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友之光』基督徒网络交流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章节:  
查经文:
查看: 1137|回复: 1
收起左侧

读经时间:士14:1-9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5-9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圣经》和合本
士师记:
14:1 参孙下到亭拿,在那里看见一个女子,是非利士人的女儿。
14:2 参孙上来禀告他父母说:“我在亭拿看见一个女子,是非利士人的女儿,愿你们给我娶来为妻。”
14:3 他父母说:“在你弟兄的女儿中,或在本国的民中,岂没有一个女子,何至你去在未受割礼的非利士人中娶妻呢?参孙对他父亲说:“愿你给我娶那女子,因我喜悦她。”
14:4 他的父母却不知道这事是出于耶和华,因为他找机会攻击非利士人。那时,非利士人辖制以色列人。
14:5 参孙跟他父母下亭拿去。到了亭拿的葡萄园,见有一只少壮狮子向他吼叫。
14:6 耶和华的灵大大感动参孙,他虽然手无器械,却将狮子撕裂,如同撕裂山羊羔一样。他行这事并没有告诉父母。
14:7 参孙下去与女子说话,就喜悦她。
14:8 过了些日子,再下去要娶那女子,转向道旁要看死狮,见有一群蜂子和蜜在死狮之内,
14:9 就用手取蜜,且吃且走;到了父母那里,给他父母,他们也吃了,只是没有告诉这蜜是从死狮之内取来的。

《圣经》现代中文译本
士师记:
14:1 有一天,参孙到亭拿;他在那里看见一个非利士女子。
14:2 他回家告诉父母:“我在亭拿看见一个非利士女子,请把她娶来作我妻子。”
14:3 他父母问他:“你为什么偏偏要在异族非利士人那里娶妻呢?难道在我们自己的宗族或同胞当中没有女子吗?”可是参孙对父亲说:“我很喜欢她;请把她娶来。”
14:4 他父母并不知道上主要参孙这样做,因为上主在造机会敌对非利士人。那时,非利士人统治着以色列。
14:5 于是,参孙跟父母到亭拿去。他们经过那里的葡萄园时,他听见一只幼狮在向他吼叫。
14:6 上主的灵突然临到参孙,他赤手空拳撕裂了那只狮子,好像在撕一只小山羊。他并没有把他所做的事告诉父母。
14:7 参孙去见那女子,跟她谈话;参孙很喜欢她。
14:8 过了些日子,参孙回来娶她。途中,他转去看他杀死的狮子,想不到竟在狮子的尸首内发现一群蜜蜂和一些蜂蜜。
14:9 他挖了一点蜂蜜放在手上,一面走一面吃。然后他到父母那里,给他们蜂蜜,他们也吃了;但是参孙没有告诉他们蜂蜜是从狮子的尸首内拿出来的。

读经指引:

1、神曾吩咐百姓不可与异族通婚,为什么参孙却要求娶非利士女子为妻呢?

2、今天你是随从眼目的喜好作选择的标准,还是坚守圣经的原则为标准呢?

3、参孙作了许多以色列人不当作的事情,为何神还是使用他来拯救以色列人?


 楼主| 发表于 2020-5-9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任性的参孙
任性的参孙

  在上一章经文中讲到,参孙的父母敬畏耶和华,神就赐给他们一个儿子,又拣选他作以色列的拯救者。 参孙不是平凡的人,他是神对绝望的以色列人苦苦哀求的回应。他未出母胎就被神拣选,蒙召作拿细耳人。

  很可惜,虽然参孙从出母胎一直到离世都是拿细耳人,然而他的生活与身份十分不相称,行事完全违反分别为圣的条例。在第十四章里,我们从参孙故事开始之时,就看见他如何任性,生活随便。

  “参孙下到亭拿,在那里看见一个女子,是非利士人的女儿。参孙上来禀告他父母说:‘我在亭拿看见一个女子,是非利士人的女儿,愿你们给我娶来为妻。’”(1-2节)

  参孙错误的第一步是去了他不该去的亭拿城,亭拿位于琐拉西面六到八公里的地方,这地原先分给了但支派,后来成为犹大支派一个边城,不过这时侯亭拿已被非利士人占领。不过,以色列人可以自由出入这片非利士地。

  参孙从亭拿回家,就告诉父母,说:“我在亭拿看见一个女子,是非利士人的女儿,愿你们给我娶来为妻”。他以自己的肉体情欲看中了这个非利士女孩,参孙的任性,很快便显露在他决定娶非利士的女子的事上。很明显,他娶妻只看外表的容貌,不寻求神的旨意。

  “他父母说:‘在你弟兄的女儿中,或在本国的民中,岂没有一个女子,何至你去在未受割礼的非利士人中娶妻呢?’参孙对他父亲说:‘愿你给我娶那女子,因我喜悦她。’”(3节)

  在以色列社会里,父亲是一家之主,家中所有人及一切事都由他掌管,包括儿女的婚姻。参孙的父母显然反对这段婚姻,因为他们明白摩西律法禁止以色列人跟外族通婚。过去耶和华神千叮万嘱,不许以色列民与迦南人通婚,理由是:“因为他必使你儿子转离不跟从主,去事奉别神。”(申7:4)作为拿细耳人,参孙是归给耶和华为圣的,娶外邦人女子为妻明显是污秽神的圣名。

  参孙的父母劝他娶希伯来女子为妻,参孙却不听从父母的规劝,反而恳求父亲把那位非利士人的女儿娶来给他。我们注意到,参孙娶妻唯一的标准就是“我喜悦她!”这句话多么熟悉啊!许多时候我们不遵从圣经的教训,不依从圣灵的指引,唯一的理由就是“我喜欢这样”!多么自我中心,多么个人主义!

