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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约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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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跨世纪伦理地图》(苏颖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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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5-18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他精人工授孕所引起之问题   1.精子商品化   从来没有人想到,精子也会成为商品,可以出售呢?这样的社会实在可怕!   2.价值观灾难   所谓“精英化”就是说当某人发觉自己的智商只是八十的时候,他就会想到要找一位智商二百二十的男士之精子,与一位智商一百六十的女性卵子来配合,人工授孕后成为自己的儿女。他可选择聪明的、也可选择漂亮的、健壮的。但这种做法潜伏问题,令整个社会畸形地发展,尤其在价值观方面,令人难以接纳自己。因为人们将会愈来愈以外貌、成就、地位来衡量自己的价值,导致的结果可能是灾难性的。最后,连这些所谓精英儿女,也难逃面对失败命运,因为他们没有可能凡事都表现卓越,始终都会有软弱的一环,有比不上他人的地方。如果他们持这样的价值观就很难面对失败和羞辱,导致的影响也是灾难性的。近期流行的情绪智商及危机处理智商提醒我们,今天大部分人不是因智商低导致自己不快乐、难与人相处,而是由于情绪智商及危机处理智商不足。这二种智商,均非人工授孕可以改善的!   3.乱伦   透过捐精而成孕,会有乱伦的危险,因为那些精子属谁是保密的,有可能是自己父亲的也不知道。特别在美国,若某人本身是大学教授,又有出色的子女,那他的精子就受欢迎了。听说在美国曾经有一份报告,一位男士的精子曾先后成为一百八十多位试管婴儿的父亲。他的精子如此畅销,因为他出身哈佛,任职大学教授,智商是210。他初次捐精的时候,才不过二十岁出头,刚取得哈佛大学博士学位,因此他的精子在精子库里是非常名贵的。当这件事被传开后,那些父母们可担心了。他们要到处将自己的儿女与他人的比较,看看可有相象的,因为他的精子共制造了一百八十多位男和女,由此可以想象这些灾难会愈来愈严重。   4.父子不同的尴尬   由于出人头地的心态作崇,将来会有更多人采用这种他精人工授孕的方法令自己的子女变成精英。其实,若儿子的样子和各方面都不象自己,甚至种族不同,不知父母可有想过,这带来的尴尬会比父母的虚荣心更大? 圣经对生育的提示   究竟圣经对生育的看法如何?现代科技所作的,是否圣经容许呢?   1.生儿育女要在夫妻关系中进行   圣经清楚指出,生儿育女一定要在夫妻关系中进行。神最初造人,是从亚当身上取出肋骨,造成了夏娃。圣经说:“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创二24)在旧约里,我们可多次看到“夫妻同房”。“YT' T”这个字曾经在圣经中多次出现,是同房或深入地认识的意思。我们每次在圣经中看到有婴儿出生,也会同时看到夫妻同房或男女结为一体的记载。因此,任何不是在夫妻关系中生儿育女,都不是神的心意。   2.圣经没有代孕母及他精授孕先例   a.马利亚不是代孕母   曾有人说马利亚生育耶稣就是代孕母或他精授孕的先例。这种说法正确吗?绝对不正确!因为约瑟夫妇从没有委托任何人参与,而是圣灵令她怀孕。耶稣基督出生后,仍然是属于他们夫妻的,父亲是约瑟,母亲仍是马利亚,完全没有牵涉第三者,只是圣灵用大能令她怀孕。再者,他们从来没有付出任何代价或金钱买精子、卵子回来,亦从来没有需要第三者来代替马利亚怀孕或授精。整个怀孕及分娩过程只有他们夫妇二人参与,因此,这与代孕母和他精授孕的例子是完全不同的。强要说马利亚是代孕母的先例是不通的,我们不能说神请马利亚来做代孕母,因为事实上约瑟与马利亚的关系从来没有改变,在圣经里,耶稣基督一直被称为约瑟及马利亚夫妇的儿子,从人的角度来看亦是一样。   b.亡夫兄弟婚不算他精授孕   亡夫兄弟婚(Levirate Marriage)的意思,就是做哥哥的婚后死了,还没有儿子,做弟弟的就要娶哥哥的妻子。这本是嫂子的妻子再婚诞下的第一个儿子,要归她亡夫(即哥哥)名下,为他立后。这是犹太人的旧习俗,但这是否他精授孕呢?   申命记二十五章5至10节:“弟兄同居,若死了一个,没有儿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当尽弟兄的本分,娶她为妻,与她同房。妇人生的长子必归死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被涂抹。那人若不愿意娶他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门长老那里,说:‘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兴起他哥哥的名字,不给我尽弟兄的本分。’本城的长老就要召那人来问他,他若执意说:‘我不愿意娶她。’他哥哥的妻就要当着长老到那人的跟前,脱了他的鞋,吐唾沬在他脸上,说:‘凡不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这样待他。’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称为脱鞋之家。”   从这段圣经可见,这并非他精人工授孕或代孕母,因为生育是在婚姻里进行的。当哥哥死后,作兄弟首要做的是要娶嫂嫂为妻,然后在正常的夫妻关系中生儿育女。在这名分之下诞生的长子,要归在亡兄名下,但这并不表示弟弟不再是那小孩的父亲,这只表示他要为死去的兄长立一个有后的名分罢了。在族谱上,孩子仍归生父的名下。在路得记里可以清楚看到路得和波阿斯的例子。大卫的曾曾祖父,本应是玛伦或是基连,但我们却看不见玛伦或基连的名字,只有波阿斯才是。因此在族谱里,生父的名字是波阿斯,完全不能与现今的代孕母或捐精父混为一谈。代孕母或捐精父的名字是保密的,不能公开或提及,所以二者不能相题并论。   马太福音廿二章24 至28节,记载一群撒都该人戏弄及考问耶稣基督:“夫子,摩西说:‘人若死了,没有孩子,他兄弟当娶他的妻,为哥哥生子立后。’从前,在我们这里有弟兄七人。第一个娶了妻,死了,没有孩子,撇下妻子给兄弟。第二、第三,直到第七个,都是如此。末后,妇人也死了。这样,当复活的时候,她是七个人中哪一个的妻子呢?因为他们都娶过她。”这位大嫂,连嫁了七兄弟,但全都死了,她应该属于谁的呢?耶稣基督巧妙地回答,在天国里,也不嫁,也不娶,是没有婚姻存在的。要是这位大嫂为二哥生了一个孩子(可能是女的),为三哥又生了一个孩子,如是者为每位弟兄都生孩子。虽然她与六位男士生儿育女,但她仍然不能算是代孕母,因每次都是先结婚后生育,一切都是在正常的夫妻关系中进行,因此完全没有上述一类的道德问题。   c.婢女生子也是在婚姻中进行   圣经里的婢女生子又是否等于扮演代孕母的角色?亚伯拉罕的妻子撒莱不能生养,她叫婢女夏甲代她生子,结果后来亦产生了很多问题。这夏甲是否代孕母呢?不是。创世记十六章3节清楚记载:“于是亚伯兰的妻子撒莱将使女埃及人夏甲给了丈夫为妾:那时亚伯兰在迦南已经住了十年。”首先,撒莱把亚伯拉罕与夏甲的关系名正言顺化,就是要亚伯兰娶夏甲为妾。神从来没有赞许撒莱或亚伯拉罕这样做,实际上,由始至终神都不赞同这种做法,只是亚伯兰夫妇要这样做罢了。所以圣经里记载的事,并不表示神一定认同,有时可能是错事。神曾清楚说,撒莱所生的才是亚伯兰的后代,非撒莱所生的则不是,但他们夫妇就是要走捷径,要走在神的前面,硬要走自己的路,后果就是家散人亡。另外一个例子就是拉结和利亚。由于拉结不能生养,就让使女辟拉给丈夫雅各为妾,雅各便与她同房;而姊姊利亚见自己停了生育,亦把使女悉帕给丈夫雅各为妾。以上一切全部都是在婚姻里作的,就是先将使女许配给丈夫为妾,在有了名分之后才生育,这与我们所说的代孕母完全不同。问题是,圣经明显说生育只能在婚姻关系内进行,这对那些不能生育者岂非不公平?对。但我们也要问:“为何一定要生育呢?”难道能生育才有幸福吗?主耶稣与保罗都没有结婚,他们是否枉过此生?明显,这是错误价值观的产品。 如何解决不孕问题?   很多人以为不能生育是神对他们不公平,但实际上,我们却看到有无数不能生养的人反而觉得受神祝福,令他们可以全无挂虑地生养众多属灵儿女。肉身的儿女,不论有或无,皆可以是咒诅,亦可以是祝福,这全基于自己的看法。我们若只看到自己没有的,而看不到自己拥有的;只看到自己所失的,却看不到自己所得的,就是最苦的人。如我们能多看看自己所得的及所有的,就是最快乐的人。 至於不育的问题,可以有以下解决方法:   1.不断祈祷和等候   亚伯兰的妻子撒莱、撒母耳的母亲哈莱及施洗约翰的母亲伊利沙伯都是不断祷告等候神的赐给,最后神果然赐给他们儿女,因为耶和华是儿女的赐与者。“儿女是耶和华所赐的产业。”人所怀的胎是神给我们的赏赐,并不是用人工造出来的。(参创廿一1-7;撒上一9-11;路一13)   2.透过医术纠正   无论是丈夫或妻子的生育能力出现问题,都可以先尝试用医术矫正,然后再正常地怀孕产子,不一定要用人工授孕的方法去解决。   3.认定儿女是耶和华所赐的产业,非人工制品。   我们要尊重神的心意,要是他不给我们儿女,定有他的安排和美意;要是神赐予儿女,也一定会对我们有益,所以我们必须凭着感恩的心,领受神的安排。   4.领养   但我们必须注意,不要瞒着那些领养回来的儿女,并要让他们知道,我们是付出了全部精神来爱护和关心他们。但在现实中,很多养父母都隐瞒儿女的真实身世,一直到他们成年,或是结婚时才说出来,这样做会产生很多问题,甚至造成家庭关系破裂,亦根本无此必要。反过来说,自小就让他们知道亲生父母的身份,并且及早向他们解释,关系或会更好。   5.生养更多属灵子女   这方法其实是最值得我们考虑。若神暂时不要我们生养儿女,那我们倒不如多花些时间和精神来培养更多属灵子女,这岂不更为神所悦纳、更值得我们考虑吗? 注释   1.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L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 205.   2.Geisler, 205.   3.Kevin T. Kelly, Life and Love:Towars a Christian Dialogue on Bioethical Questions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amns, 1985), 148.   4.Gareth D. Jones, Manufacturing Humans : The Challenge of the New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 (Downer Grove IL: InterVarsity Press, 1987),128.   5.Jones, 142.   6.Geisler, 207.   7.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第96页。   8.罗秉祥,第97页。   9.Geisler, 207. 参考书目   1.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   2.Kevin T. Kelly, Life and Love: Towards a Christian Dialogue on Bioethical Questions (Grand Rapids, MI: Wm.B. Eerdmans, 1985.)   3.Gareth D. Jones, Manufacturing Humans: The Challenge of the New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 (Downer Grove, IL: InterVarsity Press, 1987.)   4.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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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5-18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案讨论   个案一   李姊妹未信主前已有一位十分要好的男朋友。