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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斯都知道自己作爲一名法官,如果对保罗提不出任何控罪,却上告到该撒,这会对自己很不利。他应该把保罗放了。这是罗马法律,所要求的就是公平审理。继续把保罗当成囚犯扣押起来,本身就触犯了罗马法律。
当希律亚基帕二世和他的妹妹百尼基来向他问安时,非斯都对他们解释他面对的问题:「这个囚犯的案子是前任巡抚腓力斯留下来、尚未解决的;那些宗教领袖指控这人的罪状时,并没有如我所想象的那些罪行,仅仅是一些宗教问题。保罗坚称耶稣是活着的,他们却说耶稣死了。」他又告诉希律 亚基帕二世和百尼基:「因爲保罗已经上告到该撒,所以我必须把他送去。可是没有真正的罪状可以让我名正言顺地把他送过去。既然你们来了,可以听听他的案子吗?也许我们能够找到罪名将保罗送到该撒那里去。」亚基帕同意听听保罗的案子。
经过对保罗案件的庭审,陪审团讨论的结果是:「这人并没有犯什么该死该绑的罪。」
亚基帕又对非斯都说:「这人若没有上告于该撒,就可以释放了。」
既然是释放,那就不是将保罗交给告他的人了,那么(徒25:11中)保罗的上告理由就不成立也不应受理了。
但27 章1 节说:『非斯都既然定规了,叫我们坐船往义大利去,便将保罗和别的囚犯交给御营里的一个百夫长,名叫犹流。』
在没有真正的罪状,且有陪审团的无罪结论的情况下,还要将保罗定为囚犯,押送去罗马,难道非斯都要跟自己的仕途过不去?
脑子进水了? 还是保罗为了见到该撒而没事找事?!
---《丁道尔圣经注释》也算是间接承认保罗"没事找事",以下引用---
32. 可是,若保罗根本在罗马人手下,没有任何死罪或值得监禁的罪名,那又何必不即时释放呢,这仍是个大疑问。前面已说过,相继几任罗马官员都不放保罗,为的是讨好犹太人。但如今多了一个因素,是路加藉亚基帕口说出来的,不过这也可能只是把当时场面戏剧化的手法而已。一般想法会认为,这样的一个案件,犯人根本显然无罪,皇上也乐于免了上诉的烦累。根据 Sherwin-White(p.65),严正地依法而论,在这阶段的案情,实在是可以释放的了,可是“若不理他的上诉而宣判无罪,又会触犯皇上与及省政府。”
因此,保罗引颈以待上罗马的心愿,又接近一步了。当然,他可以用其他途径赴罗马的,但得在皇上面前站立,他甚望能确定对基督徒宽待的决定,而这将对审判案产生效力。
---以上引用---
但是,由于这两节间略过了以下的关键情节,才容易被误会:
【徒28:19】无奈犹太人不服,我不得已,只好上告于凯撒,并非有什么事要控告我本国的百姓。
也就是说:是因为犹太人对判决的不服抗诉,导致罗马法庭未能结案并释放保罗,同时为了罗马的管治权威又不能交无罪证的罗马公民给犹太人去处死。案件才被移交上级机关继续审理的。不是非斯都脑子进水,也不是保罗没事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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