  弟兄姊妹,今天我们是否在名义上说是神的儿女,但在生活行为、个人的抉择上,却不遵从父神的旨意呢?

  “他的父母却不知道这事是出于耶和华,因为他找机会攻击非利士人。那时,非利士人辖制以色列人。”(4节)

  第四节是很关键的一句话。参孙因触犯摩西律法,娶外族女子为妻,是要承担后果的。耶和华却运用他至高的权能,藉这个机会攻击非利士人。神让人有自由意志,即使人选择行恶,神也可以藉人所行的恶事,去成就他自己既定的旨意!

  在希伯来书里,参孙被列在“英雄名单”之中(来11:32),是因为他成为神的器皿,完成拯救以色列民的任务。可是他自己放荡任性的生命,却要自食恶果,参孙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经文说“他的父母却不知道这事是出于耶和华”,显然耶和华是有计划的,要在这一位靠肉体情欲行事的人身上显明神的荣耀。参孙虽然很任性,生活又败坏,但他却是神所拣选,用来对付非利士人的。因着参孙跟非利士女子结婚,他反抗非利士人的功迹亦随之开始。

  这节经文最后提到“那时非利士人辖制以色列人”,表示当时以色列人受压迫的情况需要参孙来反击。人可能行愚昧错误的事,至终却成就神的旨意。然而我们作父母的,绝对不能以参孙的故事作借口,就不管教孩子,任由孩子胡作非为,以为神一定会插手管教孩子,这是很不负责任的行为。

  “参孙跟他父母下亭拿去。到了亭拿的葡萄园,见有一只少壮狮子向他吼叫。耶和华的灵大大感动参孙,他虽然手无器械,却将狮子撕裂,如同撕裂山羊羔一样。他行这事并没有告诉父母。”(5-6节)

  这回,参孙跟他的父母下到亭拿去;很显然,他们是为安排参孙跟非利士女子的婚礼。非利士人是以色列人最大的仇敌,娶他们所仇恨的非利士人女子,对他们的家庭是一种耻辱。不过,参孙的父亲虽然有权拒绝,但还是依从了参孙的要求,答应了这宗婚事。

  途中不知因什么事,参孙跟父母暂时分开,突然间他遇见一头少壮的狮子。这时期的狮子是最勇猛的,因为它们已经长大,可以独立去猎食。按照常理,单独一人遇到一只少壮狮子,参孙肯定成为狮子的裹腹之物,但是耶和华的灵却大大感动他,以至他能够赤手空拳把狮子撕开。

  “耶和华的灵大大感动参孙”这句话的意思是说,耶和华的灵降在参孙的身上,给他有一种超凡的体力,使他有力量撕裂狮子,像撕裂山羊羔一样。参孙徒手就能够把狮子撕开,可知参孙的气力有多大了。不过,参孙没把遇见狮子这件事告诉父母,为后面要发生的事情埋下伏笔。

  “参孙下去与女子说话,就喜悦她。过了些日子,再下去要娶那女子,转向道旁要看死狮,见有一群蜂子和蜜在死狮之内,就用手取蜜,且吃且走;到了父母那里,给他父母,他们也吃了,只是没有告诉这蜜是从死狮之内取来的。”(7-9节)

  第七节说:“参孙下去,与女子说话,就喜悦他。”前面的经文已经说参孙喜悦那女子,为什么这里又重复叙述呢?因为前面的“喜悦”是针对父母的反对意见说的,参孙在父母的反对之下可能怀疑自己是否真正喜欢那女子,这一句话却表明了,他真的是喜悦她。

  这也许是参孙在父母的反对之下经过挣扎后的抉择,他仍然以满足眼目的情欲为原则。所以在后面的经文里我们就看到,最后参孙的眼睛被挖去,不是没有原因的。

  过了些日子,参孙回去迎娶那女子时,在杀狮子的地方停步,发现有一群蜜蜂在狮子尸体寻巢。蜜蜂一般不会接近弃尸,但因为巴勒斯坦地干燥、气温高,尸体的湿气蒸发得很快,因而没有腐化,反而变干,得以保存下来;又或者这狮子的尸肉已被野兽飞鸟吃掉,然后蜜蜂才会在枯干的骨架内筑巢,

  好奇的参孙凑近狮子的尸体,看见尸体里有蜂巢,并且还有蜂蜜,“就用手取蜜,且吃且走”,很明显参孙在此犯了拿细耳人不可吃不洁之物的律例。

  参孙到了他父母那里,把手中的蜂蜜给他父母,他们也吃了。但参孙没有告诉他们,那些蜂蜜已被死尸沾污了;可能他明知这是不洁净之物,怕被父母知道后会责备吧。并且他已决定把这事设成谜语,所以不想任何人知道这事。

  从在母腹中,神就拣选参孙作拿细耳人。但从今天的经文来看,他行事却完全违反分别为圣的条例。参孙虽有强大的力气,但在道德上却是软弱的;他能轻易赤手撕裂狮子,却不能控制自己的情欲。

  他喜欢上非利士的女子,违背了神的律法,进入那短暂且不能同负一轭的婚姻中。他似乎从未想到拯救以色列人的使命,做事只为了满足自己肉体的私欲,他后面的结局可谓是自食苦果,我们应当引以为鉴啊!

  弟兄姊妹,今天我们既是神的儿女,行事为人有没有接受圣灵的引导?或者,我们仍然是体贴肉体的情欲,依旧我行我素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恩友之光 ( 桂ICP备2023005629号-1 )

GMT+8, 2025-5-10 02:22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