她信主后,男朋友对她仍是一如过往,但对她的信仰却是毫无兴趣。当男朋友向她提出结婚要求,弟兄姊妹劝她不要答允,且以“信与不信原不相配”为理由叫她与男友分手。这些弟兄姊妹做得对吗?为什么?   个案二   郭姊妹信主多年,一直找不到要好的男朋友,直到有一天,公司里有位男同事向她追求,她为之心动,且打算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后才慢慢带他返教会。但当她第一次带他返团契后,就遇到不少审判的眼光。结果她不再返团契,也不返教会。半年后他们便结婚了。郭姊妹做得对吗?那些团友又是否做得对?为什么? 前言   这是我们在教会里经常面对、又令我们感到非常烦恼的问题。很多传道人和平信徒领袖经常要面对的,就是信徒与不信的人结合的问题。相信不少人都曾经帮助一些正准备与非信徒结婚的弟兄或姊妹。这问题之所以困扰我们,是由于一般人(甚至包括信徒在内)都是同情和支持那些准备与非信徒结婚的弟兄姊妹。任何人提出反对的声音,他就要有心理准备会吃力不讨好,因他是在扮演丑角。当我们做劝导的工作,若不懂得用正确的表达方式,就只会流露负面的态度。这样不可以,那样又不可以;这是违背圣经,那又不合神心意;这是不爱主的,那又是不属灵的!……为了这些劝导,大家连朋友也做不成了。那我们应如何中肯地面对信与不信者相爱,甚至结合的问题呢? 赞成信与不信可以结合的理由   1.划分得太清楚会引人反感   若不停强调信与不信不可以结合,那很容易会给人一种感觉,就是排斥和轻看那些不信的人,并且是干涉他们的信仰和人身自由。有一次我在讲坛上分享这个题目,就被很多人指责,说我干涉他们个人的私生活、恋爱及婚姻自由,并说我不应该如此做事。其中一张回应纸更写着:“牧师,你是在多管闲事。”其实我那次的讲道是相当正面的,可惜有一位听众竟然在中途愤然离座。当时我正在讲解圣经里所说的“信与不信,不能同负一轭”,而这“不能同负一轭”是包括婚姻而言的。当我说到这里时,一位台湾籍的听众就立即用普通话说:“放屁!”之后就愤然离座而去。当我看到他这样怒气冲冲的样子,内心十分感慨。可幸的是我总算能完成那次讲道。   2.主耶稣对信与不信者均一视同仁   耶稣基督从来没有岐视那些不信的人。若主耶稣歧视他们,那你和我直到今天都不会得救。就是因主耶稣从来没有岐视不信的人,我们今天才有机会得到他的救恩。既然连主耶稣基督也不歧视他们,那为何今天我们倒要岐视他们呢?对一般人来说,每当他们听到“信与不信,不能同负一轭”的时候,就会觉得这句话含有岐视成分。   3.不少信与不信的结合后很幸福   他们说有很多信徒与不信者结合后婚姻很幸福,反而有时信徒的结合却不见得一定美满。他们更举了例子,某某执事不是离婚吗?某某长老的婚姻不是乱七八糟吗?反而某弟兄与那位不信的女士在婚后却和谐幸福。他们就持着这个理由,说我们不应干涉他人婚姻的抉择。无论他人选择信徒或非信徒作配偶,我们都应该尊重,不该干涉他人的决定。   4.只要互相尊重便无妨   他们说只要男女之间互相尊重,彼此又有感情,那即使信与不信也可以结合,还有什么能防碍他们结合呢?照理来说,是应该完全没有障碍了。所以,与其强要一对没有感情的信徒结合在一起,倒不如让一对有感情的“信仰不同者”结合,不是更好吗?   5.哥林多后书并没有说信与不信不能结婚   让我们先看看这段圣经,哥林多后书第六章14节:“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义和不义有什么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么相通呢?”根据他们的理解,圣经从来没有说过“你们和不信的不能相配”,而是“原不相配”,这“不相配”的意思并不是指婚姻,只不过是说互不配衬而已。其实在原文中,不能同负一轭的“轭”,是指耕田的牛只负在颈项拖着犁头向前走的器具,不能同负一轭的意思就是指两只牛走不同的方向,一只向东走,另一只却向西走,以致不能用同一个“轭”来牵着它们走。如果两只牛能同心及朝着同一方向,它们就能共负一轭,向前走成直线了,这才是原文的解释。赞成信与不信能结合的人,认为经文只是说二人走不同的方向罢了,却从来没有说过他们不能结婚。这同负一轭与结婚根本是两回事。   6.圣经也有记载信与不信结合的夫妇   彼得前书三章1节:“你们作妻子的要顺服自己的丈夫;这样,若有不信从道理的丈夫,他们虽然不听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过来。”在这段圣经里,明显指出在当时教会中,有信与不信的人通婚。于是他们就说,既然圣经也有记载这种情形,亦即得到教会容许。既然连早期教会也容许,那我们今日就不要多管闲事,干涉他人结婚的自由。   7.这是传福音的最佳机会   他们认为若教会有智慧,就应该鼓励信徒与非信徒交朋友、约会、结婚,这样就会不断开拓机会带领他人信主。依他们的见解,这是最佳的传福音机会。   8.教会阴盛阳衰,太执着是没生路的。   这是他们所持最主要的理由。有姊妹曾对我说,她原不想选择一个不信的伴侣,并恳求我介绍一位弟兄给她,因教会内阴盛阳衰,她找不到合适的对象,亦没有选择的机会。有些团契姊妹与弟兄的人数比例是四比一,还有些更是十五比一。有些教会男性与女性的比例是一比五甚至一比六。我相信百分之九十九的教会和团契是女多于男,而且二者差距还很大。我牧会多年,亦只曾见过伉俪团契是男女比例相等的,然而以聚会出席率而言,仍是阴盛阳衰,因男的时常都以藉口缺席,而姊妹通常较为热心。因此,要是真的太过执着,肯定没有出路,许多姊妹只能守独身。以上是人们支持信与不信可以结合的理由,现在探讨一下圣经对这方面的看法。 圣经观点   1.“信与不信,不能同负一轭”肯定包括婚姻而言   哥林多后书六章14节虽然并非特别针对婚姻,但可以肯定所言绝对包括婚姻在内。①按这段圣经的原则来说,信与不信的人不但不能结婚,甚至如合伙做生意,或一齐合作做一件事也需要考虑清楚。因“不能同负一轭”的意思是大家的原则不一样、路向不同、目标不一致,以致大家不能同心并肩而走。就如在犁田的时候,两头牛必须是同负一轭,向着同一方向,以相同步伐前进,所犁的田才能成一直线。其实这里所说的,不单是信与不信的问题,还包括了义与不义的问题,即是我们在道德上、原则上和对神的观念上不同。光明与黑暗是绝对牵涉是非黑白的,信徒与非信徒看黑与白、是与非、对或错等立场是完全不同的。这段经文是否岐视或轻看那些不信的人?绝对没有这回事!当我们劝导他人的时候,必须要小心,不要抱着一种以为自己是信徒就比他人高一等的心态,而应用一种客观和持平的心态来跟他们分析问题。   2.神禁止以色列人与外邦人结合主要是为了信仰   圣经对信与不信者结合的看法,玛拉基书二章11节这样说:“犹大人行事诡诈,并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行一件可憎的事;因为犹大人亵渎耶和华所喜爱的圣洁,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为妻。”这段圣经非常清楚指出犹大人是亵渎了耶和华所喜爱的圣洁(或作圣地)。在原文里,犹大人所亵渎的是The Holy,所指的可能是那块土地(The Land),亦可能指圣洁的神(The Holy One),也可能指亵渎了那圣洁的约,就是神与人所立有关敬虔的后代不断延续下去的约。这段圣经清楚告诉我们,犹大人与外邦人结合是亵渎了神的圣洁,而外邦人是指那些事奉外邦神的人。所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异族通婚,而是在信仰的不同。   3.神没有责备不同种族的婚姻   为什么我们能肯定问题不在异族通婚,而在针对信仰不同呢?原因是在路得记里记载,路得是一个外邦女子,嫁与拿俄米的儿子基连。神从来没有批评路得的外邦女子身分,又没有批评她和拿俄米儿子的婚姻,甚至她再嫁给波阿斯的时候,神都没有批评过她,反而在圣经里,她的名字清楚记载在以色列人的族谱上。换句话说,路得是在神选民的族谱上占有一席位,不论是她的信心或是她的品行,都占一席位。这是为什么呢?为什么神既责怪犹大人与外邦人通婚,但又赞成甚至推崇以色列人与外族人通婚呢?关键并不在种族的分别,而在信仰的不同。路得曾清楚对拿俄米说:“你的国就是我的国,你的神就是我的神。你在那里死,我也在那里死,也葬在那里。”(得一16-17) 显然,路得与拿俄米是有同一信仰的,因此,纵使她们是异族通婚也全无问题,在神眼中是一视同仁的。   4.所罗门亦因娶外邦女子为妻而拜偶像   尼希米记十三章26至27节:“以色列王所罗门不是在这样的事上犯罪吗?……连他也被外邦女子引诱犯罪。如此,我岂听你们行这大恶,娶外邦女子干犯我们的神呢?”这段圣经给了我们另外一个理由和例子,叫我们不存奢望。即使精明的国王如所罗门,深蒙神所爱,被立作以色列全国的君,但他与异教徒通婚,仍不能因此带人信主。我们对真理的认识比所罗门还多吗?我们的智慧比所罗门还高吗?我们经历神比所罗门还丰富吗?按照圣经记载,神对所罗门的推崇不及你吗?你对神的认识比所罗门更深吗?当我们比较后就会明白,连所罗门这位圣经里的名人,一个曾写过箴言和那么多书,那么懂得去说和做,智慧那么高的人,当他娶了敬拜外邦神的女子之后,最终还是一败涂地远离神,何况我们呢?尼希米训勉同胞:你们这班人,堂而皇之用这等理由来与异教人通婚,你们想想看,连所罗门也应付不来,我们又凭什么认为自己可以应付呢?   在我过往的经历,我亦看见不少例子,当信与不信者在一起或结婚,不信的一方受到配偶的影响并不多,而绝大部分是信徒受到不信配偶的影响。不少姊妹在未结婚前非常热心,但和不信的人结婚后,受丈夫影响,以致渐渐无影无踪。曾有一位神学毕业的传道人,与一位非信徒女子结婚,后来从教会完全失去踪迹。每当看到这情形,我就感到很难过。对於那些对自己的信仰理解不深的信徒,若他们与不信者结婚,我不会怪责他们,因为他们对这方面的真理毫无认识,归根究底这问题关乎教会对信徒的培育。有些所谓信徒,可能只是十多年前在布道会中曾举手决志,但之后却鲜有返教会,更遑论参加任何主日学、查经班聚会。他们基本上对信仰完全不清楚,这些信得不清不楚的人,反而对那些不信的配偶影响较多或较容易,正是由于他们对信仰无知,配偶反而对他们没有不切实际的期望。但那些神学毕业生,又或在教会任长老执事的,信主多年,他们不信的配偶对他们的期望就特别高,每事都盯得紧紧的,随时预备找错,压力很大,要影响对方跟随自己的信仰很难,反而被对方影响自己的信仰则较容易。   这段圣经告诉我们,不要以为跟对方结婚就能改变对方,婚姻不是用来改变人的,如想藉着婚姻来改变对方,不如尝试在婚前引导对方改变。婚前也不能改变对方,婚后就更不能改变了。若改变对方成为我们结婚的目的,只会使双方都感到绝望。那强要改变他人的或被人强逼改变的,都会不高兴,最终弄致两败俱伤,所以我们不应抱着这样的目的去结婚。   5.保罗强调信徒嫁娶必须是主内的人   哥林多前书七章39节:“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这里所说的,是当我们不再受婚约规限的时候,我们是绝对有权再嫁或再娶的。重点是“只是要嫁(或娶)在主里面的人”,意即若不是在主里面的人,我们就绝不能与他谈婚论嫁。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圣经原则,我们只能与在主里面的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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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5-18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6.不同信仰者生活难协调②   每当我要替一些信与不信的伴侣作辅导时,往往会用一种方法来鼓励他们考虑清楚。我通常会劝那不信的一方再思,因将来他是会吃亏的,原因很简单:每个星期经过五天半的工作后,稍有空闲时间是在星期天,但每到星期天,他们的配偶(信徒)就要到教会聚会,而自己就孤独留在家中,要是稍为热心的还可能跟教友们吃饭后才回家,有孩子分别也不会太大,因为做妈妈的通常会带孩子们一同返教会聚会,自己独留在家,结婚与否也无大分别。除非约定到教会去接她们,否则难有享受家庭乐的机会。我还劝他们考虑,信主的配偶与他们的价值观肯定不同,那信的一方每月坚持奉献金钱给神,而他们并非信徒,肯定不甘心将自己辛苦赚来的钱无条件奉献给教会。由于彼此的信念和观感不同,纵然彼此肯互相尊重,坐下来讨论也不会有结果,最后肯定会发生冲突。   将来在管教孩子方面遇到的问题就更大了,信的一方肯定会带孩子返教会,饭前祷告,而不信的一方对此难免反感,结果令孩子们无所适从,造成更大的冲突。