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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基督教社会中,自由民主是如何崛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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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9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美国基督教社会中,自由民主是如何崛起的?


[color=rgba(0, 0, 0, 0.3)]原创: 学者沈阳

由著名的自然神论者杰斐逊起草而经更多建国者(包括基督徒,也包括非基督徒)认可并公布于世的美国《独立宣言》开头的序言,就这样宣称: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被造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这段话第一句,还原成英文就是,“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其中“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在中国长期以来被错误地翻译为“人人生而平等”。

人人平等,是因为每个人都是上帝根据他自己的形象创造出来的,每个人与上帝,都有直接的关系。在上帝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的中介,也没有任何其他的被造物,可以作为这样的中介。因为所有一切无不在上帝的主权下,除了上帝之外,没有任何人或组织,可以让人类屈膝,可以宣称以另外的依据统治我们。

正是上帝,赋予了人不折不扣必须被尊重的权利,并且让人有机会认识到这一点。正如加尔文所说,“人总是全然败坏的、自以为公义和圣洁的;除非谦卑地仰望神的面,否则人不可能认识自己”。也正是因此,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理应合乎其原文式地被翻译成“人人受造而平等”。

人人平等,几乎是近代最响亮的口号。但口号背后,却依托着不同的根基。

一种把人的平等建立在人自身的伟大之上,认为人的意志高于万物,这是自然的法则。正如法国大革命所宣言的,既然人的意志是最高的主宰,人的意志就可以汇合,于是数人头就成为政治中的最高原则。同时,既然人的权利,只是他自己的私有财产,也就意味着这权利是可以被转让的,人可以“自由”地把自己卖为一个奴隶。所以,必要时把个人的权利,打包转让给国家或最高领袖,也是自然的事了。以至于那些打着社会契约幌子的共和,最终也无非是把个人的权利,转交给一个或一群人罢了。

但另一种平等,是把根基建立在上帝、建立在十字架那那里。人与人的一切差异,都伏在其下,都不再是人间不平等的根据了。从进化论不可能引申出政治哲学上的平等,只有从创世论才能引申出人间的平等,和真正的平等。既然所有人都由上帝创造,那么我之为人的依据,就不在地上。我之为人的权利,就不是私有财产,不是私相授受的,当然也不是任何人或组织所能剥夺的。同时,也是不可转让出售的。既然我的灵魂,直接向上帝负责,那么任何其他人,就都没有支配我思想的权利。

当我们谈论权利,谈论平等自由时,请不要忽略一个事实,那就是人的罪性和有限性。罪破坏了我们的良善,使这个世界全然败坏。一个诚实的人,会承认他的心思意念,行事为人,无时无时不在罪的诱惑中,不在贪图着别人的财产、身体、妻子、房屋、名声和一切。这个世界的秩序在本质上是混乱的,就如我们的内心。所以我们无法继续我们的生活,除非有一种新的宇宙秩序、心灵秩序的建立,然后才可能带来一种自由的社会秩序的更新。

这种自由秩序的建立,不是在人的契约论下,把人的权利转让给国家。也不是为一个人或某个组织的利益。而是为每个人身上从上帝而来的形象、尊严和权利,免于他人的破坏。同时阻止人群在公共生活中走向专制。因为人人都有罪性,不存在没有罪性的人,不论总统或任何人,都在这个秩序的管辖之下,都因着遵守这个秩序而得着自由,或自由的可能性。也因为人都有罪性,所以需要法治。国家提供法治,约束人群中的堕落;教会仰望恩典,使人从堕落的本性中得自由。一个管理身体,一个医治灵魂,政教分离,其实也是政教合作。

因着人之罪和律法的强制性,政府就成为必不可少的恶。这恶源于人的堕落。既然人的良心没有自我管理的能力,外在的法治秩序,就把基本的个人自由圈在里面。但为了防止法治秩序侵犯个人的自由,限制这个秩序的能力大小和所调控的范围,也就是宪政主义,就成为必要。政府只能管辖公共领域,不能管辖个人的私密空间;只能管辖人的行为方式,不能管辖人的信仰、思想和言论自由。

在一个“有教堂的开放社会”的社会体系和“基督教正义一元论”的文明范式当中,对上帝的敬虔(宗教),才是对个人自由最至关重要的保障。在“我”和上帝的关系中,“我”隐秘地管理我的一切,外在法治秩序,只是保障“我”和上帝的关系能够在地上顺利地表达。

在“我”对上帝的崇拜中,我的个体意识时刻都被确认。“我敬拜,故我在”。这种意识也不断提升、激励着“我”以一个个的个体的方式,而活在他人的面前。也因此,一切的自由教育,也必须以信仰的教育为支撑,否则就落入极其荒谬的结局。

从神学史来看,在奥古斯丁那儿,对人的罪性和有限性的体认,奠定了他的“双城论”的基础。这既是源于西方悲情哲学的传统——它有些过于希腊化,也是对罗马帝国被毁灭的现实回应。每个人诞生于这个世界,就分属于两个大的体系,且分担了各自的公共责任。政府是法治秩序的提供者,它当保护基督徒的信仰和生活自由不受干涉。基督徒也有顺服政府权柄的义务。

但是,国家在本质上是一个执行者,而不是立法者。国家不能决定人应该怎么生活。决定人类生存的终极目的,并指导政府完成其本分的,乃是教会所发挥的正当的社会功能。所有信徒都有义务以自己信仰生活的见证,来帮助教会完成这一社会功能。而不是督促政府将这种独立社会的功能国有化,进而侵蚀民间社会和信仰自由的健康活力。

在加尔文主义或改革宗神学中,上帝荣耀的主权占据着核心位置。世上所有发生或未发生的一切,无不在上帝的主权之下。政府的权力依然来自上帝的委任,否则就是乱政。所以我们基于对上帝的敬畏,也会对政府权柄表示最大的尊重。因为凡是权力,都从上面来的。

