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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书——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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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4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加拉太书:
3:1  无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谁又迷惑了你们呢?
3:2  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
3:3  你们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吗?你们是这样的无知吗?
3:4  你们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吗?难道果真是徒然的吗?
3:5  那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的,是因你们行律法呢?是因你们听信福音呢?
3:6  正如“亚伯拉罕信 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3:7  所以你们要知道,那以信为本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
3:8  并且圣经既然预先看明, 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
3:9  可见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3:10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著:“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
3:11  没有一个人靠著律法在 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
3:12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
3:13  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注:“受”原文作“成”),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著:“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
3:14  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著所应许的圣灵。
3:15  弟兄们,我且照著人的常话说: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
3:16  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 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著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著一个人,就是基督。
3:17  我是这么说: 神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
3:18  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 神是凭著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
3:19  这样说来,律法是为甚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
3:20  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 神却是一位。
3:21  这样,律法是与 神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
3:22  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3:23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
3:24  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
3:25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
3:26  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 神的儿子。
3:27  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3:28  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
3:29  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著应许承受产业的了。

 楼主| 发表于 2003-7-4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贰.教义方面:保罗维护因信称义的道理(三1~五1)

一.福音的伟大真理(三1~9)

三1 他们的行动显出他们缺乏了解和思考力。放弃恩典而转投律法是受了迷惑。人是被咒语迷惑,一不留神便接受了虚假的道理而放弃真理。保罗问:「谁又迷惑了你们呢?」他所用的「谁」是单数的(希腊文是tis),而不是复数的。这也许暗示魔鬼是这假教训的创始者。保罗自己曾向加拉太信徒传讲耶稣基督钉十字架的道理,强调十字架是要他们永远脱离律法的咒诅和辖制。他们怎能重拾律法而放弃十字架?十字架的真理不是已抓住他们吗?

三2 一个问题便足以解决整件事。让他们回想悔改的时候──当时圣灵来住在信徒里面。他们怎样领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还是因听信福音呢?明显地,他们是因信福音。没有人曾因行律法而领受圣灵的。

三3 他们若不能靠行为得着救恩,他们还可期望因行律法而得着圣灵,或灵命趋于成熟吗?若他们需要圣灵的能力才能得救,他们可以靠肉体的力量来完成救恩的过程吗?

三4 加拉太信徒起初信靠基督时,曾遭受逼迫,也许部分逼迫是来自那些憎恨恩惠之福音的犹太教狂热者。难道他们的受苦都是徒然的吗?他们若返回律法去,不就等于说逼迫他们的人毕竟是对的吗?难道果真是徒然的么?保罗表示他仍盼望他们能返回福音,为这福音,他们是曾一度受苦的。

三5 这里有一个问题是本节中那……的是指神,指保罗,还是一个当时在加拉太信徒中事奉的人。这一位最根本来看当然是指神,因为只有他能赐圣灵。然而,在次要的意义上,也可指一位教会的工人,神会藉着他行出自己的旨意来。这观点把教会事奉提升了。有人曾说:「真正的基督徒工作是任何一种能把圣灵传递给人的工作:这实际上是圣灵的赐予。」

若使徒保罗是指自己,他大概是想到他传道时所发生的神迹奇事,以及他们对基督的接纳(来二4)。然而,动词的时态显示那并非一些过去发生的事,而是他写此书信时所发生的事。保罗大概是指信徒悔改后,圣灵赐给他们的各种恩赐,正如哥林多前书十二章8至11节所描述的。

是因你们行律法呢?是因你们听信福音呢?答案是:因听信福音。圣灵的内住和他在信徒身上的工作是不可赚取的,也不是一种奖励,而是藉恩典而赐予,凭信心而得着。因此,加拉太信徒应凭经验得悉,祝福是由于有信心,而不是由于守律法。

保罗再翻开圣经作第二个证据;假师傅常引用这些圣经来证明割礼是必须的!旧约所说的实在是什么?