当我跟他们分析这些问题后,便与他们分享自己的所见所闻,通常那不信的一方,无论男或女,都会觉得有问题,因他们的另一半会以神为家庭的主,每事都以神为本,对不信的人来说,这是完全没有意思的,更会有被遗弃的感觉。我跟着便劝他们,为了大家的幸福,即使已经约会数年也不要急于结婚,直至相方都有共同的婚姻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婚姻生活才会美满幸福。他们听后,有些人会觉得很有道理,于是便开始返教会参加查经班和聚会。因为信与不信的人看事物难有完全相同的立场,只有当大家都是信徒,依从同一本圣经,看事物才能一致。有不少人因此成为我们的一分子,因我们正面关心他们的切身问题,他们必会明白和接受。   7.夫妇信仰不同不能同心教导子女   箴言廿二章6节:“教养孩童,使他走当行的道,就是到老他也不偏离。”这里的道,有两个可能的解释。第一个解作神的道,就是依着神的原则、神的命令、神的心意来走神的道;第二个解作蛇归蛇路,鼠有鼠路,每人各按自己的恩赐、本分或特长来走人生的道。换言之,就是当我们教养小孩子的时候,除了要他们跟着神的原则来行事为人之外,还要他们按着自己的恩赐、喜好或特长来走人生的路,千万不要强逼他们走不喜欢的道,就如一个孩子本性怕血,但由于父母认为当医生是赚钱的行业而被逼要学医,这孩子肯定会吃尽苦头,将来亦不会与父母开心相处。   一位姊妹,当她的儿女还小的时候,已经开始强逼他们读书,更控制和主宰他们所选读的科目,又对儿女们说,若他们孝顺妈妈,就要好好读医科直至成为医生,否则就不孝顺及不爱惜妈妈了。她的儿女们为了孝顺她,纵使内心万般不愿意,最后都当上了医生。但她的一个儿子在行医四年多之后,突然对她说要转行做生意,因孝顺她而当了四年多医生可算是仁至义尽了。她老人家十分气愤,跑来向我投诉,因儿子数年来在生意上不停亏本,她又不懂如何劝导他。我问她为什么儿子行医数年却要转行,她说儿子觉得做医生很沉闷。那时我才知道原来是她强逼儿子读医科,那就怪不得他了,因为那根本不是他的兴趣所在,而他们母子的感情也因此破裂,产生不少问题。在这情况下,纵使生意继续失败下去,儿子也不会为母亲的原故而再当医生,因为他根本讨厌那行业,宁愿做生意亏本也不愿意听从母亲的话,这情况其实是十分可悲的。   所以这段经文告诉我们必须弄清楚我们的价值观:不在乎我们收入多少,也不在乎我们将来的前途或名利,乃在乎神给我们的恩赐是什么,他给我们的喜好或特长是在哪一方面,而我们须按着自己的恩赐和特长,尽力发挥至淋离尽致。若对非信徒提出这样的价值观是无效的,因为他们的看法跟我们不一样。若儿女告诉他们要读文科,他们会说读文学、历史等科目将来不能赚钱,为何不读法律、医学、会计?必要时,将来做政府的官员也不错。有些人即使当教师,父母也会不满意。在管教儿女上的许多分岐,都是由于夫妇信仰和价值观不同引致的。   8.神设立婚姻之目的,与非信徒结合不可能达到。   信徒婚姻之目的,可以用7个“C”字来表达,③其中4个分述如下:   a.成全(Completion)   创世记二章18节:“耶和华神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这里所说的“不好”,有可能是说神“创造”的计划尚未完成,所以尚未够好。另一可能是神早已看到如让亚当单身独处,他将没法看到自己的盲点,因而永远无法改善自己,所以就“不好”了。神因此造了一个配偶来帮助他,利用她来反影他的本相。相信绝大部分人都同意,最认识自己的盲点和缺点的,往往是自己家里的人,因为大家每日共处,事无大小,在他们眼中都无所遁形。圣经所说成全的意思,就是透过一个最亲密的关系,每天如一面镜子般反影出自己的缺点来,以致自己能从中得以改善,这就是神造配偶其中的一个目的。这目的要我们向更象天父,更成熟的方向迈进。信与不信者的结合不可能达到这个目的。   b.基督化(Christianization )   神要我们透过婚姻来荣耀他、见证他,若信与不信的结合,就很难达到这个目的。在一个家庭里,基督成为一家之主,必须夫妻双方都是信徒,要是任何一方不信主,就不可能使家庭成为基督之家。   c.二人成为一体的伴侣关系(Companion)   神要二人成为一体来建立伴侣的关系。创世记二章23至24节:“那人说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称她为‘女人’,因为她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若两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婚姻观都不同,怎可能成为一体呢?特别是对婚姻的看法,因为彼此要建立一个永远的关系。如一方是不信的,他就会认为无需守这规条,婚姻如衣服,随时可换掉,只要觉得爱情已褪色,就可以换新的。这种情况,屡见不鲜。   d.联想基督与教会的关系(Correlation)   以弗所书五章22至23节说:“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他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这段经文非常清楚说出耶稣基督与教会的关系,就如丈夫和妻子的关系一样。神故意透过这种关联,让我们更明白信徒与教会的关系。若丈夫不信主,我们又怎能要求他爱护妻子如同基督爱护教会呢?如妻子不信主,我们又怎能要求她顺服丈夫如同教会顺服基督?这根本是不可能的。若两人要勉强在一起,可说是自讨苦吃,亦肯定会产生问题。   9.尊重和接纳非信徒不一定要与他们结婚   圣经要我们尊重不信者和接纳他们,但并不表示要与他们通婚才算是尊重,这是说不通及不合逻辑的。我们必须小心,尊重是要尊重,我们不能失去自己的原则。很多时候我们都会听到一些似是而非的理论,就如一些不信的人常问,“既然你爱我,为什么我们不能有性关系呢?”“既然你尊重我,接纳我,为什么我们不能结婚呢?”这些话其实是不合逻辑的。实际上,我们并非说不可以,而是要彼此都作好预备才可以。怎样才算作好预备呢?我再举一个我十分欣赏的姊妹为例,她发现有位男同事想追求自己,也察觉到这人在很多方面的质素也不错,于是在一开始时就清楚告诉那男子自己是信主的,若他们的信仰、人生观、价值观、婚姻观和道德观不一致,彼此存着距离,结婚是没有可能的。这男子听到这话后,觉得很有道理,于是开始四处去听布道会,但始终未接受主。直到后来,他来到我的查经班,这位姊妹不想我知道他是自己的追求者,所以只对我说介绍一位同事来参加我的查经班。   三个多月后,他决志信主。后来在一次分享时,他说与女朋友分了手,女方最后还是离开了他。细问下,才知道原来他的女朋友就是带他来查经班的那位姊妹,在男的信主后他们却反而分开了!我初时有点担心会影响他的信心,于是为他们祷告并问及分手原因,他告诉我是因为她始终觉得彼此的差距很远,恐怕不能一致。后来,我为他们祷告,并告诉他要感谢神,因为若是神要给他的,始终跑不掉!经过一年的时间,他俩和好了。两年之后,他们结婚了,现在两人在教会里非常热心事奉。所以,很多时候我们必须忍耐,莫焦急,尤其在人生大事上更是如此,最好在开始时就清楚告诉对方自己的信仰和立场,不要让感情发展得太快。也就是说,在彼此还未深入了解时,不要将全副感情放进去,若到了一个如胶似漆的亲密地步,整个人已经着了迷,便不能理性清晰地思考,更不懂得节制而只会向前直冲了,后果严重是可以想象的。神设立婚姻的原则不独是为信徒的好处,也是为非信徒的幸福设想。   10.信仰不同者可以做朋友,却不应急于发展感情。   信与不信,不可以结婚,但却不是连话也不能说,普通朋友也不能交。可惜的是,很多信徒的生活圈子却是非常狭窄,完全没有正常的社交生活,更没有那种有使命感的社交。我很欣赏有一些弟兄姊妹,他们具有强烈的使命感,自愿走到不信者当中与他们做朋友,向他们作见证。他们都愿意突破自己,所以能应付与非信徒的交往,但谈到约会,他们就会很小心,不会随便。在一些普通社交场合,最少有三数人在一起的,就绝对没有问题;若是单独约会,他们就会很小心。如有人想约会或追求他们,他们就必会事先说明自己的信仰立场,这是明智的,是为自已的终身幸福着想。   在我们教会里,我正在处理几件非常麻烦的婚姻问题。其中一个例子是一方为了结婚,假称自己信了主,更受了洗。但结婚之后就原形毕露,原来他根本不信主,后来更经常为了子女教育、奉献等问题整天吵个不停,双方都非常痛苦。另一个非常特别的例子,我劝导一位姊妹无数次,要她再三慎重考虑才结婚,因为对方不单不信,且对基督教非常反感,并曾离婚。在这情况下,要改变对方是十分困难的,且对方十分自我,性格固执独断,纵使不为信仰,纵然他是个信徒也好,我都鼓励那位姊妹不要跟这个人结婚。即若他们两人都不是信徒,我仍会鼓励她不要嫁这个人,因为愈是固执和自我的人,就愈难相处,这是简单的常理。结果她不听我的意见!他们没有正式注册结婚,在同居后才知道,原来之前他已有三位这样的“太太”,自己只不过是第四位而已。但那位姊妹却胡涂地以为自己已正式结了婚。我问她有没有到大会堂或其它婚姻注册处登记及签名,她说没有;我又问她有没有到任何教堂行婚礼和签结婚证书,她又说没有。那我就问她怎知道自己是结了婚,她说他们曾经摆酒宴请亲客。真是莫名其妙!结果在几个月后,她才发觉自己不过是第四位姨太,却又不能控告他重婚,因他从来没有跟任何人结婚。她唯有责备自己不听劝告,以致吃亏。   希望各位弟兄姊妹在主里面尽忠,用爱心说诚实话,看到弟兄姊妹落在这种情况中,无论怎样,都要花尽唇舌,自己尽一切本分来劝导他们。要是他们不听,责任在他们自己身上,要是我们没有劝导,责任便归在我们身上。以西结书清楚指出,守望者的责任,就是要作这工。如有危险,敌人或侵略者来到,你要吹号警告。要是你吹号警告后他们不听,那无论生死,他们自己要负责,责任就不在你,若你不响警号,那责任就归在你身上了。 注释   1. 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htics: Optiions and lssues (Grand Rapids, MI:Baker Book House, 1989), 207.   2. 苏颖智,《是时候结婚吗?》,香港:学生福音团契出版社,1997,笫六页。   3. Norman Wright, Cassette tape, Communication, 1981. 参考书目   1.Hollis, Harry, Jr., Thank God for Sex: A Christian Model for Sexual Understanding and Behavior (Nashville, USA: Broadman Press, 1975.)   2.Lewis B. Semedes, Sex for Christians: The Limits and Liberties of Sexual Living (Grand Rapids, MI: Wm.B. Eerdmans, 1976.)   3.傅士德《基督徒看性》,香港:基道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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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5-18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前言   今时今日,电影、国际纲络、报纸及杂志中的色情内容和图片可说到了一个泛滥成灾的地步。在香港,色情泛滥到一个地步,差不多要把整个社会淹没了。最近有机构做了一项研究,是关乎香港报纸的。报告指出,有很多报纸现在已经成为一些色情刊物、色情埸所、三陪女郎和妓女的宣传工具,俨如一个色情服务栏,公开向大众推介。报纸之所以能公开及名正言顺如此做,一方面因为有关之政府部门不是宽松随便,便是各自推卸责任。另一方面亦由于有大量好此道的读者,令报馆有市埸而赚钱。要真正杜绝色情问题,最好的方法除了向政府施加压力及监察有关部门尽力扫黄之外,我们要尽本分,齐心杯葛这些报纸和杂志,这才是最佳和最实际的办法。   最近反色情运动委员会特别提名的报纸,都是高销量的报纸。无论在任何公共交通工具上,总看到有人手拿着一分来看,最大的问题是出自副刊,不单刊登那些不堪入目的暴露照片,还有不少内容根本是在推介那些色情场所。我们怎能杜绝这种情况?不错,读者有权自由选择,我们很难禁止他们,但我相信如果全港的信徒能同心杯葛这些报纸,最低限度必能打击他们的销量。问题在于我们的立场是否坚定及大家是否齐心罢了。   当我去到演艺人员中与他们查经和讲道分享,发现她们的最大问题是惟恐丧失出镜及曝光的机会,于是就宁愿暴露。她们以为若要争取曝光,暴露就是走捷径的第一步。她们当中除了那些信心坚强的人外,其它人都觉得暴露不是大问题,既不是犯法,又不是犯罪。只是在电影、电视或相片中暴露而已,又不是真人公开让人看。况且,那只不过是因应工作需要,为了艺术,所以是可接受的。现在,让我们就此问题探讨圣经的原则,及看看赞成和反对暴露者的论点。 色情是毒素   色情与艺术,似乎只是一线之隔,但LewisB.Smedes这样说:“色情品有害无益,因为它们将性变为缺德、乏味和枯燥。”