正如耶稣对罗马总督彼拉多所言的,若没有父赐给你的权力,你什么都不能。我们顺服法律,也顺服法律确认的公民权利,我不是顺服任何人,也不当顺服任何人。但我们顺服符合上帝旨意的法律,也顺服执行这法律的任何人。正义和道德的标准,始终在上帝那里,不在人这里,但人怀着敬畏的心,却可以了解。由此,一切的国家崇拜、政党崇拜和集体崇拜、权威崇拜就被否定了,真正的宪政主义在福音的支配下,才能走向真正意义上的个体觉醒。

由此,在世俗法律无法约束政府权力泛滥的时候,在个人与政府之间,始终有一个道德性的仲裁者,一个先知般的声音,和一个公民社会中的力量主体。那就是由自由的基督徒们所组成的那个社会实体。所以,加尔文所做的就是重新回到、阐释和捍卫基督徒的基于上帝话语的自由。无论是信仰自由,还是社会性的个人自由,都只能在一个“有教堂的开放社会”和“基督教正义一元论”中,透过从真理到生命、从生命到伦理、从伦理到法治的转变,才会实现。

《自由的崛起——16-18世纪加尔文主义和五个政府的形成》(道格拉斯.F.凯利著,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7月版)一书所描述的,就是当代的一个开放社会的形态,如何在作者所描述的五个政体中演变出来的。自由宪政主义的产生为这个社会提供了一个开放的架构。就连写了《理性时代》的潘恩,也不得不承认“宪法是先于政府而存在的”这一基本的基督教化的立宪观。

看看美国宪法的描述,再比较一下圣经中的盟约,我们看到太多的“不要……”,因为这里列举了人常犯的错误,但没有一个人天生是基督徒,或天生是义人,反而在始祖堕落之后,生性为恶。上帝通过旧约的律法,阻止他们随心所欲地行事,使他们心里的恶,不过分表现为行动。新约中的《罗马书》、《加拉太书》,因此确定律法的功效是:教导人认识罪,承认罪,使人谦卑,以至愿意在基督里领受恩惠和信心。

同样,人间的宪法和法律里,第一件要告诫人们的事,就是人是有限的,政府更是有限的。政府必须认识、承认自己的界限。因为宪法是先于政府而存在的,而宪法的道德性,是依据上帝的正义而来的。否则,所有的平等、自由都只流于形式,只会导致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局面。

基督教改革宗(加尔文宗)的自由观,是一种基于《圣经》启示的、国度和圣约之下的自由。凯利(Douglas F.Kelly)的这本书,论述从16世纪到18世纪,这一新教改革的加尔文主义遗产,如何塑造、演变和更新了英美的宪政观,尤其是对政教关系等政治哲学议题的巨大影响。


 楼主| 发表于 2019-6-9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井中蛙 于 2019-6-9 09:43 编辑

《自由的崛起——16-18世纪加尔文主义和五个政府的形成》这本书,起因于一个神学家与法学家的联合研讨小组。在宗教与法律的混合视野下,作者论述了加尔文主义在16-18世纪对五个政体(日内瓦、法国、苏格兰、英格兰和美国)的影响,并如何持守和参与演化出这一人类政治自由传统的。凯利也提及了加尔文主义影响的一个世俗化过程,以及自由主义和启蒙运动在这一过程中越来越大的影响力。


这对知识分子的一个传统认识构成冲击,就是认为近代的自由政体,是由无神论色彩的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所塑造的。

自由、平等、博爱、宪政、民主,这些美好价值从来不是知识分子喊口号的结果。而是每个人在认识到自己的罪性、有限和无力之后,走向自我克制,相互宽容、接受约束而建立起来的。在西方的政治传统中,持守纯正信仰的基督教会为着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和神的公义,行在地上争战不停。


很大程度上,这一股力量与启蒙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力量一起,塑造了近代文明。但宪政主义的真精神的核心,却从来不是启蒙主义的,而是基督教的一种法治的保守主义精神。自由政体的崛起,与这一精神血肉相连。


然而在中国,这样的精神却未曾积累,也不被珍惜,甚至在一百多年学习西方的历程中,反而被人文知识分子们给予轻率的忽视和妖魔化。不能不说这是我们近代以来的深重悲剧。


我们应当对欧美宪政有一个更加完整的、更加立体的、从而更加实证的考察。在美国的建国事业中,不仅有加尔文改革宗清教徒的参与,还有其他教派的基督徒的参与,甚至还有自然神论者和其他形形色色的非基督徒的参与。例如,华盛顿、富兰克林、杰弗逊等,确切地说,都不是基督徒。


用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所叙述的话说,美国革命综合了法国的自然神论的精神气质。1620年的“五月花号”事件作为大规模的移民而成全的殖民地宪政,清教徒抗争的是圣公会的基督徒,也因此,在1787年前后,与这群清教徒在政治上合作的是希腊罗马文化的自然神论者。


这种立体考察的结果是,我们承认必须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欧美宪政的形成,而不是单单从基督徒的信仰宣告等角度来确认。《圣经》的逻辑也是,被赞美的是又真又活的三一神,他的创造、他的救赎、他的护理和他的审判,而不是基督徒作为一个“蒙恩的罪人”的信仰,更不是基督徒的各种“信仰政治”。


换言之,宪政之生成,作为护理的结果,不是本着“救恩之约”(如“新约”),而是“挪亚之约”意义上的保守。这种保守,看似针对一切人,却是为了维护十字架救恩,而保守教会的安全,实则是在一种合理的秩序中让人类的境况不至于过分变坏,好彰显耶稣基督的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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