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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9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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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赎罪祭之例(二)
献赎罪祭之例(二)
昨天我们说过,赎罪祭所要献的祭牲会因着对象的不同而有所改变,如大祭司、全会众、官长、以及一般百姓,他们所献的祭物和程序是不一样的,因而在第四章形成四个段落。
这显然是在提醒选民,因着他们的身份不同,犯罪所带来的影响力也不一样。地位愈高的人犯罪,其影响力就愈大,需要献上更大价值的赎罪祭牲。昨天的经文已经说过,大祭司、全会众犯罪之后该怎么献赎罪祭;今天的经文接着讲另外两类人,即官长和一般百姓,他们犯了罪该怎么献赎罪祭。
第二十二节的“官长”是指支派的首领或分支的首领,包括民事和宗教的领袖。官长犯了罪需要献公山羊为赎罪祭;官长虽是领袖,但犯罪的性质比大祭司轻,因他是政治上的领袖,与神的关系不如祭司与神的关系密切,对律法的认识也比不上受膏的祭司;所以他们要献的祭物,价值低于大祭司所献的公牛。
官长献赎罪祭的时候,和昨天的经文一样,他要按手在羊的头上,与它融为一体,藉着认罪将自己的罪转移给祭牲,让它作为自己的替身献上。不过祭牲的血无须带入圣所,而是把血接在一个器皿里,带到燔祭坛前,用指头把血抹在坛的四角上,并把剩余的血倒在燔祭坛的脚旁边。献赎罪祭时,祭牲的脂油必要烧在坛上,如平安祭中所作的一样。
平民犯罪所献的赎罪祭,程序与官长的情况一样。但普通人所献的是母山羊,母畜的价值略低于公畜,也比较容易得到。但总要流血,因为若不流血,罪不得赦免(来9:22)。施血的仪式和脂油的处理与官长犯罪的情形一样。
至于剩余的祭牲,有两种处理的原则:凡赎罪祭中把祭牲的血带入圣所的(大祭司和全会众献的赎罪祭),其余的肉都不可吃,要用火焚烧;而其他的赎罪祭(为官长或平民所献),所有的肉都成为祭司的份,这个到了第六章我们再讲。
第三十二节提到,买不起牛羊的穷人,可以献上一只母绵羊羔为赎罪祭,仪式的各方面要求都与献山羊一样。羊羔比山羊便宜,因此羊羔被视为穷人的祭物。献赎罪祭不用公绵羊作祭物,虽然母绵羊羔是可以用的。
神这样划定供物价值的等级,反映了神的公义和慈爱。应献祭物的价值首先是由罪人责任的大小来决定的,其次还要依据他提供祭物的能力。神悦纳最贫苦的人所献最贱价的祭物,正如神悦纳最富足的人所献最值钱的祭物一样;这样,尊贵的、卑贱的、富足的、或贫穷的都可蒙赦罪之恩。
很多人的倾向是认为人无需为自己在无法控制下所做的错事承担责任。然而,赎罪祭并非叫人否认责任。不论是有意或是无意,罪始终是罪。神吩咐以色列人献赎罪祭,为的就是使他们认清罪的本质,以后不至再犯,并使罪得赦免。
赎罪祭的精神不在于人会软弱犯罪,而在于知道自己有罪之后,要立即承认自己的罪而献赎罪祭。这正是神给人的恩典和出路,如约翰壹书所说的:“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约壹1:9)
当献祭者把手按在祭牲头上,祭牲便取代了他的位置,承担他所犯的罪。然后献祭者把祭牲宰杀,表明罪的刑罚便是死亡。祭牲代替献祭者接受死刑,而它的生命便给回献祭者。这就是以命换命的原则。
世人都犯了罪,要担当自己的罪而死。感谢神为人预备赎罪祭,可以为人赎罪。基督为我们的罪作了赎罪祭(来10:10-12),他在十字架为我们被杀流血,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亲自担当我们的罪。
赎罪祭充分表现了基督之死的意义,藉此人能得着新的生命。主所献的赎罪祭已经献了,并永远有功效。主耶稣既为我们成为赎罪祭,使我们成为新造的人,让我们一起努力,活出他的爱和生命。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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