①Richard Foster加以解释,“任何艺术或文学作品,愈是将性从人的整体活动和情感割离,便愈是接近色情……纯属肉欲的活动,一种辖制他人,使人丧失尊严的手段。色情贬低人的价值,使人丧失尊严。”②色情刊物不但令人想入非非,且充满暴力和病态。它带给人的是纵欲,晚上也常在梦境中想入非非,结果是自责和内疚。 何谓色情?   1.在无必要之情况下展露肉体,刺激人的性欲,催使人继续去看,如喝海水般,愈喝越口渴。   2.色情没有道德界限,推介婚外、婚前、同性恋等圣经禁止的性行为。   3.色情看重肉欲之发泄,不计较爱情的内涵。   4.色情纯以肉欲为卖点,赚取金钱为目的,带给人自责和内疚,又会引起社会及家庭很多问题。 赞成可以暴露的理据   1.艺术不等于色情   为艺术牺牲是一种高尚的情操,虽然色情与艺术只是一线之隔,但当事人为的是艺术。   2.美的东西为何不让人欣赏?   神既造了一些美丽的东西,是应该供诸大众欣赏的。神既给了某些女性一副美好胴体,为什么要收藏起来不让大家欣赏呢?   3.人被造时亦是赤身露体的   创世记二章25节:“当时夫妻二人赤身露体,并不羞耻。”人被造时,原是赤身露体的。强调这观点的人只注意“赤身露体,并不羞耻”这两句话,而忽视了前面指出他们是“夫妻二人”。    4.所罗门也欣赏书拉密女之身体,并不淫亵。   雅歌四章1至5节:“我的佳偶,你甚美丽!你甚美丽!你的眼在帕子内好象鸽子眼。你的头发如同山羊群卧在基列山旁。你的牙齿如新剪毛的一群母羊,洗净上来,个个都有双生,没有一只丧掉子的。你的唇好象一条朱红线;你的嘴也秀美。你的两太阳在帕子内,如同一块石榴。你的颈项好象大卫建造收藏军器的高台,其上悬挂一千盾牌,都是勇士的藤牌。你的两乳好象百合花中吃草的一对小鹿,就是母鹿双生的。”他们认为所罗门这样欣赏书拉密女的身体,应算是色情的记载了,神既容许写出来,那为什么我们不能写呢?既然神容许所罗门如此做,为什么我们却不能照样做呢?以上都是赞成暴露者的根据。 圣经是否赞成暴露?   1.在人类犯罪前,赤身露体并不觉羞耻。   创世记二章25节:“当时夫妻二人,赤身露体,并不羞耻。”这里所记的,是在亚当、夏娃犯罪之前的光景,他们在那时还未有任何罪念,对一切罪仍是无知。但在他们犯罪后,神即用皮子作衣服遮盖他们的身体。   2.在夫妻关系中才可赤身露体。   同上经文清楚记载,当时是“夫妻二人”赤身露体,才不觉得羞耻。当人类犯罪后,要出来面对外界,神就要遮盖他们羞愧之心,于是用了一块兽皮来做衣服,遮盖他们夫妇二人,亦即遮盖全人类的羞耻之心,因亚当这名字在希伯来原文可译作“人类”,而“夏娃”这名字则可译作“众生之母”,意思即一切从她生出来。换句话说,亚当、夏娃象征了全人类。人在犯罪之后,神以兽皮作衣服遮盖他们的身体,使他们不用公开露出性器官。人犯罪离开神后,他们的性器官很容易成为引致自己和别人犯罪的重要根源。   曾有人做过一项实验,先替十位男士装上了心跳、脉膊和血压等探测仪器,然后在他们面前播放一些视像和电影,当慢慢播放至一些女性裸体影像时,差不多所有男性的记录都突然急升。他们也替女性做同一调查,结果发觉女性在这方面的反应没有那么强烈,大约有四成显示记录,而辐度也较小。男性则全部热血沸腾,怪不得会有男性在嫖妓或看三级电影时死于心脏病了。这实验让人们察觉到,男性对于性的引诱,在视觉方面比较敏感,容易受到刺激,而女性则是对抚摸肉体较为敏感,当她们肉体受抚摸就会容易产生刺激及冲动。由此可见色情诱惑,不单对青少年或儿童产生不良影响,而实际上,连成年人也会受到极坏的影响。不少成年人会犯与性有关的罪,或有这方面的犯罪倾向,这与他们在日常接触到的色情事物有密切关系。   3.所罗门与书拉密是情侣,后来是夫妻。   曾有人视圣经中所罗门和书拉密的关系为色情的描写,但我们必须知道,当时所罗门和书拉密的关系已经是情侣,甚至是已经订了婚的未婚夫妇。犹太人的婚姻是分开两阶段举行的:第一阶段是订婚。订婚之后,彼此已经有夫妻名分,但还要等一年才可迎娶过门,这是犹太人的旧习俗。为何要等这么久?可能为了要在各方面作好准备。我们可从圣经中看到另一个例子耶稣基督的肉身父母约瑟及马利亚。当时,他们已经订了婚,只是约瑟还未迎娶马利亚过门。就在那时候,她却怀了孕。圣经说,约瑟知道后很担心,正想暗暗的将她休了。“休”字正显示出他们已经是名正言顺的夫妻,而约瑟想要休她是因为不想“背负她的罪”,这样就可以息事宁人,让她离去,避免了当众羞辱和惩罚她。但后来神告诉他,马利亚是从圣灵怀孕的,并要约瑟娶她过门。我们可看见在古时犹太人的观念里,男女订婚之后,其实已经是一对合法的夫妇了。雅歌这段经文告诉我们,夫妻之间的情感和关系是如何建立的。就是在今天,一对已经注册结婚但尚未举行婚礼的情侣,他们做出一些亲昵的行为也不会受到批评,因为在法律上他们已经是夫妇了。即使从圣经的观点看,这亦是绝对合法的。只要是经过註册,纵然未有宴请亲朋,都算是名正言顺的夫妇。因此缘故,我们不能利用这理由指称圣经容许暴露。   4.女性暴露会引起男人的犯罪意欲   刚才我提及心理学家的调查,其实所得的结论在圣经里亦有根据。大卫犯罪便是一例。撒母耳记下十一章2至5节:“一日,太阳平西,大卫从床上起来,在王宫的平顶上游行,看见一个妇人沐浴,容貌甚美。大卫就差人打听那妇人是谁。有人说:‘她是以连的女儿,赫人乌利亚的妻拔示巴。’大卫差人去,将妇人接来;那时她的月经才得洁净。她来了,大卫与她同房,她就回家去了。于是她怀了孕,打发人去告诉大卫说:‘我怀了孕。’”大卫犯罪,从多看一眼开始。目赌拔示巴沐浴,他可以转过身去,但他不单多看一眼,还进一步查探她的身世,并请了她来。所以,大卫不单犯了思想上的罪,还有行动上的罪――与她行房。这就得罪了人、得罪了自己,还得罪了神,到最后更泥足深陷。因拔示巴怀了孕,而乌利亚却一直在外,大卫惟恐东窗事发,就用借刀杀人的方法将他杀了,因而犯上杀人罪。这一切的罪都是由“色”而起,亦可以说,基本上是从眼睛犯罪开始的。   5.女性暴露等于将自己置于危险境界   女性过分暴露很容易引起男人犯罪的倾向,若他们真的冲动犯罪,那首当其冲受害的,就是她们自己。报纸报导一位女演员突然咷哭大叫,破口大骂一间报馆手段卑鄙,刊登了她的暴露相片。其实她也应负上部分责任,因她在衣着上没有小心保护自己。因此,我鼓励各位姊妹,在穿衣方面必须十分小心,保守密实会比较安全。   6.神吩咐人在衣着上小心,免得走光。   衣着方面,信徒应该比非信徒小心和得体,特别夏天的时候,穿着暴露的衣服是不合宜的。当我站在讲台上,看到那些“迷你裙女孩”,尤其是她们将脚叠高时,令我觉得十分不自然和尴尬。所以在教会里,我会尽量鼓励姊妹们穿着大方得体,那样对她们自己及别人都比较好,避免引诱弟兄们犯罪离开神。圣经里也有相关的教导,出埃及记二十章26节:“你上我的坛,不可用台阶,免得露出你的下体来。”这是非常清楚的教导,不单是对女性说的,也是向男性说,神已经主动遮蔽了我们,我们就不应暴露身体的敏感部位了。   7.神禁止乱伦,亦禁止露妻子以外的女子下体。   这里所说“妻子以外的女子下体”,包括了利未记十八章6至18节所列举的远亲近亲。不但不可和她们乱伦,甚至露她们的下体也不可,亦即是说不能暴露她们身体的敏感部位,或令到她们要暴露身体也是不可以的。   8.圣经鼓励我们将胴体留到婚后给配偶看   创世记二章25节说:“当时夫妇二人赤身露体,并不羞耻。”暴露胴体只限於在婚姻的关系中。   为艺术而“牺牲”可以吗?   我们对那些推祟为艺术而牺牲的人,可以理性地向他们提出下列问题:   1.这样做能荣耀神吗?   2.这样做对别人有好处吗?   3.这样做会引人犯罪吗?若是,暴露者就成了罪魁祸首。   4.此举会否令当事人的丈夫、家人感觉不舒服及不安?举例来说,要是自己的妻子经常要拍暴露的照片或电影,那自己的感觉又如何呢?我们会否喜欢自己的妻子、丈夫或家人如此做呢?答案差不多一致是否定的。既然这样,我们又为什么喜欢他人的妻子、丈夫或家人如此做呢?这是说不通的。   5.此举除了赚取金钱之外,还有什么好处?世上美丽的事物甚多,为什么一定要透过这种有问题的方法去表彰美丽呢?   6.此举对青少年、儿童甚至成人有何影晌?大多数人只关注暴露对青少年及儿童的影响,忽略了它对成年人也不适宜,恶果同样严重。试想,男人受到性的诱惑,在他们周围的妇女,处境是多么的危险!我们每天在报章上看到的,不单是青少年或儿童问题,事实上大部分犯上性骚扰、非礼和强奸罪的,都是成年人,他们向邻居、家人或同事等作案。最近一件案例,法官竟判了疑犯非礼同居女童无罪,令人觉得现今的律法是十分有问题的。那受害的女孩只有六岁,在她的供词里出现一些矛盾,法官就将整件案推翻而判那男子无罪。试问我们怎能期望一个六岁女童能象律师般有系统地陈述案情呢?可见香港的法律存着很多漏洞。   7.此举可满足人的欲望吗?绝不!此举只会令人如喝海水,愈喝愈口渴!曾有一位当妈妈的,竟赞成子女看那些色情东西,她认为子女若多看就自然会厌倦,不再感兴趣。事实上,人若看多了之后,可能真的会生厌,但是不会因而停止不看,而是不想再看假的,想要看真的。看厌了真的后,就想自己也投入去做。这就是许多青少年性犯罪的开始,他们就象不断地喝咸水,愈喝得多,愈是口渴。 总结   因此,基督徒在这方面必须要有原则,对外清楚表明自己的立场。但另一方面,原则也必须有行动来支持,希望大家从今天起开始行动,不看色情电影、光碟,也不要购买含色情成分的杂志或报章,保守自已的眼目和心思都清洁,免得撒但乘虚而入。 注释   1. Lewis B. Smedes, Sex for Christians: The Limits and Liberties of Sexual Living (Grand Rapids, MI: Win. B. Eerdmans, 1976), 246.   2. 傅士德,《基督徒看性》,香港:基道出版社,1987,第30页。 参考书目   1.Lewis B. Semedes, Sex for Christians: The Limits and Liberties of Sexual Living (Grand Rapids, MI: Wm.B. Eerdmans, 1976.)   2.Dody H. Donnelly, Radical Love: An Approach to Sexual Spirituality (Minnesota, USA: Winston Press, 1984.)   3.傅士德《基督徒看性》,香港:基道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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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5-18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前言   在现今的社会,由商业道德和钱财方面所产生的问题愈来愈严重,贪污的现象愈来愈普遍。中国大陆改革开放之后,贪污的风气极为严重。最近,“放心肉”、“放心油”、“放心猪”①、假酒和假食物等事件公开后,无数人感到震惊,因为他们明白到这全是与钱财有关连。在越南,贪污也是非常严重。在南韩,前后两位总统都因而成了阶下囚,第三位总统也卷进了贪污丑闻的旋涡,儿子亦鎯铛入狱。印尼的暴乱,也是由於政府腐败和贪污,导致贪富悬殊而起的。这些现象,由始至终都没有停止过,一切都是为了钱。在人眼中钱是万能的,有钱万事足。他们可没有想到,钱也是害人的。钱财若是人的奴隶,它就是最好的奴隶;但如钱财成为人的主人,它就是最坏的主人。现在,让我们先来探讨圣经提摩太前书所说“不可贪财”的意义。 怎样才算贪财?   贪财包括:   1.不应获取的却获取   2.应付出的却不付出②   1.不应获取的钱财   a.借而不还   诗篇卅七篇21节:“恶人借贷而不偿还;义人却恩待人,并且施舍。”借而不还亦是贪。很多人都会犯这毛病,就如我书架上的书籍总是愈来愈少,因为有一些被兄弟姊妹借去后而没有归还。曾有人向我借了一本释经书,最后虽亦交还给我,但那已是三年零八个月后的事了!在一次崇拜中,我讲完道后,就发现那本书已归还放在书架上了,但有些书籍到现在仍然失踪。借而不还,严格来说,亦是偷。   b.偷窃   以弗所书四章28节:“从前偷窃的,不要再偷;总要劳力,亲手作正经事,就可有余分给那缺少的人。”圣经在这里说的,是从前偷窃的,不单不可再偷,还要亲手作正经事,将有余的分给有需要的人,才算是戒绝了这坏习惯。就如圣经里所说的,不单要停止憎恶你的敌人,还要学习去爱他,这才算是真正、完全的改变,这是圣经更高层次的要求。“偷”还包括些什么?带公司的笔回家用;用公司的邮票寄私人信;在公司里打私人长途电话;用公司的文具纸张作私人用途。有弟兄姊妹替我抄讲章都是用他们公司的纸,当然,如他们已得公司同意,或那些纸早已作废,就没有问题,但如果老板未有批准而私自挪用,就需要检讨了,因为“偷”包括在未经他人准许下,动用他人之财或物。   c.诡诈的天秤   阿摩司书八章5节:“你们说:月朔几时过去,我们好卖粮;安息日几时过去,我们好摆开麦子;卖出用小升斗,收银用大戥子,用诡诈的天平欺哄人。”