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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课——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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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28 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center]第九十四课——死刑[/center] 引论:   本文取材自不同的资料包括韦兰加(Jacob J.Vellenga)、约勒(John H.Yoder)、弥利根(C.S.Milligan)、卡克(C.H.Clark)在《今日基督教》(一九五九至一九六O年)的著作。   根据资料报道,美国在一九二二至一九六0年的三十八年间有三千六百一十六人被判处死刑,其中三千一百三十六人是谋杀犯罪,另四百一十八人犯强奸罪,其他的罪是国事犯,做间谍、绑票和抢劫银行等。   今天美国许多州已废除死刑,其他的州虽然在法令章程里有明文记载死刑的条例,但也没有要求判死刑。(译者按:美国自一九七二年起已废除死刑)   有关废除死刑的问题在加拿大的国会中若干年前已提出,全球人士为了曾经挣扎了十二年之吉斯曼(Carge Chessman)被判在气箱内处以死刑而群起抗议,新闻舆论界不论是世俗或宗教机关为这件事引致争辩的问题作了一段时间的辩论:一家加拿大的新闻报纸登载:“没有一件证实的案件能说出一个犯谋杀罪的人为了惧怕后果的缘故而不犯案。”该栏又继续说:“绞刑架是一种有罪的恶兽,它必须从加拿大的社会中永远废去。”在我个人的经验中,有一个人曾向我坦白说:“我要杀那人,(在人那方面说他有很充足的理由)但恐政府当局将取我的生命。”因此那谋杀罪没有干出来。 (一)赞成废除死刑之辩理   死刑是不道德的。它是现社会文明概念的一种可憎之物,进步的国家如英国已正式的废除死刑(叛国罪大概例外),它对国家来说是浪费的,因它将导致无休止的上诉事件,甚而当那被判死刑的人不承认自己的罪,想要找出法律上的漏洞以耽延刑期或获得重新审判。实际上从记录来看,显示只有百分之二的判刑案子真正的执行,许多人用钱或交情籍着“神经不正常”或同样的辩解来逃避死刑。那百分之二被判死刑的人都是穷苦或没有朋友,无法采取这种最卑鄙下贱的行径。同时也有百分之五被判刑是真正的无辜的,他们是被误认,为目睹见证人和有偏见的陪审员们,或对方律师过分的控诉,以致被判为有罪。   死刑是对生命的藐视,以致社会形成残暴的现象。从道德的观点来说,死刑是无从维持的,但没有一个人能阻止谋杀的罪案。死刑的判决使罪犯无法得着他重新改造的机会,那些赞成判死刑的人被诋毁为没有良心,存心报复和没有怜悯心的人。 (二)赞成死刑之辩理   死刑是有圣经根据的,故当支持(创世记9章6节,罗马书13章4节)。民权政府既为神所设立,他们为责任所系,必须判处谋杀者。同时政府当考虑如何保护社会,不应仅想到罪犯本身的利害,同时必须维持公正,如此方能将正确与错误的标准逐渐灌输到民间去。   根据圣经,政府必须维持一个高的道德和伦理的标准,但那些反对的人是以今世的哲学系统和社会学为根基。   死刑并非是一种社会的邪恶东西,如软禁别人,扰乱治安,因酗酒而致交通受阻或是赌博等,它是为社会普遍的好处和裨益而制定的。 (三)旧约有死刑的教训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创世记9章4—6节),神的律法有一条是“不可杀人”,(出埃及记20章3节)报仇的人根据民数记35章27节执行杀人并不算为谋杀罪,因他是照主所定的“报血仇”。“……报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见他,将他杀了,报血仇的就没有流血的罪。”(民数记35章27节)“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民数记35章31节)   死刑必须在超过两个见证人的证实后方能判决。“无论谁故意杀人,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把那故意杀人的杀了,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人的口叫人死。”