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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经时间:申2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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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9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圣经》和合本
申命记:
21:10 你出去与仇敌争战的时候,耶和华你的 神将他们交在你手中,你就掳了他们去。
21:11 若在被掳的人中见有美貌的女子,恋慕她,要娶她为妻,
21:12 就可以领她到你家里去,她便要剃头发,修指甲,
21:13 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里哀哭父母一个整月,然后可以与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21:14 后来你若不喜悦她,就要由她随意出去,决不可为钱卖她,也不可当婢女待她,因为你玷污了她。
21:15 人若有二妻,一为所爱,一为所恶,所爱的、所恶的都给他生了儿子,但长子是所恶之妻生的,
21:16 到了把产业分给儿子承受的时候,不可将所爱之妻生的儿子立为长子,在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以上;
21:17 却要认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为长子,将产业多加一分给他,因这儿子是他力量强壮的时候生的,长子的名分本当归他。
21:18 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虽惩治他,他仍不听从,
21:19 父母就要抓住他,将他带到本地的城门、本城的长老那里,
21:20 对长老说:‘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是贪食好酒的人。’
21:21 本城的众人就要用石头将他打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以色列众人都要听见害怕。
21:22 人若犯该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将他挂在木头上。
21:23 他的尸首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必要当日将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华你 神所赐你为业之地。因为被挂的人是在 神面前受咒诅的。

《圣经》现代中文译本
申命记:
21:10 “上主——你们的上帝使你们打胜仗,俘了战俘。
21:11 你可能在战俘中发现美丽的女子,喜欢她,想娶她为妻。
21:12 那么,你可以带她回家。她应该剃头发,剪指甲,
21:13 换衣服,在你家里为她的父母举哀一个月。过了这段时间,你就可以跟她成婚。
21:14 后来你如果不喜欢她,就要让她自由;因为你曾经强迫她跟你结婚,不能把她当女奴贩卖。”
21:15 “若有人有两个妻子,他宠爱一个,不爱另一个。她们都给他生了孩子,但是长子是那个不受宠的妻子生的;
21:16 到了分财产的时候,他不可偏爱他那宠妻所生的儿子,把长子的权利给他。
21:17 即使长子是那不受宠的妻子所生的,也得承认他的长子权利,在分财产的时候多给他一份。他是长子,应享有长子的特权。”
21:18 “若有人有顽劣忤逆的儿子,虽然屡次惩戒,他仍然不服从父母,
21:19 父母就要带他到本城长老们面前接受审判。
21:20 他们要对长老们说:‘我们的儿子顽固忤逆,不听从我们,整天酗酒放荡。’
21:21 城里的居民就要用石头打死他。这样,你们可以除掉你们中间的这种恶事。以色列人民都会听见这事而惧怕。”
21:22 “若有人被处死,尸体悬挂在柱子上,
21:23 这尸体不可留在柱上到第二天,必须在当天埋葬,因为尸体挂在柱子上将招惹上主诅咒那土地。你们要埋葬尸体,免得玷污上主——你们的上帝赐给你们的土地。”

读经指引:

1、在神的心意中,人权该有什么地位?

2、保护长子权益的做法,对家庭的维系有什么作用?

3、神为何赐给父母治家权威?


 楼主| 发表于 2020-4-19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人权和伦理的条例
有关人权和伦理的条例

  弟兄姊妹平安!昨天我们已经看过了有关处理无头凶案的安排,今天的经文继续讲到一些其他的律例。

纳女战俘为妻之例

  “你出去与仇敌争战的时候,耶和华你的神将他们交在你手中,你就掳了他们去。若在被掳的人中见有美貌的女子,恋慕她,要娶她为妻,就可以领她到你家里去;她便要剃头发,修指甲,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里哀哭父母一个整月,然后可以与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后来你若不喜悦她,就要由她随意出去,决不可为钱卖她,也不可当婢女待她,因为你玷污了她。”(10-14节)

  前面第二十章讲到战争,这里就讲到有关战俘的事情。在打仗的时候,有愿意顺服、投降的人,就可以留下来保存性命,这是人道精神的表现。

  不过,这里却有着令我们觉得良心不安的描述。首先,“见有美貌的女子,恋慕她,要娶她为妻”。看来长得漂亮的人,存活的机率都比一般人较大。“就可以领她到你家里去”,不是就此成婚了,仍然还有一些礼仪必须完成后,才能成婚。

  第二,“哀哭父母一个整月,然后可以与她同房”。之所以要为父母哀哭,是因为他们在城破时都被杀戮了。“剃头发,修指甲”都是哀哭的表现,因为她的父母是被以色列人所杀。这个规矩乍看之下很恶心,似乎有点虚情假意。