这“诡诈的天平”是不够秤的秤,差几两的秤,说是一斤,实得十二两。他们除了用秤来欺骗顾客,还用很多办法,如藉着灌水来增加重量。湖南有不少猪只在运送广州途中,被人用猪糠混沙灌到猪肚里,使猪只增加重量十多公斤。另外,假酒、假油和假冒名牌的货品到处可见,这就是圣经所说的“诡诈的天平”。   d.赌博、博彩、炒卖   以赛亚书六十五章11节:“但你们这些离弃耶和华,忘记我的圣山,给时运摆筵席,给天命盛满调和酒的。”“时运”和“天命”是什么意思呢?“时运”的意思就是“博彩”。一切赌博,博彩及炒卖都是神所憎恶的。神咒诅那些人,说他们等于离弃耶和华,忘记了他的圣山。任何人如将自己的财物用於博彩,赌博或炒卖,就得不到神的悦纳。纵是政府推动赌博,亦是百害而无一利,会直接产生很多社会问题。   e.瞒税   这也是贪财,罗马书清楚告诉我们,为神的缘故,我们必须遵从一切人间的律法,并必须要纳粮。罗马书十三章6至7节:“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因他们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这事。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因此,瞒税不单是犯法的事,也是违背神心意的事。   f.走私、贪污、不合法回佣、官倒、亏空公款   这些都是神所不容许的。曾有人问回佣是否合法和合神的心意,笔者认为如果这回佣是名正言顺的,是国家法律说明可以接受的,如楼宇买卖、地产经纪从中取佣是政府所认可的,这当然不是犯法。但要是那回佣是不能公开的,是政府说明不可以收受的,而你仍去收受,那就肯定是犯法了。可惜,今天在中国内地的社会里,那些官员都在半公开式地收受一些非法回佣,更严重的还有官倒。所谓官倒,就是把从政府而来,原是国家给地方的配给,私下卖掉,中饱私囊。如煤、榖物等,原是国家配给地方百姓的物资,却被那些地方官员免费领取了,然后卖掉。除了官倒外,还有贪污和亏空公款等问题,在今天中国大陆、日本、印尼、台湾及韩国,都是十分严重的。   2.应付出的钱财   a.纳税   罗马书十三章6至7节说,我们必须要纳税。“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因他们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这事。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   b.奉献   玛拉基书三章8至10节说,我们必须要奉献。可有人偷过神的钱?应奉献的没有奉献就等于偷神的钱,这是神说的:“人岂可夺取神之物呢?你们竟夺取我的供物。你们却说:‘我们在何事上夺取你的供物呢?’就是你们在当纳的十分之一和当献的供物上。因你们通国的人都夺取我的供物,咒诅就临到你们身上。万军之耶和华说:你们要将当纳的十分之一全然送入仓库,使我家有粮,以此试试我,是否为你们敞开天上的窗户,倾福与你们,甚至无处可容。”这是神的命令,我们如没有照做,就等于贪或是偷取神的物了。   c.工人的工价   雅各书五章4节:“工人给你们收割庄稼,你们亏欠他们的工钱,这工钱有声音呼叫,并且那收割之人的冤声已经入了万军之主的耳了。”神不准我们克扣工人的工价,因那亦是贪,亦是没有跟随神的话去做。   d.看顾家人亲属③   若我们不看顾自己的家人和亲属,也就是没有付出应付的钱财。提摩太前书五章8节:“人若不看顾亲属,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还不好,不看顾自己家里的人,更是如此。”如果我们家里的人需要我们供养及照顾,而我们却没有满足他们的需要,就是亏欠了他们,没有付出我们应付出的。另外,若信徒没有尽上本分,要不信主的家人信主就更难了。相反,若我们主动照顾他们,要领他们信主就较容易了。我妻子的两位老姑母,她们都是八十多九十岁时才信主的,而她们决志信主也是因为这缘故。当我们夫妇还在美国读神学的时候,我们只靠一个奖学金维持生计,但我们仍不间断地每月寄五十美元给她们作零用。虽然后来回到香港,才知道她们把我们的支票全贴在床前,没有兑现。我们十分惊奇,问她们为什么不拿去兑现。她们表示自己已有足够金钱使用,不须使用我们所寄回来的。但是我们的心意和关怀却正正是老人家所真正需要的,后来我们还是将那些钱给了她们,而她们也十分欢欣和感动地接受。由於感觉到我们对她们的心意,在我们向她们传福音的时候,不消十多分钟她们就决志信主了。   e.照顾穷人   雅各书二章14至17节清楚说我们要照顾贫穷的人。箴言十九章17节亦说:“怜悯贫穷的,就是借给耶和华;他的善行,耶和华必偿还。”   f.宣教奉献   罗马书十五章说,当耶路撒冷的教会有需要的时候,外邦的教会便主动奉献给他们。我们今天也应该这样做。   g.付出劳力,不倚赖别人。   要付出劳力,自已照顾自已,不要过分依赖别人,更不要作社会的寄生虫。 有关版权问题   这问题十分复杂,有关版权的法例,持版权者和盗用版权者双方都有误用的时候。我在这方面十分谨慎,很多我自己的著作,都是鉴于版权法才写成书出版的。既然影印和派发他人作品都会触犯法例,倒不如自己写更好。我个人的著作,在中国内地是欢迎其他人随意影印的。至於在香港,由於影印的价钱往往比售价还要贵,所以没有这方面的需要。整体而言,我觉得这些问题是需要有一个平衡的处理方法。以下三点可作为依据:   1.十诫明言“不可偷盗”(参出二十15)   2.圣经要求我们守法(参彼前二13-15),社会既有版权法,我们就应谨守遵行。   3.学、教会敬拜用途,可考虑申请使用权。有些人认为,影印诗歌、用投射器或“高影纸”放映出来让人一块儿唱都是侵犯了版权法。笔者认为这是法例本身有问题。在美国也有这法例,但教会、学校和神学院皆可得到豁免。香港有-基督教出版社,已开始向教会发信征收版税。而我个人对这方面的意见是――若为教学或是敬拜用途,由於是非牟利性质,应该让人自由使用。为了唱一两首诗歌而要买整套歌集,未免太浪费了。若教会已买了诗集,为了在聚会中唱歌,因为影印的缘故还要另外付版权税,就更不合理了,已购买了诗本,就应有歌唱的权利。   4.印他人作品售卖绝对是犯法行为。 注释   1. 由於猪只从湖南、湖北运抵广州售卖之前,不法商人先用水把猪只灌至肿胀,以谋取厚利。此外,市面上亦有假油、假药等出售。虽然有关当局严禁这些不法行为,推出所谓“放心肉”、“放心菜”、“放心药”等口号,但却无法完全杜绝奸商的不良勾当。   2. 苏颖智,《新生命.新生活》(增修版),香港:学生福音团契出版社,第190-192页。   3. 苏颖智,笫198页 参考书目   1.Richard Foster, Money, Sex & Power (New York, NY: Harper & Row Publishers Inc., 1995.)   2.K.F.W. Prior, God and Mammon (London: Hodder & Stoughton Ltd., 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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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5-18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案讨论   个案一   黄弟兄已经移民美国超过十五年了,一次团契聚会时,有人问他总统选举打算投谁一票,他笑着说:“这是老美的事,与我无关!”   请思想:黄弟兄的态度对吗?为什么?若非,你将如何劝导黄弟兄?   个案二   李弟兄自六四事件以后,一度十分热心参与政治,在香港参加了民主党。但是前年选举立法局议员时,他抱着一腔热血请牧师给他时间在教会为选举作宣传,但牧师不允,说政教分离,在教会绝不谈政治。李弟兄十分不满,游说牧师说:“香港无民主,香港人便无前途。若基督徒不支持民主党,将来便由“凡是派”议员执政,教会亦会受影响。”岂知牧师说:“我是无党无派的,所以不会给你去宣传民主党!”二人闹得不欢而散,李弟兄从此离开了教会。   请思想:李弟兄和牧师各自的观点对吗?为什么?   个案三   当洪弟兄到中国探亲的时候,带了兄嫂信主。两年后,他们来信说,信主后很平安、喜乐,但却不知道应否带小孩到教会(在国内是不准向十八岁以下的青少年灌输宗教信仰的,又应否认真向他们讲福音,带他们信主。另外,还有几个子侄都在中学阶段,也是不知道应否向他们传福音。洪弟兄的哥哥是共产党员,党员是不准信耶稣的,若单位问起来,他可否不承认,但心里却信主?   请思想:若你是洪弟兄,你会如何回覆这些问题? 前言   普遍福音派教会,特别是华人教会,对社会及政治的参与并不注重,讲坛信息亦很少提及这方面的原则,引致不少信徒十分困惑。翻开中国教会历史,我们发现甚少有教会领袖鼓励信徒积极参与社会和政治活动,以致中国社会鲜有机会听到教会的声音。而较积极者,都是那些新派信徒,甚至不信主耶稣是神的社会福音者,如吴耀宗等人。一直以来,教会主张政教分离,这立场基本上是符合圣经原则的,但这并不表示信徒不应参与社会和政治活动。反之,我们应尽量以合法途径把握机会影响社会。若个别信徒有从政恩赐,他应把握机会进入政坛,以便更有效地服事人民及影响社会,使社会的措施不致偏离神的旨意。若信徒对社会采漠不关心的态度,这社会就被不信的人主宰,而基督徒亦无从发挥其作盐、作光的作用。另外,基督徒对社会漠不关心,也会影响福音的传播。 基督徒的公民职责   有人说,基督徒是两个国籍的公民:一方面是天国的公民,应履行对天国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是所居住之国家的公民,对国家、社会应尽公民的本分。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十分重要,我们不要忽略了对国家、社会之公民职责。圣经对信徒之公民责任的教训,包括:   1.主耶稣的教训及榜样   主不但教导门徒尽公民责任,本身也以身作则支持地上政权,但明显地他对地上的政权不是盲从。   他教导门徒:“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太廿二21)“归”乃有归还的意思。主似乎说,我们要纳的税本是属于国家的,我们应当还给国家。主承认这地上政府之政权是合法的,门徒应努力做好公民,尽公民各种本分和义务。虽然他本身是万王之王,一切是属于他的,但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之问题,又为了立下榜样给门徒跟随,他本身也向政府纳税(参太十七24-27)。在另一方面,他亦强调一切政权均从神而来(参可十41-43;约十九11),所以当地上执政者违背神的时候,他也会批评和指摘。他称希律为狐狸(参路十三32),劝门徒提防希律的酵(参可八15),以及赞赏施浸约翰勇敢斥责希律等。有关社会律法方面,他告诫门徒不可用人间法院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参太五25),应遵守更高的律――天国的律例,以天国律例为依归。从主的教训中,他没有提到门徒应否参加革命。   2.保罗的教训及榜样   从罗马书十三章1至7节、提多书三章1节及提摩太前书二章1至3节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保罗与主耶稣的教训十分相似,且更清楚解释了门徒为何要作好公民。   a.所有权柄都是从神而来,为的是要赏善罚恶。正因神乃是在一切政权之上,所以任何政府措施若与神的旨意有冲突,信徒应选择服从神,不服从政府。此外,信徒亦有责任鼓励掌权者向善,不偏离神的旨意。   b.政府也是神的用人   c.基督徒应纳税。保罗与主耶稣一样以“归”(apodote)一字来说明那些应纳的税乃属政府的,纳税是我们的责任。①   d.基督徒应顺服政府,不是出於惧怕,乃是为了对神有无亏的良心。然而,当在上者的措施偏离神的旨意时,信徒应选择服从神而不服从人,且劝告在上者回转。   e.信徒应为在上掌权者祷告   保罗的实际行动与他的教训互相配合,按保罗的时代,乃是教会受逼迫的时代,而他本身也因为福音的缘故曾多次入狱,多次被打,甚至最后死于狱中。在种种逼迫下,他仍劝门徒顺服掌权者(但却不是盲从)。他最关注的是天上的国,以致在各种不同的政权下,他仍能为主发光。   3.使徒行传的教训   使徒行传四章18至20节清楚宣告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就是当政府的措施与神的旨意有冲突时,“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徒五29)。从保罗要求罗马军队保护一事,我们可以看到基督徒能用国家的服务去保障自己的公民权益(参徒廿三16-24)。   