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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加尔文论律法与福音的区别(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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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1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照保罗在别的地方所提到的律法之义与福音之义的对立(antithesis between Legal and Gospel righteousness),一切行为,不论加上何种名称,都被排除在外(加3:11,12)因为他告诉我们,所谓律法之义,是说一个人实践了律法的命令而得救,但信心之义是在于相信基督死而复活(参罗10:5, 9)。再者,以后我们可以看出,成圣与称义是从基督而来的两种不同的恩赐。因此,当称义的大能被归于信心时,甚至属灵的善行也不算什么了。——《要义》, 3.11.14。

信心所以能使人称义,是因为它接受了福音所提供的义。但福音所提供的义,绝对不是出于善行。保罗对这一点已好几次很清楚地说明了,特别在下列两段经文中最为明显:在《罗马书》中他拿福音和律法对比,说,“摩西写着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惟有出于信心的义如此说: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上帝叫他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罗10:5,6,9)。你看出他怎样把律法与福音区别吗?前者把义归于善行,后者把义看为是白白的赐予,不是善行产生的。这是很有意义的一段经文,可以免除我们许多疑虑,只要我们知道福音所给我们的义是完全不受律法条件限制的。他之所以一再以律法和应许对立,就是这个原因。“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加3:18)。……当然律法也有它的应许。所以,除非我们承认这二者的比较不适当,就得承认福音的应许有不同的地方。那不同是什么呢?就是律法的应许是以行为作依据,而福音的应许是完全以神的慈爱作依据。——《要义》3.11.17。

他说律法与信心不同,为什么?因为要通过律法获得称义,行为是必需的。但要通过福音获得称义,则不需要行为。由此可见,凡靠信心而被称义是独立于,不,是不存在行为的功德的,因为信心所领受的义是福音赐下的。福音不同于律法就在于此,福音不把称义限制在行为里,而完全置之于上帝的怜悯之中。——《要义》3.11.18。

保罗的话永远适用,律法与福音的区别就在于此,后者不像前者那样以行为为条件应许生命,而是出于信心。还有什么比这对立更明显呢——“律法之义是这样,人若遵行这些事就必因此活着。而出于信心的义如此说,凡信他的云云”(罗10:5)。同样在另一处圣经说,“若人得蒙产业是出于律法,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因此这是出于信心,属乎恩典,叫应许确实归于一切信的人。”(罗4:14)—— 《天特会议之解药》(Antidote to the Council of Trent), 1547。

我坚持认为,我们唯有在基督里是义的。让他们从圣经里提出证据,来说服我们他们的教义,如果他们能找到的话。但是我有整本圣经支持,我现在只满足于这一个人,也就是说,当提到行为之义的时候,律法与福音把它置于对律法完全的遵行上;而这无处可寻,使我们没有任何其他选择,唯有逃向基督,使我们可以靠他被视为义的,而不是靠我们自己。——《天特会议之解药》(Antidote to the Council of Trent), 1547。

诚然,律法虽然可以使人称义(the Law could justify),却从未向任何行律法的人应许拯救,而是使称义基于对全部命令的完美遵守。——《诗篇注释》,诗106:31。

律法与信心的对立在于称义的问题。藉信心称义与藉律法称义之间甚于水火之不相容。——《加拉太书注释》,加3:12。

律法的义说,行这些诫命的人就必因此活着(利18:5)。但是没人行得出。因此必须有另一个义;就是保罗教导的那个,从摩西亲口说出来的:这道离你不远,正在你口里,在你心里。就是我们所传的信心之道(罗10:8)。是这教义使我们称义——当然不是因为教义本身,而是因为在其中为我们供应了基督受死的果子,藉此我们的罪得赦免,与上帝和好。我们若藉信心抓住这礼物,就在上帝面前被算为义了。——《以赛亚书注释》,赛53:11。

他称之为品尝上帝美善的道;他的意思是说,上帝的旨意在这道中被启示出来,不是随便按照任何方式,而是按照那种甘甜的方式使我们喜悦;简言之,在这里表明了律法与福音的区别;因为那个只有严厉和定罪,而这个则甜美见证了上帝对我们所发的慈爱与父亲般的良善。——《希伯来书注释》,来6:4。