  这也让我们联想到拔示巴,她先是哭乌利亚的死,接着就嫁给大卫。其中到底有多少是真哀伤,还是假仪式?我们不知道。但是人间是会有人藉着神的律法,而行种种虚伪的礼仪。

  在这里,我们看到神定了一些的规矩,这规矩多多少少有约束的作用,叫人不至于太放肆;也叫人的感情能适度地发泄,不至于哀伤过久。

  “后来你若不喜悦她,就要由她随意出去”。读到这里你可能会说,这男人真残忍。但这是在罪恶世界里,神允许的一个方式——让可怜的女子有一个出路可以生存。正面的,要由她随意出去;负面的,不能卖她、奴役她。

  在出埃及记二十一章第八节里,规定婢女被选为妻时,主人后来不喜欢她,可让她赎身。但这女战俘的父母亲人已完全被杀了,就没有人可替她赎身,所以只能由她“随意”出去嫁人,免得沦为妓女或乞丐。

长子名分之例

  “人若有二妻,一为所爱,一为所恶,所爱的、所恶的都给他生了儿子,但长子是所恶之妻生的;到了把产业分给儿子承受的时候,不可将所爱之妻生的儿子立为长子,在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以上,却要认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为长子,将产业多加一分给他,因这儿子是他力量强壮的时候生的,长子的名分本当归他。”(15-17节)

  关于多妻现象,我们当记得耶稣讲过的话:“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19:8-9)

  这里“所恶”即不受宠,凡是有一妻以上的家庭,都有这样的不愉快的事情,有人比较得到宠爱,有人被冷落,这是常有的现象。中国人的所谓享“齐人之福”,其实那福字多数都要写成“祸”字,正如有人说:你若想为自己找麻烦,就去多娶一个妻子。

  我们承认,在罪恶的世界里,人因为心硬,会有二妻。神也允许这样的情形,但长子要多分一份产业,即使他是你不喜欢的妻子所生的。也就是像古今中外都有一惯例——立长子为太子。在圣经里,雅各爱拉结、长子却是利亚生的;以利加拿爱哈拿,毘尼拿则生有儿女,而哈拿却不生育。人会不公平待人,神却是公平的。

处置逆子之例

  “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虽惩治他,他仍不听从,父母就要抓住他,将他带到本地的城门,本城的长老那里,对长老说:‘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是贪食好酒的人。’本城的众人就要用石头将他打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以色列众人都要听见害怕。”(18-21节)

  现代的美国、德国、欧洲,这些曾经受过基督教的洗礼、信靠神的“后基督教社会”,对圣经都是极度的反感。尤其看到这段经文,是要把圣经烧掉的。

  我并不是说,我们作父母的要对孩子要凶狠一点才好;但圣经说,我们人都是罪人,需要被管教,需要被惩治,也需要被安慰。而且我们也知道,一个人如果没有重生得救,没有圣灵的工作,就算是软硬兼施,对人也不会有真正的帮助的。

  但是现代社会的问题常常是年轻的、幼小的、需要学习的人,他们的权柄大到一个地步,甚至于不太受管教了。特别是中国的独生子女,在家里就像是小皇帝一般,谁也管不了。

  我觉得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是有必要的,而且这管教必须是有权威的。我也承认有些父母的管教是非常的不恰当,或太严厉,或太溺爱。这点我们承认我们是罪人,我们也一定会有错误。但是作孩子的、作学生的为所欲为,也是不恰当的。

  今天我们对于不听话的孩子,当然不是按字面的——用石头将他打死;如同我们对不信的异教徒,也不是按字面的——把他们灭绝净尽。但是我们要有一个观念,把迦南人灭绝净尽的重点是“除恶务净”。

  同样的,当一切人可以作的方法——“爱”和“关怀”,都不能赢回这孩子的时候,也需要用些“严厉的手段”。我们在这里不去定义怎样才算是“严厉的手段”,但是“不听话的孩子需要制裁”却是真实的。这也是今天自由主义者一直不能承认的事情,不管是在神学上、或法律上。

  在这段经文里,一个人自找死亡的理由有几个:第一,就是顽梗悖逆,不听父母的话,不肯改过。第二,当父母照着神的话教养的时候,我们不听,就要受惩治了。如果父母惩治了,仍然不听呢?第三,父母就要抓住他,带到长老那里。若是今天的话,就是警察局、学校之类有权柄制裁的地方。

  第四,我们看到他的顽梗悖逆不一定要有多大的罪恶,也不见得是杀人放火,他不过是贪食好酒。这里并不是说贪食好酒有多大的罪恶,而是像刘备劝他儿子的话一样,我们“务以善小而不为,务以恶小而为之”,这是会给魔鬼留地步的。

  就像创世记六章第五节讲到,挪亚的时候,“耶和华见人在地上罪恶很大,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按着他们的行为来看,他们并没有杀人放火,他们只不过是吃喝嫁娶(太24:38),看起来实在算不上罪;但是,你在生活中只顾自己吃喝嫁娶,却忘记了神,远离了神,迟早会犯下很严重的罪。