从圣经记载有关基督、保罗以至使徒的教训和榜样,我们可看到神的旨意乃是叫信徒作好公民,尽公民本分。信徒均应爱国,但爱国不等于盲从掌权者的措施。爱国最具体的表现乃是迫切关怀同胞的灵魂,劝导掌权者归向神和按神的旨意而行,又恳切为他们祷告,使他们能按神所赐的智慧和标准执政。 信徒对社会关怀的看法   一般信徒对社会关怀甚为忽略。信仰保守的福音派教会,大部分不注重社会关怀的工作,或许他们认为这与教会的目标无关,教会的目的就是传福音和使人作门徒。反而,那些在信仰上走自由路线,不是以圣经作为至高、绝对权威的教会,却十分热心关怀社会。然而,他们往往将社会关怀视作传福音,把他们觉得社会需要的东西――“恩典”,而不是更重要的“他”带给民众,以致民众虽然与教会接触,也不能带来生命的改变,亦无法享受主所赐丰盛的生命--有人生目的与意义、有满足、喜乐、爱、安全感与盼望的生命。   作为信徒,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看社会关怀:   1.需要有社会关怀②   a.基于主耶稣的教训与榜样   主在路加福音四章18至19节重申他来世间的使命:“主的灵在我身上,因为他用膏膏我,叫我传福音给贫穷的人;差遣我报告:被掳的得释放,瞎眼的得看见,叫那受压制的自由;报告神悦纳人的禧年。”他又将使命付诸行动。他关心每一个人的需要,他行神迹是为了人的需要:病的得医治、瞎眼的重见光明、饥饿的得饱足。然而,主的工作不止于满足人肉体上的需要,他更强调人心灵的满足――是那些能存到永远的食物;是罪得赦免、因信主耶稣而得享永生。   b.基于主的命令   在马太福音廿五章31至46节的比喻中,主耶稣教导我们,若有弟兄饿了,便给他吃;渴了,便给他喝;作客的,便留他住;赤身露体的,便给他穿;在监里或病了,便看望他,就等于将这一切善事行在主的身上。   c.基于神的爱   神的爱是没有条件、没有选择性的,是有行动的。基督徒若满口仁义道德,却没有向周围社会的需要付出行动,很容易就成为伪善者。   d.基于我们与社会密切的关系   活在社会中,我们与社会的关系是唇齿相依的,社会发生的一切事情均对我们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我们绝对不能袖手旁观。   e.基于个人的见证与传福音的果效   大部分人信主不是因为信徒的口才,不是因为人的说服力,主要是因为看到信徒的爱心。若信徒关闭自己,不关心社会,不信的人岂会觉得我们所传的福音是真正的“福”音?   2.社会关怀与传福音的关系   信徒对社会关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a.以社会关怀为传福音的桥梁   传福音使人得救乃是目的,关怀社会只是手段,是踏脚石而已。然而,若被关怀者至终不信主,而关怀社会的工作也不能带来教会增长的果效,或又被关怀者是异教徒,那么关怀工作是否仍会继续下去?通常是不会的。这种关怀是否出于真正无条件的爱?实在值得我们反省。   b.社会关怀等于传福音   持此理论者通常看“福音”的定义与圣经所提到的,特别是信徒所传讲的信息是不同的。他们认为只要对人有帮助、有好处,能满足人肉体、社交方面的需要就是福音了。然而,这是否也是主耶稣的看法?这是否大使命的意义?(参太廿八18-20;可十六16-18;徒一8;约二十19-23;路廿四44-49)主耶稣曾否说过参与社会关怀可以代替向人传福音、领人认罪悔改并归信他?   c.以社会关怀为传福音之配搭伙伴   两者都是目的。信徒参与社会关怀乃是出于主爱的激励和人的需要。无论关怀的对象是信徒还是非信徒,基督徒必须以爱心关怀对方。然而,在生活上,除了关怀人民福利以外,有一个更重要的使命和关怀,是信徒不能忽略的,就是关怀人的灵魂、人与神的关系、人的生命因悔改相信主而得救。   若我们留意主的教训和榜样,以及早期教会所留下的榜样,我们会发现,唯有第三种态度最符合圣经的教训。教会必须同时积极参与社会关怀的工作和努力传福音。 基督徒的政治观   到底中国的基督徒政治立场应该怎样?是倾左?还是倾右?美国的信徒应支持共和党还是民主党,或是全不参与?台湾的信徒应参加国民党、新党、民进党,还是全不参与?香港的信徒应支持民主党、民主建港联盟,还是支持民主民生协进会呢?圣经似乎没有给我们明显的指引,它没有直接的教训叫我们遵从,也没有清楚记下圣徒的榜样,使我们可作借镜。圣经固然颂扬那些热爱祖国的先知和领袖,如摩西、约书亚、大卫等,但是它也表扬那些我们视为“卖国求荣”的信徒,如但以理、以斯帖和尼希米。在耶稣基督的时代,主更把在政治立场上完全不同、彼此对立的人呼召出来作他的门徒。十二门徒当中,有激进的犹太民族主义者、爱国革命分子如西门、犹大,也有卖国求荣、为罗马帝国效力而压迫自己同胞的“走狗”,如税吏马太。到底今天门徒应何去何从?圣经似乎没有给我们答案。   其实,圣经的字里行间,已清楚说明了神的立场与原则,叫我们在各种不同的政治制度下,仍知道何去何从。圣经多次宣告,我们的神乃是全地、全人类的主。他爱受压迫的犹太人,也爱那些逼迫人的帝国主义者。神对以色列人及埃及人的作为,清楚显示了他的心意。他降十灾给埃及,并非为了政治或为了打倒帝国主义。他的目的乃是“要叫他们认识到耶和华是神,惟有他是全地的主。”(参出七17,八10、22,九14、29,十1-2)在约拿时代,神爱那些被侵略的以色列人,也爱那侵略者--亚述人,他甚至差先知约拿到他们当中传福音,使他们悔改得救。   当主耶稣道成肉身来到世间,他说:“日期满了,神的国近了。你们当悔改,信福音!”(可一14-15)主耶稣的立场,不是左倾,也不是右倾,而是上倾。③圣经告诉我们,自从人离开神以后,全地都败坏了,人的罪使人与神隔绝,也使人与人、人与大自然,甚至人与自己的关系都破坏了。这破裂的关系叫人活在痛苦中,任何政治体系都不能使人从苦恼中得解脱,因为在这地上要建立一个完美的国度是不可能的。试看看人类的历史中,帝王的国度曾出现,君主立宪曾出现,民主制度曾出现,共产制度也曾出现,但可曾成功地建立“乌托邦”?其实,主要问题不是制度本身不好,而是因为人不完全,以致无法成功地建立完全的社会和国家。圣经一针见血指出,人的各种罪性:自我、自私、自利、忌恨、斗争等,非制度改变便可得以改善。圣经指出唯一的解决方法,不是改变制度,乃是先改变人。除非人认罪悔改,罪得赦免,与神和好,以神的律法为依归,以神的爱彼此相爱,否则人无从享受到充满爱、安全感、喜乐与平安的生活。凡属主的门徒,必须尽力把神的国与神的义实现在人间,劝人与神和好,叫人能享受到神国的境界。   然而,这是否表示基督徒可以对政治不闻不问、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置诸不理?绝对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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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5-18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信徒参与政治   圣经虽然对信徒的参政没有作出任何明显的教导,但是不少例子却甚具参考和提醒作用:   1.约瑟因为出任埃及宰相一职,以致能运用他的权力,保存了整个以色列族的命运。(参出 一1-7)   2.以色列亡国后,但以理连续在巴比伦及玛代波斯二朝任高官要职,藉其职位的影响力,引领这两个异邦国家均敬畏真神,大利乌王且下令全国要敬畏神。   3.以斯帖藉着王后的身分地位,扭转了整个犹太社群的命运。   4.尼希米在外邦人统治下任酒政,令耶路撒冷城墙得以重建。   除了圣经的例子外,历史亦告诉我们,愈多爱主和有使命感的信徒参与政事且任要职,教会便会愈兴旺。相反,政治落在异教或反对基督教者手中,福音的传播便受到阻拦。为何今天韩国、新加坡的教会那么兴旺?因为在这两国的政坛中,有不少主的门徒担任要职,影响整个国家的方向甚至道德的决策。听说在韩国的议会中,超过三分之一的议员都是基督徒。他们每天举行晨祷会,为他们的总统和国家祷告。在韩国,纵使不信的人,对牧师、传道人亦十分尊重,这实在有利于福音的传播。在不少南美及东南亚的部族中,有酋长信主而将福音带给整个部族。可见,当政者对基督教的态度与教会增长是息息相关的。   除了福音传播和教会增长的因素外,政府一切的决策与我们这一代、上一代以及下一代的生活和幸福也有直接的影响。若所有信徒对政治漠不关心,整个国家的律例、方针、教育、道德等决策,将以异教及无神论者的观点为依归,社会将完全失去基督徒的声音,而国民也不能认识神的心意。当我们看到甚至以基督教立国的美国,大、中、小学的科学教科书,均以进化论为真理之时,我们可以想象,下一代对圣经、对神、对教会将持何种态度,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又将会如何呢?前景实在很不乐观!若这些未来主人翁长大后成为国家的领袖,社会将会如何?笔者不敢想象!因此,教会当前急务是努力培养有分量、有质素和有使命感的门徒,鼓励有恩赐者好好寻求神的心意,把握机会以更有效的方法影响社会。另一方面,信徒要尽量影响在位者,向他们作见证,使他们有机会认识和接受主。 若政府违背神的心意,怎办?   在一般情形下,门徒应顺服执政者,“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罗十三1-2)   然而,并非所有政府都尊重圣经及顺从神的心意而行。当政府倒行逆施,残暴迫害人民,或是在某些道德上与神背道而驰时,我们应怎样回应?   彼得在使徒行传五章29节肯定地说:“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历世历代都有人不愿服从那些逆神而行的掌权者,他们各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从圣经中,我们至少可以看到下列几种方法:   1.阳奉阴违   出埃及记一章15至21节记载,接生婆因为敬畏神,不听法老王的命令,不杀害以色列人的男婴,还撒谎说希伯来妇人很强壮,在自己到达以先,男婴已经出生了。圣经记载神因她们敬畏的心和冒死保存以色列男孩之行动而祝福她们。明显地,她们的做法是神认可的。   约书亚记二章1至7节记载妓女喇合收留以色列两个探子,对耶利哥王阳奉阴违,甚至为保留两个探子的生命而撒谎,最后她得到神的祝福。   或许有人会质疑为何撒谎也会得到神的祝福?从整本圣经的原则看来,神确是不许我们撒谎,但在不能两全其美的情形下,为了人命,若当事人在当时的环境唯一能做的是撒谎,神也会容许的。   上述例子说明若当权者的方针、命令有违神的旨意时,信徒是可以抗拒或阳奉阴违的。   2.公开违抗   圣经也有记载门徒因公开违抗政府的命令而受到神的表扬,这些门徒包括:   a.俄巴底收藏了一百位先知在洞中,使耶洗别不能杀他们,还供应饼和水给他们,保存他们的生命。(参王上十八4)   b.但以理公开违抗王命,绝不向偶像祈祷,乃向他所信靠的神一日三次祷告,结果神保守他在狮子坑中不受狮子伤害。(参但六10、22)   c.但以理的三位朋友公开违抗王命,不拜尼布甲尼撒之金像,不奉他为神,只敬拜耶和华,以致被捆及扔在火窑中,但神保守他们私毫不受损伤。(参但三8-27)   d.使徒们不理政府禁令,公开传讲主的福音(参徒四18-21),甚至被捕、坐牢以致殉道都在所不惜。   e.到了最后七年大灾难时期,全球将兴起一股对“敌基督”(西方霸主)的个人崇拜,但属神的人(若教会已被提,则这些人应该是在灾难时信主的人)仍坚拒敬拜敌基督,只敬拜主基督。   3.暴力革命   倘若当权者残暴不仁、贪污腐败、独裁尊制,甚至不容许信徒有信仰自由,还用暴力迫害异己,信徒可否参与革命?   a.一般情形下,圣经反对我们推翻政府。   i.保罗在暴君尼禄王的统治下,仍劝信徒要顺服掌权者(参罗十三4)。   ii.箴言廿四章21节劝我们“要敬畏耶和华与君王,不要与革命党人(中译“反复无常的人”,其实原文应指“反抗政府者”)结交。”   b.圣经也提到神认可的“革命”,这些“革命”包括:   i.耶罗波安叛变,在北方十个支派中提倡独立,背叛罗波安。罗波安正要出兵,神却说:“你们不可上去,与你们的弟兄以色列人争战,各归各家去吧,因为这事出于我。”(王上十二24)   ii.以色列人革命,脱离埃及,且得到神的祝福,这也是十分明显的例子。有人认为以色列人只是逃走,不是革命,所以不可相提并论,但当权者会怎样看?当然是认为他们在进行革命。   iii.列王记上十九章15至16节记载,神命令以利亚去膏哈薛作亚兰王,又膏耶户作以色列王,这不是明显指出哈薛的篡位及耶户的造反,也是神认可,甚至鼓励吗?(参王下八15,九6)   iv.历代志下廿三章记载耶何耶大兴兵造反,杀亚他利雅王后,让约阿施登基作王。从政治及历史观点看来,耶何耶大所作的乃是暴力的革命。耶何耶大乃祭司,而所有利未人亦有参与这次革命,他们的行动明显是神所认可甚至鼓励的。   v.耶稣的门徒中也有革命党人,奋锐党的西门和犹大就是其中的代表。