摩西在公布律法之时,毫不踌躇“呼天唤地作见证”(申30:19),将生死与祸福陈明在以色列人面前。我们也不能否认,按照上帝的应许,顺服律法能得永生的赏赐。……律法的弱点就此暴露了,因为我们谁也没有遵行律法,所以我们与生命的应许无分,而完全处在咒诅之下。——《要义》,2.7.3。

使徒从这一段经文,在福音和律法之间设一比较,他说律法是字句的教理,福音是精意的教理,律法是刻在石版上,福音是刻在心版上(参林后3:6)。律法所宣讲的是死亡,福音所宣讲的是生命;律法所执行的是定罪,福音所执行的是称义;律法业已废止,福音却依然存在。使徒的目的,既然是要说明先知的意义,那么,为明了双方的意义,我们只须考虑一方的语言就够了。可是在他们当中有某种区别。……先知和使徒在比较新旧约时关于律法,只讲到那那本属于它的。例如,律法中常包括怜悯的诸般应许,但它们是从别处借来的,所以他们在讨论律法的性质时,就不把这些看为律法的一部分。他们认为律法是旌善罚恶的,但律法不能纠正或改变所有人与生俱来的堕落。——《要义》,2.11.7。

圣经称旧约为束缚,因为它在人心中生出恐惧;称新约为自由,因为它叫人心有了信心和安全。所以保罗在《罗马书》中说:“你们所受的,不是奴仆的心,仍旧害怕,所受的乃是儿子的心,因此我们呼叫阿爸父”(罗8:15)。《希伯来书》也是如此说,信徒“不是来到那能摸的山,此山有火焰,密云,黑暗,和暴风,”在那里除了刺激人心的恐怖以外,什么也听不到,什么也看不见,连摩西自己听到那么可怕的声音,也非常的恐怖。以色列人也都祈祷,希望不再听那样的声音;但现在“他们是来到锡安山,永生上帝的城邑,就是天上的耶路撒冷”(来12:18)。保罗在《罗马书》所讲的,还没有如他在加拉太书所讲的那么详细,他以亚伯拉罕两个儿子做比喻,一个是夏甲——为奴的妇女——所生的,是代表西乃山,即以色列人接受律法的地方,另一个是撒拉——自主的妇女——所生的,是象征天上的耶路撒冷,福音由此而生。正如夏甲的儿子,是生而为奴的,不能承受产业,而撒拉的儿子,是生而自由的,可以承受产业(参加4:22);同样,我们在律法中受奴役,惟有在福音中重生得自由。现在可以总括地说:旧约使人心恐惧战兢,新约使人心快乐,从恐惧中得自由。前者使人心受束缚,后者使人心得释放。如果有人以以色列的圣列祖作为反对的口实,说他们既然有与我们同样的信心,所以必须有同样的自由和喜乐,我们的回答是:自由和喜乐都不是从律法来的;他们因为处在律法的重压下,感觉没有自由。他们良心不得平安,于是便逃向福音为避难所;新约中有一种特殊的优点,在新约中,他们可以免除旧约律法的恐惧和其他的邪恶。此外,我们不承认他们完全摆脱了律法的恐惧与奴役而享受自由和安全。因为,他们虽得到福音的恩典,可以享受特权,但他们仍旧和其他人民同样,依然感觉到遵行律法的捆绑与重担。他们必须勤勉遵守这些仪式,如同未成年的人一般必须受师傅束缚,而律法的字句只能让他们认识到自己有罪却不能使他们脱离罪,这样,若拿他们与我们相比,他们确实是处在奴役和恐惧的约之下。——《要义》,2.11.9。

律法要求完全的爱,定一切不完全的有罪,除非它的严格性被减低了下来。所以,让一切以为自己的行为有一部分良善的人记住这一点:他不完全的善行就是罪。——《要义》,3.19.4。

问题既然是关于作什么,基督就把他指到律法方面去;这是很合理的,就律法的本身而言,它是永生之路,而其所以失效,乃是由于我们的堕落。(注:加尔文讨论年轻财主的比喻,参太19:16)——《要义》,4.13.13。



文章来源:reformedbeginn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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