  这里为什么要处死这个儿子呢?是要叫其他活着的人害怕,也学到功课。一般文明的国家都废除死刑,认为死刑是不人道的。我们承认死刑是很残酷的,是应该尽量避免的,但是在圣经里,死刑也有它的必要性——至少严厉的惩罚对活着的人是一个很大的提醒,叫人不敢随便犯罪。

  只有这样严刑峻法,才可除掉民中顽梗忤逆的不孝子。因为这样的儿子,不单是忤逆父母,也是违背了神所吩咐要孝敬父母的诫命。治死这样的孩子以后,别的人听到就会害怕,不敢效法这逆子所行的。虽然,我们在外表上的圣洁不犯罪,并不能叫我们在神面前称义。可是,在世上活着的时候,我们还是希望世界是和谐的,恶人不要太嚣张。

处理尸首之例

  “人若犯该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将他挂在木头上;他的尸首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必要当日将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之地,因为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22-23节)

  这两节经文很特别,表面是讲处理死刑后的尸首。在许多不同民族的文化中,都对死者表示相当的尊敬,对遗体予以处理,然后埋葬,所谓“葬之以礼”。一般都认为暴露尸体是一种羞辱,是一种刑罚,至少是不敬的表示。

  按照圣经,人是神照着他自己的形像造的;依照律法,只有人犯了当死的罪,才可以处以死刑。正因为事情的性质很严重,所以处死的人要挂在树上,使所有的人民看见处罚的榜样以后,有所儆戒,不敢再犯同样的罪。

  我们承认这是很残忍的事情。在以前的时代,死刑犯要被押解到市场口斩首示众,所有的人都要在场观看,目的就是杀鸡儆猴,这种做法叫我们心里不舒坦。但是,我们基督徒不能够因噎废食,不能因为一个措施有流弊或恶习,我们就否定或忽略这措施的优点。

  我们承认:死刑、管教、处罚,这些在人类的历史上都曾经是惨绝人寰、毫无人道的恶行。但是不要忘记:我们还是个罪人,我们没有自己想象中那么的高贵,即使是重生得救的人,也还是需要某种程度的惩治和奖赏,更何况那些没有重生得救的人。因此,一个处死的人被挂在木头上,他的结局至少有一个正面的警告作用。

  那么,为何他的尸首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有些解经书的解释是,如果挂太久了,就是惩治过度。这解释当然不是全错;但是按申命记的解释,应该不只是这样,而是不要让这尸首继续地受伤害、虐待,继续污染那地。这也是昨天的经文里讲到的,不要让土地被罪污染。

  理由是:因为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他会影响到整个地。因此,不要让尸首在地上挂太久,以至于让这个咒诅留在地上太长。所以重点不是这个人受多大的羞辱,而是他会污染到地。至于尸首挂太久会污染到地,是卫生的问题或其他的原因,圣经上并没有多讲。

  但是在这一段很不清楚的文字中,我们看到一个非常奇妙的救恩,在新约的时候,保罗就把这个事情讲得更清楚了——就是耶稣为我们成了咒诅。加拉太书第三章十三节:“基督既为我们受(原文是成)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

  原来从旧约的风俗来看,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神所咒诅的。彼得前书第二章二十四节也说:“他被挂在木头上,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使我们既然在罪上死,就得以在义上活;因他受的鞭伤,你们便得了医治。”

  很明显的,这事是耶稣替我们承担了,他替我们承担了一切十字架的痛苦;而且因他的承担,让我们得到一切的祝福。世人都犯了罪,公义的神不能不罚人的罪;但因为他的慈爱,为我们预备了救恩,差他的儿子基督耶稣到世上来,被当作严重的罪犯,钉在十字架上,代替我们的罪,满足律法的要求。

  “必要当日将他葬埋”这句话还伏下了主复活的安排。从福音书可以看到,耶稣被挂在十字架死了,当天就埋葬,这应验了圣经上的话。按今天的话来讲,在神为我们所预备的救恩,每一个神的儿女都不会长久在神的咒诅里,因为耶稣为我们承担了咒诅。

  “不可留在木头上太久”,这句话可以把它了解成以弗所书第四章二十六节讲到的“不可含怒到日落”。也就是一种仇恨、咒诅、罪恶,在神的管教和刑罚之下,我们基督徒总是希望这些不要留下来太久。理由是耶稣已经为我们承担了这一切。可是,我们常常是把这些仇恨、怨恨、苦毒,放在心里很久,这是我们要求主赦免的。

  这节经文如果我们只是定睛在“不可留在木头上太久”,那就看不到其他的精意了。可是我们从加拉太书和新约来看,一是神让基督为我们成为咒诅,另外就是神能让这咒诅很快地过去。当然,不信主的人就要在地狱里受永远的咒诅了,那是因为他拒绝了神为我们所预备的救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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