主从来没有因他们的政治取向责备他们。从历史观点看来,美国的独立战争、罗马尼亚人推翻寿西斯古等皆属革命,他们的行动是对还是错?明显地圣经没有给我们肯定的答案,然而,信徒应清楚,最优先的是神永恒的国,我们的同胞若不相信神,那么无论什么形式的政府,都是不完全的。人的质素若不改变,无论是什么形式的政治体系,也会被弄得污烟瘴气的。至於怎样改变人的质素,提高人的道德和爱心?主的答案是:悔改、接受福音。因此,门徒最重要的革命行动就是传福音、领人归主!信主的人多了,整个国家自然会改变过来。 注释   1.Frank E. Gaebelin, The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Vol.10 (Grand Rapids, MI: Zondervan, 1976), 139.   2.John Howard Yoder, The Politics of Jesus(Grand Rapids, MI: Wm.B.Eerdman, 1972),102.   3.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 273. 参考书目   1.John Calvin,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Vol. 1, Reprint (Grand Rapids, MI: Wm.B. Eerdmans, 1957.)   2.Oscar Cullman, The State in the New Testament (New York, NY: Charles Scribner’s Sons, 1956.)   3.L. Harold Dewolf, Responsible Freedom (New York, NY: Harper and Row Publishers, 1971.)   4.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   5.Thomas Jefferson,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Plato. Phaedo. Translated by Hugh Tredennick. In The Collected Dialogues of Plato, edited by Edith Hamilton and Huntington Carins (New York, NY:Pantheon, 1964.)   6.W. Stringfellow, An Ethics for Christians and Other Aliens in a Strange Land (Waco: Word, 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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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5-18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案讨论   个案一   传闻说一位亿万富豪为了能永世留芳,于是付一百万美元请科学家复制自己,他打算在五十岁生日时先制成第一个,若不成功,再制另一个。   你认为这样可行吗?人真的可复制一个百分之百象自己一样的人吗?政府又应否准许我们这样做?   个案二   李弟兄夫妇结婚八年未有小孩,因李先生是不能生育的。夫妇后来看到广告,说若以二十万元的代价便可以帮助他们生育,所需要的是李太的卵子和李先生的细胞。专家们会让李太的卵子先与另一个男人的精子结合,然后再殖入李先生的细胞里,待成孕的胚胎稳定后,才放入李太的子宫中成长。若试验失败便不收费,但可再试一次。李先生夫妇听后,十分渴望尝试,但因他们是基督徒,所以特别请教牧者。   假如你是牧者,你会如何回应? 前言   随着科技日新月异,基督徒要面对的道德问题也与日俱增。首只复制羊经过277次实验成功后,於1997年在纽西兰出现,继而同年复制牛亦在英国面世,于是期待复制人的呼声便不绝于耳。早于1993年,佐冶华盛顿大学的Dr. Robert Stillman 和 Dr. Jerry Hall对复制人之研究报告,曾掀起炽热的争论。其实,两位教授并非成功地复制了人,只是成功地把一个人的胚胎用人工分裂法,使之成为二个完全一样的胚胎而己。这项人工胚胎分裂技术早于廿年前已在老鼠身上试验成功,而在十年前则在牛的身上得到实现。按二位教授的理论,若人的胚胎用同样方法来分裂,一个胚胎可变成二至八个完全一样的胚胎。他们预测在不久的将来,复制人亦会成为事实。想不到他们的理论发表之后,短短三年多时间,人类已成功地复制了牛、羊等动物。   人类的基因工程应否有底线?底线应在那里?复制人的器官用作移殖用途可以吗?藉基因工程改良胚胎,以彻底消除某些遗传性疾病,可以吗?试管婴孩又如何?用胚胎分裂法及借胎生子可以吗?我们应否接纳复制人呢?以上问题我们必须回到圣经才可以找到清楚的答案。 基因工程的类别及意义   目前人类进行之基因工程种类繁多,作用也不一样,过去绝大部分人只是站在科学立场看那些实验及工程,但随着这些实验涉及人的生命及伦理问题,基督徒便应站起来,提出道德方面之考虑,否则未来的世界将变得更紊乱、更可怕和更多问题。   基因工程是什么?它有什么类别?Kerby Anderson 在Genetic Engineering 一文中指出,基因工程就是以人工将人体的基因重组或培植去制造新品种。包括:   第一、把动物甚至人类的器官、组织等完全改变,重新设计。   第二、复制任何现存之器官或器官里某部分的基因组织。   第三、复制整只动物甚至整个人。①   基因工程意义何在?从目前存在之基因工程来看,有些工程甚具意义,且是亳无异议被接受和推崇的。包括:   1.透过器官或骨髓移植去医治心脏病、肾病或血癌病人。   2.透过收集初生婴儿脐带之血去医治柏金逊症、血癌病人。   3.透过抽取DNA样本,确定在母腹中之婴儿是否有某些遗传性疾病,如地中海贫血症、色盲、唐氏综合症等。②这些研究结果肯定会有效地帮助及辅导一些怀孕中的母亲。以前的选择只有顺其自然生产或是人工流产,现在却多了一个选择,就是透过基因工程改良细胞组织,及早除去某些遗传性疾病。   4.如改良植物的品种,基因工程也可以改良人及动物的品种,使不正常的改变为正常,正常的变得更优良。   5.用细胞培植法,利用动物之身体培植人体的器官,储备作人体移植之用,如培植及移植肺的组织、皮肤、乳房的组织,现时皆已被人应用。   6.透过试管婴儿帮助那些无法靠自已成孕之夫妇,利用他们本身的精子及卵子成孕,继而放回一位女性腹中(不一定是母亲),将来孩子归这对夫妇,好让他们能尝尝为人父母的喜乐。 牵涉的道德问题   然而,基因工程的发展却并非完全是好的,有些工程极具争议性,威胁社会安定,且涉及道德问题。包括:   1.她卵他精的人工授孕法将会引起很多争论,特别是借腹生子,将来子女归谁?小孩是否有权知道自己的生父母是谁?知道后又会产生什么结果?这类问题肯定会成为法庭上争议的焦点。   2.当胚胎被人用作细胞分裂,由一个胚胎分裂至多个胚胎的时候,我们是否视那些胚胎为“人”、为有生命的胎儿?若是,我们可以将人的生命这样“实验”吗?我们是否有权将这些有生命的人之胚胎冷藏,任由科学家要他们成长便成长,要他们毁灭便毁灭?若说这些胚胎不是人,那又是否基督徒的立场?   3.复制人的问题。其实复制人之原理十分简单,就是把一个人的细胞抽出来,将细胞中之细胞核取出来替代成年女性卵子中的中卵核,然后令它受孕,成为胚胎后,再放入母腹中成长。生出来的婴儿样貌、DNA等应与细胞捐赠者完全一样。到目前为止,复制人是最具争议性及最被人反对的。共产中国、回教国家或西方先进国家都一致反对复制人的研究和实验。试想,某人为使自已流芳百世,影响遍及全球,复制了一百个与自已的外表、智能完全一模一样的人,假若这人是希特拉,后果会怎样?将来匪徒犯法,用另一个他制造一些不在场证据,结果会怎样? 到底我们应如何看待这些基因工程?   1.若有人透过胚胎分裂法为孩子留个后备,若孩子某些器官有问题,待后备的他或她长成,从他们身上取出所需的器官来(例如肾、肝、眼角膜等),为孩子作移植之用。我们能接受这样的做法吗?   2.人体冷冻的提倡者持人死能复苏的信念,在一个人死亡时急冻他的身体,等待医学有突破之日,再帮助他进行换心、换脑等重要器官移植,使他能复生。这种做法基督徒可以接受吗? 从圣经看基因工程   信徒与非信徒因道德标准不同,对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看法不同,因而对基因工程之接纳程度亦肯定有差异。Dr. Norman Geisler在Christian Ethics一书中,十分清楚列出了二者不同世界观③:   基督徒观点        世俗人文主义   世问有造物主       没有造物主   人是神特殊的创造     人是从动物进化而来   生命主权属于神      生命主权属于人   生命是神圣的       肉体生命只重品质   不可不择手段达到目的   可以不择手段达到目的   Paul Kurtz在Humanist Manifestors I 及II中清楚表明他的立场是支持堕胎、安乐死和自杀,对基因工程也持完全不设底线的态度。④他认为“任何一个人都有权自己喜欢做什么就做什么,只要他不是杀人放火,伤害别人便可以了!”显然,这种说法绝对不是圣经的观点,甚至在教外人中也大有反对者存在。⑤   世俗的人文主义认为生命的主权不在于神,而是在于人。虽然大部分人文主义者鼓励人努力活下去,但他们也坚持人有权利结束自己生命,因此自杀和安乐死被视为合乎道德的权利。讽刺的是,堕胎也被视为合乎道德的权利之一,孕妇应有绝对自由去选择是否要终止怀孕。明显地,这些人不视腹中胎儿为有生命的人。   另一方面,世俗的人文主义相信生物进化。今天很多人相信人类科技水平已有相当尖端的发展,所以有责任引导未来人类的“进化”――就是透过基因工程控制生命的品质或制造生命。有些人更盼望科学家能从仿生人类(Bionic man)进步到利用遗传工程制造人类。   世俗的人文主义可以为求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Joseph Fletcher 在Situation Ethics一书中断然说:“只有为求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再没有其它了!”⑥例如,当医学上发现堕胎婴儿的脑部组织有助于治疗柏金逊病时,有些人便出高价在第三世界的国家找人用子宫切除术堕胎,从活婴身上取出组织为他们治病!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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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5-18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圣经怎样看世俗人文主义者的观点及今天的基因工程?这是每一位信徒都应该认识的,我们还该引起社会大众关注这个问题。   1.人对生命没有主权   圣经很清楚说出,我们所有的一切都是从神而来,包括我们的生命。“赏赐的是耶和华,收取的也是耶和华。”(伯一21)神亦曾对摩西说:“我使人死,我使人活”(申卅二39)只有他可以创造生命(参创二7,一21、27),也只有他能维持生命(参徒十七28)。故此,我们无权取去无辜的生命,包括我们自己的生命(参创九6;出二十13),也无权操纵新生命。   2.人类没有创造优等人种的义务   进化论者经常大言不惭地说人类有推行进化、制造优质人的责任。其实,没有充分证据显示现时人类是由自然进化演变出来的。圣经宣告,神才是人类的始由,亦是改良人的源头。复制人可行吗?人可以制造一个与自己完全一样的人吗?绝不可能!极其量只可以制造一个样貌、基因及身体特质与自己相同的“翻版”,智商或许接近,然而一个人的性格主要是后天培养出来的,父母、学校环境、周围的人、所经历的际遇等因素皆构成一个人的独特品格,这一切都不可能在实验室里复制出来。   事实告诉我们,人类纵有高超科技也不能确保藉着科学改良一只果蝇。即使人有能力如此作,我们亦不应如世俗人文主义者般看优质人种,否则将带来如希特拉时代集体屠杀“劣等民族”之大灾害。   3.基本态度的分野   基督徒的人生是为事奉神,但人文主义者却是在扮演神。两者对基因工程的基本态度可比较如下:   基督徒:事奉神   人文主义者:扮演神   自愿性治疗     强迫性治疗   改善生命      创造生命   矫正生命      再造生命   维持生命      设计生命   保养遗传因子    制造遗传因子   顺应自然      控制自然   4.