(民数记35章30节)   圣经把事先预谋的谋杀和意外的杀人做了分别,对意外的杀人无须判以死刑(出埃及记21章12—17节)。判死刑的例子如下:亵渎神的、咒诅神的和杀人的皆须判以死刑,(利未记24章14—17节)逃城是为那误杀人的人设的。(民数记35章13—15节)犯谋杀罪者须被处死(民数记35章16—18节,21节,30——31节),在判死刑罪前需有两个或更多的见证人,(申命记17章6—7节)申命记19章11至13节说到城里的长老要将那预谋杀人犯从逃城里提出来治死。   旧约判死刑的罪有:故意杀人的(民数记35章16节),偷窃和贩卖人口的。(出埃及记21章16节)咒骂父母的,(出埃及21章17节)牛的主人,如他既知牲畜会撞死人却不绑住它,他和牛都要被处死。(出埃及记21章29节)行邪术的女人(出埃及记22章18节)向假神献祭的,(出埃及记22章20节)犯奸淫,(利未记24章10节)妓女和嫖客两人都要处死(申命记24章24节),犯亵渎罪,(利未记24章10—14节),破坏安息日(民数记15章32节)。 (四)新约对死刑的教训   耶稣来为要成全律法(马太福音5章17—20节),他不是来改变律法或废除律法。马太福音5章21至22节说到人难免“受审判”。这里也包括了死刑。   有人以为新约是建立在爱的根基上,甚至当爱仇敌,(马太福音5章44节)他们说,我们当爱邻舍(甚至犯罪)如自己,因此我们不当处决他们。反对死刑的特别举出约翰福音8章1至11节的故事说到妇人在行淫时被带到耶稣面前受审,按律法是必须判死刑的,但耶稣却赦免那妇人,为什么耶稣不主持公义?若那妇人真正的是行淫时被拿,则她同那男人必须用石头打死,耶稣却说哪一个没有罪的可先用石头打她:可能他们都在这件事上有罪而那妇人所犯的小些?另有人举出保罗要求宽待逃仆阿尼西母的事,根据罗马的律法他必须被判死刑,保罗却因阿尼西母的悔改要求宽容他。   罗马书13章1至4节确立了政府可以使用刑刀,若为了对付邪恶的缘故,这刑刀无疑包括死刑,同书12章19至21节则说那受伤害者无需像旧约时代那样采取报复,而是让那确立的掌权者(主自己)来执行适当的判断。   “在上掌权的,人人当顺服他。”(罗马书13章1节)我们当顺服掌权的。 结论:   有人认为对这问题不可能作明确的结论,而当继续的等候基督的看法对这问题有更好的认识。“我个人感到死刑是今天神的一种神圣的秩序,这个原则早在赐下律法的八百年前已执行了。”(乌斯尔Ussher)免去死刑可能使犯人悔改这种论点是可笑的。若一个人判死刑时没有悔改,我怀疑他在免死刑的判决下能产生悔改。肉身的生命并不比永远的生命更为重要,每一个人总有一天要死去,“按着定命,人人都有一死,……”(希伯来书9章27节)   没有人能否认死刑对谋杀者来说是一种可怕的情景,但我们别忘记犯谋杀的乃是更加的恐怖。若人承认圣经的权威,这问题就很清楚了——死刑对社会的安全是重要的,我们不要被现代的社会学和刑罚学导入迷途。   让我们勤读圣经并绝对的顺服它,旧约的神与新约的神是一样的,神的根本原则和他制定的律法是永不改变的。(希伯来书13章8节) 复习题:   (一)死刑是什么意思?   (二)在你的想象中,最人道的死刑是哪一种?   (三)试举反对死刑的一些理由。   (四)基督徒赞成死刑的一些原因是什么?   (五)对犯人的将来有哪两方面是必须考虑的?   (六)故意杀人的人和误杀人的人有何不同?   (七)举三节圣经节说明死刑是对的。   (八)一个有罪的死刑犯能否安居逃城?   (九)试解释罗马书13章4节与死刑的关系。
发表于 2007-3-17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亲爱的兄弟约拿:我反对死刑!只有三个原因,其一由人来剥夺另一个人(尽管他罪不可赦)的生命首先犯下的是新罪.其二,由人来审判另一个人的罪不能够保证从不出现错判,只要有一个枉死在刑场上的人,就是整个人类的耻辱.其三死刑不能真正的威慑犯罪,陷入绝境的罪犯只会更加凶狠的犯罪!就好比911的那些恐怖分子和东突分子!一个不愄惧死亡的人所能做出来的事往往是超出人们所能想象到的事!这类不计后果的犯罪对社会的威害更大!正因为如此,消灭了一个罪犯的肉体,撒旦却又会重找新的附体,这是一种没完没了的恶性循环,正可谓民(人)不惧死,死何惧民(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3-18 0:51:3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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