三6 保罗表示神与加拉太信徒相交是完全以信为基础的。现在他表示人在旧约时代也是这样才得救。第5节的问题是:「他是因行律法得救,还是因听信福音呢?」答案是:「因听信福音。」既然这是答案,本节开始时便说:正如亚伯拉罕……他也是以相同的方法称义──因听信。

也许犹太教师正以亚伯拉罕为英雄和榜样,根据他的经历来说明人必须受割礼(创一七24、26)。若真是这样,保罗必把他们击倒在地。那么亚伯拉罕是怎样得救的呢?亚伯拉罕信神。亚伯拉罕称义,并不是靠任何可称赞的行为,而只是因着信神。信神并不算是一个功绩;事实上,人不信神,就是愚不可及的。要得着救恩,人只可以靠着信神,这是没有什么可夸的。信神不是一个「善行」,并不需要人付上努力,肉体在信心上并没有地位。被造物信靠他的创造者,或孩子信靠他的父亲,还有什么比这样做更正确呢?

称义是神的作为,他宣布所有相信他的人都是义的。神可以这样正式与罪人交涉,因为基督已代替罪人在各各他山的十字架上舍命,为他们还清了罪债。称义的意思不是指神使信徒本身成为义和无罪。他是基于救主的工作,看罪人为义的。神给信靠救主的罪人一个义的地位,使他合适进天堂,然后期望他为了感谢他所作的,活出一个义的生活。我们要留意的重点是,守律法与称义无关。人称义完全在乎信。

三7 毫无疑问,犹太教师必是坚持说,加拉太信徒要成为亚伯拉罕的真子孙,就必定要受割礼。保罗反驳这一点。亚伯拉罕的真子孙,并不是生来是犹太人的,或归信犹太教的,而是那些因信得救的人。保罗在罗马书四章10至11节说明,亚伯拉罕受割礼前已被看为义。换句说话,他仍在外邦人的地位上的时候,已得称为义了。

三8 旧约被描述为一位先知,他预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和犹太人因信称义。不但旧约预见外邦人因信称义,这祝福在创世记十二章3节也向亚伯拉罕宣布了:「万国都必因你得福。」

我们初次读到这个创世记的引句时,很难理解保罗怎能作此解释。然而,写这句旧约经文的圣灵,知道当中包含万国因信得救的福音。保罗既是受同一位圣灵的默示,自然能向我们解释其主要的意义:因你──即与亚伯拉罕一起,按着与他相同的方式。万国──包括外邦人和犹太人。得福──得拯救。亚伯拉罕怎样得救?因信。万国怎样得救?跟亚伯拉罕一样──因信。再者,他们是以外邦人的身分得救,而不是要成为犹太人。

三9 根据犹太人圣经的见证,所有相信神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称为义。

二.律法相对于应许(三10~18)

三10 保罗从圣经中指出,律法不但不能给予祝福,而且只能带来咒诅。本节不是说「凡违犯律法的」,而是凡以行律法为本的,即所有意图藉遵守律法来讨神喜悦的。他们都是被咒诅的,即被判死罪。因为经上记着(申二七26):「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守律法一天,一个月,或一年,都是不足够的。人必须常守律法。人必须完全顺服。只守十诫是不足够的,摩西五经中所有六百多条律例都必须遵守!

三11 保罗再一次引述旧约来反驳假教师。他引述先知哈巴谷的话,表示神常以信来使人称义,而不是以律法。这句经文是「义人必因信得生」。换句话说,那些因信称义,而不是因行为称义的人,要得着永生。那因信称义的人得生。

三12 律法并不要求人相信,甚至不要求人尝试守诫命。正如利未记清楚教导的,律法要求严格、完全的服从。那是与信心相对的原则。律法说:「行就活着」,信心说:「信就得生」。因此,保罗的论证是:义人必因信得生。在律法以下的人,不凭信而活。因此,他在神面前不是义的。保罗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他是指出一个原则或理想,但那是不可能达到的。