人是有尊严的   圣经强调神乃唯一拥有生命主权的主宰,人是有无比尊严的,因为人是照着神的形象和样式造的(参创一26-27),是神至高的创造。人是神的代表,有神的样式,所以杀人是罪大恶极。神为杀人的罪设立死刑(参创九6),因为人有尊严,所以连咒诅别人也是错误(参雅三9)。人的肉体生命亦有尊严(参弗五29),所以当我们埋葬死人时当心存敬意,因为将来死人还要复活(林前十五20-22)。   5.生命是神圣的   人不是神,却有神的形象,将来天使也要服侍人。神要人反映出他的荣耀、圣洁和德性,所以不论肉体生命如何损坏,我们仍然应该视它为神圣的。   6.肉体生命是必死的   人类堕落的结果是必然死亡,因为神一早已对亚当说不可吃分辨善恶树上的果子,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此外,希伯来书九章27节亦说:“按着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后且有审判。”所以,今世的生命是有限的,任何尝试用基因工程维持生命者终会徒劳无效。   7.神要求人类热爱生命   主耶稣教导我们,最大的诫命是“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 神……其次……就是要爱人如己。”(太廿二37-39)。基督徒的爱应是无私、舍己的爱。我们绝不能做出一些伤害别人--特别是那些无助、甚至是无力呼救的小生命。   从以上七个原则,我们便可以理性而正确地分辨哪些基因工程是我们可以接受,而那些却要反对。 衡量基因工程的指标   当我们要分析哪些基因工程或医学科技该支持,哪些要反对前,我们必须先了解一些基本原则及圣经根据。   1.自愿与强迫的分别   从基本自由和尊严而言,我们只接受和认同那些自愿的工程,绝不认同那些强迫性的工程,因为后者并不尊重人的自由和尊严。除非是必须的、为保存生命的手术,否则医生不能在没有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切除病人任何器官或进行任何手术。因此,堕胎、为优生而强迫绝育,在道德上都是错误的。为取其新鲜器官(用作移植用途)而加速病人死亡更是谋杀之举。   2.安乐死与慈悲地容许死亡的分别   安乐死是主动以仁慈的方法杀死病人或不想活的人,这是圣经不容许的,因为没有人有权取去别人的生命。然而,放弃用机器维持生命却不算杀人,乃是在病人家属的要求下,任由神作主,不勉强用人工方法去延长病人的呼吸和心跳,而用最自然的方法使生命终结,这是圣经容许的。实际上,圣经从来没有宣称人有延长他人死亡痛苦的义务。   3.人工方法与自然方法之分别   无论是如何瘦小、老弱、衰残的人,我们都不应停止供应食物、水及空气等必需品给他,拿去这些维持生命的必需因素,便与故意造成他人死亡无异,故意造成他人死亡便是谋杀。然而,我们没有责任用勉强和非自然的方法来延迟他人的死亡。换句话说,除非当事人及其家人要求,否则我们没有道德责任藉牵强的人工方法去延长他人生命。   4.节育与堕胎的分别   节育是限制出生婴儿数目的方法,最普遍的做法是防止怀孕,这绝不是谋杀,但堕胎却是取去真实的小生命,绝对是谋杀的行为。⑨   5.医治生命与创造生命的分别   圣经强调神会医治人,也命令我们去医治病人(参雅五14-15),主耶稣更给门徒权柄去医治人(参太十8) 。然而,医治不健全的人和制造完美的人却有很大的分别。减除人因疾病带来的痛苦是道德上的责任,但制造人类却不然。 不应逾越的界线   1.器官移植   时至今日,器官移植已经十分普遍,眼角膜、心、肺、肾脏的移植帮助了千千万万的人,他们因这项医学的突破能活得更好,生命亦得以延长。圣经怎样看移植手术?约翰福音十五章13节说:“人为朋友舍命,人的爱没有比这个大的。”甘心自愿地将眼、肝、肾给予患病的人,是爱的具体表现。若我们本身正面对死亡,再不需要这些器官,那就更说不上牺性。记得我妻子的姑母安息之时,香港正值八仙岭大火惨剧发生,她的皮肤竟能用在烧伤学童的植皮手术上,我们一家人都感到荣幸和高兴。   但是,在移殖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原则:   a. 捐赠者必须知情和自愿。   b. 未经当事人许可,或当事人无能力作决定,医生无权取去他任何器官。   c. 除非取出器官后不影响捐赠者的生存或健康(如一个肾,一部分肝,一些骨髓),否则任何器官必须在病人脑死亡后方可取出。故意加速捐赠者死亡是谋杀行为。   2.基因手术   为矫正和回复神创造生命的原貌,例如利用外科手术为烧伤者植皮、为裂唇者整形、为崩牙者补牙、为杜绝某些遗传病的基因工程皆可考虑和接受。若是为了成全个人特别的心愿,如变性手术、复制人、胚胎分裂、他精她卵人工授孕、改变婴孩性别等,从圣经观点看来都是错误的。主宰人生命的是神,不是人,是神按自己的形象造男造女。(参创一27)   3.人工授精(AIH)   因身体或某些缘故,夫妻无法完成房事,若基因工程所作的只是让丈夫的精子进入妻子子宫中成孕,从道德上来看,我们毋须反对。若精子不是来自丈夫,或卵子不是来自妻子,那么孩子实际的生父、生母是谁?作者对此不能接受,不能生育者倒不如考虑领养。   4.体外授精(IVF)   基本原则,与人工授精相同。   5.器官或组织采集   随着医学科技日新月异和病人对治疗的要求不断提高,今天在医学上使用人体器官和组织也日趋普遍。堕胎婴孩的器官可用作移植用途,脑部组织可用来医治柏金逊病,身体其它部分在医学上也有价值。我们真的要问:到底什么可行?什么不可行?   不合圣经原则的堕胎是我们反对的(参本书第六课),使用这类婴儿的器官也是不合神心意的。所有器官捐赠必须在当事人知情、同意且合法的情况下进行。人死后捐赠器官,是最正常和健康的方法。若以收集器官为目的去培养胚胎,或用人工方法保持植物人的身体不死,乃是侮辱了人的尊严。   6.人体冷冻学(Cryonics)   热衷人体冷冻学的人,以为人类的科学发展到藉着某些器官(包括脑)移植,又或找到某些不治之症的治疗法,日后可以叫死人复生。我们相信只有神才能使死人复活(参约五;林前十五)。人必有一死,不能逃避,我们要接受这事实,而响往更美的天家。(参来十一14-16)   7.基因接驳   凡不是为治疗的缘故,只为满足人的虚荣心或渴慕得到优良的品种,我们都应该反对,这些行动亦有违神“按自己的形象和样式造人”的原意。Dr. Kerby Anderson指出,这些基因接驳会带来更多新的疾病和微生物世界的生态失调。⑩   8.复制人及胚胎分裂   如巴别塔时代的人一样(创十一1-2),这是人妄想扮演神的角色,是傲慢至极的表现。复制人及胚胎分裂也违背了神命定人类繁殖的方法――在母腹中受孕,它也违背了我们只是生命的保管者而非创造者的原则。所以,我们应予以反对! 注释   1.J. Kerby Anderson, Genetic Engineering:The Ethical Issues(Grand Rapids, MI : Zondervan,1982),1.   2. 藉着从父母身上抽出的血及组织来检验其染色体,应可以相当准确地验出胎儿是否有遗传性疾病。胎儿成形时,用超声波则可看出胎儿是否有问题。从六十年代开始,抽取母腹内的羊胎水来化验,亦是检查胎儿是否正常的方法。而MSAFP(Maternal Serum Alfa-feto Protei)则是怀孕后十五至二十周的验血工作,可验出胎儿是否患唐氏综合症。   3.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190.   4.Paul Kurtz, Human Manifesto I and II (Buffalo, USA: Prometheus, 1973) 14-18.   5.中国领导人已经在1998年2月清楚表明不容许复制人的实验进行。   6.Joseph Fletcher, Situation Ethics: The New Morality (Philadelphia: Westminster, 1966), 122.   7.U. S. A. Today, Dec,1994.   8.目前流行的智商测验包括: Intelligence Quotient(IQ)智商, Emotional Quotient (EQ)情绪智商, Adversity Quotienty(AQ)逆境智商。   9.参考本书第六课。   10.Anderson, P87-91. 参考书目   1.J. Kerby Anderson, Genetic Engineering, The Ethical Issues (Grand Rapids, MI: Zondervan, 1982.)   2.Norman Anderson, Issues of Life and Death (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Press, 1997.)   3.B.M. Ashley & K.D. O’Rourke, Health Care Ethics (St. Louis, USA: Catholic Health Associ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1982.)   4.Lane P. Lester and Jame C. Hefley, Cloning: Miracle of Menace? (Wheaton, IL: Tyndale House, 1980.)   5.Mick Gill & Tessa Richards, “Meeting the Challenge of Genetic Advance”, Medical Journal, New York, April, 1998.   6.E. Pence Gregory, “Who is Afraid of Human Cloning”, Medical Journal, New York, February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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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5-18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安乐死,就是在病人的要求下,医生用不同的方法,注射毒药或毒气终止病人的生命,或是无痛而终。 谁有权掌管人的生命?   在病人生不如死的情况下,医生是否有权终止病人的生命?病人是否又有权终止自己的生命(即自杀)?按照基督徒的立场,自杀及终止病人的生命也属于杀人的行为。因为真正有权力掌管、赐予及取去人生命的,只有神。除了神,绝对没有任何人有这种权力。 良好动机与不择手段   一个良好的动机或目的,是否可以合理化任何手段或方法呢?为求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这是否合乎神的心意呢?圣经告诉我们,“The end never justifies the means.”纵是多良好的动机,也不能用错误的手段来达成。动机不单要正确,所采取的手段或方法也要正确,这才真正合乎神的心意。 痛苦是否无意义?   很多人都认为痛苦或苦难是没有意义的,但圣经却说苦难对人绝对有意义。它的意义是:   1.受苦让人觉得更需要神,使人更亲近神,以致叫人能在苦痛中经历神。试想一个人什么时候比较容易信主?一帆风顺的时候,还是经历苦难的时侯?一个人何时有成长?一帆风顺的时侯,还是经历苦难的时候?很明显,都是在受苦的时候!   2.受苦对别人有益,因自己有受苦的经验,会更加感受到别人的痛苦,并能以自己的经验帮助那些受同样苦难的人。   3.受苦甚至对整个教会都有益,当弟兄姊妹为一位肢体祷告时,就是发挥团结及表达爱心的机会。 主受苦的榜样   从主耶稣的榜样与教导,我们清楚看见断不应为了逃避苦难而选择死亡。主耶稣基督留给我们一个榜样,在面对十字架的死刑时,他没有逃避,而是默默忍受十字架刑罚的苦难。雅各书说“忍受试探的人是有福的”(雅一12),又说要忍耐到底,直至“成全、完备,毫无缺欠。”(雅一 4)由此可知苦难是重要的。彼得前书四章12节和14节又说:“有火炼的试验临到你们,不要以为奇怪。”、“为基督的名受辱骂,便是有福的。”可见受苦是有意义的。 药物可减轻肉体的痛楚   肉体所受的痛楚,可以用药物,甚至麻醉药来减轻,不一定要以死解决。 停止用机器维持生命不算安乐死   停止用机器来维持生命,并不算安乐死。当病人己无复原或生存机会,在他及其家人的要求下,医生是可以停止用机器来维持病人生命的。但不可以给病人服用或注射药物来终止他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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