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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赎的范围(David L. 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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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8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新造的弟兄 于 2017-9-18 20:52 编辑

书名:代赎的范围(The Extent of the Atonement
作者简介:大卫艾伦(David L. Allen)
自 2004 年至 2016 年八月,任西南浸信会神学院(Southwestern Baptist Theological Seminary in Fort Worth, Texas)神学系系主任。自2016 年八月起,成为该校讲道系系主任,兼任讲道杰出教授,解经讲道中心主任,教牧事奉楚威特教席(George W. Truett Chair of Pastoral Ministry)。

在此书中,作者综览教会历史的每个时期,指出有限代赎论与无限代赎论在不同群体中相对的普及程度。第一部分论证:直到伯撒(Theodore Beza)之前,有限代赎论并未成为有系统地阐述的教义。艾伦主张,甚至在伯撒之后,许多改革宗神学家也抱持无限代赎论。(所谓“无限代赎论”,艾伦指的是代赎的范围,即基督是为谁的罪而死。)

他在综览早期改教家之后,将他的发现总结为以下八点(见 The Extent of the Atonement, pp. 118-119):


  • 欧克兰帕底乌(Oecolampadius)、路德(Luther)、慈运理(Zwingli)、布塞尔(Bucer)、马斯库勒(Musculus)、威尔米格立(Vermigli)、布灵格(Bullinger)、与加尔文(Calvin),全都主张某个形式的普世代赎论( universal atonement)。他们的著作中全然没有明确肯定基督只为蒙拣选之人的罪而死,如我们在后来正统改革宗所见的那般。
  • 加尔文与他的改教同伴们对此主题的陈述,纵或不是完全相同,往往也是相似的。我们已经看见李查穆勒列举的,马斯库勒、威尔米格立、与布灵格都肯定理论上的普世论。
  • 我们已经看见,这些人对于范围问题之关键经文的解读很有限,然而,他们很显然肯定无限代赎论,意即所有人的罪都在十字架上归于基督。
  • 这些人全都肯定伦巴德派()之充足性/有效性的表述:认为充足性是客观地偿还所有的罪;有效性则是指代赎的应用仅限于那些相信的人(选民)。
  • 虽然布塞尔、加尔文、马斯库勒、威尔米格立、与布灵格都肯定基督是为所有人的罪而死的,他们的论述却十分符合改革宗风格,并未肯定祂为所有人的死是全然相等的。从某个角度来说,基督是特别为选民的罪而死的,直接的目的是要带领他们经由拣选而得救。
  • 在第二代的主要改教家当中,赞奇(Zanchi)、瓜忒尔(Gwalther)、与邬新努(Ursinus)全都肯定普世代赎论,虽然他们论述的用语往往极其强烈,以致在论及神在代赎的用意与目的时,大意却是说基督只为选民的罪而死。
  • 我们已经看见,若干诠释者没有辨认出这些人对于代赎的二元观点,错误地结论说他们当中一些人在代赎的客观性方面是有限论者。
  • 第一代与第二代所有主要的改教家当中,清楚肯定有限代赎论的就只有伯撒一人。



李查斯(James Richards)无疑主张:最早期的改教家大多数都主张普世代赎论。



文章来源:麦种传道会


发表于 2017-9-21 15: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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