三13 救赎就是买回,或藉着付上代价去释放。律法的咒诅就是死──那是违犯诫命的惩罚。基督释放了那些在律法以下的人,使他们毋须再按律法的要求受死亡的惩罚。(毫无疑问,保罗用我们这代名词,是指信主的犹太人,纵使犹太人是整个人类的代表。)

钟士林说:“加拉太信徒以为基督只付了一半的赎价,馀下一半,我们便要受割礼和遵从其它犹太礼仪和律例,因此,他们很容易就被假师傅迷惑,把基督信仰和犹太教混合了。保罗在这里说(根据威尔斯语的翻译)「基督已完全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

基督代替人受死,忍受神恨恶罪的震怒,藉以把人赎出。因他代替了人,所以神的咒诅临到他。他本身并未成为有罪,而是人的罪加在他身上。

基督并非藉着在世时守了全十诫,把人从律法的咒诅中赎出来。圣经没有说,他完全顺从律法的行为被算在我们身上。相反地,他因着忍受死亡的咒诅,把人从律法中释放出来了。若不是基督受死,就不可能有救恩。律法说,罪犯被挂在木头上,表示他们是被神咒诅的(申二一23)。圣灵用这段旧约经文预言救主以死来承受被造物的咒诅。他被悬挂于天地之间,好象不配立于天上或地上似的。他这样被钉死在十字架上,圣经说是挂在木头上(徒五30;彼前二24)。

三14 神应许要赐福与亚伯拉罕,并藉着他赐福给世上的人。亚伯拉罕的福真正是因信得救之恩。神所要求的死刑必须先执行。因此,主耶稣便成了咒诅,以致神可以施恩给犹太人和外邦人。现今在基督里(亚伯拉罕的后裔),万国都蒙祝福。

神在创世记十二章3节给亚伯拉罕的应许中,并没有提到圣灵。但保罗按着神的默示,在此告诉我们,圣灵的恩赐已包含在神与亚伯拉罕立的、无条件的救恩之约中。圣灵已在孕育阶段,但由于律法的妨碍,圣灵便不能来。赐下圣灵之前,基督必须受死和得荣耀(约一六7)。

使徒保罗表明,救恩是因信而不是因行律法,他的论点有(1)加拉太信徒的经历,(2)旧约的见证。他现在转而以日常生活来说明。

保罗在本部分的论证可概括如下:在创世记十二章3节,神应许因亚伯兰赐福地上万国。这救恩的应许包括了外邦人和犹太人。在创世记二十二章18节,神又再应许:「地上万国都必因你的后裔得福。」「后裔」是单数而不是复数。神是指那一位──主耶稣基督──他是亚伯拉罕的直系子孙(路三34)。换句话说,神是应许要透过基督,赐福给万国、外邦人和犹太人。这应许是无条件的;我们不需要行善,或遵守律法。这是一个单纯的应许,只须凭单纯的信心去领受。

这四百三十年后向以色列人颁布的律法,不能在这应许上加上任何条件,也不能改变这应许。在人的事务上,那样做是不义的,在神的事情上,那样做是不可思议的。因此,结论是神赐给外邦人的应许是透过基督,凭信心而不是凭着守律法。

三15 在人的事务上,当一个约或遗嘱已签名盖印,没有人会想到要在文件上作任何更改或附加任何条款。若人类的合约也不可违犯,神的约更不应破坏了!

三16 无疑犹太派人曾辩说,虽然应许最初是因信赐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以色列民)的,但这些以色列民最终却是在律法以下。因此,加拉太信徒虽然最初是因信得救,现在却必须遵守十诫。保罗回答说: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单数)说的。有时「子孙」可指一群人,但这里却是指那一位,就是基督。(我们自己大概永远不能从旧约中读到这意思,但神的灵光照我们。)

三17 神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是无条件的,完全不在乎行为。神只是同意赐亚伯拉罕一个后裔(基督)。亚伯拉罕虽然没有儿女,但他却相信神,因而也相信那位要来的基督,于是他便得称为义。律法的出现──四百三十年后──不能在任何方面影响这救恩的应许。律法不能废掉应许,也不能在应许上附加任何条件。

