的必能做成”。【所以,这就算为他的义。】能蒙神“算为他的义”的真实信心,是“坚固”的信心,是“满心相信神所应许的必能做成”的信心。【‘算为他义’的这句话不是单为他写的,也是为我们将来得算为义之人写的,就是我们这信神使我们的主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人。】因信称义,不只适用于亚伯拉罕,也适用于一切与他有同样信心的人。亚伯拉罕是相信将来在基督里要成就的应许(约8:56),我们是相信基督已经成就的救恩。所以亚伯拉罕的信心,就着属灵的实际而言,仍和我们的信心一样,是“信神使我们的主耶稣从死里复活”。【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或译:耶稣是为我们的过犯交付了,是为我们称义复活了)。】主耶稣被钉十字架,担当了我们的过犯和罪孽(赛53:5-6;彼前2:24),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主耶稣从死里复活,证明祂的死已经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使我们有【可信的凭据】(徒17:31)能确知,凡在基督里的人,都已得着了称义的地位(加2:16)和生命(5:18)。今天从死里复活的主,活在我们的里面。为此,愿我们都要凭着主耶稣复活的生命,活出蒙神悦纳、被神称义的生活!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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