也许犹太派人教唆说,四百三十年后出现的律法,有废掉应许的效力。保罗实际上是说:「断乎不可!应许就象遗嘱,并且已藉着一次死亡(约的献祭,创一五7~11;并参看来九15~22)得到确证。这应许不能废掉。」

四百三十年是从神在雅各进入埃及前,跟雅各确认亚伯拉罕之约时算起(创四六1~4),直至出埃及后的三个月、颁布律法的时候。

三18 承受产业必须本乎信心或行为,不可能同时本乎两者。圣经清楚指出那是赐给亚伯拉罕的无条件的应许;救恩也一样。救恩是一分无条件的礼物。人不可以为能凭行为得着救恩。

三.律法的目的(三19~29)

三19 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若如保罗辩称,律法不是为废弃神与亚伯拉罕立的约,也不是要在约上加添什么,则律法的目的是什么呢?律法是为了显出罪的特质是过犯。罪在律法以前已存在,但因为未有律法,人不知道那是过犯。过犯是违犯已知的律法。

神把律法赐给一个犯罪的民族。他们永不能藉着守律法称义,因为他们没有守律法的能力。律法是为了向人显示他们是何等没有指望的罪人,他们要向神呼求,求神施恩拯救。神与亚伯拉罕立约是无条件赐福的应许;律法只会带来咒诅。律法显出人是否配得着无条件的祝福。人要得着赐福,就必须靠着神的恩典。

子孙是基督。因此,律法只是在基督到来之前、一个暂时的权宜之法。亚伯拉罕的祝福要藉着他赐下。一分牵涉两方面的合约需要有一位中保──一个中介者。律法牵涉约的两方──神和以色列人。摩西充当中介者(申五5)。天使是代表神向摩西传达律法的使者(申三三2;诗六八17;徒七53;来二2)。摩西和天使的参与显出神及其子民之间的距离;他的子民是一群不配得见他显现的民。

三20 若只有一位立约者,而他所立的是一个无条件的应许,接受应许者毋须付上任何代价,则这约便不需要中保了。律法既要求有一位中保,人就必须在他那方面守约。这是律法的弱点,要求那些没有能力的人去遵从律法。神与亚伯拉罕立约的时候,他是唯一的立约者。这是应许的优点:所有事情都在乎神而不在乎人。当中并没有中保,因为根本不需要中保。

三21 律法是否取消或代替了应许?断乎不是!若罪人可以按神的要求守全律法,救恩就应该凭守律法而得着了。神若可以用较低廉的代价达到相同的效果,他就不会差遣他的独生爱子到世上来,为罪人舍命了。但律法有时间和人的见证,证明律法不能拯救罪人,意思就是律法「因肉体软弱」(罗八3)。律法的功用只是让人看见他们没有指望,并且让人深切感到救恩只可以是神白白的恩典。

三22 旧约显出所有人都是罪人,包括那些在律法以下的人。人必须彻底承认自己的罪,好得着因信耶稣基督的救恩应许,可以归给那信的人。本节的钥字是信和归给。经文中并没有提到「行」或「守律法」。

三23 这里的信是指基督徒的信。这是一个时代,始于主耶稣的死、埋葬、复活、升天,以及五旬节福音的传讲。在此之前,犹太人好象在监狱或拘留所被看守一样。他们被律法的要求圈起来,并且由于他们不能满足律法的要求,所以便受到限制,不能来到得救恩的信心之路。在律法以下的人因而受局限,直至福音宣布那荣耀的信息:人可以从律法的辖制中得释放。

三24 律法被形容为孩童的监护人,或训蒙的师傅。这说法强调教导的概念;律法的教导关乎神的圣洁、人的罪、赎罪的需要。这里所用的字是描述一个执行纪律的人,他监督着未成年或未成熟的人。

引我们三个字并非原文所有,而是翻译时加上去的。我们若把这些字删去,本节的意思就是:律法是犹太人的监护人,直到基督,即直至基督来到,或因看见基督即将来到。其中有一个意思是律法藉着一些关乎婚姻、财产、食物等条例,保守以色列人,叫他们成为一个独特的国体。「真道」来到的时候,首先是向这民族宣布,他们历代以来,都奇妙地得蒙保守。因信称义是以救赎主基督已成就的工作为基础,应许给人类的。

三25 律法是师傅,但一旦接受了对基督的信,信主的犹太人便不再在律法以下了。外邦人如加拉太信徒岂不是更不在律法之下吗?他们根本从未在这师傅的监督之下!第24节说,人并不是因律法称义的;本节说,对于那些得称为义的人,律法并不是生活的准则。

三26 留意这里代名词由「我们」变为你们。保罗以「我们」谈到犹太人,表示他们是在律法以下,直至基督降临。律法使他们成为一群分别出来的民,因信称义的道理可以在他们中间传讲。他们得称为义后,便不再在律法之下,他们作为犹太人的独特性也不复存在。从这里开始至本章末的你们,包括得救的犹太人和得救的外邦人。这些人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

三27 悔改时与基督的联合,在受洗时便表白出来。洗礼不会使一个人成为基督的肢体,或神国的继承者。那是公开承认与基督联合,保罗称之为披戴基督。正如军人穿上军服,自称是军队的成员,信徒在水中受洗,表明自己是属乎基督的。信徒藉此行动公开表明他顺服基督的领导和权柄。他活画出自己是神儿子的身分。

使徒保罗肯定不是暗示洗礼把人与基督联合。这只是人盲目否认保罗主张只因信而得救的基本定理。

保罗在此也不是谈到圣灵的洗;灵洗是把信徒归入基督的身体(林前一二13)。圣灵的洗是不能见的。灵洗并没有任何地方与公开地「披戴」基督和应的。

这受洗是归入基督。正如以色列人受洗归入摩西,以他为领袖,今天信徒也受洗归入基督,代表他们承认他是当然的主。

藉着洗礼,信徒也表示肉身的埋葬和努力成义的终结。信徒表示旧的生活方式终结,新的开始。藉着水礼,加拉太信徒承认他们已经与基督同死,同埋葬。正如基督已向律法死了,他们向律法也是死的,因此,他们不应求活在律法之下,并以其为生活准则。正如基督藉着死,拆毁了犹太人和外邦人中间隔断的墙,他们也向这等种族分歧死了。他们都是披戴基督了,意思是他们现在活着一个全新的生命──基督的生命。

三28 律法把人分作不同阶层。例如,申命记七章6节和十四章1至2节强调犹太人与外邦人的分别。早祷时,一个犹太男人为了自己不是外邦人、奴隶或女人而感谢神。在基督耶稣里,这些区别都消失了。这是在神的接纳上说的。犹太人不比外邦人优胜,自由人不比奴隶蒙悦纳,男人也不比女人有更大的权利。他们全都一样,因为他们都是在基督耶稣里。

不要把本节没有说的意思硬加进经文里。从日常生活来看(教会的事工更不在话下),神确实认定男女有别。新约对两者有不同的指示;新约也分别向奴隶和主人说话。但要得到神的祝福,这些事都无关重要。最重要的是要在基督耶稣里。(这是指我们属天的身分,不是地上的景况。)在神面前,信主的犹太人一点也不比归主的外邦人优越!顾域说:「律法制造出来的一切差别,都葬在神已预备的公墓里了。」因此,基督徒若为了追求更加圣洁,而把基督已废除的差别重新建立起来,是何等愚蠢的事。

三29 加拉太信徒被迷惑,以为虔守律法,便可成为亚伯拉罕的后裔。保罗指出事实却是相反。基督是亚伯拉罕的后裔;那应许要赐给亚伯拉罕的产业,都在基督里应验了。罪人信靠他,便与他成为一体。这样,他们便成为了亚伯拉罕的后裔,而在基督里,他们都承受神一切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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